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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若干重要问题解读(笔谈)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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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周林彬 +3 位作者 刘凯湘 赵万一 周友苏 李建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41,共41页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律后果、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这五个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周林彬教授集中解析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章,认为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通过新设这一章积极回应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本土实践”与“中国问题”,给出新时期国有企业治理的“中国方案”,推进了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设计,重塑了国有企业的规范体系。刘凯湘教授对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与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展开解析,包括限期认缴制、新增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规则、董事会的催缴出资义务、股东失权制度、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类别股的规定、授权资本制等。赵万一教授深入探讨了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认为新《公司法》既坚持了其商法属性,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民法典》的既有制度内容,适当兼顾了与《民法典》之间的制度衔接关系,从而既为科学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提供了理念和制度支持,也为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创建提供了完美的立法实践样本。周友苏教授深入解析了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股东出资缴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失权、股东出资责任这四条新规定,认为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这些新规定,积极回应了我国自2013年以来公司数量大幅增长所带来的股东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的现象突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等问题,极大地强化了保护债权人的力度。李建伟教授深入解析了《公司法》修订中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认为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较之以往更加体系化,并有望基本解决困扰公司实践许多年的诸多难题,但其中亦存在不完全规范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股东出资责任 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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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兴利除弊:兼论期限利益与交易安全的动态平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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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4-59,共16页
肇端于2005年《公司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认缴制的核心是创设了股东延期实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尊重与保护期限利益是一般原则,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例外规则。股东期限利益的得丧变更均不妨碍股权的自由转让。认缴... 肇端于2005年《公司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认缴制的核心是创设了股东延期实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尊重与保护期限利益是一般原则,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例外规则。股东期限利益的得丧变更均不妨碍股权的自由转让。认缴制未根本否定资本制度,一旦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期限利益立即终止,出资义务加速到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识别标准是执行失败主义,出资加速到期不以股东或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有必要建立股东加速出资信息公示制度与敦促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的公示催告程序,以确保债权人平等保护。不少判例追究股东恶意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时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建议以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基础,完善平衡对冲制度,兼顾公司资本信用与股权流转自由,细化股权转让链条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责任在前后手之间的配置规则。信息披露、5年最长实缴出资期限与出资加速到期连带之债的良性互动,有助于遏制注册资本认缴制的道德风险外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资本认缴制 期限利益 加速到期 股权转让 债权人 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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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立法建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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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树文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8,共19页
公司濒临破产时已经或者即将失去债务清偿能力,此时的经营风险将由股东向债权人进行转移。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助力债权人应对上述风险的重要支点,因为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股东、董事以及债权人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公司资产的持... 公司濒临破产时已经或者即将失去债务清偿能力,此时的经营风险将由股东向债权人进行转移。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助力债权人应对上述风险的重要支点,因为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股东、董事以及债权人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公司资产的持续恶化。在学理上,“直接义务论”和“间接义务论”都可以为其立法建构提供逻辑支持,前者强调当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直接承担信义义务,后者则认为此时董事依然对公司整体承担信义义务,但是应在决策中重点考量债权人利益。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来看,也有推进该制度立法建构的现实需求,包括平衡认缴资本制对法定资本规则的弱化、弥补破产程序启动规制的不足、顺应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发展以及填补公司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制度缝隙等。无论是德国和奥地利对该制度的明确规定,还是美国的“加深破产理论”与英国的“不当交易条款”等功能性替代规定,都能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就具体的本土方案而言,可以“直接义务论”为指引,将该制度嵌入破产法体系之中。同时,围绕董事破产申请义务触发条件的界定、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启动主体构成边界的明晰、董事破产申请义务限制期限的规制、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中重整程序的融入、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责任承担以及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债权人追诉机制等相关内容,建构系统化的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2023年《公司法》 濒临破产 董事 破产申请义务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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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商投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升级:董事会中心主义走向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法律瓶颈及其突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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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4-95,共12页
