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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及其解决 被引量:9
1
作者 郑鹤瑜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82-85,共4页
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刑法与习惯法之间不是单方面的排斥与压制关系,而是竞争与博弈的互动关系。民族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顽强地表现着自己,不可避免地影响和制约着刑事立法、司法和民族刑事政策的制定,迫使基层司法人员凭借政策与经验小... 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刑法与习惯法之间不是单方面的排斥与压制关系,而是竞争与博弈的互动关系。民族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顽强地表现着自己,不可避免地影响和制约着刑事立法、司法和民族刑事政策的制定,迫使基层司法人员凭借政策与经验小心翼翼地游走在两种规则的边缘。由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进行变通立法,是解决习惯法与刑法冲突的唯一法律途径。同时,应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法律监督委员会作为平衡二者冲突的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族习惯法 冲突 立法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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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刑事侦查属性研究 被引量:6
2
作者 郑鹤瑜 郑嘉琦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41-145,192,共6页
留置措施作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查处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行为的一项新措施,在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三地均有先例,由于对留置措施的性质存在争议,在检察院批捕和法院判决时对留置的适用出现差别。基于现存的实践操作、监察体制集中高效的... 留置措施作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查处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行为的一项新措施,在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三地均有先例,由于对留置措施的性质存在争议,在检察院批捕和法院判决时对留置的适用出现差别。基于现存的实践操作、监察体制集中高效的反腐改革目的以及国内外的有关规定,应当将留置措施视为具有行政性与司法性双重性质的刑事侦查权。确认留置措施的刑事侦查权性质,推进其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衔接,才能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实现依法治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委员会 留置措施 性质 刑事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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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竞技体育中贿赂犯罪的主体 被引量:5
3
作者 郑鹤瑜 《体育学刊》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35-38,共4页
要解决竞技体育中贿赂行为的定罪争议,其唯一途径是明确相关人员的主体身份:国家体育总局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裁判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职业体育俱乐部中的教练员、运... 要解决竞技体育中贿赂行为的定罪争议,其唯一途径是明确相关人员的主体身份:国家体育总局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裁判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职业体育俱乐部中的教练员、运动员是企业的工作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竞技体育 贿赂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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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同正犯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5
4
作者 郑鹤瑜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56-59,64,共5页
中外刑法学界对过失共同正犯的争议起源于对共同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我国刑法通说否认过失共同正犯,这迫使司法实践中法官“偷偷”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处罚原则来处理过失犯罪案件。... 中外刑法学界对过失共同正犯的争议起源于对共同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我国刑法通说否认过失共同正犯,这迫使司法实践中法官“偷偷”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处罚原则来处理过失犯罪案件。确立这一理论必须排除“规范否定说”、“意思联络缺乏说”和“罪刑均衡违反说”三大障碍。过失共同正犯同样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表示,共同注意义务才是过失共同正犯成立的本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过失共同正犯 意思联络 共同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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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同正犯”规范障碍之辨析 被引量:3
5
作者 郑鹤瑜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25-29,共5页
从立法论上主张过失共同正犯,必须消除刑法文本障碍,取消现行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故意犯罪的限制;过失共同正犯不存在主观要件障碍,违反特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就是共同实行的意思表示;过失共同正犯不存在责任分配障碍,采用"部分实行全... 从立法论上主张过失共同正犯,必须消除刑法文本障碍,取消现行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故意犯罪的限制;过失共同正犯不存在主观要件障碍,违反特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就是共同实行的意思表示;过失共同正犯不存在责任分配障碍,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是实现罪刑均衡的具体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共同正犯 规范障碍 共同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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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之弊端 被引量:3
6
作者 郑鹤瑜 《西部法学评论》 2006年第1期42-44,共3页
我国目前的刑法适用体制呈现出“立法解释十分薄弱,司法解释异常繁荣,自由裁量受到限制”的不和谐局面。刑法司法解释权无限扩张,司法机关借“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损害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破坏了国家机关权力分配机制,妨碍... 我国目前的刑法适用体制呈现出“立法解释十分薄弱,司法解释异常繁荣,自由裁量受到限制”的不和谐局面。刑法司法解释权无限扩张,司法机关借“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损害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破坏了国家机关权力分配机制,妨碍了对人权的刑法保障,对司法解释的过分依赖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法官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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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事故中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 被引量:2
