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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黑格尔与叔本华论权利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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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蒂亚斯·克斯勒
邓苗(译)
杨宗伟(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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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美因茨大学
湖北大学
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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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德国哲学》
2023年第2期238-249,308,309,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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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黑格尔和叔本华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初看起来截然相反。叔本华认为刑法是一种预防手段,而黑格尔却认为,刑罚是个体再融入社会的体现,法是精神的定存。而通过进一步的考察会发现二者的观点之间也有一致的地方:法或权利(Recht)都建立在理性之上,不同之处在于二者的出发点。对黑格尔来说,理性才是精神事物的土地,国家与法都建立在理性之上。国家是客观化的精神得以实现的自由,是自在自为的理性之物。而对叔本华来说,理性只是利己的工具,国家是个体权衡利弊之后形成的存在。国家能保障个体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而让公民忍受的不义降到最低,因此刑法在国家中起到预防的作用。然而,黑格尔的国家哲学的出发点并不是利己的利益,而是法的概念。这个概念内在就固有普遍与特殊的统一,不法的出现就是因为这个统一被破坏,而刑罚的功能就是让个体重新并入这个统一之中。这样刑罚就从实定法过渡到了道德和伦理,这个过程就是法的理念的逻辑发展。本文通过梳理黑格尔与叔本华国家哲学和法哲学观点的异同,认为叔本华对于国家观念的悲观主义视角在当下的历史环境中更具实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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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
权利
国家哲学
权利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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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aw
Right
Philosophy of State
Philosophy of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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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B516.41
[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B516.35
[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D03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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