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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体对数据基本产权和分类确权的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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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士国 《政法论丛》 2024年第1期69-80,共12页
数据二十条构建了基本数据产权,但要进一步确权立法,必须依据数据关系客体的不同对数据基本产权作出总体规定,并应根据客体类型作出分别规定。数据及其产品是新型民事关系客体,可被多人同时使用,其财产关系依合同产生具有相对性,这一客... 数据二十条构建了基本数据产权,但要进一步确权立法,必须依据数据关系客体的不同对数据基本产权作出总体规定,并应根据客体类型作出分别规定。数据及其产品是新型民事关系客体,可被多人同时使用,其财产关系依合同产生具有相对性,这一客观规律决定数据产权为不同于所有权的有限产权。数据产权包括人格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利以人格性权利为基础。数据确权立法的基本框架包括数据流通中当事人享有的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基本数据财产权,著作类电子产品当事人的权利,数据直接生成产品当事人的权利,货币结算与比特币的规定,法院管辖、涉外法律适用、仲裁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关系客体 基本产权 分类确权 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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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代理人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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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现代法学》 2024年第2期20-39,共20页
在显名代理关系中,买卖合同系被代理人和出卖人的合意,被代理人不但承受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而且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代理人对买卖物为占有辅助或媒介占有关系。无论买卖物为动产抑或不动产,这一结论都不改变。隐名代理动产买... 在显名代理关系中,买卖合同系被代理人和出卖人的合意,被代理人不但承受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而且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代理人对买卖物为占有辅助或媒介占有关系。无论买卖物为动产抑或不动产,这一结论都不改变。隐名代理动产买卖在适用《民法典》第925条时,其法律效果与显名代理动产买卖相同,即由借名人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若适用《民法典》第926条的规定,当出名人披露、借名人行使介入权且出卖人选择借名人承受动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法律效果时,则借名人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对于隐名代理不动产买卖,有权处分说认为出名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无权处分说则主张借名人直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其路径有三:第一,把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现象视作登记错误,在出名人和借名人的内部关系中,将不动产物权归属于借名人;第二,把为借名人的利益承受房屋登记的出名人看成“借名人方面的人”,即“取得媒介人”,出卖人向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于向借名人转移登记;第三,区分内部与外部关系,在外部关系中,出名人依不动产物权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人,而在内部关系中,借名人径直取得不动产物权。由于借名购房处于代理关系的架构中,故借名购房合同应被视为借名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合意,由借名人直接承受相应的权利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 借名人 出名人 买卖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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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性原则视角下财产的概括处分
3
作者 张静 《现代法学》 2024年第2期151-164,共14页
概括处分是指当事人以概括描述的方式确定处分对象的财产处分。概括处分存在于财产集合与将有财产的处分中,往往还伴随着处分对象的嗣后流动。符合“合理识别”标准的概括描述,可以确保特定性原则下的确定性。根据特定性原则下的单一性... 概括处分是指当事人以概括描述的方式确定处分对象的财产处分。概括处分存在于财产集合与将有财产的处分中,往往还伴随着处分对象的嗣后流动。符合“合理识别”标准的概括描述,可以确保特定性原则下的确定性。根据特定性原则下的单一性原理,财产的概括处分是处分之集合。处分对象是被概括描述“捕获”的单一财产,而处分效果也针对单一财产发生。单一性原理不仅具有法政策上的妥当性,而且可以维持物权法原理的体系融贯性。处分生效之后,处分对象的流动并不违反确定性原理。新财产的“流入”和原财产的“流出”分别会导致新物权之取得和原物权之丧失,故整个处分过程具有发展性与阶段性。在一定情况下,处分对象与其他财产相混构成物权法上的混合,进而可以适用《民法典》第322条中的混合规则。动产流动质押中的“概括描述”有别于浮动抵押等交易中的“概括描述”,并且动产流动质押不涉及将有动产处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性原则 概括处分 概括描述 浮动抵押 流动质押 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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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叙事与汉学的问题意识
4
作者 黄卓越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56-73,共18页
自20世纪90年代初全球史研究于国际学界兴起之后,当代汉学与中国研究领域便对之做出了迅速的回应,并以独特的问题意识与叙事方式嵌入这场事关“总局”的研究进程中,不仅重构了人们对中国与世界关系的认知,也为全景式的全球史研究提供了... 自20世纪90年代初全球史研究于国际学界兴起之后,当代汉学与中国研究领域便对之做出了迅速的回应,并以独特的问题意识与叙事方式嵌入这场事关“总局”的研究进程中,不仅重构了人们对中国与世界关系的认知,也为全景式的全球史研究提供了一颇具分量的侧角。为对这些持续呈现的论述做一系统化的梳理,有必要将之解析与提炼为两个有所分化的视角,即以西方全球化为主导的普遍主义叙述及带有泛亚化特征且“以中国为中心”的区域主义叙述,就此可以见到,尽管后者也构成了与前者的某种互补与抵消关系,但也证明了在对待全球化与中国关系时人们持有的多重立场与态度。在此基础上,也需对一些新近出现的扩充性态势做出补充描述与评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球化叙事 全球史 汉学 东亚研究 西方中心论 中国中心论 “文学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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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的异化及其矫正