7
作者 郑鹤瑜 张闳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73-75,共3页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在享受科技文明的同时,也切实感受到因误用、滥用科技导致公共安全事故所带来的威胁。在此语境下,监督过失被引入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之中。通过讨论安全事故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的前提、标准、内容,以及违反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在享受科技文明的同时,也切实感受到因误用、滥用科技导致公共安全事故所带来的威胁。在此语境下,监督过失被引入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之中。通过讨论安全事故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的前提、标准、内容,以及违反注意义务的表现形式,来明确安全事故中的监督过失责任,解决事故中领导者"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的不合理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事故 监督过失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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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大陆共同犯罪之比较研究
8
作者 郑鹤瑜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0年第4期32-36,共5页
澳门刑法与大陆刑法采用不同标准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法———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 ,二者都不能圆满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澳门刑法将教唆犯规定为正犯 ,导致共同犯罪个别责任的淡化 ,混淆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大陆刑法在确定... 澳门刑法与大陆刑法采用不同标准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法———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 ,二者都不能圆满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澳门刑法将教唆犯规定为正犯 ,导致共同犯罪个别责任的淡化 ,混淆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大陆刑法在确定身份与共同犯罪时 ,存在着按主犯的犯罪特征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法理误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 澳门 中国大陆 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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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共同犯罪之比较研究
9
作者 郑鹤瑜 《韶关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92-95,共4页
海峡两岸因刑事立法背景不同导致在共同犯罪问题上产生难以融合的差异。海峡两岸采用不同标准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法——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二者都不能圆满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大陆刑法在确定身份与共同犯罪时,存在着按... 海峡两岸因刑事立法背景不同导致在共同犯罪问题上产生难以融合的差异。海峡两岸采用不同标准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法——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二者都不能圆满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大陆刑法在确定身份与共同犯罪时,存在着按主犯的犯罪特征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法理误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 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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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要素的司法认定——以全国1152份判决书为样本
10
作者 郑鹤瑜 简雯琪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2020年第2期-,共18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典型的情节犯,司法适用中对此罪情节的认定一直存在着困难和争议。选取全国1152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书,通过对判决书中情节要素认定情况的研究,我们发现此罪情节要素的司法认定中存在信息类型划分标准不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典型的情节犯,司法适用中对此罪情节的认定一直存在着困难和争议。选取全国1152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书,通过对判决书中情节要素认定情况的研究,我们发现此罪情节要素的司法认定中存在信息类型划分标准不完善、数量数额情节要素的作用被轻视、多情节要素案件缺少情节综合认定等问题。需要通过在"两高解释"的框架内,划定各类信息界限、建立弹性的个人信息范围以完善信息分类标准;凸显信息数量情节要素在定罪量刑中的核心地位,并以违法所得数额情节作为补充,加强数量数额和宣告刑的联系;明确评价的范围和司法认定的逻辑顺序,对多情节要素案件中的所有情节要素进行综合评价等措施,推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中情节要素的准确认定,加强此罪司法审判的罪刑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要素 个人信息类型 综合认定标准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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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被引量:72
11
作者 丁银舟 郑鹤瑜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4期57-62,93,共7页
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丁银舟郑鹤瑜一期待可能性,就其含义来说,是指在实施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具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为有期待可能性;如果行为人... 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丁银舟郑鹤瑜一期待可能性,就其含义来说,是指在实施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具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为有期待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待可能性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人 合法行为 责任能力 主观罪过 犯罪构成要件 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 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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