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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若干重要问题解读(笔谈)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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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周林彬 +3 位作者 刘凯湘 赵万一 周友苏 李建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41,共41页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律后果、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这五个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周林彬教授集中解析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章,认为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通过新设这一章积极回应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本土实践”与“中国问题”,给出新时期国有企业治理的“中国方案”,推进了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设计,重塑了国有企业的规范体系。刘凯湘教授对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与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展开解析,包括限期认缴制、新增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规则、董事会的催缴出资义务、股东失权制度、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类别股的规定、授权资本制等。赵万一教授深入探讨了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认为新《公司法》既坚持了其商法属性,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民法典》的既有制度内容,适当兼顾了与《民法典》之间的制度衔接关系,从而既为科学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提供了理念和制度支持,也为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创建提供了完美的立法实践样本。周友苏教授深入解析了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股东出资缴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失权、股东出资责任这四条新规定,认为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这些新规定,积极回应了我国自2013年以来公司数量大幅增长所带来的股东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的现象突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等问题,极大地强化了保护债权人的力度。李建伟教授深入解析了《公司法》修订中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认为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较之以往更加体系化,并有望基本解决困扰公司实践许多年的诸多难题,但其中亦存在不完全规范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股东出资责任 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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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兴利除弊:兼论期限利益与交易安全的动态平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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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4-59,共16页
肇端于2005年《公司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认缴制的核心是创设了股东延期实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尊重与保护期限利益是一般原则,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例外规则。股东期限利益的得丧变更均不妨碍股权的自由转让。认缴... 肇端于2005年《公司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认缴制的核心是创设了股东延期实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尊重与保护期限利益是一般原则,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例外规则。股东期限利益的得丧变更均不妨碍股权的自由转让。认缴制未根本否定资本制度,一旦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期限利益立即终止,出资义务加速到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识别标准是执行失败主义,出资加速到期不以股东或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有必要建立股东加速出资信息公示制度与敦促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的公示催告程序,以确保债权人平等保护。不少判例追究股东恶意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时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建议以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基础,完善平衡对冲制度,兼顾公司资本信用与股权流转自由,细化股权转让链条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责任在前后手之间的配置规则。信息披露、5年最长实缴出资期限与出资加速到期连带之债的良性互动,有助于遏制注册资本认缴制的道德风险外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资本认缴制 期限利益 加速到期 股权转让 债权人 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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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的范畴厘定与误区纠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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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阳光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82-97,共16页
个人破产法之“个人”是与企业法人相对应的概念,个人破产法可以弥补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之现有缺陷,但不宜再区分商自然人与消费者立法,而是应当采一般破产主义,制定统一适用于所有自然人的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破廉耻... 个人破产法之“个人”是与企业法人相对应的概念,个人破产法可以弥补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之现有缺陷,但不宜再区分商自然人与消费者立法,而是应当采一般破产主义,制定统一适用于所有自然人的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破廉耻到破耻辱观的进步,但破产本身也非光彩之事,破产的结果或多或少应该给予有关方面一个教训而不是褒奖。个人破产程序不限于破产清算,还包括重整与破产和解程序,但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之间的差异在缩小,彼此在无意中有走向趋同的态势。破产免责已经成为现代个人破产法的标配,我们宜选择裁定许可免责而非自动免责的模式,同时,破产免责有着内在的“逃废债”规制和债务治理逻辑,并非所有债务人都能获得免责,也并非获得免责的债务人能够被免除所有负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 商自然人 消费者 破产免责 不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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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立法建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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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树文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8,共19页