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外企三法的逐步确立有其历史成因,且利弊参半。就规范属性而言,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是倡导性规范,而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是效力性规范。《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意味着外企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终结与股东会中心主义的... 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外企三法的逐步确立有其历史成因,且利弊参半。就规范属性而言,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是倡导性规范,而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是效力性规范。《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意味着外企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终结与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复兴。董事会中心主义否定了股东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地位与资本多数决规则,不利于充分保护控制股东的合法权利与投资信心。而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有助于弘扬企业家精神,厚植股权文化,鼓励投资兴业。不过,存量外资公司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在五年过渡期内面临着转型僵局,因此,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型升级宜细分为四个阶段,并设计相应的规制策略。2024年12月31日是外企确立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的最后时点。若董事会逾期未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任何股东均有权启动股东会决策机制、推动公司治理模式变革。此前,股东也有权直接激活外资公司的股东主权与股东会职权。市场会失灵,监管者与裁判权不失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商投资法 董事会 股东会 倡导性规范 效力性规范 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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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失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与体系展开 被引量:1
5
作者 赵旭东 邹学庚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3期29-38,共10页
作为新《公司法》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催缴失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解释适用亟待阐释。在适用范围上,应将催缴失权制度扩张适用于所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货币或非货币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情形。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后未按期缴资的股东,可适用... 作为新《公司法》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催缴失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解释适用亟待阐释。在适用范围上,应将催缴失权制度扩张适用于所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货币或非货币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情形。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后未按期缴资的股东,可适用失权制度。采取催缴书还是诉讼方式催缴、是否载明不少于60日宽限期、是否发出失权通知等,需借由董事商业判断;董事在判断时应遵循股东平等原则。在法律后果上,股东完全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导致丧失全部股权的,同时丧失股东资格;反之则否。在救济途径上,失权异议之诉排除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在失权异议中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催缴出资 股东失权 股东除名 出资义务 董事责任 股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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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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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冰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3期39-48,共10页
新《公司法》以强化股东出资义务为导向,对公司出资制度进行了修改,新增了董事会核查和催缴、股东失权制度以及加速到期制度。这些新增制度在实践中如何适用,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补足和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和董... 新《公司法》以强化股东出资义务为导向,对公司出资制度进行了修改,新增了董事会核查和催缴、股东失权制度以及加速到期制度。这些新增制度在实践中如何适用,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补足和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和董事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出资义务 董事会核查和催缴义务 股东失权 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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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规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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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林 张冉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6-69,共14页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有利于降低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引致的代理成本。新《公司法》已经引入审计委员会,但需填补审计委员会组建的规则,以保障审计委员会发挥预设的监督效果。审计委员会成员资质是审计委员会组建及履职的基本前...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有利于降低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引致的代理成本。新《公司法》已经引入审计委员会,但需填补审计委员会组建的规则,以保障审计委员会发挥预设的监督效果。审计委员会成员资质是审计委员会组建及履职的基本前提,包含独立性和专业性两项要素。独立董事是审计委员会客观公正监督的逻辑起点,应从任职全过程视角评判其是否具有独立性,同时涤除其获取信息的障碍。专业性要素应根据新《公司法》中审计委员会兼具财务和业务监督职责作扩张解释,即不再局限于财会知识,而是一种保障公司良好运行的能力。此外,还需要同步调整选任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前置程序,削减控股股东对选任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绝对控制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审计委员会 独立性 专业性 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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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目标重塑与功能实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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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威 戴妍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3-115,共3页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修订在四易其稿后终于颁布,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持续热议。