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3,710篇文章
< 1 2 250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律解释 被引量:6
1
作者 于海纯 陈润恺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2期21-30,共10页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数据资源从单纯的信息载体转变为独立的价值来源,开始出现财产属性。但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技术依附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信息权益与权利保护范式难以适用。数据资源的价值源于对数据的控制状态,这并非...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数据资源从单纯的信息载体转变为独立的价值来源,开始出现财产属性。但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技术依附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信息权益与权利保护范式难以适用。数据资源的价值源于对数据的控制状态,这并非实体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法律上应解释为“持有主体合法控制数据资源并免受非法干扰和攻击的利益”。持有利益受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应采用行为主义保护模式,通过侵权法一般条款进行救济。持有主体则应根据具体数据类型遵守相应的行为标准。此外,个人信息数据的相关规则是基于风险防范的考量,对数据所携带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个人信息主体属于数据来源者而非数据资源持有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资源持有权 利益保护 行为主义
下载PDF
《民法典》居住权的三层构造之解释论 被引量:3
2
作者 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9-192,共14页
《民法典》居住权呈现出结构化、层次性和价值多元的特质,但其制度设计未适当提取公因式,有待透过宽松的解释立场,完善和充实其三层法律构造的具体细节。《民法典》第366-370条形成第一层构造中的合同居住权,对其主体、客体、权能、消... 《民法典》居住权呈现出结构化、层次性和价值多元的特质,但其制度设计未适当提取公因式,有待透过宽松的解释立场,完善和充实其三层法律构造的具体细节。《民法典》第366-370条形成第一层构造中的合同居住权,对其主体、客体、权能、消灭事由应该采取文义解释、目的性扩张、目的解释及体系解释等不同解释方法,在恪守物权法定原则之外有效保护契约自由。《民法典》第371条形成第二层构造中的遗嘱居住权,其在设立方式与形式、继承与转让、登记效力等方面,参照适用合同居住权规则的空间非常有限,法律适用机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第1090条等形成第三层构造中的法定居住权和裁判居住权,于其类型化的基础上,需要朝具体化的方向填补漏洞。从而,促进居住权在我国的规范体系化和内容本土化之成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居住权 遗嘱居住权 法定居住权 裁判居住权 解释论
下载PDF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法律机制研究 被引量:1
3
作者 阎其华 邢晓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99-104,共6页
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在农村宅基地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财产权及加强宅基地的财产属性具有重要作用。在改革试点工作中,J省Y区成效显著,但也反映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面临立法不健全、资金压力大、缺乏... 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在农村宅基地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财产权及加强宅基地的财产属性具有重要作用。在改革试点工作中,J省Y区成效显著,但也反映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面临立法不健全、资金压力大、缺乏退出后长效保障机制等实践困境。构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是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关键点,也是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堵点与痛点。对此,应当从完善立法、拓宽资金来源、加强社会保障等方面入手,探索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的可行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改革 宅基地使用权 退出制度
下载PDF
基于身份关系协议的物权变动对民法典物权编的参照适用
4
作者 王雷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3-162,共10页
身份法回归民法是必要的和有益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身份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巨细无遗,身份关系协议存在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空间,身份关系协议还可能变通适用物权变动公示规则、强制执行顺位规则等。《民法典》合同编、物权... 身份法回归民法是必要的和有益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身份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巨细无遗,身份关系协议存在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空间,身份关系协议还可能变通适用物权变动公示规则、强制执行顺位规则等。《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等财产法规则也从来都不是简单适用于身份关系领域,而是要充分尊重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财产法规则能够兜住身份关系协议及相应物权变动法律适用的“底”,成为身份法领域的开放法源。婚姻财产关系离不开《民法典》物权编,但也不是直接适用或者补充适用物权编。应该区分身份关系协议所引发物权变动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在身份关系协议的内部法律效力判断上应秉持适当的谦抑性,宜适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因夫妻身份关系协议,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该协议生效时在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未经法定公示方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基于夫妻身份关系协议的物权变动对民法典物权编物权变动公示制度是“参照适用”而非“直接适用”或者“补充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关系协议 物权变动 内外有别 参照适用 身份共同体 民法典
