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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推荐算法的法律风险规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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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永江 杨永兴 刘涛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7-85,共9页
信息爆发增长催生了个性化推荐算法技术的兴起。个性化推荐算法在解决信息过载和长尾问题、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提高互联网信息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用户意思自治受限、隐私泄露、信息茧房、算法歧视等诸多法律风险,亟需法律作出必... 信息爆发增长催生了个性化推荐算法技术的兴起。个性化推荐算法在解决信息过载和长尾问题、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提高互联网信息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用户意思自治受限、隐私泄露、信息茧房、算法歧视等诸多法律风险,亟需法律作出必要的回应。为此,应当在诚信原则、自主原则、公正原则、比例原则的指导下,树立开放的隐私保护观,强化算法告知义务与用户拒绝权利,完善算法解释权,构建算法审计制度,以降低个性化推荐算法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性化推荐 算法 法律风险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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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优化进路 被引量:12
2
作者 孙晋 马姗姗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9-149,共11页
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 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对滥用行为的共同要求,应当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然而,鉴于我国当前该行为违法性统一认定标准缺失、反竞争效果难以判定、正当性抗辩理由滥用三项因素模糊了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边界,故在重塑分析框架基础上对其有针对性展开优化,明确平台自治的合理限度,以期为规制指明未来走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杠杆理论 支配地位滥用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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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数字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被引量:6
3
作者 吴汉东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8-46,共19页
基于平台、算法和数据所产生的三元要素融合的市场竞争问题,既涉及数字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又关系到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审查,后者表现出规制“平台经济+数字知识产权”的法律样态,其适用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主要是《反垄断法》《关于... 基于平台、算法和数据所产生的三元要素融合的市场竞争问题,既涉及数字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又关系到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审查,后者表现出规制“平台经济+数字知识产权”的法律样态,其适用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主要是《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上述领域的反垄断审查,具有法律、经济、技术等诸多考虑因素,执法机构应以“法律+规章”为指引,结合平台经济和数字知识产权特点来构建分析框架。中国反垄断执法案件分为行政处罚案件和司法裁判案件,表现出不同于传统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特点。立足当下及面向未来,在“平台经济+数字知识产权”领域须秉持“积极的包容审慎”执法立场、采取事后规制与事前规制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实施以反垄断监管为中心的综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数字知识产权 法律适用 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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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 被引量:6
4
作者 时建中 吴宗泽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08-125,共18页
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是解决当前数字平台封禁行为的重要方式,既能维持现有符合市场特征的市场结构,又能将数字平台内部的网络效应外部化,允许市场竞争者公平共享网络效应产生的效率。通过降低市场进入壁垒恢复市场... 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是解决当前数字平台封禁行为的重要方式,既能维持现有符合市场特征的市场结构,又能将数字平台内部的网络效应外部化,允许市场竞争者公平共享网络效应产生的效率。通过降低市场进入壁垒恢复市场的有效竞争,避免用户、数据等价值要素聚集于少数数字平台。不论是作为反垄断事前监管措施,还是作为反垄断事后救济措施,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都有较好的适用基础和空间。结合我国目前肯定性调整方法规定不足的现实情况,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可能适用的情形也比较清晰,主要是针对数字平台既有反竞争性的互操作安排。实施时应当明确以基线标准作为实施的限度,严格秉持依法、审慎、积极和协同的理念。以公平原则、比例原则为义务设计的基本原则,对互操作义务的范围、标准以及监管等各方面内容予以科学设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互通 反垄断法 互操作义务 数字平台 反垄断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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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反垄断执法体制的挑战与变革 被引量:3
5
作者 孙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2-16,共15页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业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既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基础保障,也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路径依赖。现行反垄断属地执法体制应对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有限...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业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既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基础保障,也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路径依赖。现行反垄断属地执法体制应对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有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地方产业政策刚性约束不足,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各自为政的割裂状态难以形成制度合力。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以满足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为指引,持续推进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明确竞争政策的宪法法律地位,建构央地垂直的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体系,整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能,持续为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赋能,以此全面强化反垄断执法功能、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共同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有力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统一大市场 竞争政策 反垄断执法 公平竞争审查 国家公平竞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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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商业秘密模式抑或数据库模式 被引量:3