究其原因,在于公司在国家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在于公司法对公司实践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综合阐释公司法的...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修订在四易其稿后终于颁布,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持续热议。究其原因,在于公司在国家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在于公司法对公司实践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综合阐释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无论是对于具体规则的理解适用,还是对于公司法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都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价值。注册会计师加强对新公司法立法目标和功能作用的学习和理解,有利于推动自身和市场的诚信建设,也有利于通过审计执业行为促进现代公司治理、营商环境优化、社会责任践行,进而更好发挥专家行业服务企业、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审计委员会 查阅会计账簿 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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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期限利益保护之边界省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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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游 马健淇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1期27-34,共8页
2013年《公司法》采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股东期限利益之概念应运而生,关于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与限制亦出现诸多争议,司法裁判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则也存在混乱及矛盾之处。针对认缴制与股东期限利益产生... 2013年《公司法》采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股东期限利益之概念应运而生,关于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与限制亦出现诸多争议,司法裁判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则也存在混乱及矛盾之处。针对认缴制与股东期限利益产生资本信用缺失的现象,包括商事信用公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得以建构,但问题并未因此得到妥善解决。要解决上述疑难,不得不重新审视认缴制语境下股东期限利益保护规则之适用边界,从而进一步明晰股东期限利益实际上仅为股东之间的约定利益。股东期限利益若受到侵害,可请求其他订立合同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股东之间有关期限利益的约定对公司及其债权人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限利益 股东利益保护 认缴登记制 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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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中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探析
10
作者 张宝 王广辉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5-153,共9页
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成为重中之重。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往往会给公众造成巨大损失,而董事往往实际掌控公司运营和重大事项决策权,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应当建立董事在环境污染事故中... 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成为重中之重。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往往会给公众造成巨大损失,而董事往往实际掌控公司运营和重大事项决策权,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应当建立董事在环境污染事故中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制度。这种特别法定责任“回应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客观发展趋势,同时契合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客观需要”[1],通过约束董事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环境污染事故中董事承担直接责任不仅是法律发展完善的应然趋势,是公司所承载的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平衡董事权责的实际需求。当然,在重新定义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注意保护董事的权益,以免董事因担负过重的责任而怠于行使职权。在董事承担环境污染事故侵权责任完善路径的选择上,应当构建由外及内的董事责任保险适用制度和由里及外的董事责任内部控制体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民事责任 董事责任 环境污染事故 责任保险 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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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问题探析
11
作者 周肖肖 方飞虎 《财会通讯》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7期95-98,104,共5页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问题因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内容相对复杂,一直是公司实务处理中比较敏感和易发争议的问题。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指明了方向。本文结合实务分析认为,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先后顺序是...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问题因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内容相对复杂,一直是公司实务处理中比较敏感和易发争议的问题。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指明了方向。本文结合实务分析认为,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先后顺序是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当年税后利润、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计提本年度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基数是依照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当年税后利润顺序弥补亏损后的利润余额。使用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视为捐赠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捐赠和接受捐赠收入的性质特征,征税会加重企业负担,削弱新《公司法》允许其弥补亏损政策的效用。会计补亏与税收补亏是两条各自相对独立的不同核算路径,会计补亏原则上不会影响税收补亏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公积金 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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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家风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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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涌 《董事会》 2024年第1期58-61,共4页