下载PDF
民行交叉视域下居住权与抵押权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5
作者 骆小春 王维茗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137-153,共17页
为尽可能避免居住权对抵押权实现的不利影响,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前置条件及其消极法律后果。这类规则既缺乏上位法依据,亦难与既有民法体系兼容,甚至已僭越了行政权合理介入... 为尽可能避免居住权对抵押权实现的不利影响,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前置条件及其消极法律后果。这类规则既缺乏上位法依据,亦难与既有民法体系兼容,甚至已僭越了行政权合理介入物权的权力半径,不具备增设限制性条款的可行性。考虑到抵押权人及行政机关的风险防范与特殊利益,居住权与抵押权的权利冲突与协调应回归民法的私益对抗范畴,排除与民法规范相悖的绝对限制性规则,允许当事人在相对限制的界限内自主分配各自所应承担的风险并在一定条件下赋予抵押权人防御性救济权,减少抵押权人对居住权的抵触心理。为了发挥当事人之约定应有的对抗性效力,需辅之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特殊约定记载义务与风险提示义务,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机构的事前风险预警机制,从根本上消解居住权与抵押权的权利冲突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行交叉 权利冲突与协调 居住权 限制性条款 公权干预 私益保护
下载PDF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
6
作者 高圣平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202-205,共4页
法答网问题:混合担保中,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引言债权人为强化其债权,就同一债权采取多重担保者不在少数,既可能有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也可能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其中,债务人提供的担... 法答网问题:混合担保中,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引言债权人为强化其债权,就同一债权采取多重担保者不在少数,既可能有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也可能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其中,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仅限于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形式;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既可以是人的担保(此时的第三人又称保证人),也可以是物的担保(此时的第三人又称物上保证人)。就同一债权并存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情形,即为混合担保。此种情形之下,担保人之一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是否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是理论与实务中的一大争议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 担保责任 混合担保 追偿权 担保人 争议问题 债务人
下载PDF
破产止息规则之反思与重构
7
作者 张善斌 翟宇翔 《兰州学刊》 CSSCI 2024年第6期106-116,共11页
利息是资金使用的对价,债务人对资金的使用不因陷入破产而停止,破产受理后利息仍然产生。破产程序不改变实体权利的核心内容,因而破产受理后利息仍然存在,只是不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担保责任从属于实体债权,而实体债权不因破... 利息是资金使用的对价,债务人对资金的使用不因陷入破产而停止,破产受理后利息仍然产生。破产程序不改变实体权利的核心内容,因而破产受理后利息仍然存在,只是不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担保责任从属于实体债权,而实体债权不因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定而被削减。同时,由担保人承担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与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一致,是对担保制度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的维护。因此,《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2条关于担保人不承担破产受理后利息之规定缺乏法理基础,且有突破《民法典》规定、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应予以纠正。《企业破产法》应摒弃破产止息规则而设立劣后债权制度,将破产受理后的利息纳入劣后债权之中,并规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实质合并破产时利息的计算时间等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止息 担保责任 劣后债权 担保从属性 担保债权
下载PDF
附着物担保权冲突之解决方案
8
作者 庄加园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18-42,共25页