6
作者 吕炳斌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62-79,共18页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实践的背后隐含着商业秘密模式和数据库模式的理论分歧。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影响数据访问、阻碍数据流通利用的负面效应,不值得在制度上予以强化激励。与其通过商业秘密模式寻求数据与知识产权的关联,不如转向...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实践的背后隐含着商业秘密模式和数据库模式的理论分歧。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影响数据访问、阻碍数据流通利用的负面效应,不值得在制度上予以强化激励。与其通过商业秘密模式寻求数据与知识产权的关联,不如转向数据库模式。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中普遍存在“数据结构”要求,与欧盟的数据库概念具有相通之处。“数据结构”可以体现数据集合的智力成果属性。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超越传统的数据库保护的内涵。相比欧盟“限缩保护范围—权能宽泛模糊”的数据库特殊权利范式,我国可以选择“扩张保护范围—限缩权利内容”的对应范式,从而适应数字时代数据财产保护的新需求,打造数据库保护的中国升级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 数据库特殊权利 数据结构 智力成果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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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卖方权利保护的运输法路径选择——《海商法》实际托运人的制度设计 被引量:1
7
作者 司玉琢 吴煦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3-14,共12页
中国作为贸易大国,FOB贸易占80%以上的份额,为了保护FOB贸易中卖方的权利,国际立法采取的路径有二:一是在贸易法中规定卖方的中途停运权,二是在运输法中规定卖方的控制权。然而,这两种路径都因为贸易法和运输法规定的割裂或冲突而未能... 中国作为贸易大国,FOB贸易占80%以上的份额,为了保护FOB贸易中卖方的权利,国际立法采取的路径有二:一是在贸易法中规定卖方的中途停运权,二是在运输法中规定卖方的控制权。然而,这两种路径都因为贸易法和运输法规定的割裂或冲突而未能真正奏效。通过分析中途停运权和控制权的优缺点,可以发现FOB卖方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要么受制于合同相对性而无法顺利地行使中途停运权,要么因不持有可转让单证而不享有货物的控制权。在上述两种情形下,FOB卖方均难以在未收到货款时通过控制货物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基于此,提出实际托运人的权利保护路径应该是授予FOB卖方实际托运人的法律地位,使其有权请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并通过持有提单而享有货物的控制权(即《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模式),实施对货物的有效控制,有效保护未收到货款的FOB卖方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上交货 实际托运人 提单 中途停运权 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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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守门人理论:溯源、误读与构建 被引量:2
8
作者 李剑 尹玉涵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24,210,211,共16页
在数字市场治理的讨论中,数字平台经常被称为数字守门人。“数字守门人”概念主要涉及两种不同的守门人理论,一是讨论中介机构履行第三方监管义务的传统守门人理论,二是讨论超大型平台履行促进竞争义务的新型守门人理论。两种理论在概... 在数字市场治理的讨论中,数字平台经常被称为数字守门人。“数字守门人”概念主要涉及两种不同的守门人理论,一是讨论中介机构履行第三方监管义务的传统守门人理论,二是讨论超大型平台履行促进竞争义务的新型守门人理论。两种理论在概念逻辑、义务产生机制和义务设立方式上存在本质区别。将两种理论混为一谈,会产生提高第三方监管义务的设立标准、将反垄断义务转换为事前义务的问题。事实上,传统守门人理论已经为数字平台第三方监管义务的设立初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分析方式,而新型守门人理论则未能证成为超大型平台设立促竞争义务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因此,为了有效回应数字市场治理实际需要,构建逻辑自洽的数字守门人理论应聚焦于数字平台的第三方监管义务,在具体内涵阐释、义务标准构建上进一步完善传统守门人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守门人 数字市场法 平台监管 义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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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强化反垄断的正当性与合理限度 被引量:2
9
作者 王先林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3-84,共12页
近些年来,国内外在平台经济领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垄断行动,尤其是欧盟出台的《数字市场法》和我国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备受关注。基于平台经济竞争的鲜明特点和数字平台对经济社会的巨大影响,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 近些年来,国内外在平台经济领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垄断行动,尤其是欧盟出台的《数字市场法》和我国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备受关注。基于平台经济竞争的鲜明特点和数字平台对经济社会的巨大影响,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和现实的必要性。与此同时,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又决定了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有其合理的边界和必要的限度。美国和欧盟等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上的差异性反映了国际竞争的现实情况,我国需要从国家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策略做出理性选择,以促进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 正当性 合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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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隐私保护的反垄断法剖析:适用困境与纾解之道 被引量:2
10
作者 林燕萍 罗丹睿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1期64-74,共11页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然而,数据隐私保护与效率、创新之间的平衡相当复杂,隐私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在数据隐私保护领域的交叉也带来了规则竞合的难题;数据隐私的损害难以量化,传统反垄断法的价格中心方法无法直接适用。欲纾解此困境,应当首先确立审慎干预的适用原则,树立市场竞争与隐私保护的兼顾目标;根据侵犯数据隐私的具体行为和情景适用规制方式,合理权衡所涉利益的保护需求;在此基础上优化隐私保护分析工具,创新反垄断法保护的理论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隐私 隐私保护 数字平台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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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与职业索赔正当性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孙颖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1期44-50,共7页