公司濒临破产时已经或者即将失去债务清偿能力,此时的经营风险将由股东向债权人进行转移。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助力债权人应对上述风险的重要支点,因为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股东、董事以及债权人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公司资产的持... 公司濒临破产时已经或者即将失去债务清偿能力,此时的经营风险将由股东向债权人进行转移。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助力债权人应对上述风险的重要支点,因为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股东、董事以及债权人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公司资产的持续恶化。在学理上,“直接义务论”和“间接义务论”都可以为其立法建构提供逻辑支持,前者强调当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直接承担信义义务,后者则认为此时董事依然对公司整体承担信义义务,但是应在决策中重点考量债权人利益。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来看,也有推进该制度立法建构的现实需求,包括平衡认缴资本制对法定资本规则的弱化、弥补破产程序启动规制的不足、顺应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发展以及填补公司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制度缝隙等。无论是德国和奥地利对该制度的明确规定,还是美国的“加深破产理论”与英国的“不当交易条款”等功能性替代规定,都能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就具体的本土方案而言,可以“直接义务论”为指引,将该制度嵌入破产法体系之中。同时,围绕董事破产申请义务触发条件的界定、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启动主体构成边界的明晰、董事破产申请义务限制期限的规制、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中重整程序的融入、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责任承担以及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债权人追诉机制等相关内容,建构系统化的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2023年《公司法》 濒临破产 董事 破产申请义务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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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立法中的观念转换与制度支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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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欣新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71-81,共11页
我国当前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关键问题之一,是需要大力转换传统个人破产观中的错误文化与观念,缓解、消除各方对个人破产法尤其是债务免责制度的误解,使个人破产立法得以顺利启动。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对传统的个人破产观作出客观、全面... 我国当前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关键问题之一,是需要大力转换传统个人破产观中的错误文化与观念,缓解、消除各方对个人破产法尤其是债务免责制度的误解,使个人破产立法得以顺利启动。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对传统的个人破产观作出客观、全面、正确的评价,“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既要承认其合理之处,也要指明其错误之处,并以债务免责的具体制度释明破除对个人破产法的误解与顾虑。我国将建立的个人债务免责制度,不是对所有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不加区分地一概免责,也不是对债务人所有的债务全部免责,更不是在破产程序结束或结束后满一定期间对债务自动免责。免责要有法院的审查和裁定许可,要设定一段监督债务人行为、持续清偿债务的良好行为考察期。同时对债权人的权益通过设置对债务免责的异议权、撤销权等制度予以充分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立法 债务免责制度 许可免责 不免责债务人 不免责债务 良好行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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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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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冰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3期39-48,共10页
新《公司法》以强化股东出资义务为导向,对公司出资制度进行了修改,新增了董事会核查和催缴、股东失权制度以及加速到期制度。这些新增制度在实践中如何适用,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补足和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和董... 新《公司法》以强化股东出资义务为导向,对公司出资制度进行了修改,新增了董事会核查和催缴、股东失权制度以及加速到期制度。这些新增制度在实践中如何适用,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补足和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和董事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出资义务 董事会核查和催缴义务 股东失权 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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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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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万华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14-22,共9页
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理念认识问题,导致对破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产生误解。必须清晰认识到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可以补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短板,可... 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理念认识问题,导致对破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产生误解。必须清晰认识到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可以补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短板,可以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搭建工作平台,可以通过挽救危困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稳住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基本盘,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因此,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和完善我国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非法人组织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管理人制度、府院联动协调制度、执行与破产协调制度等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强破产保护法律文化建设,发挥破产制度的功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保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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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商投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升级:董事会中心主义走向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法律瓶颈及其突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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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4-95,共12页
