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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风险与自动驾驶场景中的注意义务
1
作者 李昱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1-174,共14页
仅以预见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认定注意义务的做法不能切合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阶段与方案选择。厘清容许风险与注意义务的关系是合理构建自动驾驶场景中的注意义务的前提。容许风险不是注意义务的“后端限制事由”,而是对法益风险的... 仅以预见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认定注意义务的做法不能切合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阶段与方案选择。厘清容许风险与注意义务的关系是合理构建自动驾驶场景中的注意义务的前提。容许风险不是注意义务的“后端限制事由”,而是对法益风险的合理分配;主体间风险分配形成的风险管理范围型塑了注意义务的框架。自动驾驶场景中的风险分配应秉持社会分担原则、公平分配原则与有效分配原则,从横向的主体间维度与纵向的时间维度来界定研发者、制造商、销售商、使用者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容许风险 风险分配 注意义务 自动驾驶 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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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分类与法定刑配置
2
作者 曾粤兴 孙道镭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3-133,共11页
极端案件的出现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法定刑配置是否过于轻缓的问题推至舆论顶点。《刑法修正案(九)》删除收买行为的出罪事由,表明打拐需从买方市场考量的态度。本罪行为并非能够简单地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相等同。收买行为的发生,在一... 极端案件的出现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法定刑配置是否过于轻缓的问题推至舆论顶点。《刑法修正案(九)》删除收买行为的出罪事由,表明打拐需从买方市场考量的态度。本罪行为并非能够简单地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相等同。收买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伴随着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共同影响。合理调整法定刑配置是有效回应立法不充分和社会舆论的手段,科学分析犯罪行为分类是合理调整法定刑配置的前提。结合责任理论的基本原理,将本罪行为划分为婚姻型收买行为和非婚姻型收买行为两个基本类型,并在婚姻型收买行为中细分出良性发展型和恶性破坏型两个子类型。基于行为类型分类和责任原理对本罪法定刑重新配置,从不同行为类型角度对法定刑配置分别进行匹配,建立合理的法定刑配置体系,推动拐卖妇女犯罪的有效治理,恰当回应舆论情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 情绪性立法 责任原理 法定刑配置 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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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反证的理论证成
3
作者 徐彬喆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7-161,共15页
在抽象危险犯立法日益增多的刑法活性化时代,研究抽象危险犯能否反证具有重要意义。抽象危险犯是结果犯,且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仅推定产生抽象危险结果。除一般产生危险的情形外,存在例外无危险的情形,此时应当允许反证出罪以合理限制处罚... 在抽象危险犯立法日益增多的刑法活性化时代,研究抽象危险犯能否反证具有重要意义。抽象危险犯是结果犯,且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仅推定产生抽象危险结果。除一般产生危险的情形外,存在例外无危险的情形,此时应当允许反证出罪以合理限制处罚范围。反证既不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也不会将抽象危险犯异化为具体危险犯。所有抽象危险犯在理论上均允许反证。反证时,应当以行为人人身特性之外的客观情况为素材,在行为时以社会一般人标准考察是否存在抽象危险。此外,“但书”条款并非反证的适用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反证 推定 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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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教义学限缩
4
作者 王小源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9-49,共11页
在刑法客观主义与法秩序统一的价值立场下,必须对交通肇事罪中两档升格法定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缩。认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不履行刑法所规定的救助义务为限;《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逃避法... 在刑法客观主义与法秩序统一的价值立场下,必须对交通肇事罪中两档升格法定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缩。认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不履行刑法所规定的救助义务为限;《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宜作为认定“逃逸”的充分条件,而应理解为在《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构罪客观要件的基础上,为实现对成立“逃逸”范围的进一步限缩而增设的主观要件。另外,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以肇事者的行为满足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就罪数关系的处理,该档法定刑升格条件宜定位为包容型结合犯。因此,在被害人死亡结果用于构成该罪基本犯的场合下不应适用升格法定刑,否则即构成对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违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逃逸 法定刑升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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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刑法规制
5
作者 董邦俊 袁淑娟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70-76,共7页
生物安全影响民众健康和生物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在疫情全球肆虐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重视生物安全和生物安全立法。由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本身存在风险以及后续可能引发的道德与社会风险,因此法律需要对... 生物安全影响民众健康和生物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在疫情全球肆虐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重视生物安全和生物安全立法。由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本身存在风险以及后续可能引发的道德与社会风险,因此法律需要对该技术的应用予以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虽然该条款填补了生物科学领域的立法空白,但还存在基因编辑行为入罪类型不够全面、犯罪主体缺失等方面的问题。针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法律规范不足的现状,需要完善涉及基因编辑的相关条款,增设妨害基因管理秩序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安全 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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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研究 被引量:1
