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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视域下耕地生态补偿的法治化进路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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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蕊 王园鑫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3-60,共8页
耕地生态补偿的法治化契合了粮食安全和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我国尚未制定耕地生态补偿专门性法律法规,《耕地保护法(草案)》对于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设计还存在诸多疏漏,未对耕地生态补偿制度予以明晰表达。为推动耕地... 耕地生态补偿的法治化契合了粮食安全和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我国尚未制定耕地生态补偿专门性法律法规,《耕地保护法(草案)》对于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设计还存在诸多疏漏,未对耕地生态补偿制度予以明晰表达。为推动耕地保护,进而保障粮食安全及可持续发展,需要着眼于耕地生态补偿制度建构的权利基础,证成耕地生态补偿制度构造的正当性,厘定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属性特质,进而着眼于补偿请求权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监督等多维度,对耕地生态补偿予以法治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粮食安全 耕地保护 耕地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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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定位反思与规范重构 被引量:3
2
作者 李冰强 张小康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17,70,共9页
研究目的:探析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立法定位,准确把握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调整范畴,为正在制定的《耕地保护法》关于“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提供具体的立法建议。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和制度目标分析法。研究结果:(1)耕地保护补偿制... 研究目的:探析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立法定位,准确把握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调整范畴,为正在制定的《耕地保护法》关于“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提供具体的立法建议。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和制度目标分析法。研究结果:(1)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在认识论层面,耕地权利设限与补偿的法权基础模糊;在本体论层面,耕地保护补偿的内涵外延尚存争议;在价值论层面,生态供益与增益的激励属性无从彰显。(2)耕地具有资源利益和生态利益一体两面共存的属性,《耕地保护法(草案)》相关条款仍是在“资源—管制”立法理念下的产物,存在显著构造缺陷。(3)以补偿目的为基准,该制度涵盖耕地资源存续补偿与耕地生态保护补偿;以补偿属性为基准,该制度包括耕地保护填平补偿与耕地保护奖励补助。研究结论:建议通过“一般规定+具体制度群”的立法模式在《耕地保护法》中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从而实现该制度维护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目标定位、价值导向和功能预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耕地保护补偿 耕地资源存续补偿 耕地生态保护补偿 耕地发展权 生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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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视角下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执法问题研究——基于400个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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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惠建利 杨媛媛 《安徽乡村振兴研究》 2024年第1期86-96,共11页
粮食安全关乎国运民生。当前,我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对粮食安全造成一定威胁,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虽多次加大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执法力度,但执法效果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文章通过对筛选的400个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进行... 粮食安全关乎国运民生。当前,我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对粮食安全造成一定威胁,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虽多次加大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执法力度,但执法效果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文章通过对筛选的400个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当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执法仍存在执法权横向划分不明确、基层执法权纵向配置不合理、综合执法力度不足、执法队伍业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并提出明确划分执法权限、推进部门综合执法、下放行政执法权、提高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是突破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执法困境、守牢耕地红线、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因应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执法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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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均衡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的裁判规则构建 被引量:1
4
作者 李祎恒 董云帆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6-83,共8页
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解决存在司法处理态度不一、缺少统一立法规范的实践困境。根本原因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兼具身份价值和财产价值,而现有纠纷处理模式不能达成两种价值取向的均衡。鉴于此,建议适用“身份资格—房地关系”双重标... 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解决存在司法处理态度不一、缺少统一立法规范的实践困境。根本原因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兼具身份价值和财产价值,而现有纠纷处理模式不能达成两种价值取向的均衡。鉴于此,建议适用“身份资格—房地关系”双重标准的限制继承规则作为司法裁判指引,同时明确“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成员权内涵,以填补双重标准裁判规则的理论漏洞,消解新规则的内在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房地一体 价值均衡 限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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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能 被引量:1
5
作者 夏沁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5-36,213,214,共14页
经营管理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根本方式,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所需考虑的核心事项。目前学界存在职责说和权能说的分歧,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法内部出现两套相互矛盾的经营管理制度,割裂了整个组织体系。为此,应当明确“农... 经营管理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根本方式,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所需考虑的核心事项。目前学界存在职责说和权能说的分歧,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法内部出现两套相互矛盾的经营管理制度,割裂了整个组织体系。为此,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开展经营管理的职能”并非一种职责,而是一种权能。集体经济组织基于集体所有权分化而享有经营管理的权能,并且此种权能应当是一种整合性的所有权权能,相关的经营权能和管理权能并不能分别予以配置。在这一路径下,整合性的经营管理权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外连接市场主体、向内连接成员的中枢所在,权能内容包括选择经营管理方式,组织制定和执行经营管理的章程和制度、决议,以及其他日常经营管理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资产 经营管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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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性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定性 被引量:1