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外企三法的逐步确立有其历史成因,且利弊参半。就规范属性而言,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是倡导性规范,而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是效力性规范。《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意味着外企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终结与股东会中心主义的... 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外企三法的逐步确立有其历史成因,且利弊参半。就规范属性而言,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是倡导性规范,而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是效力性规范。《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意味着外企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终结与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复兴。董事会中心主义否定了股东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地位与资本多数决规则,不利于充分保护控制股东的合法权利与投资信心。而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有助于弘扬企业家精神,厚植股权文化,鼓励投资兴业。不过,存量外资公司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在五年过渡期内面临着转型僵局,因此,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型升级宜细分为四个阶段,并设计相应的规制策略。2024年12月31日是外企确立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的最后时点。若董事会逾期未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任何股东均有权启动股东会决策机制、推动公司治理模式变革。此前,股东也有权直接激活外资公司的股东主权与股东会职权。市场会失灵,监管者与裁判权不失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商投资法 董事会 股东会 倡导性规范 效力性规范 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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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表行为效力规范释论 被引量:1
9
作者 潘运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59-176,共18页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制方式存在意定限制与法定限制两种,在不同的代表权限制方式下越权行为的代表权外观表征并不相同,相对人的善意评判标准应随之有别。在代表权意定限制下,相对人只需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则为已足,相对人对不知道越...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制方式存在意定限制与法定限制两种,在不同的代表权限制方式下越权行为的代表权外观表征并不相同,相对人的善意评判标准应随之有别。在代表权意定限制下,相对人只需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则为已足,相对人对不知道越权代表无重大过失的即为善意。在代表权法定限制下,相对人除了尽到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这一最低义务之外,还应合理审查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来源的法人机关决议,相对人对不知道越权代表需无轻过失才为善意。相对人的善意是推定的,法人可以提出证据推翻这种善意。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形下,法人对代表权外观总是具有可归责性,应向相对人承担表见代表责任。相对人有权放弃向法人主张表见代表责任,而选择向明知越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张债务履行责任,或者向因过失而不知越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张消极信赖损害赔偿。在相对人恶意的情形下,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待定,法人追认的则为有效,由法人向相对人承担债务履行责任;法人未追认的则为无效,此时根据过失相抵规则,相对人因过失而不知越权代表的,既可以选择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范向有过错的越权代表人主张相应责任,也可以选择基于缔约过失或者侵权向有过错的法人主张相应责任。相对人明知越权代表的,越权代表人和法人原则上都无须向相对人承担责任。法人或者越权代表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之后,彼此之间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各自分担相应责任,最终分担的责任大小与各自的过错程度成正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越权代表 相对人善意 意定限制 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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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制度回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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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青松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85-94,共10页
新《公司法》增加“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立法目的表明了公司法需要更好地发挥鼓励投资创业、保护企业家权益以及推进创新精神的重要制度功能。在公司法语境下,企业家最接近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法语境下的“企业家精神”可以... 新《公司法》增加“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立法目的表明了公司法需要更好地发挥鼓励投资创业、保护企业家权益以及推进创新精神的重要制度功能。在公司法语境下,企业家最接近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法语境下的“企业家精神”可以从个体、组织和社会三个层面来理解和把握。新《公司法》在立法目的、准入制度、治理机制以及问责机制等方面体现出“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创新。公司法对于控制权的妥当规制是“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关键制度,新《公司法》构建了控制权识别规则、控制权行使规则和控制权责任规则。下一步需要提升控制权识别规则的可操作性,完善控制权取得方式和权利内容的规定,并以合规制度和容错机制为企业家铸造“安全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弘扬企业家精神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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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失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与体系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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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邹学庚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3期29-38,共10页