传统添附制度中,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将导致原动产所有权消灭,无法满足动产担保交易的实践需要。根据交易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动产担保物权应延伸于附着物,非典型担保亦应同样延续。由此,不动产附着物有必要作为独立分类,以便同时负担动产担... 传统添附制度中,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将导致原动产所有权消灭,无法满足动产担保交易的实践需要。根据交易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动产担保物权应延伸于附着物,非典型担保亦应同样延续。由此,不动产附着物有必要作为独立分类,以便同时负担动产担保权和不动产担保权。附着物在客观方面需要考察动产移除是否会造成不动产的物理损害,而不考虑整体功能性的影响。附着的主观方面需要探究当事人的意思,综合考虑附着物性质、当事人关系、附着的程度和目的等因素。在动产担保缺乏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有必要平衡交易人信赖与动产担保延伸的需求,允许善意第三人在附着物上取得物权。出于交易稳定性与可预测性的考虑,附着物上延伸的动产担保有必要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购置物担保权人若在宽限期内登记,其超级优先权可构成登记顺位原则的例外。若是建筑物抵押权人旨在以完工后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则其抵押权优先于购置款担保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着物 不动产附合 担保物权延伸 附着物登记 购置款担保
下载PDF
商品房买卖消费者物权期待权适用困境与纾解
9
作者 马开轩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5期21-30,共10页
为解决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生存利益与房地产企业其他债权人财产利益保护失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物权期待权理论融入司法解释。然而该理论不仅有悖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而且受制于物权公示制度。囿于主体认定标准、生存权界定标... 为解决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生存利益与房地产企业其他债权人财产利益保护失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物权期待权理论融入司法解释。然而该理论不仅有悖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而且受制于物权公示制度。囿于主体认定标准、生存权界定标准、后续保护措施欠缺等,该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适用逻辑。对此应当对《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予以实质化解释,以此完善“用于居住”“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住房”和“支付价款比例”的判定标准,并对消费者科以合理审查义务,同时法律还应完善排除强制执行后的所有权确权与登记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消费者 物权期待权 现实困境 利益平衡
下载PD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困境破解
10
作者 王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4期1-13,共13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有必要从制度阐释、制度评价和制度完善三个层面依次进行。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范内涵,即区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有必要从制度阐释、制度评价和制度完善三个层面依次进行。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范内涵,即区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前者作为所有权归属主体,后者作为所有权行使主体。在主体多元、关系复杂的制度设计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权限不清、定位不明、能力不足的三重困境。以“代表说”为基础,塑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法律关系,发掘代表的制度价值并予以完善。在组织权限方面,应消除集体产权“折股量化”范围限制的影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全权管理;在法律定位上,从成员构成方面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的资质,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异化为以股权投资为基础的一般农业经营主体;在组织能力上,着重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效率,并从资产收益取得和分配规则上充实其收入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表 农民集体 集体所有权
下载PDF
委托代持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11
作者 高圣平 陈南成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123-136,共14页
在特定的交易模式中,担保物权可由他人代为持有。为使金融交易方式更加灵活便捷,应缓和担保物权设立上的从属性,允许为将来债权提供担保,在担保物权可得实现之时,主债权真实存在即可。在权利归属认定中,法院不宜恪守于权利登记内容,在... 在特定的交易模式中,担保物权可由他人代为持有。为使金融交易方式更加灵活便捷,应缓和担保物权设立上的从属性,允许为将来债权提供担保,在担保物权可得实现之时,主债权真实存在即可。在权利归属认定中,法院不宜恪守于权利登记内容,在不影响第三人权益的前提下,应尊重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债权人为实际权利人。倘若名义权利人将登记系统上所登记的债权及担保物权无权处分给第三人,善意取得规则自有适用空间。在担保物权可得实现之时,原则上债权人和受托人均可行使担保物权。在特殊情形下,担保物权的行使主体可由当事人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代持 从属性 登记公示 无权处分 准共有
下载PDF
登记对抗主义下相对性物权说之批判
12
作者 李宗录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9-56,共8页
