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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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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陶鑫明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2-55,共14页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为清偿 “合法利益” 法定债权移转 追偿权 清偿承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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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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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2期202-205,共4页
法答网问题:混合担保中,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引言债权人为强化其债权,就同一债权采取多重担保者不在少数,既可能有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也可能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其中,债务人提供的担... 法答网问题:混合担保中,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引言债权人为强化其债权,就同一债权采取多重担保者不在少数,既可能有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也可能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其中,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仅限于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形式;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既可以是人的担保(此时的第三人又称保证人),也可以是物的担保(此时的第三人又称物上保证人)。就同一债权并存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情形,即为混合担保。此种情形之下,担保人之一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是否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是理论与实务中的一大争议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 担保责任 混合担保 追偿权 担保人 争议问题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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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与行使——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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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56-172,共17页
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依据在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据此而确定,借款担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的主管和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拘束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保... 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依据在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据此而确定,借款担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的主管和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拘束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保证人追偿权的效力范围并不限于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还视具体情形包括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代偿金额的利息等。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超过主债务范围的,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可主张相应的抗辩,以使其不超过主债务人的免责范围。与保证人的清偿承受权一样,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保证合同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保证人追偿权判项,仅具宣示意义,未经进一步的诉讼程序或者非讼程序明确保证人的追偿范围,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责任 追偿权 清偿承受权 从属性 保证人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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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能网联汽车监管的沙盒模式——兼评中国相关地方立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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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文娟 高圣平 《江汉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5-128,共4页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一种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交通领域运用的代表,方兴未艾。一些国家和地区目前也将金融领域的“监管沙盒”运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我国也借鉴了这种监管模式。运用比较法对相关领域的沙盒模式进行考察,并结合我国实际,可...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一种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交通领域运用的代表,方兴未艾。一些国家和地区目前也将金融领域的“监管沙盒”运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我国也借鉴了这种监管模式。运用比较法对相关领域的沙盒模式进行考察,并结合我国实际,可以发现我国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沙盒模式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以下缺陷:监管风格的保守、公众参与和透明度的缺乏以及配套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监管沙盒模式的法律规定需要我国在今后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后续在统一立法时予以改进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管沙盒 智能网联汽车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规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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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研究 被引量:152
5
作者 高圣平 刘守英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31-37,共7页
研究目的:检讨现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制度,为中国相关制度的设计提供建议。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法经济学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论:中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过分强调行政审批在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中的作用。基于宅基地使... 研究目的:检讨现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制度,为中国相关制度的设计提供建议。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法经济学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论:中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过分强调行政审批在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中的作用。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应当按照他物权取得的基本原理重构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位,并在公示方法上采用占有和登记两种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 初始取得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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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下的《土地管理法》修改 被引量:35
6
作者 高圣平 刘守英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3-10,共8页
研究目的:《物权法》施行后,《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论:《物权法》是以不动产(其中主要是土地)为核心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其施行无疑会对同样以土地为... 研究目的:《物权法》施行后,《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论:《物权法》是以不动产(其中主要是土地)为核心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其施行无疑会对同样以土地为调整对象的《土地管理法》造成重大影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应秉承公法与私法合一的理念,厘清法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地位,分别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则,全面贯彻《物权法》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法学 土地管理法修改 土地权利体系 土地征收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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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单独抵押、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以《物权法》第182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7
7
作者 高圣平 严之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7-14,27,共9页
