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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的合理期限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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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长永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28,共24页
现代国家一致要求未决羁押不得超过“合理期限”;国际社会关于什么是未决羁押的“合理期限”的判断标准已经达成共识。两大法系国家不仅在立法上以不同方式对未决羁押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建立并实施了未决羁押期限的常态化审查机... 现代国家一致要求未决羁押不得超过“合理期限”;国际社会关于什么是未决羁押的“合理期限”的判断标准已经达成共识。两大法系国家不仅在立法上以不同方式对未决羁押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建立并实施了未决羁押期限的常态化审查机制,这一机制主要体现为羁押权力司法化、羁押理由个别化、羁押程序正当化三项具体原则。相比之下,我国未决羁押期限及其延长制度设计基本上被侦查、调查等追诉利益所左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大突出问题:一是未决羁押期限过长,恣意羁押和非法羁押的情形长期存在;二是缺乏一个中立的司法机关对羁押决定进行司法授权、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被羁押人对于恣意羁押和非法羁押缺乏有效救济途径。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未决羁押期限在法律制度上缺乏系统的有效规制。要实现我国未决羁押期限的合理化,从长远角度看,需要在未决羁押制度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过程中推动羁押期限的制度性变革;从近期看,需要进一步完善羁押审查机制和相关配套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决羁押 羁押期限 合理性 比例原则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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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宪性检验——从比例原则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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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芬 曾玉兰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88-94,共7页
世界上多数国家有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但自公布实施以来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其可以限制冲动离婚,反对者则认为其限制了公民离婚自由。公权力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 世界上多数国家有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但自公布实施以来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其可以限制冲动离婚,反对者则认为其限制了公民离婚自由。公权力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逻辑起点是人权保障,基本内容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方面。基于比例原则审视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宪性,我国建立离婚冷静期在立法目的上具有合法性,满足适当性和必要性的要求,但是以少数人的利益影响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不符合均衡性原则,合宪性基础略有欠缺。当务之急就是完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使其符合宪法目的,维护宪法权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冷静期 离婚自由 比例原则 正当性 适当性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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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与确立:未决羁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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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卫跃宁 李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1期126-136,共11页
我国尚未确立未决羁押措施的独立地位,仅将其作为适用拘留或逮捕后的附随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未决羁押内涵不清、审查失灵和功能异化的问题。对比世界各国的羁押制度,我国应当树立起在人权保障的视野下构建未决羁押制度的理念,注重... 我国尚未确立未决羁押措施的独立地位,仅将其作为适用拘留或逮捕后的附随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未决羁押内涵不清、审查失灵和功能异化的问题。对比世界各国的羁押制度,我国应当树立起在人权保障的视野下构建未决羁押制度的理念,注重维护被追诉人在羁押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期限利益。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进行重构,一方面要厘清阻碍未决羁押制度独立发展的内涵界限,剥离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的混同适用;另一方面要着手构建以比例原则和司法化救济程序为主要内容、以宽严相济的考核方式为辅助机制的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决羁押 羁押期限 比例原则 逮捕 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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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视域下我国同情用药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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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海燕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10-15,共6页
同情用药制度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具有独特价值,我国由于制度规定模糊、权责分配不明等问题,该制度难以适用。其根本原因则是患者、监管机构、医药研发企业等主体之间交织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当前患者利益与未来患者利益、患者... 同情用药制度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具有独特价值,我国由于制度规定模糊、权责分配不明等问题,该制度难以适用。其根本原因则是患者、监管机构、医药研发企业等主体之间交织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当前患者利益与未来患者利益、患者利益与医药研发企业利益等多重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在评估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前提下适时地引入利益衡量理论并将其具体化,从而为互相冲突的利益做出选择以提供方法论指导。最后,为同情用药制度的实践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路径,具体包括明确该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严格限定开展同情用药的场所与范围以及完善诸如数据保护、上市独占期等企业激励措施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情用药 利益衡量 比例原则 数据独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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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登记冷静期的正当性分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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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晨 《经贸法律评论》 2020年第6期52-67,共16页
