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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及押金制度的规则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1
作者 李建伟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3期18-20,共3页
一、规则确立的背景及目的消费模式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更新迭代,以预付式消费和押金制度为代表的创新型消费模式作为市场自主设计的产物,因符合需求而迅速扩张,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野蛮生长”的问题。相较于传统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与... 一、规则确立的背景及目的消费模式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更新迭代,以预付式消费和押金制度为代表的创新型消费模式作为市场自主设计的产物,因符合需求而迅速扩张,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野蛮生长”的问题。相较于传统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与押金制度共有的特点是消费者依约将一定资金预先放置于经营者处。如此,无论是为了此后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抑或担保,消费者均让渡了对资金的控制权而过度依赖于经营者后续的诚信履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模式 控制权 押金制度 给付义务 自主设计 预付式消费 过度依赖 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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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新质生产力:数据要素资产化的法律配置
2
作者 许中缘 郑煌杰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6-146,F0003,共12页
数据要素资产化是数据要素市场形成的前提。数据要素具备虚拟替代性、多元共享性、跨界融合性,其转变为数据资产的关键在于,能被拥有或控制、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以及能够得到可靠计量。在此基础上,数据资产可以培养新质劳动力、孕育新... 数据要素资产化是数据要素市场形成的前提。数据要素具备虚拟替代性、多元共享性、跨界融合性,其转变为数据资产的关键在于,能被拥有或控制、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以及能够得到可靠计量。在此基础上,数据资产可以培养新质劳动力、孕育新质劳动对象、催生新质劳动资料,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质态。当前数据要素在资产化进程中,面临着权属界定不明确、安全保障不充足、会计确认不清晰、合规审查不完备之现实困境,阻碍数据资产乘积效应的发挥。故而,应立足于实际,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从“赋权”向“行为”转变,调整数据资产权益分配模式;完善数据资产保护体系,优化隐私数据评估机制;细化数据资产的价值计量与列示披露标准;基于数据来源与利用层面,改进数据资产合规审查机制。以此确保数据要素资产化在国家经济转型中发挥正向驱动作用,有效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数据要素 数据资产 数据安全 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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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的新兴权利
3
作者 李玉虎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91-109,共19页
数字经济不仅改变了传统生产服务模式下的消费品范围、消费场景与消费方式,而且拓宽了消费者群体。但是,源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消费者立法已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者保护。由于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对消费者概念的模糊化处理,使... 数字经济不仅改变了传统生产服务模式下的消费品范围、消费场景与消费方式,而且拓宽了消费者群体。但是,源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消费者立法已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者保护。由于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对消费者概念的模糊化处理,使得既有消费者权利体系难以覆盖数字经济场景下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由此引发构建消费者新兴权利的需要。可将传统消费者概念扩展到数字消费者,并引入消费者信息权、消费者数据权、消费者评价权、消费者删除权等与数字经济和数字消费密切关联的权利,从而规范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字消费者 消费者权利 新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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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律因应与制度创新 被引量:16
4
作者 吴汉东 刘鑫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1期1-10,共10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复合产品结构与自主运转功能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难题与挑战。在复合产品结构下,知识产权法律难题源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之算法与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自主运转功能下,知识产权法律挑战则呈现为生成式...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复合产品结构与自主运转功能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难题与挑战。在复合产品结构下,知识产权法律难题源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之算法与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自主运转功能下,知识产权法律挑战则呈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授权与确权问题。对此,应积极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变革,立足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与衍生内容,有针对性地展开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从而实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合理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知识产权 算法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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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的法律挑战及其治理 被引量:9
5
作者 石佳友 徐靖仪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1-103,共13页
医疗人工智能的高效性和先进性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领域的技术创新产生了深刻影响。医疗人工智能有望使公民更好地享有健康权,并对整个公共卫生领域带来裨益,但同时也需注意医疗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远超对其监管框架的部署规划,会对个... 医疗人工智能的高效性和先进性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领域的技术创新产生了深刻影响。医疗人工智能有望使公民更好地享有健康权,并对整个公共卫生领域带来裨益,但同时也需注意医疗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远超对其监管框架的部署规划,会对个人权利和公共健康构成严重挑战,亟需法律作出相应回应。从相关当事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的保护、健康数据处理中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问责制度和归责原则等方面分析了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的法律挑战,并从明确医疗人工智能的治理原则,建立包含硬法和软法在内的初步立法框架,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监管体制等角度构思了我国医疗人工智能的治理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人工智能 自主性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 公平性和透明度 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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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企业数据资产“确权”的三重维度 被引量:7
