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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与“再约定”——对“rhythmic gymnastics”汉译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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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飞 张顺生 《中国科技术语》 2020年第1期51-56,共6页
中国媒体通常将体育赛事项目中的“体操”与“artistic gymnastics”等同起来,而将“艺术体操”与“rhythmic gymnastics”等同起来。然而,从语言逻辑上来说,这种翻译存在问题。为了避免引起误会,无论从语言自身逻辑自洽角度而言,还是... 中国媒体通常将体育赛事项目中的“体操”与“artistic gymnastics”等同起来,而将“艺术体操”与“rhythmic gymnastics”等同起来。然而,从语言逻辑上来说,这种翻译存在问题。为了避免引起误会,无论从语言自身逻辑自洽角度而言,还是为了实现同国际接轨,都应当将“rhythmic gymnastics”“再约定”译作“韵律体操”,而将“artistic gymnastics”“再约定”译作“艺术体操”,实现语言回归。翻译语言的“约定俗成”不是一劳永逸的。为了实现语言逻辑自洽,翻译语言“约定”之后局部需要“再约定”。翻译核心概念时,应重视语言逻辑问题,既要重视语内连贯,也要重视语际连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艺术体操 韵律体操 翻译 约定” “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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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汉译的思考——兼论“以名举实”之译法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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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顺生 《中国翻译》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00-103,共4页
在翻译专有名词的过程中,有时存在着部分翻译内容有悖于翻译标准的现象。这一现象应予以纠正,从整体上实现专有名词的翻译逐步走向"以名举实"和逻辑自洽。通过解析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身份,说明英译汉宜&qu... 在翻译专有名词的过程中,有时存在着部分翻译内容有悖于翻译标准的现象。这一现象应予以纠正,从整体上实现专有名词的翻译逐步走向"以名举实"和逻辑自洽。通过解析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身份,说明英译汉宜"以名举实",重新。约定俗成",译为"常设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理事会",而译为"常设仲裁法庭"、"常设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法院"容易导致严重后果。"以名举实"的译法宜广泛地应用于法律、政府和服务行业等机构名称的翻译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名举实” 专有名词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翻译解析 “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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