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规则由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构成,其适用难点在于如何解释对抗要件所产生的登记对抗效力。相对性物权说在承认未登记物权仍为物权属性可对抗一般债权的前提下,主张未登记物权不能对抗特殊债权乃对抗要件发挥其登记对... 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规则由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构成,其适用难点在于如何解释对抗要件所产生的登记对抗效力。相对性物权说在承认未登记物权仍为物权属性可对抗一般债权的前提下,主张未登记物权不能对抗特殊债权乃对抗要件发挥其登记对抗效力的必然结果,进而认为,在登记对抗主义下,依据合同设立的未登记物权具有相对性。然而,该学说偏离了物权界定规则与登记对抗规则的位阶关系,对域外法的借鉴未能作出契合本土的诠释,导致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的功能错位。实质上,相对性物权说是以物权的相对性替换债权物权化。特殊债权优先受偿与登记对抗效力不存在必然联系,因而不应纳入登记对抗效力的调整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登记对抗主义 未登记物权 相对性 债权物权化
下载PDF
《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商法属性解释论
13
作者 汪振江 贺中正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1期78-88,共11页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及时作出回应,对商事交易实践造成影响。故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需通过法律适用在实质上实现一般化一体规制,特殊化区分规制的立场。对此,商法视角的引入极为必要。商事担保以效益优先为价值理念,以功能主义为底层逻辑,在制度设计上具有更多的商事元素。利用区分原则,对担保体系中的民商事担保规范进行区分、整合,以形成担保体系“形式民商合一,实质统分结合”的体例。同时,商法思维的适用应兼顾商事规范的个性及民事规范的稳定,从而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的商法属性作出回应,以期促进商事金融的发展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与权利担保 商事担保 商法属性
下载PDF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问题思考
14
作者 刘耀东 王延松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78-85,共8页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理论与实务对此颇有争议。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要件应区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方式。基于遗嘱继承设立居住权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发生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继承开始时即发生物权变...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理论与实务对此颇有争议。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要件应区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方式。基于遗嘱继承设立居住权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发生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继承开始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第二阶段发生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居住权生效要件与遗产分割效力相关。按照移转主义观点,在第二阶段中,当事人采用指定或者协议等意定方式分割,居住权应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通过裁判方式分割,居住权则自法律文书生效时设立。基于遗赠设立居住权的生效要件要参照《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自登记时设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遗嘱继承 遗赠 遗嘱 物权变动
下载PDF
论动产抵押权追及困境及其应对
15
作者 郑永宽 《海峡法学》 2024年第4期43-57,共15页
缘于动产易移动、难以特定化等特性,动产抵押因此采纳“人的编成主义”“声明登记制”等登记构造,动产抵押物若转让,抵押权人行使追及权以保障抵押权益,将面临法律与事实层面诸多困境。为应对抵押权益保障的困境,首先应规范确立抵押权... 缘于动产易移动、难以特定化等特性,动产抵押因此采纳“人的编成主义”“声明登记制”等登记构造,动产抵押物若转让,抵押权人行使追及权以保障抵押权益,将面临法律与事实层面诸多困境。为应对抵押权益保障的困境,首先应规范确立抵押权人对于担保的信息提供义务,完善抵押物流转中抵押人通知义务履行及其责任追究的机制,警示抵押权人及时办理变更抵押人的登记,以此尽可能确保追及力可得实现。若追及权不得行使,价金物上代位作为抵押权益法定延伸机制,以及当事人事先约定抵押权益延伸及于抵押物转让价金或其债权,亦可补充保障流转中的抵押权益。此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还可以约定限制或禁止抵押物转让并予以登记,防范式地应对抵押权益受损的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追及权 物上代位 合意延伸 禁转约定
下载PDF
融资租赁中自物抵押的抵押权效力问题研究
16
作者 李阿侠 《天津法学》 2024年第1期34-41,共8页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并办理抵押登记的做法被称为自物抵押。虽然旧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9条对抵押权是否设立的问题未予置明,但根据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规则,因出租人与承租人不具有设立抵押权的效果意...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并办理抵押登记的做法被称为自物抵押。虽然旧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9条对抵押权是否设立的问题未予置明,但根据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规则,因出租人与承租人不具有设立抵押权的效果意思,且与物权法定原则相悖,故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在解释上,司法解释的规范意旨不在于设立抵押权而在于确认抵押登记的对抗效力。受担保功能主义立法影响,民法典将出租人的所有权功能化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权,出租人可基于所有权而非抵押权主张对租赁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租赁 自物抵押 抵押权 对抗
