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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性认识的本质及其在责任概念构成中的地位——以《德国刑法典》第17条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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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国文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89-94,共6页
《德国刑法典》第17条的立法,以对有无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可能性的判断取代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判断,被认为是在责任概念中抛弃了违法性认识。但第17条其实抛弃的只是那种认为违法性认识只有通过了解法条才能获得的错误理解。违法性认识... 《德国刑法典》第17条的立法,以对有无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可能性的判断取代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判断,被认为是在责任概念中抛弃了违法性认识。但第17条其实抛弃的只是那种认为违法性认识只有通过了解法条才能获得的错误理解。违法性认识是一个社会生活经验判断,与是否知法没有必然联系。法规范的内涵不能违反常识、常理、常情。在现代法治国家,法规范的精神即宪法精神。通过不法认识这一概念,第17条的违法性认识应该理解为社会危害性或反社会性认识,或者说违反宪法精神之认识。违法性认识在责任概念的构成中的地位不仅没有失去,反而重获新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刑法典》 违法性认识 本质 责任概念 构成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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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失败样本”——德国刑法修改的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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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冠男 《中德法学论坛》 2022年第2期40-62,共23页
在热点案件助推与立法机关推动下,《德国刑法典》第265c、265d条增设体育博彩诈骗罪和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两项罪名。增设新罪所面临的批判在于:立法者提炼出的“体育纯粹性”法益之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且在集体与个体的双重法益之间存... 在热点案件助推与立法机关推动下,《德国刑法典》第265c、265d条增设体育博彩诈骗罪和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两项罪名。增设新罪所面临的批判在于:立法者提炼出的“体育纯粹性”法益之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且在集体与个体的双重法益之间存在脱节和背离;新罪增设意味着刑法干预前置,但在博彩诈骗与操纵比赛的惩治问题上,缺乏正当根据,其所真正保护的,实质只是一种潜在的忧惧的危险;两项新增罪名在实践中遭遇司法冷遇,属于典型的象征性立法。从避免贿赂犯罪不必要的重复立法、释放诈骗犯罪现存的制度空间、防范刑法干预过分前置、警惕象征性立法等方面,应对《德国刑法典》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失败样本”加以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犯罪 《德国刑法典》 体育博彩诈骗罪 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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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破产刑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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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行江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4期51-56,63,共7页
德国的破产犯罪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日臻完善并形成独立的体系。作为严重的经济犯罪类型,目前德国破产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并且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德国刑法典》第二十四章用专章共五条来规制破产犯罪。德国不存在... 德国的破产犯罪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日臻完善并形成独立的体系。作为严重的经济犯罪类型,目前德国破产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并且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德国刑法典》第二十四章用专章共五条来规制破产犯罪。德国不存在专门从事侦查、起诉破产犯罪的特别机构。民事与刑事司法机构之间的协调有利于发现和打击破产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刑法典》 破产犯罪 立法 实体法 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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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犯罪介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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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云燕 沈灏 《鄱阳湖学刊》 2010年第4期62-67,共6页
当今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很多国家已经将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入罪,通过刑法来惩治这些行为。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采用的是传统归责模式下导出的环境犯罪概念。德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德国刑法典》第二十九章"危害环... 当今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很多国家已经将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入罪,通过刑法来惩治这些行为。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采用的是传统归责模式下导出的环境犯罪概念。德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德国刑法典》第二十九章"危害环境"部分,其立法模式和理念有先进之处,是根据现代归责模式作出的规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罪 德国环境刑事立法 《德国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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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中的双重罪过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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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永生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19-27,共9页
德国刑法中的双重罪过立法主要是指罪过由对行为的故意与对结果的过失组合而成的故意犯罪的立法,主要分布在公共危险之犯罪中,共涉及20余个罪名。双重罪过立法严格贯彻了明确性原则、责任主义和刑罚个别化,体现了较为鲜明的法治立场。... 德国刑法中的双重罪过立法主要是指罪过由对行为的故意与对结果的过失组合而成的故意犯罪的立法,主要分布在公共危险之犯罪中,共涉及20余个罪名。双重罪过立法严格贯彻了明确性原则、责任主义和刑罚个别化,体现了较为鲜明的法治立场。我国刑法总则把罪过形式的判断根据明确限定为"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分则对部分犯罪的罪过形式规定不明确,致使难以解释抽象危险犯的罪过形式,在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上难以贯彻责任主义,同时无法消除罪过形式解释上的混乱。从德国刑法中的双重罪过立法来看,在完善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立法时,不仅应当满足判断罪过形式的实际需要,更应当注重贯彻法治对刑法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坚持刑法文本的逻辑性和适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刑法典》 双重罪过立法 明确性原则 责任主义 刑罚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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