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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行政法律责任体系的二维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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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仝汉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3-109,共7页
《反垄断法》的实施为我国加速推进经济转轨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然而,近年来频发的垄断现象也反映出法律规范力有不逮,行政法律责任畸轻造成的威慑不足与预防效果不彰尤为明显。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试图对此予以回应,却未能提... 《反垄断法》的实施为我国加速推进经济转轨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然而,近年来频发的垄断现象也反映出法律规范力有不逮,行政法律责任畸轻造成的威慑不足与预防效果不彰尤为明显。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试图对此予以回应,却未能提出完备的革新方案。在纵向维度上,双罚制的妥协性适用使得部分垄断行为的责任主体出现缺位;在横向维度上,处罚种类的局限性又对综合评价法律责任造成掣肘。未来可以考虑全面适用双罚制,并扩展财产罚的内涵,增加行为罚和人身罚,建构起《反垄断法》更具威慑力和灵活性的行政法律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行政法律责任体系 双罚制 处罚种类 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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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数据信托技术的公共数据有偿授权运营模式 被引量:2
2
作者 任江 李文璐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42-53,共12页
实践中,公共数据有偿授权运营因上位法缺失、数据确权争议、缺乏交易信任机制、缺乏合规分配方式而存在“授权难”“运营难”“监管难”“收益难”等现实困境,这制约了其广泛开展。困境背后,是既有解决思路忽视了公共数据有偿授权运营... 实践中,公共数据有偿授权运营因上位法缺失、数据确权争议、缺乏交易信任机制、缺乏合规分配方式而存在“授权难”“运营难”“监管难”“收益难”等现实困境,这制约了其广泛开展。困境背后,是既有解决思路忽视了公共数据有偿授权运营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属性和数据交易与“物”的交易之区别。公共数据的属性与数据交易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构造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完成了公共数据确权,而在于如何防止受让方、受托方滥用公共数据。因此,以商事信托为基础的数据信托结构与公共数据有偿授权运营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数据信托受托人的“信义”能够破解数据交易安全难题,建立交易信任机制;信托财产的法律特点能够破解数据确权争议;信托的资本化运作则能有效推进“数据财政”的建立。通过颁行专项条例、成立运营平台、制定合规的收益分配方案、授权相应政府部门确立运营与监管体系,可有效推进我国公共数据信托化有偿授权运营模式的建设,形成公共数据要素流通市场大循环,实现公共数据红利全民共享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 数据信托 有偿授权运营 共同富裕 数字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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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数据权利配置基础理论与规范构造研究
3
作者 张路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94-208,共15页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三权分置”的构想。信用数据同样属于数据范畴,信用数据权利配置过程中存在相关概念、类型、权利主体、利益结构、权利属性等基础理论与规范...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三权分置”的构想。信用数据同样属于数据范畴,信用数据权利配置过程中存在相关概念、类型、权利主体、利益结构、权利属性等基础理论与规范构造的问题。信用数据是指与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关,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其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履行状态的数据。依据“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标准,可以将信用数据分为个人信用数据、企业信用数据、公共信用数据。个人信用数据权利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且在条文表述中不应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限制。个人信用数据权利的利益包含人格精神利益、人格财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格精神利益归属于自然人,人格财产利益可采用“一般+特殊”的识别方式确定归属,社会公共利益则归属于国家。个人信用数据权利是兼私益性与公益性、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法性质的新型人格权。信用数据“三权”的权利主体是处理者,其中的企业、公共管理机构应作为关注重点。信用数据“三权”的利益包含财产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财产利益归属于处理者,社会公共利益包含了社会管理利益、国家经济发展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国民敏感信息与企业商业秘密安全利益,应归属于国家。赋权强化了处理者信用数据的保护范围,并不会妨碍数据的融通。结合信用数据“三权”私益性与公益性,可将其定位为新型的财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数据 个人信用数据权利 数据“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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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视角下企业工商管理的优化策略研究
4
作者 袁晓丹 《市场周刊》 2024年第28期46-49,共4页
在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企业工商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科技创新不仅改变了传统行业格局,也对企业管理模式和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文章首先探讨了科技创新对企业工商管理的重要性,指出其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推动... 在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企业工商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科技创新不仅改变了传统行业格局,也对企业管理模式和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文章首先探讨了科技创新对企业工商管理的重要性,指出其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推动经济发展。然而,当前企业工商管理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加强市场研究以提高市场敏锐度以及强化人才培养与引进等一系列企业工商管理优化策略,旨在帮助企业适应科技创新时代的发展趋势,提升管理效能,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创新 企业 工商管理 优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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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工商管理的现状及优化策略
