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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的法律挑战及其治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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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友 徐靖仪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1-103,共13页
医疗人工智能的高效性和先进性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领域的技术创新产生了深刻影响。医疗人工智能有望使公民更好地享有健康权,并对整个公共卫生领域带来裨益,但同时也需注意医疗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远超对其监管框架的部署规划,会对个... 医疗人工智能的高效性和先进性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领域的技术创新产生了深刻影响。医疗人工智能有望使公民更好地享有健康权,并对整个公共卫生领域带来裨益,但同时也需注意医疗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远超对其监管框架的部署规划,会对个人权利和公共健康构成严重挑战,亟需法律作出相应回应。从相关当事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的保护、健康数据处理中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问责制度和归责原则等方面分析了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的法律挑战,并从明确医疗人工智能的治理原则,建立包含硬法和软法在内的初步立法框架,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监管体制等角度构思了我国医疗人工智能的治理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人工智能 自主性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 公平性和透明度 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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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住权处分权能的适用价值与立法探析
2
作者 李会勋 张琳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4-62,共9页
我国《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处分权能采取绝对禁止适用原则。承袭于罗马法的我国居住权制度以人役性的社会保障为其制度功能起点,旨在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的政策目标。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居住权出现的新模式以及... 我国《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处分权能采取绝对禁止适用原则。承袭于罗马法的我国居住权制度以人役性的社会保障为其制度功能起点,旨在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的政策目标。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居住权出现的新模式以及域外典型国家居住权制度的发展演进过程,可以发现居住权处分权能在我国有着破除限制条件的现实价值。应在居住权类型化的基础之上,从居住权的多重制度功能角度出发,采取“三编协同”——即物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衔接之立法体例,对居住权处分权能的扩张进行针对性规范。在保证原有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的前提下发挥居住权制度经济效益,为投资性居住权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凸显居住权用益物权之本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居住权转让 处分权能 投资性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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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律因应与制度创新
3
作者 吴汉东 刘鑫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1期1-10,共10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复合产品结构与自主运转功能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难题与挑战。在复合产品结构下,知识产权法律难题源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之算法与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自主运转功能下,知识产权法律挑战则呈现为生成式...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复合产品结构与自主运转功能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难题与挑战。在复合产品结构下,知识产权法律难题源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之算法与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自主运转功能下,知识产权法律挑战则呈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授权与确权问题。对此,应积极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变革,立足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与衍生内容,有针对性地展开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从而实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合理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知识产权 算法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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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视域下《民法典》赡养义务体系化之论
4
作者 何丽新 陈昊泽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64-177,共14页
