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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立法法》第83条:基于“区域协同”类型化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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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美舒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53-69,共17页
通过类型思维在法律体系内展开语词认识,“区域协同”形成了地理空间特征和经济功能特征之外的第三个特征,即权力结构特征。“区域协同”是相互平行的同级权力单元依各自职权共同解决跨行政边界事项,以达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横向权力... 通过类型思维在法律体系内展开语词认识,“区域协同”形成了地理空间特征和经济功能特征之外的第三个特征,即权力结构特征。“区域协同”是相互平行的同级权力单元依各自职权共同解决跨行政边界事项,以达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横向权力结构运行状态。在基于权力结构特征变化形成的类型谱中,《立法法》第83条的规范对象并非“区域协同”类型的典型形象,而是纵向权力结构与横向权力结构融合而成的一般形象。纵向权力结构的介入,使得“有关区域”内实现了部分职权的横向转移。“有关区域”应当区别于“本行政区域”,而非全然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对“有关区域”的整体立法需求时,“协同制定”形成了“拼盘式”“组合式”“委托式”三种可能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第83条 “区域协同”类型化 “有关区域 协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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