5
作者 孙雅婷 《市场周刊》 2024年第28期37-40,共4页
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数字化技术已成为产业革新的先导力量,掀起了数字化转型的新浪潮,各行各业都在积极尝试企业数字化转型。工商管理是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有力支撑,也是现代企业成长与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所以,企业需要明确数字经济时代... 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数字化技术已成为产业革新的先导力量,掀起了数字化转型的新浪潮,各行各业都在积极尝试企业数字化转型。工商管理是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有力支撑,也是现代企业成长与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所以,企业需要明确数字经济时代对工商管理的深刻影响,深入剖析自身的工商管理现状,提出科学可行的优化策略,以此来提升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工商管理 现状 优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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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管理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探究
6
作者 向慧淼 《市场周刊》 2024年第29期5-8,共4页
科学的工商管理方式为企业发展方向提供指导,拓宽企业发展领域,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但在实际过程中,仅有部分企业真正发挥了工商管理的作用。目前,工商管理普遍存在模板化现象,同类型企业生搬硬套发展模式,严重阻碍企业... 科学的工商管理方式为企业发展方向提供指导,拓宽企业发展领域,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但在实际过程中,仅有部分企业真正发挥了工商管理的作用。目前,工商管理普遍存在模板化现象,同类型企业生搬硬套发展模式,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文章通过阐明现阶段企业应用工商管理存在的问题,致力于提出切实可行的路径措施,为今后落实企业工商管理实践提供借鉴,助力企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 工商管理 经济发展 路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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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8
7
作者 肖海军 罗迎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41-151,共11页
数字经济时代大型平台企业对具有竞争潜力的新兴平台公司或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的混合合并行为“反竞争效应”凸显,亟需反垄断法加以规制。潜在竞争与双边市场理论可为反垄断法规制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平台企业混合合并行为提供理... 数字经济时代大型平台企业对具有竞争潜力的新兴平台公司或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的混合合并行为“反竞争效应”凸显,亟需反垄断法加以规制。潜在竞争与双边市场理论可为反垄断法规制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平台企业混合合并行为提供理论指引。现行平台企业混合合并控制制度在规制“扼杀式”混合并购以及平台“生态垄断”型混合并购时面临着适应性及有效性不足等现实困境。我国可在遵循“营业额”标准的基础上纳入“交易额”因素,以改善原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应对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监管乏力状态;平台混合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参考标准应尽量多元化,数据控制力以及未来创新目标实现难易程度等标准应作为新的重点参考标准;可对符合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标准的超级平台企业混合合并适用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而降低反垄断监管成本并减轻监管过度带来的负面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平台企业 混合合并 潜在竞争 双边市场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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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独特性 被引量:5
8
作者 张世明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29-140,共12页
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与民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利益保护模式和目标预设上各不相同,在具体责任形式、归责原则等方面也差异显著。对反托拉斯违法行为所适用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固然最初关涉美国特殊的国情,但从根本而言,乃是... 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与民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利益保护模式和目标预设上各不相同,在具体责任形式、归责原则等方面也差异显著。对反托拉斯违法行为所适用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固然最初关涉美国特殊的国情,但从根本而言,乃是现代风险社会的产物。惩罚性赔偿对于原告以及社会也存在救济作用,但这并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实际损失以昭炯戒,体现了一种新时期的分配正义观。竞争遭到损害是反垄断法上损害赔偿的肇因,而一般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乃因民事权利被侵犯而产生。前者属于制度保护范畴,后者属于权利保护范畴。垄断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构成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获得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不能以民法为依据,而只能以反垄断法为依据。经济法责任的建构应该摆脱民事责任理论的束缚,避免在认知上被民法责任所泯然湮没同化,造成反垄断赔偿责任精神的失落与经济法责任的缺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损害 惩罚性赔偿 公共风险 社会成本 经济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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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数据隐私的反垄断保护:理论证成、适用困境及破解之道 被引量:4
9