6
作者 张先贵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79-89,共11页
法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的准确定性,是围绕这一组织体进行科学立法的逻辑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诸多争点的背后与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之定性不到位、不明确不无关系。本着对历史的尊重、对集体产权... 法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的准确定性,是围绕这一组织体进行科学立法的逻辑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诸多争点的背后与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之定性不到位、不明确不无关系。本着对历史的尊重、对集体产权改革政策和实践的积极回应以及对现行实证法体系化效应考量等,法理上,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角色定性为社区性市场主体。在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决定了集体资产股权的初始配置宜在本集体范围内按照成员身份公平配置;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在对外转让时,受让方的持股比例和股权权能需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如此,方能妥当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社区性和市场性二者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区性 市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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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 被引量:1
7
作者 邹爱华 黄冠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30-42,共13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认标准必须既有理论解释力,又具备可操作性。探寻成员资格实质所依据的土地社会保障标准、法律行为标准和财产对价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且理论解释力不足;而以可操作性见长的户籍或者户籍优先标准、固定生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认标准必须既有理论解释力,又具备可操作性。探寻成员资格实质所依据的土地社会保障标准、法律行为标准和财产对价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且理论解释力不足;而以可操作性见长的户籍或者户籍优先标准、固定生产生活标准和综合标准,很少讨论成员资格的理论依据且其实践适用优势逐渐丧失。同时具备两项要求的现有土地权利标准,以现有土地权利的双重属性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理论基础,以土地权利证书所载家庭成员名单作为可操作的制度资源,能够实现推进成员资格确认。可行的方案是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确认证书所载的土地权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实现占多数的一般成员的资格确认,也能够解决特殊人员的资格确认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成员资格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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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衡爱民 韦姣姣 何欣雨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75-81,共7页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为视角,从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主体地位、农民意愿的表达、流转收益分配、农民经济利益和生活环境情况等方面展开分析。从权利理论视角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进行探讨,基于理论和实证...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为视角,从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主体地位、农民意愿的表达、流转收益分配、农民经济利益和生活环境情况等方面展开分析。从权利理论视角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进行探讨,基于理论和实证的研究,从健全农村土地管理法规体系、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大力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协调流转和耕地保护的关系、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失地农民 土地权益 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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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法律规则的优化研究
9
作者 王江 刘鑫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7-55,共9页
研究目的:优化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法律规则,以此推动闲置土地认定处置难的规范解决。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优化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法律规则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闲置土地法制统一和闲置土地治理实践的共同要求。(2... 研究目的:优化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法律规则,以此推动闲置土地认定处置难的规范解决。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优化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法律规则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闲置土地法制统一和闲置土地治理实践的共同要求。(2)认定规则粗疏和处置规则失当是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法律规则的关键缺失。(3)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法律规则的优化路径,一是要通过厘清认定标准的关键概念、明确认定标准的土地单位和完善认定标准的分类结构,弥补认定规则的粗疏;二是要通过设计协商处置的兜底规则和推动行政处置的过罚相当,匡正处置规则的失当。研究结论:优化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法律规则需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目标,以科学性、公正性、融贯性和可及性为导向,并结合地方立法经验完善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闲置土地 节约集约用地 无偿收回 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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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法治协同的地方图谱--《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浙江实践及法治因应》书评
10
作者 陈小君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F0002-F0002,F0003,共2页
土地是人类生存之基、发展之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关键,通过土地制度创新优化土地要素配置,盘活农村土地要素,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已... 土地是人类生存之基、发展之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关键,通过土地制度创新优化土地要素配置,盘活农村土地要素,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已成为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的基础性命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乡村振兴战略 土地制度创新 土地要素 浙江实践 基础性制度 要素配置 农业农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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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所得视域下个税费用扣除规则的再审视
11
作者 侯卓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4-162,共9页