6
作者 杨东 高一乘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3-93,共11页
从数据资源化到数据资产化的跨越既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节点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机遇。数据资产化为数据流通拓宽了渠道,通过明晰数据产权边界和降低数据交易成本的方式优化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数据资产既具有资产的普遍性,也具有数据... 从数据资源化到数据资产化的跨越既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节点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机遇。数据资产化为数据流通拓宽了渠道,通过明晰数据产权边界和降低数据交易成本的方式优化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数据资产既具有资产的普遍性,也具有数据要素的特殊性,重新明确企业数据资产的定义是实现数据价值的应有之义。“创设-控制-交易”三重维度分别是指通过数据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等方式创设数据产权,通过政策拟制“动态控制”降低企业数据交易成本,通过优化数据收益分配制度促进企业数据流通正向循环。三重维度弥合不同领域内数据规则之间的鸿沟,确保数据政策的一致性,继而破除数据交易的桎梏,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 新质生产力 数据二十条 产权理论 共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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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声音权益的法律保护模式 被引量:5
7
作者 王利明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3-20,共18页
声音具有独特性,是自然人身份识别与社会交往的媒介。比较法上主要通过公开权、一般人格权、独立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等模式对声音权益予以保护。公开权模式仅保护声音的经济价值、弱化其人格权属性。声音虽然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关联,但其... 声音具有独特性,是自然人身份识别与社会交往的媒介。比较法上主要通过公开权、一般人格权、独立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等模式对声音权益予以保护。公开权模式仅保护声音的经济价值、弱化其人格权属性。声音虽然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关联,但其主要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人格权在具体化过程中也面临保护对象与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承认声音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类型,而对声音权益采取了法定的独立人格利益保护模式,是更为简明、清晰的制度安排。声音权益虽不属于具体人格权,但作为一项人格利益可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声音权益 人格利益 公开权 一般人格权 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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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困境及应对 被引量:6
8
作者 易玲 纪孟汝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2期53-63,共11页
步入数字时代,随着技术与经济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与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既回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 步入数字时代,随着技术与经济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与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既回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利益平衡需求相契合。现阶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权利主体模糊、权利客体形态复杂、权利内容不清及权利交易不畅的现实困境。对此,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承与发展,可以从明晰相关权利主体、构建分层保护体系、廓清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边界及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入手,破解当前的保护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 保护与传承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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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专利保护的理据与进路 被引量:3
9
作者 许中缘 郑煌杰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35-147,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是ChatGPT类应用的核心,基于其技术特征,现有著作权保护容易忽视其与传统算法的异同,只保护其具有差异性的代码内容。采用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会加剧算法的“不可解释性”,还会导致私人利益与公众权益的失衡。适用行业...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是ChatGPT类应用的核心,基于其技术特征,现有著作权保护容易忽视其与传统算法的异同,只保护其具有差异性的代码内容。采用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会加剧算法的“不可解释性”,还会导致私人利益与公众权益的失衡。适用行业自律保护,则易诱发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不符合市场追求效益与效率的宗旨。而以“公开换保护”的专利保护既能给予其充足的保护空间,也能规制其引发的社会风险。在专利保护体系下,应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与相关客体的差异以确定其专利客体属性,从“正向界定”与“反向排除”入手以划定专利授权范围,立足于其技术特征以修正“专利三性”审查标准,明确其可专利性规则,回应ChatGPT类应用保护的现实需求,赋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 ChatGPT 技术特征 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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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的治理逻辑:法律性质、风险类型、化解路径 被引量:2
10
作者 许中缘 郑煌杰 《学术交流》 CSSCI 2024年第2期67-79,共13页
智能合约的核心要素在于自治性,与自动化存在本质区别。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其技术特性展开分析,可将其划分为合同型、执行型和单向型。然而,这三种类型分别存在自动执行、兼容性强、去中心化的特点,极易引发一... 智能合约的核心要素在于自治性,与自动化存在本质区别。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其技术特性展开分析,可将其划分为合同型、执行型和单向型。然而,这三种类型分别存在自动执行、兼容性强、去中心化的特点,极易引发一系列交易与安全风险。从法律制度层面予以回应,应明确代码与法律的界限,基于场景划分“强”与“弱”型智能合约,以纾解自动执行条款引发的强制执行风险;确立事先审查机制,确定事后责任主体,以缓解一般条款引发的交易损失风险;建立“弱中心化”平台,明确监管部门权限,以消解去中心化交易条款的监管缺位风险,从而发挥智能合约的科技附加值,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安全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合约 自治性 自动执行 去中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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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中过错的认定及对侵权责任的影响 被引量:1
11
作者 孙鹏 杨在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6-86,共11页