作者 任超 李雅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65-75,共11页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数据隐私保护交叉重叠,二者并非简单的互补性关系。然而,是否要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之中,是否将其作为竞争考虑因素,目前在学理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同时,对数据隐私保护相关的竞争问题,各...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数据隐私保护交叉重叠,二者并非简单的互补性关系。然而,是否要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之中,是否将其作为竞争考虑因素,目前在学理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同时,对数据隐私保护相关的竞争问题,各国立法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数据隐私属于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同时,数据隐私保护作为衡量数字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市场质量竞争的重要方面。此外,数据隐私保护法的“知情同意”原则及事后救济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垄断行为中的用户数据隐私侵害难以全面保护。而在监管及立法上,反垄断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数据隐私保护法对用户隐私保护的局限。因此,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实属必要,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其在适用上也面临一系列挑战:反垄断法过度干预可能遏制互联网企业的创新,甚至降低用户体验;数据隐私因其主观性和隐蔽性而难以具体量化;传统的价格中心主义及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法在平台经济中无法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隐私保护上专业性不足。对此,应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避免过度干预;建立数据隐私损害分析工具,引入数据隐私保护“价格”分析机制;更新传统的理论工具,建立多边市场界定机制;创新监管模式,采用协作监管、激励监管和事前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隐私保护 反垄断法 质量说 消费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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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的法律规制研究
10
作者 张玉洁 钟彬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57-63,共7页
目前网络直播营销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黄金期”,但其背后显现出的问题也十分严重。网络直播营销的法律性质模糊、主播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争议、消费者的交易知情权受到侵害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而问题的根源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 目前网络直播营销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黄金期”,但其背后显现出的问题也十分严重。网络直播营销的法律性质模糊、主播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争议、消费者的交易知情权受到侵害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而问题的根源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法律性质的确定与规制的适用发生混同导致其法律性质不够清晰;二是网络直播营销下主播的身份交叉重叠引发的法律责任争议问题;三是主播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未披露的实质性关联造成了消费者的交易知情权受到侵害。为此,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产生的问题给出3条规制措施:一是认定网络直播营销属于商业广告;二是以广告代言人作为主播的核心身份来配置责任;三是加强实质性关联的信息披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直播营销 法律规制 导购 广告代言人 实质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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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9
11
作者 孙丽君 尉宇航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76-87,共12页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市场资源,数据能够为经营者提供竞争优势,潜在竞争者难以承受数据运营递增的成本,这些构成了数据垄断产生的缘由。因数据权属模糊、算法应用隐蔽多样以及数据作用具有多边性,现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以市场份额...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市场资源,数据能够为经营者提供竞争优势,潜在竞争者难以承受数据运营递增的成本,这些构成了数据垄断产生的缘由。因数据权属模糊、算法应用隐蔽多样以及数据作用具有多边性,现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以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标准的市场竞争力量评价方法已无法有效适用于数据垄断。通过对国内外数据垄断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可利用数据共享机制与算法结合来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歧视性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以数据整合为目的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现行反垄断法对于这些新型垄断行为并未形成有效规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设立以共同共有划定数据权属、禁止以格式条款获取用户数据、数据处理过程公开以及数据爬虫协议应以获得用户个人授权为基础等遏制数据滥用的条款,以反事实推演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增设滥用市场相对支配地位条款,在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相关规定中,增设以数据集中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与以数据壁垒、限制创新等来判断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规制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垄断 算法共谋 反事实推演法 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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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从财产属性到公共利益属性——基于信息产权制度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5
12