净额所得始能课税是量能课税原则在个税法上的具体要求,费用扣除则是把握净额所得的关键。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时提高了综合所得的一般性扣除额,同时增设六类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契合净额所得课税的要求。净额所得有客观的净额所... 净额所得始能课税是量能课税原则在个税法上的具体要求,费用扣除则是把握净额所得的关键。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时提高了综合所得的一般性扣除额,同时增设六类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契合净额所得课税的要求。净额所得有客观的净额所得与主观的净额所得之分,既有一般性扣除额实为个人生活费用的表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误将其作为取得工资薪金之成本费用的逻辑谬误,进而使法律在把握客观净额所得时存在罅隙,亟待补足。同时,现行法把握主观净额所得也有不足,应构建涵盖“个人基本生活需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普通型支出增加—特殊型支出增加”的四层次扣除体系。下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时应以净额所得课税为出发点建章立制,遵循客观净额所得和主观净额所得二元进路,塑造完整的费用扣除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 量能负担 净额所得课税 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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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时空正义视阈下的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兼评《粮食安全保障法》第13条及第66 条
12
作者 李蕊 苏嵘钰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22-31,共10页
研究目的:释明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的时空正义逻辑,并从管控客体、主体及手段三个维度完善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的具体制度构造,以期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具体办法的有效制定提供理论支撑。研究方法:文本分析、规范解释、归纳演绎。研究结果:(1)... 研究目的:释明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的时空正义逻辑,并从管控客体、主体及手段三个维度完善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的具体制度构造,以期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具体办法的有效制定提供理论支撑。研究方法:文本分析、规范解释、归纳演绎。研究结果:(1)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现行规范显见客体行为设置笼统、主体义务配置不清以及手段实施规范不明问题,前述问题的本源在于不区分具体时空的刚性管控;(2)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应遵循时空正义的基础逻辑,构建分时、分区、分类的弹性管控框架,并实现“权力—权利”“义务—权利”核心规范的时空平衡。研究结论:有必要澄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的时空正义逻辑,并据此分级划定管控客体行为、动态配置管控主体义务、适度限制责任后果以及多维弥合权利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时空正义 耕地种植用途 耕地种植用途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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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耕地质量提升立法的基本逻辑及规范供给——兼论《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完善
13
作者 李蕊 王园鑫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6期95-109,共15页
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实现耕地保护“量质并重”,立法不仅要着眼于耕地数量保护,更应加强对耕地质量提升的关注。耕地质量提升立法应为我国耕地保护法治化的关键环节,《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也被《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 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实现耕地保护“量质并重”,立法不仅要着眼于耕地数量保护,更应加强对耕地质量提升的关注。耕地质量提升立法应为我国耕地保护法治化的关键环节,《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也被《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列为今年预备审议的项目。为了确保耕地质量提升立法的精准有效,有必要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检视,并在此基础上探寻立法的基本逻辑及规范供给。具体而言,我国耕地质量提升立法需要遵循法治协调性、法治互鉴性、法治时空性三个基本逻辑,并重点围绕“谁来提升”“如何提升”在法律层面进行系统阐释和制度筹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耕地保护 耕地质量提升 高标准农田 规范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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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创新
14
作者 文杰 《兰州学刊》 CSSCI 2024年第8期80-87,共8页
折价、拍卖和变卖不适合作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方式,现有的其他方式也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信托是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创新,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可行。作为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土地经营权信托的设立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以抵押权... 折价、拍卖和变卖不适合作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方式,现有的其他方式也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信托是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创新,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可行。作为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土地经营权信托的设立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以抵押权人为唯一或第一顺位受益人,并办理信托登记。受托人的权利应有所限制,即受托人不得将土地经营权以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给他人;应允许信托合同对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另行作出规定,细化受托人谨慎管理义务的要求。应设置专门的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经营管理农地的行为进行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抵押权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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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许可与入市制度的重叠竞争关系探讨——以浙江省德清县为例
15
作者 靳相木 邱芳荣 《中国土地》 2024年第4期24-26,共3页
核心提示本文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行政许可制度和第六十三条确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叠竞争关系;而通过探索建立弹性开放的入市业态准入目录制度,以... 核心提示本文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行政许可制度和第六十三条确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叠竞争关系;而通过探索建立弹性开放的入市业态准入目录制度,以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准入制度,进而推动入市实施和行政许可制度联动配套改革,可实现两种用地方式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 集体建设用地 行政许可制度 浙江省德清县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用地方式 资格准入制度 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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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权益的法治保障
16
作者 高海 颜文豪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32-140,共9页
在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及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下,保障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权益是涉农改革的关键。集体成员身份的保留,是阐释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权益保障正当依据和法律边界的前提。当前,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权益保障... 在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及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下,保障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权益是涉农改革的关键。集体成员身份的保留,是阐释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权益保障正当依据和法律边界的前提。当前,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权益保障面临权益冲突及身份认定、承包地财产权实现、承包地权益救济三大法治挑战。为此,应健全进城落户农民成员身份的认定与权益冲突的协调规则,兼顾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财产权益与保障功能的充分实现,构建以诉讼救济为兜底的多元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村振兴 进城落户 集体成员 承包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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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传承视域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研究