作为新《公司法》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催缴失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解释适用亟待阐释。在适用范围上,应将催缴失权制度扩张适用于所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货币或非货币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情形。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后未按期缴资的股东,可适用... 作为新《公司法》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催缴失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解释适用亟待阐释。在适用范围上,应将催缴失权制度扩张适用于所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货币或非货币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情形。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后未按期缴资的股东,可适用失权制度。采取催缴书还是诉讼方式催缴、是否载明不少于60日宽限期、是否发出失权通知等,需借由董事商业判断;董事在判断时应遵循股东平等原则。在法律后果上,股东完全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导致丧失全部股权的,同时丧失股东资格;反之则否。在救济途径上,失权异议之诉排除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在失权异议中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催缴出资 股东失权 股东除名 出资义务 董事责任 股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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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规则 被引量:1
12
作者 叶林 张冉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6-69,共14页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有利于降低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引致的代理成本。新《公司法》已经引入审计委员会,但需填补审计委员会组建的规则,以保障审计委员会发挥预设的监督效果。审计委员会成员资质是审计委员会组建及履职的基本前...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有利于降低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引致的代理成本。新《公司法》已经引入审计委员会,但需填补审计委员会组建的规则,以保障审计委员会发挥预设的监督效果。审计委员会成员资质是审计委员会组建及履职的基本前提,包含独立性和专业性两项要素。独立董事是审计委员会客观公正监督的逻辑起点,应从任职全过程视角评判其是否具有独立性,同时涤除其获取信息的障碍。专业性要素应根据新《公司法》中审计委员会兼具财务和业务监督职责作扩张解释,即不再局限于财会知识,而是一种保障公司良好运行的能力。此外,还需要同步调整选任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前置程序,削减控股股东对选任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绝对控制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审计委员会 独立性 专业性 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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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
13
作者 温世扬 谭悦彤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50-61,共12页
我国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形成了以“关联企业”为唯一主体的特色构造,造成因关联企业概念不明的制度适用难题、关联企业的社会污名以及无法满足其他类型企业破产需求的问题。在个人破产试行及《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契机下,实质合并破产的... 我国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形成了以“关联企业”为唯一主体的特色构造,造成因关联企业概念不明的制度适用难题、关联企业的社会污名以及无法满足其他类型企业破产需求的问题。在个人破产试行及《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契机下,实质合并破产的重构应当以“公平正义”为逻辑起点,在厘清“法人人格否认”和实质合并破产的界限之基础上,从“资产分割理论”的新视角分析,自始不存在资产分割或资产分割失效将导致拟合并实体丧失资产分割功能的庇护,即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以此为其他类型主体平等适用该制度提供可能性和理论基础。在适用主体上,应当选择“法律实体”的表述,贯彻谨慎适用的原则,以丧失财产独立性为基础标准,以债权人整体受益,兼顾信赖利益为合理性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合并破产 资产分割 个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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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目标重塑与功能实现 被引量:1
14
作者 段威 戴妍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3-115,共3页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修订在四易其稿后终于颁布,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持续热议。究其原因,在于公司在国家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在于公司法对公司实践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综合阐释公司法的...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修订在四易其稿后终于颁布,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持续热议。究其原因,在于公司在国家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在于公司法对公司实践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综合阐释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无论是对于具体规则的理解适用,还是对于公司法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都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价值。注册会计师加强对新公司法立法目标和功能作用的学习和理解,有利于推动自身和市场的诚信建设,也有利于通过审计执业行为促进现代公司治理、营商环境优化、社会责任践行,进而更好发挥专家行业服务企业、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审计委员会 查阅会计账簿 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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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期限利益保护之边界省思 被引量:1
15
作者 周游 马健淇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1期27-34,共8页
2013年《公司法》采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股东期限利益之概念应运而生,关于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与限制亦出现诸多争议,司法裁判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则也存在混乱及矛盾之处。针对认缴制与股东期限利益产生... 2013年《公司法》采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股东期限利益之概念应运而生,关于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与限制亦出现诸多争议,司法裁判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则也存在混乱及矛盾之处。针对认缴制与股东期限利益产生资本信用缺失的现象,包括商事信用公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得以建构,但问题并未因此得到妥善解决。要解决上述疑难,不得不重新审视认缴制语境下股东期限利益保护规则之适用边界,从而进一步明晰股东期限利益实际上仅为股东之间的约定利益。股东期限利益若受到侵害,可请求其他订立合同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股东之间有关期限利益的约定对公司及其债权人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限利益 股东利益保护 认缴登记制 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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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中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探析
16
作者 张宝 王广辉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5-153,共9页