过错对判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与明确损害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就归责原则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体系衔接不畅,引发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与非个人信息处理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抑或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难题。就过错程度而言... 过错对判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与明确损害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就归责原则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体系衔接不畅,引发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与非个人信息处理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抑或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难题。就过错程度而言,非法收集、使用、获取、买卖、公开、泄露个人信息等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多为故意,过失侵权多发生于网络信息侵权及信息公开侵权;将个人信息用于刑事犯罪、商业营销及人格侵权等以个人信息为媒介侵害其他民事权益的行为,上游个人信息侵权人对下游损害承担责任以故意为要件,但上下游信息处理者之间存在合同勾连关系时,即便上游个人信息侵权人仅为过失,也需对下游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 损害赔偿 过错推定 故意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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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维度审视 被引量:1
12
作者 骆小春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民法典》第996条易被误读为:一是该条直接承认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不存在损害对方人格权行为,只要违约,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守约方只能通过违约之诉主张违约责任,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996条易被误读为:一是该条直接承认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不存在损害对方人格权行为,只要违约,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守约方只能通过违约之诉主张违约责任,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必须分别主张。鉴于现代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该条应当理解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但适用时,应当对该条款进行适度扩张解释,否则,“损害对方人格权”的前提致使表征精神利益实现为目的或者标的的合同在司法适用层面存在明显漏洞,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守约方无法获得完全救济。基于风险控制能力与利益衡量,“损害对方人格权”的要件应扩张至一般人格利益,当合同的履行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时,守约方可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引发精神损害的,应当以完全赔偿原则为核心限制责任竞合规则的适用。通过以上安排达到《民法典》第996条的规范意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履行利益 精神利益合同 物质性人格权 一般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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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多重转让中的责任承担——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为中心 被引量:1
13
作者 王利明 霍帅甫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3期1-13,共13页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债务人在明知受让人最先通知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受让人履行才能免责,这就在客观上确立了通知优先规则;让与人违反对受让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继...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债务人在明知受让人最先通知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受让人履行才能免责,这就在客观上确立了通知优先规则;让与人违反对受让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和请求让与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完成继续履行或者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该通知优先规则并非完全作为的受让人权利顺位规则,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需要证明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存在在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向恶意的在后通知的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50条第1款第2句第2分句但书不应适用于应收账款债权多重转让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多重转让 通知 债务人明知 受让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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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评注:理论基础与愿景使命 被引量:1
14
作者 朱晓喆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1-47,共17页
当代对于大陆法系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律评注兴起于德国。典型的法律评注作品根据法典的结构和顺序展开法律的逐条评释,以解释说明现行法及其适用为目的。与此不同,法学教科书以阐述法学基本原理为宗旨,侧重学术讨论;立法释义书以说明立法... 当代对于大陆法系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律评注兴起于德国。典型的法律评注作品根据法典的结构和顺序展开法律的逐条评释,以解释说明现行法及其适用为目的。与此不同,法学教科书以阐述法学基本原理为宗旨,侧重学术讨论;立法释义书以说明立法目的为主,但缺少司法裁判规则的整理和归纳。一部理想的法律评注,应当汇集和整合制定法、法学理论和司法裁判,体系地反映现行法的状况。法律评注与法教义学具有同构共生的关系,是法教义学的重要载体。法律评注比法教义学更加依赖实证法,当代编撰中国民法典评注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编撰中国民法典评注应当融合法教义学与司法实务,注重体系思维与论题思维的互补。民法典评注的完成,将对我国民法教学事业和民法学术话语体系的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今信息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时代,法律评注在专业分析、知识创新、价值判断等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暂时不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律评注 法教义学 话语体系 法律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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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2
15
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32-52,共21页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必作特别规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和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恶意民事诉讼责任纠纷”案由,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即“侵权责任纠纷”确定案由。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构成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并结合恶意民事诉讼的特点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84条、第1182条和第1183条第1款等规定的方法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民事诉讼 一般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 类型化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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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边界——以美国“恶名市场名单”构陷微信为切入点 被引量:1