17
作者 申惠文 柴慧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39-46,共8页
基于中国传统家文化,农业经营将长期以家庭内部代际传承的方式进行。农户仅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主体,实质主体是分包土地时的农户成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是相对合理的农地权利代际移转方... 基于中国传统家文化,农业经营将长期以家庭内部代际传承的方式进行。农户仅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主体,实质主体是分包土地时的农户成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是相对合理的农地权利代际移转方式。然而,受制于制度惯性和思维惯性,目前司法裁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基本持否定态度。《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等均落实了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政策,规定了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设立长期的土地经营权,作为财产权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允许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和将来所有的收益,可以依法取得法定的长期土地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基于法定事由进行分割。时机成熟时,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代际传承 继承 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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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收回权的法理钩沉与制度续造
18
作者 杨青贵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4年第1期76-95,304-305,共22页
对宅基地收回权的认知不应拘泥于《土地管理法》第66条的字面意思,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公法的权力阐发逻辑,而应从历史、体系以及目的维度探寻本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由物权权能和管理权能组成。宅基地收回权作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管理权能... 对宅基地收回权的认知不应拘泥于《土地管理法》第66条的字面意思,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公法的权力阐发逻辑,而应从历史、体系以及目的维度探寻本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由物权权能和管理权能组成。宅基地收回权作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管理权能的权利转化,是“三权分置”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体现。面向权利法定要求,应以《土地管理法》第66条为基础,提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相关内容后单设宅基地收回权专条。宅基地收回权应由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组成员集体统一行使,适用情形仅限于基于集体利益需要,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关于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定,因撤销或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宅基地,非本集体农户在原有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后未获批重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且需引入“六步”程序,将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作为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生效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理权能 宅基地使用权 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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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逻辑脉络及其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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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广会 邹建永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0-123,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确定是该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集体所有权不具有共有和总有等所有权构造类型的特征,同时投资关系说和类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论都不能对农村集体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确定是该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集体所有权不具有共有和总有等所有权构造类型的特征,同时投资关系说和类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论都不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渊源进行合理解释。在民法规范语境下,应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集体所有权主体。就成员资格和成员权利的关系而言,两者相伴而生,成员资格实质上是从权利主体角度对成员权的描述,为成员权在主体面向的表达。基于此,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实质是对农民所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予以确权。我国农村传统经营方式决定了农户是基本经营单位,从逻辑上应当将家庭成员与以家庭为单位取得权益的关系确定为按份共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农户。城乡二元体制导致户籍这一本质上与成员权利取得不具因果关系的因素被纳入认定标准之中,其证明作用不应被忽视。在传统路径下,应构建以出生事实为核心、其他亲缘关系为辅助的主体判断路径,同时明确列举其他除外情形,形成正反双向的认定机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基于股权类型设置,集体固有成员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在范围上并非完全一致,未来应以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权的私法属性为目标,分阶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进行渐进性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员资格认定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经济合作社 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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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路径选择与规则建构 被引量:1
20
作者 崔艳峰 《安徽乡村振兴研究》 2024年第2期18-30,共13页
农村宅基地流转是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要内容,其路径选择与规则建构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和“福利性”决定了农村宅基地权利不能单独流转,“房地分离”理论不符合房屋与土... 农村宅基地流转是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要内容,其路径选择与规则建构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和“福利性”决定了农村宅基地权利不能单独流转,“房地分离”理论不符合房屋与土地的天然附合,“房地一体”的天然属性决定了房地权利必然一并流转,房带动地流转成为“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流转的路径选择。宅基地使用权在该流转中是一种由《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分化出来的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其应当是有偿、有期限的,类似于“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文章以浙江省象山县宅基地改革实践为基础,明确“确权是基础、赋能是核心、机制是关键、保障为根本”的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对农民宅基地流转进行规则建构和机制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宅基地流转 宅基地资格权 宅基地使用权 房地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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