《民法典》使赡养义务体系化,但相关解释论的缺失影响了赡养义务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植法律体系、立足社会现实,构建赡养义务体系解释论。以生存保障功能为起点,经由实践演进、理论沿革与条文修改,总则性赡养义务条款发展出全面性... 《民法典》使赡养义务体系化,但相关解释论的缺失影响了赡养义务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植法律体系、立足社会现实,构建赡养义务体系解释论。以生存保障功能为起点,经由实践演进、理论沿革与条文修改,总则性赡养义务条款发展出全面性内涵。将赡养理解为全面性赡养,是《民法典》赡养义务实质体系化的基础。以合理性与可行性为考量,需要界分法律性赡养与道德性赡养,且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制性赡养义务应被限制为物质性赡养。而在以被赡养人为中心的理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义务虽属次生补位性质的义务,但其履行基准不宜与子女赡养义务有所区分。有关丧偶儿媳、女婿赡养义务的条款属于权利取得条款,具有激励性、倡导性作用,其伦理基础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家庭性、道德性关系,因而其要件不宜限定为物质性要素,而应综合考虑物质性赡养、精神性赡养、照料、保护等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赡养义务 养老保障 人口老龄化 体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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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使用损失:一种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害
5
作者 李岩 唐浩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32-247,共16页
我国侵权领域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尚存争议,究其原因为损害的“差额说”导致。“差额说”由莫姆森(Mommsen)于1855年发表《利益说》一文提出,认为损害为受害人在损害事故发生后所有的财产数额与其在假设损害事故不发生的条件下应有的... 我国侵权领域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尚存争议,究其原因为损害的“差额说”导致。“差额说”由莫姆森(Mommsen)于1855年发表《利益说》一文提出,认为损害为受害人在损害事故发生后所有的财产数额与其在假设损害事故不发生的条件下应有的财产数额的差额。因受害人并未支出替代物费用,自然没有产生财产差额,故无损害的发生。莫姆森“差额说”的理论源头为罗马法上的“利益(interest)”概念,对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的否定来源于对罗马法上差额状态的误解。所谓“差额”关注的是物上利益的整体状态,而非简单的财产数额计算,因此“差额说”的真正内涵应当为侵权事件发生前后的利益变化。抽象使用利益的损失应当为一种财产性利益损失,原因有三:第一,抽象使用损失的范围可以凭借主观计算方法确定,物的抽象使用价值可以凭借“商业价值理论”获得财产价值属性,且其确定性要求并非绝对,仅需达到“相对确定”标准即可;第二,应当同等评价营利物的使用损失和自用物的抽象使用损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阻碍了权利人实现物上的使用利益,造成了受侵害人合理期待的落空,所谓财产的本质与意义不仅在于其本体,更包括利用该财产以达成人生的目的;第三,财产性利益损失的概念更加周延,避免了损害赔偿范围的盲目扩大,对抽象使用损失加以限制更契合中国特色《民法典》权益保护的理念。德国法早已承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并通过司法实务建构出一套完整的规范系统,并以“规范的损害”概念填补传统“差额说”在使用领域赔偿上的不足。“规范的损害”是与“自然的损害”相对的概念,提出损害的定义不拘泥于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受损权益在法规范评价上的重要性来决定是否具有可赔偿性。根据《民法典》设立的“获利返还”制度,加害人代受害人实现了物的抽象使用利益,这一利益根据法秩序应归属于受害人,因此这一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因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符合法规范的评价。我国《民法典》亦受德国法影响,采取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损害赔偿项目的结构,因此德国法上“规范的损害”概念对我国有可借鉴意义。与我国损害赔偿体系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规范评价的限制因素,即须满足“受损物为维系个人生活必需之物”和“可感性”要件。本文之目的即在介绍德国法上相关制度构建,并结合中国特色损害赔偿体系,为国内实务与学说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利益 抽象使用损失 差额说 规范损害 获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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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中过错的认定及对侵权责任的影响
6
作者 孙鹏 杨在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6-86,共11页
过错对判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与明确损害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就归责原则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体系衔接不畅,引发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与非个人信息处理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抑或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难题。就过错程度而言... 过错对判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与明确损害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就归责原则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体系衔接不畅,引发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与非个人信息处理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抑或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难题。就过错程度而言,非法收集、使用、获取、买卖、公开、泄露个人信息等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多为故意,过失侵权多发生于网络信息侵权及信息公开侵权;将个人信息用于刑事犯罪、商业营销及人格侵权等以个人信息为媒介侵害其他民事权益的行为,上游个人信息侵权人对下游损害承担责任以故意为要件,但上下游信息处理者之间存在合同勾连关系时,即便上游个人信息侵权人仅为过失,也需对下游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 损害赔偿 过错推定 故意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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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维度审视
7
作者 骆小春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民法典》第996条易被误读为:一是该条直接承认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不存在损害对方人格权行为,只要违约,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守约方只能通过违约之诉主张违约责任,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996条易被误读为:一是该条直接承认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不存在损害对方人格权行为,只要违约,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守约方只能通过违约之诉主张违约责任,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必须分别主张。鉴于现代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该条应当理解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但适用时,应当对该条款进行适度扩张解释,否则,“损害对方人格权”的前提致使表征精神利益实现为目的或者标的的合同在司法适用层面存在明显漏洞,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守约方无法获得完全救济。基于风险控制能力与利益衡量,“损害对方人格权”的要件应扩张至一般人格利益,当合同的履行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时,守约方可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引发精神损害的,应当以完全赔偿原则为核心限制责任竞合规则的适用。通过以上安排达到《民法典》第996条的规范意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履行利益 精神利益合同 物质性人格权 一般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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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视角下NFT虚拟财产保护