公司法不需要“雄心”与“野心”,而是应当更多地站在企业家的角度上,以一颗“平常心”来发挥自己的功能,尽可能节省交易信息成本、风险隔离成本、组织内部的权威冲突成本、产权保护成本四种成本,释放制度红利,弘扬企业家精神,从而为市... 公司法不需要“雄心”与“野心”,而是应当更多地站在企业家的角度上,以一颗“平常心”来发挥自己的功能,尽可能节省交易信息成本、风险隔离成本、组织内部的权威冲突成本、产权保护成本四种成本,释放制度红利,弘扬企业家精神,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正式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弘扬企业家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家精神 新公司法 产权保护 制度红利 风险隔离 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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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中治理制度的创新、不足及完善
13
作者 张丽琴 鲁倩 《南海法学》 2024年第1期88-98,共11页
组织设置不合理、权责配置失当、股东行权保障不足、信义义务内容过于抽象是引发我国公司治理实践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公司法》修改中,三份草案和修订案都赋予章程设定除股东会及董事会之外的其他公司组织的自主权。新法通过... 组织设置不合理、权责配置失当、股东行权保障不足、信义义务内容过于抽象是引发我国公司治理实践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公司法》修改中,三份草案和修订案都赋予章程设定除股东会及董事会之外的其他公司组织的自主权。新法通过降低股东临时提案权行使门槛、优化知情权行使规则、细化信义义务内容等方式力保股东权行使顺畅。但优化后的公司治理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内容、人员构成及保障独立性的手段不合理或缺失,股东提案审查、持股期限要求及救济途径不够具体,针对董事和控股股东的责任规则亟待完善。立法应明确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区分其与监事会的责权界限;规定股东会召集人作为提案审查主体,增设事前救济机制作为股东行权保障;确认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实质地位,并实行职权代行制度;还应通过立法强化控股股东的行权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组织 信义义务 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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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人”的特征重构--基于人合性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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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云樵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45-57,156,157,共15页
人合性是被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人合性”三字虽未明确入法,但是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之初即创设了相关制度,三十年来对人合性的肯定立场没有根本改变,2023年新《公司法》赓续传统,未有突破。在... 人合性是被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人合性”三字虽未明确入法,但是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之初即创设了相关制度,三十年来对人合性的肯定立场没有根本改变,2023年新《公司法》赓续传统,未有突破。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股权转让等司法实务中,人合性已经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影响深远。观诸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并无将有限公司列为人合性公司的立法例,而我国公司法上对人合性制度的立法论和解释论皆付诸阙如。实则,有限公司并无先验的所谓人合性特征,其应为契约性和法人实体的二合一。将来《公司法》再修订,应彻底废除有限公司人合性及其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性 契约 有限责任 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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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中公司机会规则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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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穹 段再扬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7-135,165,共10页
在新《公司法》“弘扬企业家精神”总则条款的价值指引下,董监高义务迎来了体系化升级。作为忠实义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机会规则被单列于第183条之中,不仅义务主体扩张至监事,而且增加了报告义务与批准程序,更将“公司不能”作为豁免... 在新《公司法》“弘扬企业家精神”总则条款的价值指引下,董监高义务迎来了体系化升级。作为忠实义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机会规则被单列于第183条之中,不仅义务主体扩张至监事,而且增加了报告义务与批准程序,更将“公司不能”作为豁免责任的事由。这意味着公司机会规则已从约束少数公司决策者的“行为规范”进化为平衡公司与企业家群体间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在新法实施过程中,仍将面临公司机会与竞业禁止的界限模糊、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缺失以及豁免事由不周延的现实困境。立足解释论视角,应当借助体系解释方法顺应公司利益概念回归的立法趋势,明确公司机会期待利益的法律属性;以经营活动标准解释公司机会的识别机制;以“经济不能”扩大解释公司机会豁免事由,借以提升公司机会规则实施的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机会 忠实义务 企业家精神 公司利益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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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表行为效力规范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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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运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59-176,共18页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制方式存在意定限制与法定限制两种,在不同的代表权限制方式下越权行为的代表权外观表征并不相同,相对人的善意评判标准应随之有别。在代表权意定限制下,相对人只需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则为已足,相对人对不知道越...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制方式存在意定限制与法定限制两种,在不同的代表权限制方式下越权行为的代表权外观表征并不相同,相对人的善意评判标准应随之有别。在代表权意定限制下,相对人只需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则为已足,相对人对不知道越权代表无重大过失的即为善意。在代表权法定限制下,相对人除了尽到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这一最低义务之外,还应合理审查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来源的法人机关决议,相对人对不知道越权代表需无轻过失才为善意。相对人的善意是推定的,法人可以提出证据推翻这种善意。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形下,法人对代表权外观总是具有可归责性,应向相对人承担表见代表责任。相对人有权放弃向法人主张表见代表责任,而选择向明知越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张债务履行责任,或者向因过失而不知越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张消极信赖损害赔偿。在相对人恶意的情形下,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待定,法人追认的则为有效,由法人向相对人承担债务履行责任;法人未追认的则为无效,此时根据过失相抵规则,相对人因过失而不知越权代表的,既可以选择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范向有过错的越权代表人主张相应责任,也可以选择基于缔约过失或者侵权向有过错的法人主张相应责任。相对人明知越权代表的,越权代表人和法人原则上都无须向相对人承担责任。法人或者越权代表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之后,彼此之间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各自分担相应责任,最终分担的责任大小与各自的过错程度成正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越权代表 相对人善意 意定限制 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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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合规治理与市场交易安全的理性博弈:以公司对外担保决议制度的漏洞解释为中心
17