在正当性存疑的前提下,职业索赔人以私人身份参与公共管理,其管理效果难以通过效率原则的检验。造成此结果的原因,不仅在于职业索赔人自身行为的动机与公共利益不相符,而且在于立法给了职业索赔人“小题大做”的空间,却没有给司法者一... 在正当性存疑的前提下,职业索赔人以私人身份参与公共管理,其管理效果难以通过效率原则的检验。造成此结果的原因,不仅在于职业索赔人自身行为的动机与公共利益不相符,而且在于立法给了职业索赔人“小题大做”的空间,却没有给司法者一定的裁量空间来对职业索赔人进行抑制。对职业索赔的讨论,从形式主义的论辩慢慢走向功能主义的分析,但最终应以效率原则为标准。若能在司法和立法层面双管齐下,将促使职业索赔人关注真正重要的食品安全问题。此外,完善的行政举报制度,不仅能化解对职业索赔正当性的质疑,还能发挥与职业索赔相同的社会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职业索赔 功能主义 效率原则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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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2
12
作者 陈耿华 陈翰臣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52-66,共15页
准确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规制该类行为的关键。实证考察2012-2023年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文书后发现,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普遍适用权益侵害判定范式,这误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属性;对竞争关系的认定存在拓宽化的倾向... 准确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规制该类行为的关键。实证考察2012-2023年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文书后发现,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普遍适用权益侵害判定范式,这误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属性;对竞争关系的认定存在拓宽化的倾向,其在数字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中的现实价值和改进进路尚待厘清;既有的以“搭便车”原则、互联网行业惯例和法官创制性细则为标准具体化商业道德的进路皆无法化解商业道德的不确定性难题。对此,为促进数据健康有序流动,维护数字市场的竞争秩序,应实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路径的“系统性”变革。首先,应实现权益侵害判定范式向行为正当判定范式的有效转变,确保法院裁判结果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保护目标和契合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其次,纠正“竞争关系决定论”的误区,调整竞争关系在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将其作为认定原告资格的重要标准和评测损害程度的因素;最后,认定商业道德应兼顾公平竞争价值与自由竞争价值,遵循“由事实到价值”的商业道德内涵的确定步骤,肯定模仿自由并慎用“搭便车”裁判标准,并且在援引互联网行业惯例时应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助于维护竞争秩序予以考察,应让创设的商业道德具体细则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不正当竞争 正当性判定 商业道德 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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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直播营销中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3
13
作者 吕来明 刘人宁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2期61-65,共5页
数字人不属于法律主体。真人驱动型的数字人直播营销,实施驱动的自然人应视为直播营销人员。智能驱动型数字人直播营销无直播营销人员,应由直播间运营者等内容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营者运用数字人直播营销也可能构成广告,一般情况下... 数字人不属于法律主体。真人驱动型的数字人直播营销,实施驱动的自然人应视为直播营销人员。智能驱动型数字人直播营销无直播营销人员,应由直播间运营者等内容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营者运用数字人直播营销也可能构成广告,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广告代言人,但知名人物授权经营者以其形象为数字人原型时,应承担广告代言人责任。针对数字人直播,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承担真人身份核验、数字人直播的信息披露、数字人形象的审核管理、安全评估等特殊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人 直播营销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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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的类商业秘密路径建构 被引量:1
14
作者 卢纯昕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8-106,共19页
在我国尚未为数据赋权的当下,为增强数据保护的可预见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可循路径。基于数字时代商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内在共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可采用类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但应区... 在我国尚未为数据赋权的当下,为增强数据保护的可预见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可循路径。基于数字时代商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内在共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可采用类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但应区分商业数据和商业秘密,并通过例外规则平衡数据保护与分享。在商业数据专条的设计中,数据客体界定规则是基础,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规则是核心,数据不正当竞争限制例外规则是保障。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包括不正当获取型、违反信义型、“非一手”转得型、帮助侵害型。数据垄断与实质改进等例外情形是数据合法使用的抗辩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 类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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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被引量:2
15
作者 王文华 张傲霜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1期15-19,共5页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重组实体经济要素资源、重塑实体经济结构、提升实体经济竞争力的关键力量。《电子商务法》在规范电子商务发展、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数...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重组实体经济要素资源、重塑实体经济结构、提升实体经济竞争力的关键力量。《电子商务法》在规范电子商务发展、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有必要从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剖析,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法》,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更好地融合发展,并通过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实现社会共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数字经济 实体经济 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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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重难点研究 被引量:1
16
作者 黄武双 谭宇航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4-95,共12页
