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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纳入《民法总则》之资格判定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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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健洋 刘平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04-108,共5页
民法典应当设置总则,业已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形成共识,并取得了立法机关的认可。民法总则的内容构造已经成为热议的问题,在此之前,当务之急要解决的是"哪些内容可以进入到《民法总则》",即进入民法总则中民法规范的资格。理论上... 民法典应当设置总则,业已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形成共识,并取得了立法机关的认可。民法总则的内容构造已经成为热议的问题,在此之前,当务之急要解决的是"哪些内容可以进入到《民法总则》",即进入民法总则中民法规范的资格。理论上,探讨民法总则内容资格问题甚少,而且是模糊的,导致民法典总则体系构造的研究久争不决。民法规范进入民法总则要符合资格标准,遵循"三步检验法",以此为红线,勾勒出民法典总则基本内容框架,为民法典总则内容构造研究提供前提性对象,以实现民法总则体系的指导性、体系强制、科学性。民法典总则的应然结构应在此基础上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总则 三步检验法 内容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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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偏颇性清偿撤销例外制度的完善——以撤销结果无价值为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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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健洋 刘平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第3期35-40,共6页
我国破产立法对偏颇性清偿例外制度规定不足,理论上,多以修正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回应破产法多元立法目的以及域外立法借鉴等理由来论证其正当性。应当以"撤销结果无价值"作为理论基础,采取"一般+列举"的立法模式... 我国破产立法对偏颇性清偿例外制度规定不足,理论上,多以修正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回应破产法多元立法目的以及域外立法借鉴等理由来论证其正当性。应当以"撤销结果无价值"作为理论基础,采取"一般+列举"的立法模式,完善我国偏颇性清偿撤销例外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偏颇性清偿 撤销权例外 撤销结果无价值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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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本质要素:主观意义营业——兼论商主体制度的法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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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健洋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30-33,共4页
营业是商人本质要素之一。商法理论通说认为,营业具有二元性,包括客观意义营业和主观意义营业。客观意义营业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青睐,主观意义营业却备受冷落,相关研究甚少,这影响了营业在商人本质中的规定性地位。在商人本质要素的研究中... 营业是商人本质要素之一。商法理论通说认为,营业具有二元性,包括客观意义营业和主观意义营业。客观意义营业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青睐,主观意义营业却备受冷落,相关研究甚少,这影响了营业在商人本质中的规定性地位。在商人本质要素的研究中,营业的核心内涵是主观意义营业。在商主体制度构建中,贯穿主观意义营业这一红线,有助于实现商主体制度的科学、良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意义营业 商人 商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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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及其立法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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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健洋 《法制与经济》 2016年第4期82-83,共2页
市场经济环境下,交易活动是其核心内容,而其中"合同"是交易主要手段。经济全球化下,合同解除制度的建立由原来追求"意思自治"到"公平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转变,由此决定对于合同解除制... 市场经济环境下,交易活动是其核心内容,而其中"合同"是交易主要手段。经济全球化下,合同解除制度的建立由原来追求"意思自治"到"公平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转变,由此决定对于合同解除制度某些争议必须建立在公平原则基础上进行再认识,旨在建立贯穿公平原则的合同解除权行使路径新突破:在现有公认的解除合同通知模式基础上,再辅之裁判解除和自动解除,形成一套完美的解除合同制度,最后基于公平原则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规制路径进行粗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原则 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 立法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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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本质要素:主观意义营业——兼论商主体制度的法律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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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健洋 《中国商法年刊》 2015年第1期446-452,共7页
比较法上,商人概念的立法较为成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第一种以德国新商法代表,即主观主义或商人主义立法模式,其对商人的概念进行直接的规定;第二种是以法国商法为代表,即客观主义或商行为主义立法模式,其要旨是... 比较法上,商人概念的立法较为成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第一种以德国新商法代表,即主观主义或商人主义立法模式,其对商人的概念进行直接的规定;第二种是以法国商法为代表,即客观主义或商行为主义立法模式,其要旨是先规定商行为的概念,再由商行为导出商人的概念;第三种以日本商法为代表,即兼顾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折中主义立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主体 商行为 折中主义 本质要素 民事主体 商事通则 商事主体 商事登记 法上 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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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中“一般条款”与“类型化规定”关系厘定——兼论我国未来《著作权法》二者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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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健洋 《中国版权》 2017年第2期51-54,共4页
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采取的是“具体规定性”的立法模式,难以适应新科技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要求。各国立法渐从“穷尽式列举”向“一般条款+类型化规定”转变,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3条呼应了这... 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采取的是“具体规定性”的立法模式,难以适应新科技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要求。各国立法渐从“穷尽式列举”向“一般条款+类型化规定”转变,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3条呼应了这一趋势。基于我国立法沿革及司法现状,后者将是我国未来《著作权法》立法的必然趋势。至此,将焦点转移到梳理未来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适用中“一般条款”与“类型化规定”的关系脉络尤为重要,以供立法、司法、著作权利人主张权利与非权利人为合理使用抗辩时作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理使用 一般条款 类型化规定 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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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法融合:区块链技术下证券交易信息的保护进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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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冰 袁健洋 《证券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248-269,共22页
区块链是继互联网之后又一种颠覆性技术,兼具去中介化、开放性、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匿名性、可编程等特性,较好地解决证券市场部分痛点。区块链与证券市场融合发展可优势互补,发挥二者最佳效应,'区块链+证券交易'应用即适... 区块链是继互联网之后又一种颠覆性技术,兼具去中介化、开放性、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匿名性、可编程等特性,较好地解决证券市场部分痛点。区块链与证券市场融合发展可优势互补,发挥二者最佳效应,'区块链+证券交易'应用即适例。基于区块链技术自身缺陷及法律滞后等因素,'区块链+证券交易'应用在证券交易信息保护上出现诘难,如何有效保护证券交易信息是横亘二者应用深入融合的难题,亟待探索区块链技术下证券交易信息的保护进路。未来,区块链技术下证券交易信息的保护可探索技法融合的科学进路,即走法治和技治的共治之路。具体而言:第一,优化技法共治机制,动态衡平区块链技术服务提供者、证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代码编写者、社会等多元和复杂价值利益;第二,合理搭配技治和法治手段,达致事前有预防、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救济;第三,类型化证券交易信息,实现保护机制兼具圆满性;第四,建立底线标准,守住证券交易信息安全'红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证券交易 技法融合 底线标准 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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