下载PDF
预告登记对抗强制执行规则释论
17
作者 孙佳佳 李福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23-26,共4页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排除强制执行的依据,在具体适用方面存在歧义。实践中,即使预告登记的90日期间已过,登记部门并不会主动注销,仍存有预告登记,此时能否适用第30条的规定排除强制执行,实务意见不一。在梳理...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排除强制执行的依据,在具体适用方面存在歧义。实践中,即使预告登记的90日期间已过,登记部门并不会主动注销,仍存有预告登记,此时能否适用第30条的规定排除强制执行,实务意见不一。在梳理预告登记的制度目的及《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出台背景的基础上,鉴于我国法律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价值取向之一,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也应适度地向不动产消费者倾斜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登记 目的解释 体系解释
下载PDF
未登记房屋继承纠纷的司法分歧及其应对
18
作者 高海 陈玲玲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4年第1期138-154,306-307,共19页
未登记房屋继承纠纷是司法审判的难点。对435个未登记房屋继承纠纷案例整理分析发现:就未登记房屋的继承请求,法院既有裁决不作处理的,也有裁决处理房屋的管理使用权或处理房屋所有权的;对拟继承的未登记房屋折价补偿款无法协商一致时... 未登记房屋继承纠纷是司法审判的难点。对435个未登记房屋继承纠纷案例整理分析发现:就未登记房屋的继承请求,法院既有裁决不作处理的,也有裁决处理房屋的管理使用权或处理房屋所有权的;对拟继承的未登记房屋折价补偿款无法协商一致时的处理,也存在司法分歧。裁决不作处理,无法实现司法定分止争的审判效果,应当严格限制或规范其适用;裁决处理管理使用权尚缺乏法律援引,应当补充司法解释作为正式依据;裁决处理管理使用权或处理所有权,各有合理适用空间,应当基于司法实践归纳各自具体适用情形,缓和两者的适用冲突。当事人对未登记房屋的折价补偿款无法协商一致,不是裁决不作处理的充分理由;折价补偿的对象是管理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取决于法院对未登记房屋继承纠纷的处理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登记房屋 继承纠纷 管理使用权 所有权
下载PDF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纠纷的解决路径探析
19
作者 许莉 金钰婧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34-42,共9页
针对因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失衡问题,司法实务中主要有“出资不明视为借贷”“无赠与双方意思视为确定归一方”以及“出资不明为共有但离婚时酌情考虑出资”等变通解决路径。多种路径可以解决个案... 针对因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失衡问题,司法实务中主要有“出资不明视为借贷”“无赠与双方意思视为确定归一方”以及“出资不明为共有但离婚时酌情考虑出资”等变通解决路径。多种路径可以解决个案利益失衡问题,但也导致了此类纠纷法律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混乱状态。比较而言,“视为借贷”与出资行为的真实意思不符;“无赠与双方意思视为确定归一方”与立法本意存在偏差。现行法下更为合理的解决路径应是:在遵循“未指明一方即归于共有”规则的前提下,引入“公平分割”理念,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考虑财产来源以保护出资方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父母出资纠纷 意思表示 法定财产制 公平分割理念
下载PDF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生成逻辑与法律构造
20
作者 丁德昌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4-30,共7页
宅基地权利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体现了我国乡村振兴战略下,国家盘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取向。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创设宅基地资格权的目的在于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盘活宅基地土地资源潜能。宅基地财产权功能的回归、资源... 宅基地权利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体现了我国乡村振兴战略下,国家盘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取向。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创设宅基地资格权的目的在于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盘活宅基地土地资源潜能。宅基地财产权功能的回归、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乡村振兴与新型城镇化的双重推动,构成宅基地“三权分置”具有独特的生成逻辑。构造宅基地“三权分置”不仅应明确和落实宅基地农村集体所有权,完善其权能,将宅基地资格权表达为宅基地成员权,分类赋权;而且应细分宅基地使用权,拓展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构建宅基地有限流转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 “三权分置” 生成逻辑 法律构造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250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