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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性质检视:宪法文本的组成部分抑或修正指南?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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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奕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32-42,共11页
自1988年局部修宪以来,我国宪法修正案在性质上一直不甚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宪法文本的统一,不利于维护宪法典本身的权威。将宪法修正案认定为宪法文本的组成部分,更加符合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创设宪法修正案的历史语境,然而,此种定... 自1988年局部修宪以来,我国宪法修正案在性质上一直不甚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宪法文本的统一,不利于维护宪法典本身的权威。将宪法修正案认定为宪法文本的组成部分,更加符合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创设宪法修正案的历史语境,然而,此种定性不便于宪法文本的阅读和引用,这一点在我国尤为明显。将宪法修正案认定为宪法文本的修正指南,是我国修宪实践的倾向,我国宪法修正案的表述方式以及宪法修正文本的公布情况即为证明,但是,此种定性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修正案编辑产生的宪法修正文本,并不当然具备标准文本的地位。基于我国宪法原文和修宪实践的固有特点,第一种定性的现实困境难以突破;而若采取适当的立法举措,第二种定性的规范障碍则可以消解。因此,将宪法修正案作为修宪指南,能够确保我国宪法文本的实用性,更好地适应我国的修宪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修正案 宪法原文 宪法修正文本 “植入”方案 “接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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