在房地一致原则之下,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但房地单独抵押、房地分别抵押时,并不能仅因违反这一原则而被认定无效。房地单独抵押时,抵押权人就未抵押财产取得法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构成共同抵... 在房地一致原则之下,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但房地单独抵押、房地分别抵押时,并不能仅因违反这一原则而被认定无效。房地单独抵押时,抵押权人就未抵押财产取得法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共同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房地分别抵押时,各抵押权人仅就其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就其未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不享有法定抵押权,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依《物权法》第146、147条的规定,就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变价,各抵押权人仅就其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所占变价款中的比例优先受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地一致原则 建筑物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法定抵押权 视为 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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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模型在石油企业中的应用分析 被引量:6
8
作者 高圣平 何大鹏 张玉荣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AS 2011年第1期15-18,124,共4页
EVA(经济增加值)作为一种有效的业绩评价和管理方法已经广泛应用于国外,目前国内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价企业经营业绩的指标体系。针对部分石油企业面临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者与股东利益分歧较大、缺乏合理的监督激励机制等诸多问... EVA(经济增加值)作为一种有效的业绩评价和管理方法已经广泛应用于国外,目前国内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价企业经营业绩的指标体系。针对部分石油企业面临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者与股东利益分歧较大、缺乏合理的监督激励机制等诸多问题,指出了单纯应用会计绩效指标评价失真、偏差和"代理问题"等弊端;在分析EVA模型的一般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用实证分析法,将此模型应用于石油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从而将有助于改善企业"贱用"资本的现状,有利于引导各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使石油企业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石油企业 EVA模型 业绩评价 会计指标 资本成本 经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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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探讨——从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出发 被引量:24
9
作者 高圣平 申晨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93-100,共8页
在准确把握物权法的立法原意的情况下,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应当明确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可以成为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权利人,并细化不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的登记规则。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在性质上属于本登记,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在准确把握物权法的立法原意的情况下,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应当明确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可以成为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权利人,并细化不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的登记规则。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在性质上属于本登记,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不动产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本属当事人可得约定的事项,对于潜在交易相对人的公示意义不大,应当作为最高额抵押登记中的非必要登记项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 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 最高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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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制度研究 被引量:14
10
作者 高圣平 秦鑫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7-23,共7页
出质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对于质权人保全其质权至为重要。出质登记申请应坚持单方申请主义,但须设计相应救济手段以弥补登记错误。在登记生效主义之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对登记资料应负高于形式审查但低于实质审查的... 出质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对于质权人保全其质权至为重要。出质登记申请应坚持单方申请主义,但须设计相应救济手段以弥补登记错误。在登记生效主义之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对登记资料应负高于形式审查但低于实质审查的责任。出质登记宜采声明性登记,但登记期限不应作为登记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公示 债权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 出质登记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声明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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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利率上限规定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17
11
作者 高圣平 申晨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25-31,共7页
我国审判实践对民间借贷"4倍"利率的上限规定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以利息计复利本是当事人基于自主意思的约定,对其加以禁止没有法律依据,只需将复利的名义利率转化为实际利率,依利率上限规定对其加以规制即可。当事人未约... 我国审判实践对民间借贷"4倍"利率的上限规定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以利息计复利本是当事人基于自主意思的约定,对其加以禁止没有法律依据,只需将复利的名义利率转化为实际利率,依利率上限规定对其加以规制即可。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时,一般不涉及利率上限规制的问题;当事人仅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或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均不受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制,但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14条对其加以调节。超过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履行仍可受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高利贷 复利 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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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旅游纠纷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1
12
作者 高圣平 刘璐 《旅游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72-75,共4页
由于我国法律对旅游合同的性质未作界定 ,司法实践中对旅游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一直争议很大。本文在分析了旅游合同的特性之后 ,主张旅游合同是一种类型结合的混合合同 ,旅游纠纷应分别准用《合同法》中最相类似的合同的明文规定 ,并应适... 由于我国法律对旅游合同的性质未作界定 ,司法实践中对旅游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一直争议很大。本文在分析了旅游合同的特性之后 ,主张旅游合同是一种类型结合的混合合同 ,旅游纠纷应分别准用《合同法》中最相类似的合同的明文规定 ,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旅游纠纷 旅游合同 混合合同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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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法律逻辑 被引量:97
13
作者 高圣平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23-36,共14页
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宅基地的分配也就体现着福利性和公平性,只要是本集体成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均有权无偿申请取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具有正当性;在供地紧张的地区,可以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 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宅基地的分配也就体现着福利性和公平性,只要是本集体成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均有权无偿申请取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具有正当性;在供地紧张的地区,可以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但宅基地的福利性并不能抹杀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财产属性,农民无偿地创设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即享有这种被《物权法》确认为用益物权的财产,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或处分是宅基地财产属性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否承认宅基地的保障功能,都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目前社会发展现状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要体现在:慎重稳妥推进农户住房财产权抵押、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在受让人取得住房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租赁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流转 房地分离 法定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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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二氧化碳天然气藏开发和二氧化碳驱标准体系建立方法 被引量:4