8
作者 汪振江 吴匡政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10-122,154,155,共15页
NFT因其存于网络数字空间,具虚拟性、可支配性、排他性等属性,应被认定为一种新形态的网络虚拟财产。基于学理视角下的主观权利论与现实环境下的租值耗散因素等考虑,理应适用虚拟财产理论中的权利范式,但由于现阶段虚拟财产规制并无明... NFT因其存于网络数字空间,具虚拟性、可支配性、排他性等属性,应被认定为一种新形态的网络虚拟财产。基于学理视角下的主观权利论与现实环境下的租值耗散因素等考虑,理应适用虚拟财产理论中的权利范式,但由于现阶段虚拟财产规制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且权利范式存在客体依赖等困境,故对于NFT虚拟财产保护的研究应放弃路径依赖,以功能主义范式弥合形式主义范式带来的固有困境。通过目的分析与价值衡量等手段,可将NFT财产权利转化为法定财产权利边界的解释问题,以回应对NFT虚拟财产权利保护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虚拟财产 NFT 功能主义 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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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软法治理机制及其优化适用
9
作者 许小莺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89-97,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呈现出针对乡村治理的软法进路,在诸多方面发挥了其软法内容所具有的弹性、开放性及补充性作用,是我国探索软法治理的有益尝试,但也存在软法机制未充分发挥的问题。当前,应在软法硬法互动效应的强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呈现出针对乡村治理的软法进路,在诸多方面发挥了其软法内容所具有的弹性、开放性及补充性作用,是我国探索软法治理的有益尝试,但也存在软法机制未充分发挥的问题。当前,应在软法硬法互动效应的强化、授权性的公众参与及治理信息共享等方面着手,弥补乡村振兴促进法软法机制的不足,寻求我国乡村振兴发展的软法治理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村振兴促进法 软法 硬法 治理机制 公众参与 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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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专利保护的理据与进路
10
作者 许中缘 郑煌杰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35-147,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是ChatGPT类应用的核心,基于其技术特征,现有著作权保护容易忽视其与传统算法的异同,只保护其具有差异性的代码内容。采用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会加剧算法的“不可解释性”,还会导致私人利益与公众权益的失衡。适用行业...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是ChatGPT类应用的核心,基于其技术特征,现有著作权保护容易忽视其与传统算法的异同,只保护其具有差异性的代码内容。采用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会加剧算法的“不可解释性”,还会导致私人利益与公众权益的失衡。适用行业自律保护,则易诱发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不符合市场追求效益与效率的宗旨。而以“公开换保护”的专利保护既能给予其充足的保护空间,也能规制其引发的社会风险。在专利保护体系下,应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与相关客体的差异以确定其专利客体属性,从“正向界定”与“反向排除”入手以划定专利授权范围,立足于其技术特征以修正“专利三性”审查标准,明确其可专利性规则,回应ChatGPT类应用保护的现实需求,赋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 ChatGPT 技术特征 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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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的治理逻辑:法律性质、风险类型、化解路径
11
作者 许中缘 郑煌杰 《学术交流》 2024年第2期67-79,共13页
智能合约的核心要素在于自治性,与自动化存在本质区别。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其技术特性展开分析,可将其划分为合同型、执行型和单向型。然而,这三种类型分别存在自动执行、兼容性强、去中心化的特点,极易引发一... 智能合约的核心要素在于自治性,与自动化存在本质区别。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其技术特性展开分析,可将其划分为合同型、执行型和单向型。然而,这三种类型分别存在自动执行、兼容性强、去中心化的特点,极易引发一系列交易与安全风险。从法律制度层面予以回应,应明确代码与法律的界限,基于场景划分“强”与“弱”型智能合约,以纾解自动执行条款引发的强制执行风险;确立事先审查机制,确定事后责任主体,以缓解一般条款引发的交易损失风险;建立“弱中心化”平台,明确监管部门权限,以消解去中心化交易条款的监管缺位风险,从而发挥智能合约的科技附加值,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安全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合约 自治性 自动执行 去中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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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边界——以美国“恶名市场名单”构陷微信为切入点
12
作者 黄玉烨 柏依洋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77-87,共11页