5
作者 张海燕 《政治与法律》 2024年第5期142-158,共17页
经由算法赋能、私法制度提供合法性的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借助公权力体系肆意扩张,正在架构新的社会关系和催生新的社会规范。算法的设计缺陷和法律规制的缺失使得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存在异化为私主体的利益实现工具的风险,可... 经由算法赋能、私法制度提供合法性的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借助公权力体系肆意扩张,正在架构新的社会关系和催生新的社会规范。算法的设计缺陷和法律规制的缺失使得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存在异化为私主体的利益实现工具的风险,可能造成对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侵犯,具体体现为侵蚀用户表达权利、挤压公众合理使用空间、剥夺用户经济利益等。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应成为矫正网络著作权算法私人执法异化的规制目标,循着公权力合理限制私权力、增益私权利对抗私权力的规制思路,通过立法建立限权与赋权的制度体系,具体应建立算法审查制度、基本权利保护责任制度以及算法问责制度,配置用户算法解释权和申诉权等,可激发最大制度性合力,实现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屏蔽” 算法私人执法 异化 利益失衡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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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6
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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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内生安全机制及其实现
7
作者 崔聪聪 《东方法学》 2024年第1期96-107,共12页
个人信息处理的技术性、隐蔽性,使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监管范式失效。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治理的重点是防止个人信息处理者滥用数据权力威胁国家安全、盘剥和操控个体。为有效控制数据权力这一风险源,国家应当督促个人信息处理者建立健... 个人信息处理的技术性、隐蔽性,使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监管范式失效。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治理的重点是防止个人信息处理者滥用数据权力威胁国家安全、盘剥和操控个体。为有效控制数据权力这一风险源,国家应当督促个人信息处理者建立健全涵盖制度保障、组织程序保障的个人信息内生安全机制。通过监管激活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的自我规制机制,增强其内部的组织控制和行为规范化程度,消减个人信息处理的负外部性,实现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和博弈。通过监管督促个人信息处理者强化内部治理机制,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度,遵从“三同步”要求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嵌入产品“代码”中,防控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妨害个人自主性、减损人格尊严的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 内生安全 负外部性 正和博弈 自我规制 数据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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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中“故意”适用的理论基础及完善路径
8
作者 吕姝洁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94-101,共8页
在侵权法完全赔偿原则的影响下,关于故意的研究主要包含在过错问题中,涉及过错程度的研究较少。尤其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问题上,“故意”是否为要件仍存在不确定性。在责任范围上,“故意”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责任范围,... 在侵权法完全赔偿原则的影响下,关于故意的研究主要包含在过错问题中,涉及过错程度的研究较少。尤其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问题上,“故意”是否为要件仍存在不确定性。在责任范围上,“故意”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责任范围,也存在不确定性。侵权法关注行为人的道德可责性,故意正属于这一趋势的环节之一;且动态系统论等新理论对民法典的影响,需要梳理、分析故意在侵权法中的影响与作用。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故意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和责任范围影响的情形的比较与分析,结合中国目前关于故意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究故意在中国民法典话语体系下适用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 责任成立 责任范围 道德可责性 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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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
9
作者 肖冬梅 《政法论丛》 2024年第1期137-148,共12页
《民法总则》(草案)第108条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虽然该规定最终未获通过,但却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热议,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的讨论方兴未艾。根据“信息链”理论,事实、数据、信息、知识和情报之间是呈现一种... 《民法总则》(草案)第108条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虽然该规定最终未获通过,但却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热议,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的讨论方兴未艾。根据“信息链”理论,事实、数据、信息、知识和情报之间是呈现一种由下至上逐步提炼加工的链式关系,数据与信息、知识、情报之间依次包含。但数据并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若将“数据”整体直接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畴,会冲击已有的权能和体系,影响知识产权客体家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应对数据进行分类保护,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之上,增设数据产权保护模式,数据主体就个人原始数据享有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企业就其加工处理取得的衍生数据享有数据财产权,企业这种财产权利取得的门槛低于知识产权取得,不必要求独创性、创造性或显著性等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宜采取弱保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知识产权客体 原型范畴理论 家族相似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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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可版权性认定的一般规则构建
