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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机制完善 被引量:1
1
作者 李翔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9-188,共10页
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定位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法教义学的理论供给缺位、司法解释的抽象性、新兴的疑难案件和传统的边缘案件都可能给法律的统一适用造成阻碍,而案例指导制度对这些阻碍因素均有化解作用。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力在于其所建议... 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定位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法教义学的理论供给缺位、司法解释的抽象性、新兴的疑难案件和传统的边缘案件都可能给法律的统一适用造成阻碍,而案例指导制度对这些阻碍因素均有化解作用。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力在于其所建议的处理方案的优越性,不应赋予其强制效力。为实现该制度的应然的功能定位,指导性案例必须具备翔实的说理。此外,还应当以“统一法律适用”为准绳,优化当前指导性案例的选编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法律适用 强制适用 选编制度 疑难案件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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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刑法典到形式刑法典:刑法的进阶之路 被引量:1
2
作者 陈兴良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9,共19页
刑法的再法典化是我国当前刑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与刑法的立法完善密切相关。我国目前的刑法本身已经是一部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典,尤其是立法机关按照统一刑法典打造刑法的立法方式,为我国刑法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因此,刑法的法... 刑法的再法典化是我国当前刑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与刑法的立法完善密切相关。我国目前的刑法本身已经是一部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典,尤其是立法机关按照统一刑法典打造刑法的立法方式,为我国刑法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因此,刑法的法典化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典化,其建立在实质刑法典的基础上,所要进行的是再法典化。通过刑法的再法典化,完成从实质刑法典到形式刑法典的进阶。在刑法的再法典化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一元立法体制与多元立法体制、罪名分类与章节设置、罪状表述的精细与粗疏等问题,进一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利用刑法的再法典化的契机,较大幅度地提升我国刑法典的立法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典 实质刑法典 形式刑法典 再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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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是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 被引量:1
3
作者 陈洪兵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7-138,共12页
“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 “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严格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也能并罚。为开山采石以确保安全的方式运输、储存爆炸物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危险驾驶、妨害安全驾驶、危险作业造成伤亡结果的,只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责任事故犯罪,而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应准确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相适应 以刑制罪 竞合 加重犯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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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犯罪
4
作者 黎宏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2-178,共17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背信犯罪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展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实现了在背信犯罪的适用上民营企业家们呼吁已久的公私平等保护的宗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像国外刑法一样规定普通背信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背信犯罪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展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实现了在背信犯罪的适用上民营企业家们呼吁已久的公私平等保护的宗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像国外刑法一样规定普通背信罪。背信犯罪就是受托人违背信任,给委托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从背信犯罪的内部结构来看,其既不同于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也不同于侵占罪,其兼具侵占罪与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特征。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犯罪集中在破坏公司管理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秩序罪之中,具有国外刑法中特殊背信罪的特征。主体是身份犯即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代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处理财产事务的人。行为是实施了违背职责(任务)的行为,造成本人即委托人的财产损害。主观上只要有故意即可,但应当考虑行为人有无为委托人图利、加害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背信犯罪 背信说 滥用职权说 身份犯 背信行为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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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方法 被引量:7