作者 张继红 吴祖豪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88-99,共12页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不断凸显,在个人信息人格权基础上明确个人信息财产属性并以此确立个人信息财产制度的观点层出不穷。然而,个人信息具有不同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属性,劳动财产理论、人格权财产理论以及经济激励理论等信...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不断凸显,在个人信息人格权基础上明确个人信息财产属性并以此确立个人信息财产制度的观点层出不穷。然而,个人信息具有不同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属性,劳动财产理论、人格权财产理论以及经济激励理论等信息产权构成理论并不能成为构建个人信息财产制度的基础。产权制度注重个体支配而淡化了个人信息的公共利益属性,不仅难以激发企业的内在驱动力,还限制了信息主体人格自由发展,并由此催生新型不平等关系。个人信息保护应侧重于公共利益考量,涵盖“公共人格属性”和“公共产品属性”两部分,前者为人格属性的升华,后者则为财产属性的本质。公共利益属性内涵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应以正义原则为指引配置权益,回归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正义价值。一方面,法律应当在信息主体人格权益优位保护的前提下确保信息企业无偿且平等地获取个人信息,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可类比环境治理,以技术规范信息处理方式;另一方面,为修复公众对数字环境之信任,个人信息事后司法救济应采取民主途径,并将信息处理者的制造权益风险与其举证责任相关联。群体性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与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利用二者并非处于对立面,个人信息的公共利益属性也表明,双方可据之促成共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财产化 财产属性 公共利益属性 公共人格属性 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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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规制 被引量:2
13
作者 王显娟 《市场周刊》 2023年第10期173-176,共4页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提高自身优势而抓取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频发。但在我国的实践中,数据抓取行为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不足以为变化...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提高自身优势而抓取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频发。但在我国的实践中,数据抓取行为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不足以为变化着的互联网经济中数据抓取行为引发的纠纷问题提供法律依据。文章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以求有效规制不正当数据抓取行为,并为司法实践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具有可行性的参考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抓取 《反不正当竞争法》 认定标准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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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法律问题探索
14
作者 吴昊洋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108-112,共5页
数字平台具有跨界经营、网络效应等特性,极易实施隐蔽、复杂的垄断行为。当前数字平台垄断问题层出不穷,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对反垄断规则、反垄断执法、反垄断司法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因此需要改变传统... 数字平台具有跨界经营、网络效应等特性,极易实施隐蔽、复杂的垄断行为。当前数字平台垄断问题层出不穷,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对反垄断规则、反垄断执法、反垄断司法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因此需要改变传统的监管方式,确立和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监管规则;加强多部门协同监管,提高数字平台反垄断执法水平;开展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数字平台反垄断司法制度。最终重构数字平台反垄断体系,实现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反垄断 包容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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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反垄断法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43
15
作者 黄勇 刘燕南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82-91,共10页
固定转售价格和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具有复杂的竞争效果,这使得学者们对于如何解释和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来分析和判断此类协议存在诸多争论,逐渐形成了两种相冲突的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主张,并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两种不同进... 固定转售价格和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具有复杂的竞争效果,这使得学者们对于如何解释和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来分析和判断此类协议存在诸多争论,逐渐形成了两种相冲突的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主张,并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两种不同进路的法律分析方法:"合理分析方法 "和"可抗辩的违法推定方法"。通过对两种不同法律解释和两种不同分析方法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和比较,采用"合理分析方法"被认为更加妥当。在具体运用这一方法考查RPM时,出于经济和效率的原因,不可能真正实现对每一个此类RPM协议都进行完全、全面的考查。因而一些关键因素被提炼出来,包括市场竞争状况、产品和行业特点、消费者福利状况的变化等,它们对于识别和判断哪些RPM协议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同时,在原被告间更加合理地分担举证责任也被认为是确保"合理分析方法"得以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固定转售价格 维持最低转售协议 合法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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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再审视 被引量:14
16
作者 史际春 赵忠龙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85-93,共9页
