-
题名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法律路径选择
- 1
-
-
作者
李文江
白娅楠
-
机构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
出处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89-95,共7页
-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FFXB060)
2020河南省社科规划决策咨询项目(2020JC30)。
-
文摘
关于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不得因商业目的而擅自披露药品试验数据。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药品创新,在专利保护之外单独设置的又一种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由于各成员国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对该条款的理解不同,因此,在各成员国形成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不同标准和不同模式。为了提出并论证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的专有权保护模式和保护标准,需要以药品试验数据为研究对象,一方面分析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及特点,剖析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各种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模式以及相关立法,在比较中选择我国的保护模式,以促进我国专利药和仿制药的共同发展。
-
关键词
药品试验数据
知识产权
TRIPS协议
-
Keywords
drug trial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PS agreement
-
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