5
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19,共17页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或者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而言,并不是任何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都包含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应当根据法益主体与被害人同意或承诺的有效性等要素区分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不应当在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中随意添加公共法益内容,也不宜随意在对公共法益的犯罪中任意添加个人法益内容。此外,需要区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与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不应将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当作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法益 加重犯 拟制罪名 阻挡层法益 背后层法益 个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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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的罪刑条款设置 被引量:3
6
作者 张明楷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8-39,共12页
“《刑法典》是环境刑法更好的归属”的观点,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我国清末以来的刑法典都预设了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单一刑法典模式不是由刑法典自身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不设置罪刑条款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直接设置... “《刑法典》是环境刑法更好的归属”的观点,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我国清末以来的刑法典都预设了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单一刑法典模式不是由刑法典自身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不设置罪刑条款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直接设置环境犯罪的罪刑条款;罪刑条款应当与行为规则、行政处罚条款密切接近,故应采取分散型设置方式;行政刑法的特点是通过补强行为规则,确保行为规则的有效性,故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通常采取行政犯的表述方式,但部分条款也可以采取刑法犯的表述方式;罪刑条款应以行政处罚条款为基础,通过增加不法要素与责任要素的方式,使环境犯罪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处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时,重在防止以刑罚处罚替代行政处罚;应当将行为人积极履行《民法典》规定的“修复生态环境责任”,规定为环境犯罪的减免处罚事由;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设置应注重必要性、明确性、合理性、协调性,不必顾虑与现行刑法典中环境犯罪条款的重复与交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附属刑法 罪刑条款 多元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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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的系统论考察 被引量:2
7
作者 刘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15,共13页
刑法谦抑原则建立在法律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抑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刑法系统功能分出的社会基础上。刑法谦抑成为刑法系统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的沟通语义结构,为国家暴力的正当化使用提供必要条件。刑法谦抑的“话语—制度”构建,推动了政治系... 刑法谦抑原则建立在法律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抑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刑法系统功能分出的社会基础上。刑法谦抑成为刑法系统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的沟通语义结构,为国家暴力的正当化使用提供必要条件。刑法谦抑的“话语—制度”构建,推动了政治系统与刑法系统结构上的耦合机制。暴力适用的合法化(政治权力运作)与个体权利保护(刑法规范运作)并不矛盾,权利与权力具有共生特点。面对当代社会中系统与系统性危害的不断涌现,刑法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且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不能将刑法谦抑原则仅仅限定为刑法系统对政治权力决策的外部指涉。借助社会沟通的无主体属性,将刑法谦抑理论视为识别社会诸领域危害的语义结构,这与传统行为主义刑法观下的规范理论具有显著区别。这种路径并不意味着放弃行为概念,而是用功能主义去改造刑法谦抑原则的实质内涵,推动个体权利体系的更新,创造系统沟通连接新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谦抑 社会系统论 沟通连接 沟通媒介 刑法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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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中干扰采样行为的刑法定性 被引量:2
8
作者 江溯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7-119,共13页