10
作者 蔡琳 《政法论丛》 2024年第2期138-150,共13页
以ChatGPT-4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普及,其“作品”的可版权性也备受争议。我国近期的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肯定了涉案AIGC“春风送来了温柔”的作品属性,无疑鼓舞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新业态。但个案裁判与规则化的认定... 以ChatGPT-4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普及,其“作品”的可版权性也备受争议。我国近期的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肯定了涉案AIGC“春风送来了温柔”的作品属性,无疑鼓舞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新业态。但个案裁判与规则化的认定标准,在效力上仍然相距甚远,不应因此便盲目乐观。从制度上构建AIGC作品认定的一般规则,仍是新业态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在AIGC超强“智能性”旨在深度理解“人类指令”,并非缔造独立创作主体的逻辑前提下,还原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新型“人机合作”中的“工具地位”。以“提示工程”代表“自然人创作”的法律定性为逻辑起点,准确开展AIGC可版权性一般规则的构建,确立AIGC专门作品类型,避免出现提示词输入等于画家创作的常识性悖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AIGC 可版权性 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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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视野下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研究
11
作者 郝慧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8-32,共5页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行业不断地进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知识产权市场上频繁出现。然而现有著作权法无法为其提供合法的制度保护,生成物客体属性与著作权归属模式极具争议,相关法律纠纷的出现凸显理论证...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行业不断地进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知识产权市场上频繁出现。然而现有著作权法无法为其提供合法的制度保护,生成物客体属性与著作权归属模式极具争议,相关法律纠纷的出现凸显理论证成与现实需求的矛盾。人工智能时代,应在认识和分析法律困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科技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促进人工智能产业持续发展。通过对现阶段人工智能与其生成物的界定,分析人工智能客体地位确认的理论依据与现实意义,从而选择合理且可行的权利归属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物 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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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典表达述评及其体系化解释
12
作者 陈政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08-114,共7页
我国《民法典》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规范,需要结合“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进行体系化解释。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采纳“二元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或者再流转未向农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不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再流转的... 我国《民法典》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规范,需要结合“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进行体系化解释。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采纳“二元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或者再流转未向农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不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再流转的效力。但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该流转行为无效。土地经营权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该流转行为亦无效。是否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应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抵押,债权性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质押。其他方式承包产生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部分参照适用家庭承包语境中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民法典 土地经营权 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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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医疗健康APP用户隐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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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茶丽华 仇光梓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58-61,共4页
