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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编解释》对撤销权人的三重保护——以《合同编解释》第46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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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潘重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1-13,共13页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请求时直接判决给付内容。基于撤销权诉讼判决的给付内容,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其与债务人的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时,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撤销权诉讼中给付内容的性质可能需要适用有关代位执行的规定。在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的场合,应当区分债权人是否获得撤销权中的给付判决,分别确定受偿规则。《合同编解释》第46条关于保全的规则并未突破一般诉讼保全规则,可从程序法上为撤销权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 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 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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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形式主义视阈下的无权处分——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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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宇林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65-71,共7页
从一体模式到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的巨变贯穿着独具中国特色的民法思维,也扎牢了无权处分制度的根基。由于我国区分原则未采纳物权独立性与无因性原理,故而分析无权处分必须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出发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续造了... 从一体模式到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的巨变贯穿着独具中国特色的民法思维,也扎牢了无权处分制度的根基。由于我国区分原则未采纳物权独立性与无因性原理,故而分析无权处分必须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出发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续造了《民法典》第597条无权处分效力的规定,凸显了区分的态度,拓展了适用范围,明晰了生效要件,对真正权利人有着倾向性保护,是以“抽象补充”的方式补充漏洞。但白璧微瑕,《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有一刀切归责之嫌,也有私法价值凸显不足的缺漏,值得进一步考究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通则解释》第19条 无权处分 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 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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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一般规则之“回归”——以《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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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军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5-93,194,共10页
相较于《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确立消弭履行行为(或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两条均以“处分权”控制交易过程,但... 相较于《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确立消弭履行行为(或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两条均以“处分权”控制交易过程,但不同的物权变动理论对处分权如何具体控制交易过程有不同理解。债权形式主义是以处分权控制“事实行为”(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形式主义则是以处分权控制“法律行为”(处分行为)。由于前者与民法基本原理有所抵牾,使无权处分在我国民法(理论)体系上殊难定位,易使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疏离乃至造成价值判断失衡,应以后一理解为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合同通则解释》第20条 物权变动模式 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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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效力瑕疵后的返还清算——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4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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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亚东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5期156-165,共10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了合同效力瑕疵后的返还清算规则,细化了《民法典》第157条,同时又有诸多重要的新发展。在原物返还上,区分动产、不动产细化了返还的具体方式。在损害赔偿上,确立了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和赔偿范围的参...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了合同效力瑕疵后的返还清算规则,细化了《民法典》第157条,同时又有诸多重要的新发展。在原物返还上,区分动产、不动产细化了返还的具体方式。在损害赔偿上,确立了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和赔偿范围的参考因素。在折价补偿上,确立了“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瑕疵之日”为折价补偿计算的基准日;改变了《九民纪要》第33条所确立的“合同约定价”这一主观计算标准,确立了客观计算标准;在得利返还内容上严格区分返还法和责任法的内容,避免杂糅式规定;在“获益分配”和“损失分担”上,建立“其他合理计算方式”作为分配基准,在此处落实对于合同效力瑕疵具有可归责性的法律评价。本条还初步建立起了对于不法利益的处理机制。但是在不法原因给付、风险负担规则、费用是否需要返还、根据合同效力瑕疵类型精细化返还清算规则等方面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效力瑕疵 返还清算 《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第24条
原文传递
行为经济学视角下担保型以物抵债的界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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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洋 刘冲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3,共11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所采取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之标准无法清楚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流担保禁止规则,无法清楚界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存在认识偏差。从行为经...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所采取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之标准无法清楚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流担保禁止规则,无法清楚界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存在认识偏差。从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来看,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应当是避免债务人因过度自信和盲目乐观而受损。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再类型化:若债务人最终给付内容不是由其的履行能力决定,或债务人最终给付内容的不确定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则以物抵债协议不需要被限制;在其他情况下,有必要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予以限制。若当事人存在担保的意思,则应通过流担保禁止规则限制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否则就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通则司法解释》 行为经济学 担保型以物抵债 流担保禁止规则 违约金酌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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