6
作者 李晓东 付智睿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85-90,共6页
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逐渐成为口袋罪的趋势。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实务案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超出了其法益保护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不当扩张,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部分案... 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逐渐成为口袋罪的趋势。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实务案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超出了其法益保护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不当扩张,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部分案件轻罪重判妨碍了《刑法》公正性。司法机关应破除重刑思想,限缩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出台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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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疑难概念澄清
7
作者 范肖轩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44-48,共5页
由于立法的粗疏,刑法对危险方法与公共安全没有作出准确解释,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沦为口袋罪,学界对此问题众说纷纭。在具体危险论视角下,对危险方法的诸多解释混淆危险方法和犯罪构成的关系、加剧危险方法的概念模糊性,对公... 由于立法的粗疏,刑法对危险方法与公共安全没有作出准确解释,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沦为口袋罪,学界对此问题众说纷纭。在具体危险论视角下,对危险方法的诸多解释混淆危险方法和犯罪构成的关系、加剧危险方法的概念模糊性,对公共安全的诸多解释不当扩大公共安全的内涵、名不符实、不合理限制其他罪名的适用。采取实害犯论可以解决危险方法和公共安全的问题。以实害犯论为基础,危险方法应当定性为足以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并且财产毁坏的实害结果、与放火等罪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公共安全是指人身安全与具备附属性、必要性的财产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害犯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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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二元处罚之厘清
8
作者 马千里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73-78,共6页
醉驾入刑十年间,由醉酒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作为行政犯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规制,但是囿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规定极其简单,缺乏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 醉驾入刑十年间,由醉酒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作为行政犯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规制,但是囿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规定极其简单,缺乏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不当入罪,使得部分本该处以行政责任的醉驾行为都被纳入刑法的规制领域。明晰行政犯的本质特征,阐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划分依据,通过对构成要件进行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核心的实质解释,来科学划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二元处罚范围,才能使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更加科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行政犯 行政不法 违法相对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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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车辆犯罪的注意义务 被引量:57
9
作者 彭文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6-99,共14页
在自动驾驶车辆情形中,对于制造商、程序员等不跟车的实体和个人而言,其注意义务具有间接性;跟随车辆的辅助操作者,其注意义务则具有不完全性。自动驾驶车辆犯罪要件中的注意义务根据包括三类:一般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关自动驾驶车辆... 在自动驾驶车辆情形中,对于制造商、程序员等不跟车的实体和个人而言,其注意义务具有间接性;跟随车辆的辅助操作者,其注意义务则具有不完全性。自动驾驶车辆犯罪要件中的注意义务根据包括三类:一般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关自动驾驶车辆的特别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责任主体的承诺与规范。自动驾驶车辆无法预测、无法解释的危险可以阻却注意义务。自动驾驶车辆采取了特定的预警防范措施等,即使在特定情形下造成事故,也符合危险分配的法理,阻却注意义务。在高冲突环境等特定场景中,应当限制信赖原则适用。自动驾驶车辆通常涉及多个主体,注意义务的竞合较为普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车辆 过失犯罪 注意义务 结果避免义务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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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建立“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 被引量:13
10
作者 汤啸天 李瑞昌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1期96-102,共7页
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必须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改变"以事件为中心"的传统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构建"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新机制。风险既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必须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改变"以事件为中心"的传统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构建"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新机制。风险既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风险又是可以管控的,人类不是风险的被动接受者而应当是主动管控风险。作为风险的主动管控者必须正确地认识风险。"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心是管控风险源。以人为本是全方位立体化公共安全网建设的核心;发挥法治建设与大数据应用的互相促进作用。"以事件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是过去式的应急管理,"关口再前移、主动管控"是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有相当多的环节,也存在大量管理制度的制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安全管理 以风险为中心 新机制 风险源 大数据 主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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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行为犯罪化论 被引量:9