《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主导的监管措施,社会经济活动的专业化使得由专业行政监管机关行使管辖权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恰如"3Q大战"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管活动。欧盟与美国对"行政限制"的规制经验,需要结... 《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主导的监管措施,社会经济活动的专业化使得由专业行政监管机关行使管辖权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恰如"3Q大战"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管活动。欧盟与美国对"行政限制"的规制经验,需要结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公有制实践。行政主体与经济主体之间并无截然的界限和实质区别,政府和任何公共团体均可依法从事经济或"民"、"商"事活动,或者以其行政权力帮助、扶持、强制企业限制竞争,客观需要将政府自身的反竞争行为与其它主体的反竞争行为平等地适用于《反垄断法》,如此政府的角色定位方能合理暨合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 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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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平台中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研究
17
作者 徐钰雯 《市场周刊》 2023年第12期142-145,共4页
近年来,自媒体虚假广告乱象愈演愈烈,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媒体广告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且虚假广告违法成本较低,加之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适用于自媒体虚假广告的法律法规,对自媒体虚假广告主体的认定以及表现形式的认定存... 近年来,自媒体虚假广告乱象愈演愈烈,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媒体广告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且虚假广告违法成本较低,加之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适用于自媒体虚假广告的法律法规,对自媒体虚假广告主体的认定以及表现形式的认定存在缺陷。上述问题导致了自媒体虚假广告泛滥成灾,进而影响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媒体 虚假广告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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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国有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5
18
作者 黄勇 邓志松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94-101,共8页
反垄断法反对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畴。价格垄断行为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它来源于我国现有反垄断法执法体制中对于国家发改委的职能分工。对于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国有企业应与外资企业和私营... 反垄断法反对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畴。价格垄断行为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它来源于我国现有反垄断法执法体制中对于国家发改委的职能分工。对于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国有企业应与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一道平等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对于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应区分其与政府价格管制之间的界限。政府依据《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第七条进行的价格干预属于合法的价格管制,不属于行政垄断。对于缺乏法律依据和程序违法的政府价格干预,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第五章的规定予以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国有企业 价格垄断行为 价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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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欧盟、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被引量:4
19
作者 李卫刚 牛进原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14-120,共7页
广告营销界的新宠——"植入式广告"近年来引发了社会大众对其伦理性的广泛质疑。对此,我国广告法目前仅有可识别性的一条规定,显然有些苍白无力。如何平衡广电产业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借鉴欧盟和美国的最新立法经验,在当今经... 广告营销界的新宠——"植入式广告"近年来引发了社会大众对其伦理性的广泛质疑。对此,我国广告法目前仅有可识别性的一条规定,显然有些苍白无力。如何平衡广电产业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借鉴欧盟和美国的最新立法经验,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目前不宜简单地全面禁止植入式广告,而应有条件地允许植入式广告的存在,这既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置入 植入式广告 视听媒体服务指令 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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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竞争审查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 被引量:21
20
作者 孙晋 袁野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78-84,共7页
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大量限制竞争行为,使得制度目的难以实现。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规范政府采购中政府的行为,使政府对政府采购领域竞争的限制降到最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在政府... 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大量限制竞争行为,使得制度目的难以实现。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规范政府采购中政府的行为,使政府对政府采购领域竞争的限制降到最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应当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但审查内容的选择、审查对象的确定还没有明确的规则,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也亟待完善。只有在制度层面解决了这些问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才有可能在政府采购领域得到具体适用并发挥其应有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采购 限制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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