实现对商业秘密宽严相济的保护,需要澄清商业秘密民刑交叉的重难点问题。首先是实体问题: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侵害行为成立时,原则上应对相关构成要件的内涵持一致理解,刑事法仅可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作出一些限缩。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 实现对商业秘密宽严相济的保护,需要澄清商业秘密民刑交叉的重难点问题。首先是实体问题: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侵害行为成立时,原则上应对相关构成要件的内涵持一致理解,刑事法仅可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作出一些限缩。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侵害行为造成损害时,存在一定区别,需要从刑事法角度,独立考量民事法的规则是否能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但在刑事诉讼能认定的损害,民事诉讼也能认定,是民事损害的底线。其次是程序问题:民事诉讼采用举证义务转移规则,刑事诉讼采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则,两者不相互排斥;“民刑并行”不存在根本性问题,反而可构建层次分明、作用不同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发挥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各自优势。最后是在先裁判约束力上:就在先刑事裁判对在后民事诉讼的约束力,应区分刑事裁判的裁判主文、主要及定罪案件事实、主要及定罪案件事实所依赖的证据,形成具有梯度的约束力;就在先民事裁判对在后刑事诉讼的约束力,民事裁判对刑事诉讼的约束力较弱,刑事诉讼应按照刑事诉讼自身的法律标准,审查民事裁判所确定的案件事实、所依赖的证据是否应当采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民事侵权 民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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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边界的法律分析——以中国、美国、欧盟模式为例 被引量:1
17
作者 黄明健 孙陈浩杰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5-84,共10页
通过对比美国、欧盟和中国范式之共性及差异,发现相较于美国和欧盟,中国在价值导向上强调保护竞争者利益而忽视数据自由。究其原因,与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固守数据权属划分理念、“商业道德”之法外因素涵义过宽以及过度依赖传统民法... 通过对比美国、欧盟和中国范式之共性及差异,发现相较于美国和欧盟,中国在价值导向上强调保护竞争者利益而忽视数据自由。究其原因,与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固守数据权属划分理念、“商业道德”之法外因素涵义过宽以及过度依赖传统民法之侵权行为认定路径关系密切。中国未来在认定数据抓取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上应当遵循如下规则:在司法理念上,应重视数据流转之属性,赋予消费者以数据携带权;在法律适用上,应限缩一般条款之适用,细化“商业道德”之内涵;在裁判进路上,应明确竞争法之行为法特点,通过“合法利益测试”建立起兼顾竞争者、消费者、公共利益之衡量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抓取 反不正当竞争法 裁判比较 价值取向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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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具体构造 被引量:1
18
作者 李国海 黄媛祺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61-70,共10页
我国修正后的《反垄断法》规定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立法条文较为粗略,亟需完成制度的具体构造,尤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起诉条件、受案范围和诉请事项等核心内容。在起诉条件方面,重点要准确把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项标准,要将... 我国修正后的《反垄断法》规定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立法条文较为粗略,亟需完成制度的具体构造,尤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起诉条件、受案范围和诉请事项等核心内容。在起诉条件方面,重点要准确把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项标准,要将是否排除或严重限制竞争作为关注重点,同时考察是否损害了非特定的众多消费者利益;在受案范围上,应仅覆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不宜作为可诉的行为类型;在诉请事项方面,应以停止侵害为主,不提出赔偿损失诉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民事公益诉讼 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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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然成就与完善建议 被引量:1
19
作者 赵旭东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1期6-8,共3页
《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及时适应了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业态,为商事实践中涌现出的新问题立规立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包容性,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电子商务法》自实施以来,在保障产业发展、促... 《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及时适应了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业态,为商事实践中涌现出的新问题立规立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包容性,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电子商务法》自实施以来,在保障产业发展、促进理论研究、指引司法执法等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要积极应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促进我国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 电商平台 平台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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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商环境评估“促进市场竞争”指标的竞争法回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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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朱公欢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84-102,共19页
世界银行开启的升级版营商环境项目B-READY体系中增加了唯一的新指标“促进市场竞争”,旨在从市场竞争的法规质量、促进竞争的公共服务充分性、促进竞争的关键服务效率三个方面,系统评估经济体的可竞争水平。促进市场竞争已经成为我国... 世界银行开启的升级版营商环境项目B-READY体系中增加了唯一的新指标“促进市场竞争”,旨在从市场竞争的法规质量、促进竞争的公共服务充分性、促进竞争的关键服务效率三个方面,系统评估经济体的可竞争水平。促进市场竞争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但是“促进市场竞争”指标与我国竞争法体系存在兼容性问题。基于此,应当遵从“中国道路”的逻辑提出“促进市场竞争”指标的中国方案,分类推进“促进市场竞争”指标,同时试点并推广公平竞争指数。针对我国竞争法规制的不足,一方面要从推动国有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优化反垄断法及其实施、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保障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等方面进行指标的对标性改进;另一方面要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强竞争执法和实施竞争倡导等方面促进营商环境的综合性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B-READY项目 营商环境评估 促进市场竞争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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