11
作者 张光君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79-86,共8页
我国对于酒后驾车不仅认定标准过于宽松,而且处罚标准也过于宽纵。在酒后驾车的严重现实危害面前,确有必要将本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酒后驾车行为有选择性地予以犯罪化,其刑事政策上的根据在于治理酒后驾车的国际趋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 我国对于酒后驾车不仅认定标准过于宽松,而且处罚标准也过于宽纵。在酒后驾车的严重现实危害面前,确有必要将本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酒后驾车行为有选择性地予以犯罪化,其刑事政策上的根据在于治理酒后驾车的国际趋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土背景,其刑法法理上的根据在于风险社会理论和法律父爱主义。建议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将酒后驾车中的醉酒驾车行为以及5年之内因为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饮酒驾车的行为规定为酒后驾车罪,并设置两年以下的自由刑和相关资格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酒后驾车 犯罪化 风险社会理论 法律父爱主义 酒后驾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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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背景下涉毒违法犯罪实务问题研究 被引量:15
12
作者 谭和平 吴加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52-160,共9页
网络背景下涉毒违法犯罪呈现诸多新问题,如利用网络工具贩卖毒品,利用视频聊天室组织吸毒等,其影响范围之广、社会危害性之大已远非传统涉毒违法犯罪所能企及。现有法律框架下,可通过事实推定加强对为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提供帮助的第三方... 网络背景下涉毒违法犯罪呈现诸多新问题,如利用网络工具贩卖毒品,利用视频聊天室组织吸毒等,其影响范围之广、社会危害性之大已远非传统涉毒违法犯罪所能企及。现有法律框架下,可通过事实推定加强对为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提供帮助的第三方平台的打击,同时扩张解释容留吸毒罪以规制利用网络聊天室组织吸毒行为。长远来看,亟需参考网络赌博、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司法解释出台相关规定或由最高司法机关公布典型案例,明确利用网络贩卖毒品相关人员的共同刑事责任,明晰利用网络引诱或强迫他人吸毒、传授制毒方法等行为的定罪与量刑。同时刑法应增设聚众吸毒罪、传播毒品信息罪,对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者可增设"一定时间或终生禁用计算机网络"的资格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 吸毒 贩毒 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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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刑法功能完善 被引量:10
13
作者 杨华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62-66,共5页
刑法功能的发挥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刑法的精确性、明晰性和具体性的程度;二是刑法调控范围的程度。在当前生态环境需要刑法保护的情况下,完善刑法的功能实属必然趋势。刑法需要重构生态环境刑事立法价值,体现生态环境的重要地位,采取... 刑法功能的发挥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刑法的精确性、明晰性和具体性的程度;二是刑法调控范围的程度。在当前生态环境需要刑法保护的情况下,完善刑法的功能实属必然趋势。刑法需要重构生态环境刑事立法价值,体现生态环境的重要地位,采取有效的措施与方法,完善刑法的生态环境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价值 刑法保护 刑法功能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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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食品安全犯罪规制对策比较研究 被引量:3
14
作者 康均心 秦继红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98-105,共8页
随着两岸食品与食材流通逐步增多,食品安全犯罪不再受境界藩篱的限制,而需要共同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规制,既包括事前的预防,又包括事后的惩治。与台湾地区相比,大陆事前预防的监管保障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构建相对集中的监管... 随着两岸食品与食材流通逐步增多,食品安全犯罪不再受境界藩篱的限制,而需要共同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规制,既包括事前的预防,又包括事后的惩治。与台湾地区相比,大陆事前预防的监管保障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构建相对集中的监管模式,并加强社会监督。在事后刑法规制方面,应当采取多元化立法模式,重置食品安全相关罪名归属,进一步明晰罪状表述。同时,应当协调刑法与其他食品安全法律的统一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机制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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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8
15
作者 董文辉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2017年第1期51-58,共8页
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接送、中转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帮助行为,因此一般应作为从犯处理,但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作为主犯处理。基于收买目的而教唆、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依据牵连犯原理,从一重罪处罚;在... 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接送、中转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帮助行为,因此一般应作为从犯处理,但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作为主犯处理。基于收买目的而教唆、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依据牵连犯原理,从一重罪处罚;在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过程中犯意转化自行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依照吸收犯原理处罚。介绍买卖妇女、儿童的,依照共犯原理作为帮助犯处理。特定行业从业人员与买卖者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应视情况作为一罪处理或是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拐卖妇女 儿童 共同犯罪 帮助 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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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133条“逃逸”的逻辑解释——以加重犯为视角 被引量:6