美国“恶名市场名单”报告以微信被用于售假链条的环节中为由,无端构陷其整体属于电商生态系统并苛责其承担过重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这既给我国相关企业招致过度关注和不当监管,也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声誉造成不应有的负面... 美国“恶名市场名单”报告以微信被用于售假链条的环节中为由,无端构陷其整体属于电商生态系统并苛责其承担过重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这既给我国相关企业招致过度关注和不当监管,也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声誉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实际上,与传统的单一型平台不同,以微信为代表的混合型平台创造性地将多种类型的功能和服务聚合为一体,在本质上属于混合型平台,其知识产权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具体功能模块的性质和特征予以类型化分析。在框定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边界时,必须冲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碎片化以及知识产权注意义务模糊性的困境。一方面,要严格遵循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应然逻辑,重点考察混合型平台内各功能服务模块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要坚持秉承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理念思路,以分级分类理念、包容审慎理念和利益平衡理念为视角认真审视侵权责任边界之划定是否科学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型平台 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 注意义务 恶名市场名单 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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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征用)评注
13
作者 高飞 贾怀愉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81-91,共11页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系征用规范。征用是单方行政行为,旨在实现公共利益,征用权的行使须以“紧急需要”为前置条件。现行法关于征用人的表述极为混乱,司法实践中对于征用人的认定更为复杂,以致影响到对征用纠纷的正确处理。被征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系征用规范。征用是单方行政行为,旨在实现公共利益,征用权的行使须以“紧急需要”为前置条件。现行法关于征用人的表述极为混乱,司法实践中对于征用人的认定更为复杂,以致影响到对征用纠纷的正确处理。被征用人为“组织、个人”,其应承担相应的配合义务,但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鉴于征用具有紧迫性,征用程序较为简单。征用的对象是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生活必需品与公共设施、文物应当免于征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征用人应当对被征用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且实施征用后无论是否造成被征用财产毁损、灭失,征用人均应当对被征用人予以补偿。被征用人对征用决定及征用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中被征用人应当对行政征用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行使征用权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征用人无法举证时,则由该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征用 征用人 被征用人 征用对象 征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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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适用与实施
14
作者 何炼红 戴欣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64-76,共13页
过滤技术发展在促进网络版权治理的同时引起“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困境,以及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之争议。过滤义务本质上是注意义务的延伸,设立过滤义务有助于约束平台权利滥用、发挥治理优势,规制自发过滤行为。具体适用过滤... 过滤技术发展在促进网络版权治理的同时引起“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困境,以及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之争议。过滤义务本质上是注意义务的延伸,设立过滤义务有助于约束平台权利滥用、发挥治理优势,规制自发过滤行为。具体适用过滤义务时,应针对大型信息存储与发布服务提供商的特定内容,制定明确合理的过滤标准并采取分类过滤措施。为保障过滤义务有效实施,应建立与“通知—删除”规则的体系衔接机制、类型化成本分担补偿机制,以及算法运行全流程人机联合审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分类适用 衔接机制 补偿机制 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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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的表达性及法律责任探讨
15
作者 高荣林 《社会科学动态》 2024年第4期59-64,共6页
好友彼此点赞维系了相互间的社交礼仪,也满足了其心理需求,已成为社交媒体使用者的一种习惯或一种文化。但点赞有风险,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有的国家将点赞行为视为宪法意义上的言论表达行为。点赞侵犯人格权的言论,或点赞宣扬仇恨、恐... 好友彼此点赞维系了相互间的社交礼仪,也满足了其心理需求,已成为社交媒体使用者的一种习惯或一种文化。但点赞有风险,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有的国家将点赞行为视为宪法意义上的言论表达行为。点赞侵犯人格权的言论,或点赞宣扬仇恨、恐怖主义言论等,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甚至行政或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点赞 言论自由 侵权 仇恨言论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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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困境及应对
16
作者 易玲 纪孟汝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53-63,共11页
步入数字时代,随着技术与经济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与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既回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 步入数字时代,随着技术与经济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与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既回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利益平衡需求相契合。现阶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权利主体模糊、权利客体形态复杂、权利内容不清及权利交易不畅的现实困境。对此,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承与发展,可以从明晰相关权利主体、构建分层保护体系、廓清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边界及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入手,破解当前的保护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 保护与传承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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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基于471542个案例的实证分析