司法实践中,以物理方式干扰环境监测设备采样的行为常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具代表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然而,此类判决存在三方面问题,即用司法解释架空刑法条文、用保护法益架空构成要件、用系统目的无法... 司法实践中,以物理方式干扰环境监测设备采样的行为常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具代表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然而,此类判决存在三方面问题,即用司法解释架空刑法条文、用保护法益架空构成要件、用系统目的无法实现代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保护法益应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物理方式干扰采样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其中,对第1款中“干扰”的限制应从行为对象和保护法益两方面展开。同时,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也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规定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干扰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正常运行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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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形机器人治理中的刑法归责 被引量:1
9
作者 王华伟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1-116,共16页
随着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具身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在应用场景上逐渐拓宽,同时也形成了多元而复杂的安全风险和刑法归责难题。理论上主要存在代理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独立责任四种各有利弊的刑法归责模式。除了严格... 随着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具身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在应用场景上逐渐拓宽,同时也形成了多元而复杂的安全风险和刑法归责难题。理论上主要存在代理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独立责任四种各有利弊的刑法归责模式。除了严格责任之外,其余模式都可以统合在场景化的刑法归责体系之中。在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传统的刑法教义学原理可以处理绝大部分的机器人刑法归责问题,不过也应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对可容许风险、信赖原则予以新的推演和发展。取决于未来的技术进展,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将来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肯定智能人形机器人独立责任主体地位的可能性。人形机器人的刑法归责体系,应当对其他法秩序的规范评价和机器人伦理标准的探讨保持协同和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人工智能 应用场景 安全风险 刑法归责 机器人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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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犯罪立法的三大重要问题 被引量:1
10
作者 秦雪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0-147,共8页
将“对技术工具的不法利用行为”作为构成要件内容,属于手段型立法,不符合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对于网络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应采取目的型立法方式,要挖掘有明确法益指向的具体行为类型。准确定位网络数据犯罪的法益,才能确保立法的理性... 将“对技术工具的不法利用行为”作为构成要件内容,属于手段型立法,不符合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对于网络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应采取目的型立法方式,要挖掘有明确法益指向的具体行为类型。准确定位网络数据犯罪的法益,才能确保立法的理性。数据法益不适合作为刑法上的独立法益,应通过刑法历来关注的个人法益,以及有具体内容且有公共危险指向的集体法益,对网络数据犯罪的法益予以限制性把握。在中国持续严密刑事法网以及社会高速发展不断催生多样化不法类型的趋势下,单一法典模式面临着现实压力,也存在“全而不专”的问题。应当重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价值,逐步建设具有交互性的多元法源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数据犯罪 手段型立法 目的型立法 分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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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制度价值及其实现路径 被引量:1
11
作者 李本灿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5-102,共18页
通过制度史的考察不难发现,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即作为直接目的的效率价值、作为终极目的的预防价值以及通过替代性惩罚实现的报应价值。以这三方面的制度价值为线索,梳理我国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不难发现,预防价值受到... 通过制度史的考察不难发现,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即作为直接目的的效率价值、作为终极目的的预防价值以及通过替代性惩罚实现的报应价值。以这三方面的制度价值为线索,梳理我国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不难发现,预防价值受到“广泛不起诉”“专项合规”“合规监督考察形式化”等方面的多重折损,以自我报告为核心抓手的效率价值未受到重视,替代性惩罚严重弱化。结合我国的制度现实,未来应当重视合规制度的预防价值,也不能忽视效率价值以及通过替代性惩罚实现的报应价值。为了提升制度的预防价值,需要警惕对涉案企业及个人处罚的过度轻缓化和合规整改的形式化;为了提升制度的效率价值,认罪认罚应当是制度适用前提,同时提升自我报告在程序选择中的意义;为了强化制度的报应价值,即便认可合规互认机制,也应当保持在适当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效率价值 预防价值 自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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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归责与归因 被引量:5
12
作者 彭文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8-117,共10页
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归责与归因,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助力驾驶自动化技术开发与运用的重要保障。对自动驾驶汽车犯罪进行刑事归责的理论依据,主要有风险分配理论、共享理论和道德理性论。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刑事责任可分为工具责任、辅助驾... 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归责与归因,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助力驾驶自动化技术开发与运用的重要保障。对自动驾驶汽车犯罪进行刑事归责的理论依据,主要有风险分配理论、共享理论和道德理性论。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刑事责任可分为工具责任、辅助驾驶责任和代理责任,其归责模式主要包括严格责任模式和过失责任模式。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特殊主体包括制造商、用户、车主、智能网络及大数据信息提供者以及辅助驾驶人等,不同责任主体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来源有所不同,因而对其归责亦有所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智能犯罪 严格责任 过失责任 注意义务 归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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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因果关系的归责功能