16
作者 楼伯坤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06-113,共8页
刑法第133条第二段和第三段规定的两处"逃逸",在罪刑理论上意义不同。各处"逃逸"的法律属性及功能应根据交通肇事基本罪的成立与否来决定。当基本罪成立时,第二段的"逃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第三段的"... 刑法第133条第二段和第三段规定的两处"逃逸",在罪刑理论上意义不同。各处"逃逸"的法律属性及功能应根据交通肇事基本罪的成立与否来决定。当基本罪成立时,第二段的"逃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第三段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其中,在基本罪无死亡结果情形下的"逃逸"又导致死亡结果时,为基本罪的(行为结果的)复合加重犯。当基本罪不成立时,第二段的"逃逸"是以交通肇事行为为基础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被独立评价的地位;第三段的"逃逸致人死亡"是以第二段"逃逸"为原因力的结果加重犯。现行的立法规定是以"逃逸"为重叠要素的两个加重结构的简化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逃逸 逻辑解释 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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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风险之刑法应对:“危险驾驶罪”理性分析 被引量:4
17
作者 姜敏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84-89,共6页
我们面临的风险分为自然风险和人造风险,人造风险是人类行为引发或造成的风险,是来自社会且影响社会的"不确定的不利状态",是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在主观支配下形成的,带有侵害性,酗酒驾驶和飙车竞驶就是这样的风险行为。从刑法... 我们面临的风险分为自然风险和人造风险,人造风险是人类行为引发或造成的风险,是来自社会且影响社会的"不确定的不利状态",是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在主观支配下形成的,带有侵害性,酗酒驾驶和飙车竞驶就是这样的风险行为。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对某种风险消解的介入,必须有迫不得已性或说必要性。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法达到保障交通运输良性秩序时,作为社会保障法的刑法,对危险驾驶这种无法容忍的极度高危险行为的放任,就是对公民财产、生命安全的漠视。不仅如此,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诞生,也是刑法应对交通风险的一次立法重构,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变革、刑法观念的转变、刑法应对风险的路径探索,都有引领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人造风险 酗酒驾驶 飙车竞驶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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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危险犯立法趋势研究 被引量:5
18
作者 李林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53-158,共6页
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的危害行为。与我国传统危险犯造成现实的、客观的危险不同,新危害行为仅造成潜在的危险,潜在的危险一旦转化为现实则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此,我国现有危险犯立法无法应对。为加强社会控制、... 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的危害行为。与我国传统危险犯造成现实的、客观的危险不同,新危害行为仅造成潜在的危险,潜在的危险一旦转化为现实则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此,我国现有危险犯立法无法应对。为加强社会控制、降低诉讼成本,我国立法应设立新的危险犯类型,只要实施特定的危害行为就既遂,尽管犯罪既遂时,危害行为仅造成侵害的潜在危险。新危险犯是独立的危险犯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危险犯 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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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对《刑法》第120条之六的解读 被引量:4
19
作者 胡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8年第1期44-51,共8页
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设立,回应了惩治暴恐犯罪的现实需求,严密了惩治暴恐犯罪的刑事法网,反映了从严惩治暴恐犯罪的要求,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从构成特征上看,其犯罪客体是复杂... 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设立,回应了惩治暴恐犯罪的现实需求,严密了惩治暴恐犯罪的刑事法网,反映了从严惩治暴恐犯罪的要求,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从构成特征上看,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表现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侵犯的威胁或危险;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管制秩序的侵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和适用本罪时,需要严格把握政策精神,注重法律衔接适用,准确认定犯罪界限,同时还要依法处理自首、坦白等具体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立法价值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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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的醉驾累犯制度初探 被引量:5
20
作者 王永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03-110,共8页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了驾驶人醉酒驾车应受刑事处罚,但是,该修正案对于行为人在受到刑罚以后又重新醉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尚未明确,而现行累犯制度却无法对其适用。有必要设立醉驾累犯制度,以充分体现《刑法修正案(八)》对醉...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了驾驶人醉酒驾车应受刑事处罚,但是,该修正案对于行为人在受到刑罚以后又重新醉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尚未明确,而现行累犯制度却无法对其适用。有必要设立醉驾累犯制度,以充分体现《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行为进行规制的初衷,并完善醉驾惩处和累犯适用机制。构建醉驾累犯制度在我国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且对以后探讨在轻微但高发刑事案件中适用累犯制度更具有开拓性意义。构建醉驾累犯制度应明确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构造、先后两行为的性质、时间间隔以及二次醉驾刑罚后果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累犯 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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