医疗健康产业与互联网的不断融合和发展,使得一系列医疗健康APP不断涌现。医疗健康APP相比较其他类型的APP具有特殊的社会性和经济性,其汇集了用户的健康医疗敏感信息和生物信息,对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要求更高。目前市场上相当多的医疗... 医疗健康产业与互联网的不断融合和发展,使得一系列医疗健康APP不断涌现。医疗健康APP相比较其他类型的APP具有特殊的社会性和经济性,其汇集了用户的健康医疗敏感信息和生物信息,对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要求更高。目前市场上相当多的医疗健康APP用户协议中的隐私条款存在可读性差、文本内容模糊、缺失关键性条款、缺少针对未成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等方面的问题,还存在数据泄露问题。建议从完善保护原则、优化隐私政策、规范监管机制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规制医疗健康APP的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机制,规制不公平隐私政策对用户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健康APP 隐私政策 用户隐私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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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性使用认定标准问题研究
14
作者 常育铭 《河北企业》 2024年第1期130-135,共6页
我国地理标志主要以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性使用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商标性使用作为侵权认定独立要件的地位也因此受到质疑。理论的缺失影响司法实务,实务中因对商标性使用认定标准的认... 我国地理标志主要以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性使用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商标性使用作为侵权认定独立要件的地位也因此受到质疑。理论的缺失影响司法实务,实务中因对商标性使用认定标准的认知存在分歧而产生的同案不同判现象频频出现,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对此,在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力图通过对司法实务中相关案例的研究来探索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商标性使用认定标准判定框架。具体而言,首先,通过对理论问题的探讨肯定商标性使用作为证明商标独立侵权认定要件的地位;其次,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研判,探索出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性使用受到的影响以及产生的问题;最后,在把握《商标法》立法主旨的基础上,综合消费者视角与行为人视角等不同分析角度,辅之以显著性判断和获益可能性判断等多种判断标准,总结出适用于我国司法现状的商标性使用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理标志 互联网 商标性使用 混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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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大学网络教育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与实践
15
作者 关欣 《辽宁开放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37-40,共4页
对开放大学网络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研究,分析现实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教育资源合理使用之间的矛盾,探索二者内在的统一性,可以完善网络教育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理论及制度体系。在研究方法方面,绕开厘清相关概念和界定... 对开放大学网络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研究,分析现实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教育资源合理使用之间的矛盾,探索二者内在的统一性,可以完善网络教育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理论及制度体系。在研究方法方面,绕开厘清相关概念和界定范畴的藩篱,从实践层面提出有效保护网络教育资源知识产权的管理方案。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教育资源合理使用之间的矛盾,目的在于为开放大学及其他学校、教育科研机构提供路径与方法,有效提升开放大学网络教育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促进开放教育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放教育 网络教育资源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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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损害的赔偿责任
16
作者 时诚 《现代法学》 2024年第2期136-150,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确立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但并未明确规定应予救济的损害类型。当个人信息泄露并未实际造成次生损害时,其侵害后果具有无形性、不确定性、风险导向性,统一损害概念难以完全涵盖,有必要重构...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确立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但并未明确规定应予救济的损害类型。当个人信息泄露并未实际造成次生损害时,其侵害后果具有无形性、不确定性、风险导向性,统一损害概念难以完全涵盖,有必要重构原生损害概念及其赔偿责任。个人信息泄露原生损害赔偿对象并非计算差额或个人信息的市场价值减损,而是面向未来的实质性风险。风险损害应采用动态体系的评价方法,落实于第三人动机、信息敏感性、安全技术措施、滥用证据等要素,其结论取决于诸要素协动后的综合权衡。风险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风险预防费用、使用利益丧失、内心焦虑损害、维权合理开支等,应建立其数额量化的酌定因素和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数据泄露 风险损害 动态体系 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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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视角下个人破产免责的理念与规则
17
作者 周颖 《现代法学》 2024年第1期164-176,共13页
