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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污染物治理立法的框架性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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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江 范昕曼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15-23,共9页
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既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具体要求,也是实现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战略目标的关键任务。中央层面明确了“依法治污”“综合治理”的治理要求,提出了“加强立法及法律制度建设”的方案指引,描绘了新污染物... 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既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具体要求,也是实现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战略目标的关键任务。中央层面明确了“依法治污”“综合治理”的治理要求,提出了“加强立法及法律制度建设”的方案指引,描绘了新污染物治理立法的应然状态。剖探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发现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表现为:《宪法》序言、第26条和第89条与《环境保护法》第1条、第5条、第39条及第48条的规定,分别为新污染物治理立法提供了《宪法》和“基本法”依据;现行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的部分规则为新污染物治理立法提供了可参酌的内容;其他关联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新污染物治理立法提供了规则解释的依据;中国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为新污染物治理立法提供了法律援引的对象。中国新污染物治理立法仍存在三方面的主要缺失:一是立法辐射范围有限,难以承载上位法所赋予的治理要求;二是立法系统性匮乏,欠缺与同位法和关联法的融贯衔接;三是立法可及性不足,无法满足新污染物治理实践的急盼。完善中国新污染物治理立法的构想为:在核心规范层面,积极推动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以补缺法律空白,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专门的规制依据;在法律体系融贯层面,抓住环境法典编纂的契机,以推动新污染物治理规则入典的方式强化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内的衔接,更好地发挥同类规则的体系性合力;在关键制度的构建层面,以新污染物名录制度、环境风险评估管控制度、进出口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修复制度为重点,消解新污染物治理关键性制度缺失的痛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污染物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立法研究 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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