17
作者 罗欢平 侯澳 《武陵学刊》 2024年第2期77-87,共11页
《民法典》实施后,“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现状反映出诸多问题:民事习惯的抽象性、地域性与多样性,导致其司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非普适性和复杂性;民事习惯认定与识别机制欠缺,对生活习惯构成要件认定不一,对交易习惯更是回避了其识别... 《民法典》实施后,“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现状反映出诸多问题:民事习惯的抽象性、地域性与多样性,导致其司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非普适性和复杂性;民事习惯认定与识别机制欠缺,对生活习惯构成要件认定不一,对交易习惯更是回避了其识别过程;在具体适用上,生活习惯的适用存在强烈的保守主义倾向而交易习惯的适用则呈现出法官的较大裁量权,此外,论证过程隐晦、举证规则不明也是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缓解民事习惯在司法适用中的窘迫处境,应加快推进有关民事习惯的指导性案例建设、构建司法识别机制并明确民事习惯的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习惯 生活习惯 交易习惯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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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法定代表人的“权责核心”地位及其纯化
18
作者 黄晓林 徐付波 《大连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65-73,共9页
我国施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由一名自然人掌握公司的对外代表权和内部经营管理权,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权力与责任的核心”地位。法定代表人的这一法律地位不但与公司治理的分权制衡理念相悖,而且引发争夺公司控制权、法定代... 我国施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由一名自然人掌握公司的对外代表权和内部经营管理权,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权力与责任的核心”地位。法定代表人的这一法律地位不但与公司治理的分权制衡理念相悖,而且引发争夺公司控制权、法定代表人变更、越权代表等纠纷,危及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公司立法应当回应实践要求,摆脱“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代表说”下“同一人格”理论的影响,明确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思表达机关的法律地位与义务,赋予公司选择单一或多元代表模式的自治空间,基于委托关系完善法定代表人退出机制,通过登记公示技术使公司对代表权的限制发生对抗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公司自治 权责核心 同一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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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技术的失控风险与法律规制
19
作者 田宏杰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12-21,共10页
AI换脸技术在社交媒体上愈益广泛使用,很多网络用户将其作为娱乐新方式,从而有可能引发一系列失控风险。相比于欧盟、美国等侧重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予以规制,我国法律认为,根据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AI换脸视频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 AI换脸技术在社交媒体上愈益广泛使用,很多网络用户将其作为娱乐新方式,从而有可能引发一系列失控风险。相比于欧盟、美国等侧重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予以规制,我国法律认为,根据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AI换脸视频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个人信息以及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滥用AI换脸实施诈骗、盗窃、制造淫秽物品等,则可能违反刑法。根据中国互联网实际,区分AI换脸视频的不同应用场景,分析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为AI换脸技术的合理发展提供合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换脸 侵权风险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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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能力证成与实现路径
20
作者 赵小芹 秦瑞鑫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33-39,共7页
我国“三农”领域基础法律制度是“三农”法治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但在回应建设高效农村市场、健全统一市场规则和制度体系方面仍显不足。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我国农村市场中占据绝对多数的生产经营主体,其市场退出机制至今仍处于缺... 我国“三农”领域基础法律制度是“三农”法治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但在回应建设高效农村市场、健全统一市场规则和制度体系方面仍显不足。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我国农村市场中占据绝对多数的生产经营主体,其市场退出机制至今仍处于缺位状态,一旦陷入债务危机,则难以顺利退出市场。因而,有必要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能力问题进行证成,探讨其破产能力的实现路径。对此,一方面应从经济学理论维度、国家政策维度与法学维度,论证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破产能力;另一方面,应在公法视域下,确定赋予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能力的基本遵循,探寻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的立法模式,明确《个人破产法》中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适用规则的特殊性以及农户破产后的土地经营权处置,全面保障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承包经营户 破产能力 个人破产 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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