相较于经营性负债的免责,消费负债在个人破产中的免责存在更为显著的理念证成难题与规则设置难题。从消费信贷的视角来看,免责以破产消费者遭遇生活风险和以尽力偿债为前提,不属于对借贷消费与逃废债的纵容,与社会传统观念并无实质冲突... 相较于经营性负债的免责,消费负债在个人破产中的免责存在更为显著的理念证成难题与规则设置难题。从消费信贷的视角来看,免责以破产消费者遭遇生活风险和以尽力偿债为前提,不属于对借贷消费与逃废债的纵容,与社会传统观念并无实质冲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应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备释放和有效控制和释放消费信贷金融风险,以及激励破产消费者尽力偿债并使之获得重生的功能。为此,应构建“宽严相济”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合理高效的免责程序,包括实现清算免责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同步化,破产清算采用许可免责但不设置免责考察期,重整计划或和解计划执行完毕后设置自动免责;在清算免责、重整免责以及和解免责之间设置阶梯状的免责条件,包括递减的不予免责事由、不予免责债务以及二次破产的免责限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免责 消费信贷 免责理念 免责程序 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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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中禁止捆绑规则的相对化构造
18
作者 杨旭 《东方法学》 2024年第2期109-121,共13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中的禁止捆绑规则,该条文义倾向于绝对禁止的立场,但应对该条及相关规定予以相对化构造,从而推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其评价基础为信息自决与营业自由的互动,主要适用范围是合同场景下...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中的禁止捆绑规则,该条文义倾向于绝对禁止的立场,但应对该条及相关规定予以相对化构造,从而推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其评价基础为信息自决与营业自由的互动,主要适用范围是合同场景下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但处理行为构成履行合同义务的必然技术要求除外。相对禁止捆绑规则应采取具体要件而非概括考量的规范模式,其构成要件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存在将同意与产品或者服务相捆绑的事实,二是不属于不应被禁止的例外。而例外性构成要件又包括两种具体下位情形:信息主体无需同意即可从同一个或者不同经营者处以可期待方式获得具有同等功能之替代性给付,或者能够以支付合理价款作为替代方式从特定经营者处获取同一种给付。基于依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确立的解释框架,即可在现行法上构造完整的相对禁止捆绑规则,其要义为“无例外不捆绑,同意违反即无效”,而信息处理者的市场力量、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等考量因素则居于辅助地位或者发挥具体化功能。据此,“某读书App案”的裁判结论得以证立,其裁判理由也得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捆绑规则 信息自决 营业自由 相对化构造 个人信息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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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友好政策的发展脉络、实践启示与中国方案——基于生产与再生产视角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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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正东 张蓓 《江汉学术》 2024年第1期5-15,共11页
家庭友好政策作为平衡工作和家庭、支持积极生育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我国尚处于研究与实践的起步阶段。通过回顾国内外相关实践与文献,以生产与再生产视角为中心考察了家庭友好政策的知识基础和实践脉络。国外家庭... 家庭友好政策作为平衡工作和家庭、支持积极生育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我国尚处于研究与实践的起步阶段。通过回顾国内外相关实践与文献,以生产与再生产视角为中心考察了家庭友好政策的知识基础和实践脉络。国外家庭友好政策经历了缓解工作家庭冲突、促进工作家庭平衡、推动工作家庭增益为主线的起步、发展和扩展阶段,而国内相关研究和实践正在全面发轫。在新时代背景下,家庭友好型社会建设正面临新动因、新挑战和新机遇,当前还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本土研究与中国方案。今后不仅需要营造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同时还要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通过积极调动就业机构参与的主动性、重视家庭友好的工作环境建设和有差别的设计家庭友好政策实践程序等,平衡政府在市场与社会、个人在工作与家庭中的责任,从而构建面向新时代责任共担的家庭友好型社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友好政策 生产与再生产 就业机构 工作家庭平衡 积极生育 家庭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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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纠纷裁判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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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全 《东方法学》 2024年第2期88-97,共10页
数据形态财产权益既包括独立的数据本身财产权益,也包括知识产权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数字化的“特定财产权”。处理数据行为可能同时侵害数据本身财产权益及数据承载的其他“特定财产权”,并产生民事(请求权)责任竞合。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 数据形态财产权益既包括独立的数据本身财产权益,也包括知识产权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数字化的“特定财产权”。处理数据行为可能同时侵害数据本身财产权益及数据承载的其他“特定财产权”,并产生民事(请求权)责任竞合。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在客体属性、权利限制、责任构成要件等法律适用方面兼具共性与差异,可在比较辨析基础上梳理类案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司法实践中,需要甄别不同数据形态财产权益的特征,界定数据处理行为的性质,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平衡权利保护与限制的边界,明确责任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市场竞争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形态 财产权益 裁判方法 客体甄别 合理性判断 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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