16
作者 黄玉烨 柏依洋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2期77-87,共11页
美国“恶名市场名单”报告以微信被用于售假链条的环节中为由,无端构陷其整体属于电商生态系统并苛责其承担过重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这既给我国相关企业招致过度关注和不当监管,也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声誉造成不应有的负面... 美国“恶名市场名单”报告以微信被用于售假链条的环节中为由,无端构陷其整体属于电商生态系统并苛责其承担过重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这既给我国相关企业招致过度关注和不当监管,也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声誉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实际上,与传统的单一型平台不同,以微信为代表的混合型平台创造性地将多种类型的功能和服务聚合为一体,在本质上属于混合型平台,其知识产权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具体功能模块的性质和特征予以类型化分析。在框定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边界时,必须冲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碎片化以及知识产权注意义务模糊性的困境。一方面,要严格遵循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应然逻辑,重点考察混合型平台内各功能服务模块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要坚持秉承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理念思路,以分级分类理念、包容审慎理念和利益平衡理念为视角认真审视侵权责任边界之划定是否科学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型平台 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 注意义务 恶名市场名单 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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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转让的制度沿革、司法裁判与实践创新 被引量:2
17
作者 韩宁 《河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7-77,共11页
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转让的制度沿革经历了从允许到限制的转变,体现了政府政策的强制驱动和利益诱导的结合。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转让的司法裁判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农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农房时,法院一般会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但... 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转让的制度沿革经历了从允许到限制的转变,体现了政府政策的强制驱动和利益诱导的结合。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转让的司法裁判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农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农房时,法院一般会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但司法政策又为宅基地改革预留了政策空间,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在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转让的实践创新中,国家并没有直接废除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限制转让的既有路径,径行允许转让,而是秉持审慎原则,独辟蹊径。试点地区宅基地使用权依托农房转让下受让人范围拓展,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衔接,与宅基地资格权退出耦合及与宅基地入股、合作打通,均体现了对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受限的克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农房 房地一体 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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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适用与实施 被引量:1
18
作者 何炼红 戴欣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2期64-76,共13页
过滤技术发展在促进网络版权治理的同时引起“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困境,以及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之争议。过滤义务本质上是注意义务的延伸,设立过滤义务有助于约束平台权利滥用、发挥治理优势,规制自发过滤行为。具体适用过滤... 过滤技术发展在促进网络版权治理的同时引起“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困境,以及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之争议。过滤义务本质上是注意义务的延伸,设立过滤义务有助于约束平台权利滥用、发挥治理优势,规制自发过滤行为。具体适用过滤义务时,应针对大型信息存储与发布服务提供商的特定内容,制定明确合理的过滤标准并采取分类过滤措施。为保障过滤义务有效实施,应建立与“通知—删除”规则的体系衔接机制、类型化成本分担补偿机制,以及算法运行全流程人机联合审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分类适用 衔接机制 补偿机制 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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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应用的科技伦理与法治化建设 被引量:1
19
作者 陈兵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66-70,共5页
人工智能在众多行业领域掀起颠覆性革新的同时,也在科技伦理方面引发了一些争议与忧虑。科技伦理治理既要把握科技发展规律,又要防止科技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应聚焦人工智能发展应用面临的数据隐私、算法偏见和责... 人工智能在众多行业领域掀起颠覆性革新的同时,也在科技伦理方面引发了一些争议与忧虑。科技伦理治理既要把握科技发展规律,又要防止科技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应聚焦人工智能发展应用面临的数据隐私、算法偏见和责任规则等科技伦理挑战,在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同时,完善数据保护与隐私立法,优化算法设计与公平性审查,提高人工智能决策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明确责任主体,提高监管水平,防范和规制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科技伦理 科技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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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技术的失控风险与法律规制 被引量:1
20
作者 田宏杰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12-21,共10页
AI换脸技术在社交媒体上愈益广泛使用,很多网络用户将其作为娱乐新方式,从而有可能引发一系列失控风险。相比于欧盟、美国等侧重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予以规制,我国法律认为,根据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AI换脸视频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 AI换脸技术在社交媒体上愈益广泛使用,很多网络用户将其作为娱乐新方式,从而有可能引发一系列失控风险。相比于欧盟、美国等侧重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予以规制,我国法律认为,根据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AI换脸视频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个人信息以及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滥用AI换脸实施诈骗、盗窃、制造淫秽物品等,则可能违反刑法。根据中国互联网实际,区分AI换脸视频的不同应用场景,分析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为AI换脸技术的合理发展提供合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换脸 侵权风险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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