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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OTA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携程杀熟案”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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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春梅
朱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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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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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60-71,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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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医疗纠纷调解自愿合意概念及其形成模式研究”(18JD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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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大数据杀熟”纠纷频发,平台规制成为紧迫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判例对OTA网络平台的法律定位主要有两种:服务中介商或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携程杀熟案”即为典型例证。然而,将OTA网络平台仅仅界定为中介人或者合同相对方,这一判断与网络平台的实际运营特点并不完全匹配;而且,这种界定易导致平台的法律义务远轻于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进而造成网络平台“大数据杀熟”现象日益泛滥。“携程杀熟案”反映了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限制“大数据杀熟”的传统路径,存在信息不对称、举证困难、赔偿金额过低等基本缺陷。要想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必须不断完善以反垄断为主要手段的行政规制路径,厘清行政执法主体不明、行政责任混乱等问题,从而弥补传统民事诉讼路径的缺陷与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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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OTA
大数据杀熟
“携程杀熟案”
委托合同
合同相对方
反垄断
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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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TA
big data-enabled price discrimination
“Ctrip Price Discrimination”
contract of authorization
contracting party
anti-monopoly
differential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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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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