《民法典》离婚登记冷静期制度引起舆论热议。基于适用范围限缩、离婚自由、"结婚冷静期"的反对意见存在对我国社会现实或立法现状的误解,不构成有效批评。离婚登记冷静期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立法目的,通过有限度的自由限制,... 《民法典》离婚登记冷静期制度引起舆论热议。基于适用范围限缩、离婚自由、"结婚冷静期"的反对意见存在对我国社会现实或立法现状的误解,不构成有效批评。离婚登记冷静期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立法目的,通过有限度的自由限制,使当事人接近"经济人"假设,且不存在可替代的干预更轻的手段,是以可控的实施成本实现了对迫切利益的反哺,其正当性可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离婚登记冷静期将对"通谋型""双方坚定型""一方坚定型""冲动型"离婚分别产生一定的正面立法效果和可控的负面立法效果,在预测范围内不存在动摇其正当性的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离婚冷静期 比例原则 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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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适用于未决羁押的路径研究——以羁押时间为样本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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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波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05-211,共7页
羁押时间能真切地反映出未决羁押对人身自由法益的侵害大小。以比例原则为视角,通过对831份判决涉及的1034名被告人未决羁押时间的研究发现,未决羁押存在临时羁押占比低、长期羁押成为常态,以及常见多发犯罪未决羁押现象严重等问题。解... 羁押时间能真切地反映出未决羁押对人身自由法益的侵害大小。以比例原则为视角,通过对831份判决涉及的1034名被告人未决羁押时间的研究发现,未决羁押存在临时羁押占比低、长期羁押成为常态,以及常见多发犯罪未决羁押现象严重等问题。解决的方法是,应当注重比例原则的"向度"构造,区分比例原则适用中的情势缓急、目的大小、罪行轻重、效果多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决羁押 羁押时间 比例原则 适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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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证成--以比例原则为进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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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梓建 刘杨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9-14,共6页
协议离婚冷静期是对离婚自由这项宪法基本权利的程序性法律限制。其追求对离婚所涉各方主体利益的调和,蕴含着良好婚姻家庭观的价值指引,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对冷静期的“尺度”进行审视,其在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上均符合比例原则... 协议离婚冷静期是对离婚自由这项宪法基本权利的程序性法律限制。其追求对离婚所涉各方主体利益的调和,蕴含着良好婚姻家庭观的价值指引,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对冷静期的“尺度”进行审视,其在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上均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尊重个人对私人生活的选择权为前提下,可以以冷静期的形式对协议离婚作出必要合理的法律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原则 离婚自由 宪法基本权利 私人生活 协议离婚 婚姻家庭观 冷静期 价值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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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隔离期限立法的法治偏离与专业回归——以《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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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柳珍 《法治社会》 2021年第3期81-88,共8页
传染病隔离期限是从实体法意义上影响公共利益维护与公民人身自由权行使的“双刃剑”。2020年10月2日公布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对隔离期限所作的修改,仍然是以强调行政管理或治理为目的,对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及程序上的... 传染病隔离期限是从实体法意义上影响公共利益维护与公民人身自由权行使的“双刃剑”。2020年10月2日公布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对隔离期限所作的修改,仍然是以强调行政管理或治理为目的,对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及程序上的规范并没有过多关注,对公民个人自由权的保障或尊重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与科学防控及法治精神存在一定偏离。建议传染病隔离期限判断依据回归医学检查结果判断标准,以期进一步回归传染病防控的科学性,运用比例原则划定权力边界,最大程度保障公民私权,助力依法隔离制度行稳至远,实现良法善治的图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染病防治 隔离期限 期限判断标准 法治保障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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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法治化的路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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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玮 《南海法学》 2022年第1期104-114,共11页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会对市场经济运行造成的风险包括市场秩序风险、经济衰退风险和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风险等。国家干预行为在抵御风险的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由此需要明确干预的合法程序并提高干预的精细程度。政府与市场...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会对市场经济运行造成的风险包括市场秩序风险、经济衰退风险和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风险等。国家干预行为在抵御风险的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由此需要明确干预的合法程序并提高干预的精细程度。政府与市场关系随着风险时间阶段的区分而产生相应变化。若忽略风险级别或所处阶段而实施国家干预行为则会加重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成本。因此有必要将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和国家干预的介入时机相结合,提高国家干预的治理绩效。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暴发之前,政府应当建立起以公共财政资金为支持基础的综合性预警机制,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国家积累责任,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凸显风险预警意识。在危机开始暴发和呈现蔓延态势时,政府干预行为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实施力度,即对造成市场恐慌的价格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社会危害较小且有助于保证市场供应的垄断行为进行有条件的豁免。在危机衰退之时,政府临时性的限制措施应当逐步解除。在危机彻底结束后的常态化防控阶段,政府干预主要以支持促进政策和引导性政策为主要体现形式,最终实现经济运行常态化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国家干预 比例原则 时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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