作者 刘俊海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93-115,共23页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与投资等重大决策,遏制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风险,增强公司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动态交易安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激活公司民主治理规则的公示公信效力,重构公司合规治理基础之上的市场交易安全新秩序。彰显公司真实...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与投资等重大决策,遏制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风险,增强公司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动态交易安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激活公司民主治理规则的公示公信效力,重构公司合规治理基础之上的市场交易安全新秩序。彰显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载体是公司决议,而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代表权源于公司决策权,而非越权者的自我赋权。《公司法》第15条是效力性规范。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无效,除非公司决议予以追认或构成表见代表。合同无效或对公司不生效时,公司无过错,不对相对人负缔约过错责任,相对人只能请求法定代表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害。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中的“他人”应解释为债务人,而非债权人。若法律对决议机关有规定,从法律;若法无规定,从章程;若章程无规定,相对人应核查股东会决议。公司在为股东或实控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前也要获得股东会授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前置决议要遵守公司决议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与先合同义务规则。《公司法》第59条第3款规定股东全员一致同意签字规则是效力性规范。建议废止《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越权创设的2/3股东签字同意规则。公司自益担保、公司向双控人提供反担保、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营业担保、非公众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作保都享受例外豁免。公司对外转投资纳入公司前置决议程序的规定亦为效力性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外担保 公司前置决议 效力性规范 相对人 缔约过错 例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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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长期价值创造的盾牌还是管理层防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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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春生 牛世魁 《南开管理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94-203,256,I0035,I0036,共13页
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有助于促进管理者专注于长期价值创造,还是被用于维护职位稳定?学术界和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对此高度关注。本研究实证检验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设置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发现,反收购条款设置不仅没有对公司... 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有助于促进管理者专注于长期价值创造,还是被用于维护职位稳定?学术界和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对此高度关注。本研究实证检验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设置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发现,反收购条款设置不仅没有对公司价值产生提升作用,反而降低了公司价值。进一步研究发现,反收购条款降低了管理层强制变更—业绩的敏感性,抑制了公司创新投资和资本支出等长期投资行为,且诱发了管理层在职消费和超额薪酬,意味着反收购条款有助于巩固管理层职位稳定,加剧了管理层短视,产生了管理层“壕沟”效应。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并非长期价值创造的盾牌,而是管理层防御的工具。此外,深入分析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主要设置的反收购条款的性质和内涵,发现这些条款大多数体现了对管理层的保护,并且管理层权力较高和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设置管理层保护条款。异质性检验结果表明,股权分散企业或无实际控制人企业中,反收购条款设置的管理层“壕沟”效应更加显著。本研究克服了已有文献仅根据反收购条款对公司绩效正向或负向影响而间接推断其效应的不足,为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规范反收购条款设置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 公司价值 管理层防御 长期价值创造 管理层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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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监事义务的独立证成与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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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万一 苏志猛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8-67,177,共11页
中国对公司监事义务的安排历来具有非独立性的表征,不仅立法对监事义务和董事义务长期坚持同质假定的立场,监事义务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附随启用的现象。而公司监事义务与董事义务的一贯混同,客观上轻视了监事与董事之间的角色差异... 中国对公司监事义务的安排历来具有非独立性的表征,不仅立法对监事义务和董事义务长期坚持同质假定的立场,监事义务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附随启用的现象。而公司监事义务与董事义务的一贯混同,客观上轻视了监事与董事之间的角色差异,模糊了信义义务的适用场域,也一定程度上造就了监事制度弱效的实践窘境。实质上,中国的公司监事并非公司法信义义务的适格受托人,其并不满足承担信义义务的特定条件。而公司监事义务的独立能够充分发挥义务的强制属性和行为内容的具体指引作用,且监事义务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也使得公司监事义务具有独立的可能。因此,为助益公司监事制度运行的有效实现,监事义务的制度配套适宜采取独立的规范模式、实质内容以及适用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监事义务 独立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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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减资制度的改进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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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7-87,共11页
减资制度是公司资本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12月公布的新公司法对减资制度做了较大改进,其价值考量由单一的债权人保护转为公司自治、股东平等的整体利益平衡,具体体现为构造上新设了适用于弥补亏损的简易减资程序,规则上明... 减资制度是公司资本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12月公布的新公司法对减资制度做了较大改进,其价值考量由单一的债权人保护转为公司自治、股东平等的整体利益平衡,具体体现为构造上新设了适用于弥补亏损的简易减资程序,规则上明确了同比减资的基本原则,并填补了现有违法减资责任的漏洞,将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责任主体范围。但从资本制度的体系协调和法律适用来看,减资规则仍有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空间。后续的司法供给应适当从宽解释简易减资程序的适用条件,并从规则层面上注重简易减资后限制用途的精确化表达。此外,新设的违法减资责任集返还和赔偿于一体,如何将其嵌入公司法整体追责体系来对接董事义务和股东义务、各责任主体间的担责顺序和范围等问题,也需要慎重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资 公司法修订 债权人 股东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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