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成为重中之重。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往往会给公众造成巨大损失,而董事往往实际掌控公司运营和重大事项决策权,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应当建立董事在环境污染事故中... 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成为重中之重。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往往会给公众造成巨大损失,而董事往往实际掌控公司运营和重大事项决策权,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应当建立董事在环境污染事故中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制度。这种特别法定责任“回应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客观发展趋势,同时契合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客观需要”[1],通过约束董事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环境污染事故中董事承担直接责任不仅是法律发展完善的应然趋势,是公司所承载的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平衡董事权责的实际需求。当然,在重新定义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注意保护董事的权益,以免董事因担负过重的责任而怠于行使职权。在董事承担环境污染事故侵权责任完善路径的选择上,应当构建由外及内的董事责任保险适用制度和由里及外的董事责任内部控制体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民事责任 董事责任 环境污染事故 责任保险 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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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问题探析
17
作者 周肖肖 方飞虎 《财会通讯》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7期95-98,104,共5页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问题因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内容相对复杂,一直是公司实务处理中比较敏感和易发争议的问题。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指明了方向。本文结合实务分析认为,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先后顺序是...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问题因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内容相对复杂,一直是公司实务处理中比较敏感和易发争议的问题。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指明了方向。本文结合实务分析认为,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先后顺序是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当年税后利润、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计提本年度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基数是依照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当年税后利润顺序弥补亏损后的利润余额。使用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视为捐赠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捐赠和接受捐赠收入的性质特征,征税会加重企业负担,削弱新《公司法》允许其弥补亏损政策的效用。会计补亏与税收补亏是两条各自相对独立的不同核算路径,会计补亏原则上不会影响税收补亏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公积金 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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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最具影响力条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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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穹 《董事会》 2024年第1期43-46,共4页
如果说,宪法代表一个国家的良心,民法典代表一个国家的人文关怀,那么,公司法则代表一个国家的企业家精神。这是公司法的精神要义所在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 如果说,宪法代表一个国家的良心,民法典代表一个国家的人文关怀,那么,公司法则代表一个国家的企业家精神。这是公司法的精神要义所在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改革回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需求,吸纳域外立法演进的经验方法,致力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与股东权利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现代企业制度 域外立法 股东权利保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企业家精神 民法典 实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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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家风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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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涌 《董事会》 2024年第1期58-61,共4页
公司法不需要“雄心”与“野心”,而是应当更多地站在企业家的角度上,以一颗“平常心”来发挥自己的功能,尽可能节省交易信息成本、风险隔离成本、组织内部的权威冲突成本、产权保护成本四种成本,释放制度红利,弘扬企业家精神,从而为市... 公司法不需要“雄心”与“野心”,而是应当更多地站在企业家的角度上,以一颗“平常心”来发挥自己的功能,尽可能节省交易信息成本、风险隔离成本、组织内部的权威冲突成本、产权保护成本四种成本,释放制度红利,弘扬企业家精神,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正式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弘扬企业家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家精神 新公司法 产权保护 制度红利 风险隔离 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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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中治理制度的创新、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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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丽琴 鲁倩 《南海法学》 2024年第1期88-98,共11页
组织设置不合理、权责配置失当、股东行权保障不足、信义义务内容过于抽象是引发我国公司治理实践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公司法》修改中,三份草案和修订案都赋予章程设定除股东会及董事会之外的其他公司组织的自主权。新法通过... 组织设置不合理、权责配置失当、股东行权保障不足、信义义务内容过于抽象是引发我国公司治理实践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公司法》修改中,三份草案和修订案都赋予章程设定除股东会及董事会之外的其他公司组织的自主权。新法通过降低股东临时提案权行使门槛、优化知情权行使规则、细化信义义务内容等方式力保股东权行使顺畅。但优化后的公司治理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内容、人员构成及保障独立性的手段不合理或缺失,股东提案审查、持股期限要求及救济途径不够具体,针对董事和控股股东的责任规则亟待完善。立法应明确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区分其与监事会的责权界限;规定股东会召集人作为提案审查主体,增设事前救济机制作为股东行权保障;确认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实质地位,并实行职权代行制度;还应通过立法强化控股股东的行权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组织 信义义务 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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