13
作者 陈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84-100,共17页
“归因—归责”的阶层性判断框架对因果关系从事实到规范、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模式是法学界的共识,但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否只是单纯地适用条件公式值得研究。行为危险现实化说在特殊体质和介入型案件中采用比较事实原因力的方法降... “归因—归责”的阶层性判断框架对因果关系从事实到规范、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模式是法学界的共识,但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否只是单纯地适用条件公式值得研究。行为危险现实化说在特殊体质和介入型案件中采用比较事实原因力的方法降低规范判断承载的压力,把对危险实现的规范判断建立在事实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之上,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事实因果关系的重要性。无论是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事实因果关系都不是用形式化的“若无则不”公式判断的诸多等值条件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对法律因果关系具有判断和认知两种功能。危险创设阶段的事实因果关系主要是对心理类案件和不作为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提供认知功能。危险实现阶段的事实因果关系可以为特殊体质案件和介入型案件提供基于事实原因力比较的判断功能;在因果关系存在科学不确定性的案件中,危险是如何具体实现的需要通过流行病学或其他学科的合法则的事实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事实因果关系对归责的辅助性判断功能,在非疑难案件中,事实因果关系没有必要受到特别重视;在有些疑难案件中,疑难的确只存在于规范判断上,对于这些案件,事实因果关系只需要根据条件说即可验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实因果关系 条件说 合法则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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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轻罪应对
14
作者 喻海松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65-180,共16页
我国现行《刑法》未对轻罪作出明文规定,但大致可以将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归入轻罪的范畴,当然特定犯罪除外。近年来轻罪激增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立法层面增设轻罪这一直接原因,也有司法层面基于刑罚轻缓化的政策要求和形势变化... 我国现行《刑法》未对轻罪作出明文规定,但大致可以将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归入轻罪的范畴,当然特定犯罪除外。近年来轻罪激增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立法层面增设轻罪这一直接原因,也有司法层面基于刑罚轻缓化的政策要求和形势变化的时代背景而提升定罪量刑标准这一重要原因。未来,应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妥当应对轻罪。就贯彻刑法谦抑原则而言,最为紧迫的是通过优化定罪量刑标准有效控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多发轻罪的入罪范围;就推进综合治理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实现行刑有序衔接,既要立足当下通过司法裁量实现“出刑转行”,又要立足长远谋划对《刑法》规定的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允许比照适用,实现“两法衔接”,切实发挥《治安管理处罚法》事实上的“轻罪法”作用;就贯彻程序优先理念而言,要充分发挥审前分流作用,避免轻罪案件“扎堆”进入审判程序,并在降低羁押率的前提下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就完善前科制度而言,可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突破口,并采取“程序修法先行,实体修法跟上”的具体策略,进一步实现犯罪的轻重有序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 行刑衔接 危险驾驶罪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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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工视角下主从犯的类型化界定
15
作者 涂龙科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83-96,共14页
区分制正犯体系采用分工分类法实现行为定型,再赋予正犯、从犯概念量刑基准功能的做法并不适合我国,反而造成概念混同以及两种功能之间的内在冲突。在我国采用作用分类法为主的立法背景下,理论上探讨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宜采用形式的... 区分制正犯体系采用分工分类法实现行为定型,再赋予正犯、从犯概念量刑基准功能的做法并不适合我国,反而造成概念混同以及两种功能之间的内在冲突。在我国采用作用分类法为主的立法背景下,理论上探讨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宜采用形式的客观说,以实现行为定型和量刑均衡的平衡。在形式客观说视角下,实行犯原则上是主犯,例外为从犯;共同正犯并不必然是主犯,也可以成立从犯;教唆犯主要是主犯,少数情形下成立从犯;帮助犯通常情况下是从犯,但也可能是主犯。主从犯的判断依据是犯罪行为的全链条,实行行为在犯罪链条居于中心地位,但不是唯一的核心。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对主从犯的判断结论部分相同,但存在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分工 主犯 从犯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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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正犯体系的反思性检讨
16
作者 周啸天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1-107,共17页
