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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协商背景下的供述问题——基于以Q市K区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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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福和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22-57,共36页
作为控辩协商的重要形式,证据协商的含义可以从意识、行为等方面界定,从而为研究供述问题提供了新的平台。而供述作为一种证据来源,有必要对其内容作出基础性解释,以厘清供述与"认事""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作为控辩协商的重要形式,证据协商的含义可以从意识、行为等方面界定,从而为研究供述问题提供了新的平台。而供述作为一种证据来源,有必要对其内容作出基础性解释,以厘清供述与"认事""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同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理论界对供述内容理解的争议持续扩大,应坚持系统化的解释方法。通过理性审视司法实践与重新解读刑事政策,可以发现"如实供述义务"并不影响供述型协商的正当性证成。协商的本质是一种利益的交换,而利益交换机制的"对价"性要求可以从社会学、民法学等角度说明。在供述型协商中,控辩双方的利益需要进一步的微观分析,对于追诉机关来讲,具体利益包括完成定罪任务、收集量刑证据,对于被追诉人来讲,具体利益包括得到从宽处罚、缩短诉讼时间等,但各种诉讼风险的存在却降低了被追诉人的实际利益,致使双方的供述利益不对等,而通过对特定区域司法实务的观察发现,当前被追诉人的供述情况并不乐观,这与前者不无关系。为了完善供述型协商问题,应从减少追诉机关的"不正当利益"与增加被追诉人的利益两方面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证据协商 供述型协商 利益交换机制 “对价”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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