14
作者 高圣平 卜海 +4 位作者 王玉英 王欣 王峰 杜德林 张德平 《标准科学》 2016年第7期48-52,共5页
目前,含二氧化碳气藏的开发与利用给油气田开采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为安全、规范地进行油气田的开发与利用工作必须要依据一套可行的标准。因此,含二氧化碳天然气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对气田安全高效开发、二氧化碳驱油形成最佳生产秩序具... 目前,含二氧化碳气藏的开发与利用给油气田开采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为安全、规范地进行油气田的开发与利用工作必须要依据一套可行的标准。因此,含二氧化碳天然气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对气田安全高效开发、二氧化碳驱油形成最佳生产秩序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根据含二氧化碳气田和低渗透油田的特点对这类油田标准体系的建立进行了体系定位,制定了体系的5个建立原则,形成了4个层次标准体系结构;该标准体系使现场操作可以做到有标可依、规范有序,为二氧化碳气藏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含二氧化碳气藏开发 二氧化碳驱 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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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构成 被引量:42
15
作者 高圣平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6-54,共9页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在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意义。在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态度之下,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被功能化为担保物权,但也保留了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在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意义。在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态度之下,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被功能化为担保物权,但也保留了所有权的部分元素。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出卖人享有标的物的取回权,并可在回赎期后再次出卖标的物,就变价款优先受偿。在出现所有权保留和其他权利相竞存的情形之下,以登记(取得对抗效力)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判断彼此之间的优先顺位;在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后10日内,所有权保留办理登记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优先于标的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担保 取回权 登记对抗 超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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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农地融资担保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量:37
16
作者 高圣平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212-225,256,共15页
农地融资担保交易规则散见于《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尚须经由解释而确定。"两权分离"之下,承包农户借以融资担保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之下,第三方经营主体以其土地经营权担保融... 农地融资担保交易规则散见于《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尚须经由解释而确定。"两权分离"之下,承包农户借以融资担保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之下,第三方经营主体以其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之时,金融机构所取得的担保物权属于抵押权,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抑或债权,均无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均采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主要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款或经营收益优先清偿债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融资担保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抵押权 登记对抗主义 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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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为视角 被引量:46
17
作者 高圣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2-9,共8页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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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野下的车库、车位权利归属规则——以《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第3款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40
18
作者 高圣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16-22,共7页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车位 车库权利归属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权 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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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规则的重构 被引量:58
19
作者 高圣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11-125,共15页
农民住房财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构成,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现行法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项财产金融价值的充分体现。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政策指引下,在试点地区暂停上... 农民住房财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构成,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现行法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项财产金融价值的充分体现。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政策指引下,在试点地区暂停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实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也就取得了"房地一致"原则之下的合法性。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设定,其实现可以采取协议拍卖、协议变卖、强制拍卖、强制变卖、强制管理等方式。抵押物处置时受让人的范围不应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限,但其他人受让农民住房财产权时,可以采取仅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的方法。原抵押人仍然可以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而取得相应收益,以保障其基本住房权利。抵押物处置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应在国家、集体、农民之间合理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住房财产权 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 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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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共同担保之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76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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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43-147,共5页
同一债权设有混合共同担保,即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人的担保责任与物的担保责任平等,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在其应分担责任的范围内求偿。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 同一债权设有混合共同担保,即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人的担保责任与物的担保责任平等,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在其应分担责任的范围内求偿。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物上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人的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共同担保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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