我国于共犯体系的选择上存在单一制与区分制两种不同主张。近年来,双方的理论对立逐渐深化且仍然激烈。对单一制作出系统性反思与检讨,既有利于廓清理论争议,也是抉择所需。经反思,在观察视角层面,单一制无视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在立... 我国于共犯体系的选择上存在单一制与区分制两种不同主张。近年来,双方的理论对立逐渐深化且仍然激烈。对单一制作出系统性反思与检讨,既有利于廓清理论争议,也是抉择所需。经反思,在观察视角层面,单一制无视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在立法层面,单一制与我国立法进程及胁从犯规定不符;在理论层面,单一制无法真正引入归责理念,并且存在不当扩大、缩小处罚范围以及不能合理说明身份犯共犯的可罚性之缺陷;在实践层面,单一制不具有量刑以及主犯、从犯刑事证明指导功能。应从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出发,构建中国特色“主—从”区分式共犯参与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体系 单一制正犯体系 区分制共犯体系 反思性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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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罪并罚原则的优化及其适用
17
作者 何显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83-96,共14页
现有数罪并罚原则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的并科导致刑罚轻重倒挂,财产刑的并科导致刑罚过重,不利于罪犯重返社会,以及多种并罚原则并存导致诸多疑难问题难以妥善解决。并科原则不符合刑罚追求报应与预防的双重目的,易导... 现有数罪并罚原则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的并科导致刑罚轻重倒挂,财产刑的并科导致刑罚过重,不利于罪犯重返社会,以及多种并罚原则并存导致诸多疑难问题难以妥善解决。并科原则不符合刑罚追求报应与预防的双重目的,易导致刑罚丧失节俭性。基于明德慎罚的慎刑恤刑观,中国古代的数罪并罚以吸收原则为主,同时以赃罪并赃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为补充。当代数罪并罚宜采取吸收原则,并将数罪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这不仅符合刑罚目的与慎刑恤刑观念,而且可以消除司法实践中因多种并罚原则并存导致的法律适用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罪并罚 并科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吸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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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的实践展开 被引量:1
18
作者 周光权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1-144,共14页
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在保证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限定处罚范围等方面有特殊意义。与法秩序统一性紧密关联的刑法谦抑性具有实践价值而非一个学术口号,对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务全面审视刑法补充性、刑法宽容性、刑法不完整性三方面的内容。刑... 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在保证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限定处罚范围等方面有特殊意义。与法秩序统一性紧密关联的刑法谦抑性具有实践价值而非一个学术口号,对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务全面审视刑法补充性、刑法宽容性、刑法不完整性三方面的内容。刑法补充性的核心是在其他部门法上合法的行为,以及其他部门法足以规制的行为,不是刑法的处罚对象。根据刑法宽容性,违法行为相对轻微的,刑罚不宜发动;从推定的行政违法中,无法得出犯罪的结论。按照刑法不完整性,前置法违法性只是判断刑事违法性有无的素材,对犯罪的认定还受制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并应考虑保护法益、规范目的等方面;刑事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也说明刑法与其他法域的违法性之间有“质”的不同,不宜一般性地认为刑法从属于前置法或刑法仅有定量功能,而必须从刑法不完整性出发肯定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谦抑性 法秩序统一性 实质判断 体系解释 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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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重塑
19
作者 张庆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115-125,共11页
犯罪附随后果适用的泛化现象在我国客观存在。附随后果的泛化适用主要表现为设立依据宽泛违反法律保留原则、适用对象泛化违反责任主义原则、适用条件随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适用后果严厉违反罪刑均衡原则和内容的惩罚性违反罪刑法定原... 犯罪附随后果适用的泛化现象在我国客观存在。附随后果的泛化适用主要表现为设立依据宽泛违反法律保留原则、适用对象泛化违反责任主义原则、适用条件随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适用后果严厉违反罪刑均衡原则和内容的惩罚性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建议按照法律保留原则,规范设定依据,废除法律外设定的犯罪附随后果;根据预防再犯原则,从限缩适用对象、注重条件关联、废除永久期限等方面完善设定模式;根据权利保障原则,采取扩大犯罪记录封存范围、增设前科消灭制度和增设权利恢复制度等措施完善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附随后果 实践特点 泛化适用 规范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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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司法安全风险的算法中心治理模式 被引量:1
20
作者 刘艳红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3-94,共12页
人工智能司法的本质是算法司法,法官后撤是人工智能司法的实践特征。算法正义不仅未对司法正义造成冲击,而且契合传统司法正义一以贯之的形式理性价值。在此基础上,人工智能司法的安全风险是算法正义指导下的程序风险、实体风险以及技... 人工智能司法的本质是算法司法,法官后撤是人工智能司法的实践特征。算法正义不仅未对司法正义造成冲击,而且契合传统司法正义一以贯之的形式理性价值。在此基础上,人工智能司法的安全风险是算法正义指导下的程序风险、实体风险以及技术的固有风险。因此,以算法为中心的治理模式才是人工智能司法安全风险治理的理想模式与核心所在。面向人工智能司法的未来实践,可以围绕算法训练的数据、算法运算的模型以及算法输出的结果这三个维度,配合数据的安全与保护、模型的微调与优化以及结果的纠偏与校验等具体方案,构建“数据-模型-结果”三维一体的治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理性 算法司法人工智能司法 风险治理 生成式人工智能 以算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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