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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第十五届中国新闻奖评选揭晓河南省媒体获大面积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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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守宪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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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新闻爱好者》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0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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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国新闻奖
新闻奖评选
第十五届
河南省
作品
媒体
获奖
“三项学习教育”活动
实践“三个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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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19.2
[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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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增强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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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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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省记协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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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新闻爱好者》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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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10年1月31日晚上11时23分.郑州市管城区尚庄村郑尉公路“万村千乡”超市发生持刀抢劫杀人案.超市老板夫妻俩(驻马店市正阳县人)均身受重伤,59岁的女老板经抢救无效死亡。2月4日.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局在两个昼夜内成功侦破此案(以下简称“1·31”案件)。2月5日,省会主流媒体特别是都市类媒体均对此作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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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护意识
人的权利
未成年
抢劫杀人案
2010年
新闻发布会
都市类媒体
驻马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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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12
[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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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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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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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新闻爱好者》
1999年第S2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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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所谓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质,是指其从事新闻工作时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方面的素养和能力。具体来说,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应当集中体现在: (一)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比较牢固的法治观念。这种意识和观念,是新闻工作者通过实践和学习得到的,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及其内在规律的客观的、正确的反映,是思想上、观念上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对法治基本要求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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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闻工作者
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
法治理念
法治观念
国务院纠风办
党的政策
法学理论
新闻报道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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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14
[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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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办好法制报要闻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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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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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法制报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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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新闻爱好者》
1999年第7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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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市场形势逼迫法制类报纸必须办好要闻版,以参与市场竞争 要闻版是一张报纸的“拳头”,是吸引读者的亮点。据北京地区报纸读者的调查,有76%的读者之所以喜欢阅读报纸,为的是从报纸上获取各类新闻。这个数字也告诉法制类报纸这样一个信息,就是要办好要闻版,用高质量的法制新闻去赢得76%的读者中的一部乃至大部。这份调查材料又说,通过读报纸学习法律知识的读者约占34%,与通过读报了解经济、文化、体育、卫生、生活等方面信息的读者数量相比居于中游。这又提示法制类报纸,必须把办好要闻版和充分施展自身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专长结合起来,以生动活泼的法制新闻和具有权威性的对法律知识的宣传,赢得更多读者的关注与喜爱。这份调查材料还表明,“在报摊邮亭零买报纸已成为读者第一位的读报来源”,在18岁以上的读者当中。52%的人是“在报摊或邮亭零买”而获得和阅读报纸的。因此,法制类报纸应当及早对自己的发行方式、发行渠道作出战略性调整,在巩固和发展固定订户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和面向零售市场。而要做到这一点,办好要闻版,把良好的第一印象展现在读者面前,吸引和促使他们慷慨解囊就成了自然和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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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要闻版
法制报
法制建设
法制新闻
内容与形式
法律知识
会议报道
战略性调整
新闻报道
贴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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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13
[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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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案例报道要坚持高格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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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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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新闻爱好者》
1999年第10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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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例报道与法制新闻有着与生俱来的天然联系,是法制新闻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例是法律的载体,法律更多地是通过被适用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来显示其存在,体现其调整某一范围社会关系的功能和作用的。案例以新闻的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传播,把生硬枯燥的法律条文寓于具体、形象、生动的案例当中,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地融为一体,因而受到了读者的普遍欢迎。可以这样说,大多数国人正是从丰富多彩而又浅显通俗的案例报道中窥视出长期被神秘主义遮得密不透风的政法机关的工作,接触、认识并了解“法律与法制”、“人治与法治”、“罪与非罪”、“权利与义务”这些既生僻又新鲜的字眼及其涵义,在潜移默化中不同程度地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正因为案例报道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有着庞大的读者队伍,各家报纸面对竞争激烈、云谲波诡的报刊市场,仍然把其当做自己的“拳头产品”、“特色大菜”而精心打理,苦心经营。法制新闻工作者在生产这些“拳头产品”、烹制这道“特色大菜”的时候,更应该时时注意把它的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使案例报道保持清新高雅的格调,追求较高的品位。 案例报道格调的高下,应该主要看它在向读者传递、灌输些什么,是在讴歌高尚的情操,还是在向庸俗靠拢,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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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案例报道
法制新闻报道
刑事案例
新闻工作者
“大民事”
社会效益
新刑法
法律意识
人治与法治
高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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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12
[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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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某犯”称谓当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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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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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楚天主人》
1997年第9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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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据此并按该法其他有关规定,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称"犯罪嫌疑人",在被决定起诉以后及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只有经人民法院审判并确定为有罪的才称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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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
侦查阶段
诉讼当事人
司法机关
被告人
修正
确定
实施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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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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