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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视野下我国警务领域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立法的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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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栾兴良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121-128,共8页
规模化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是现代警务运行的常态,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严重挑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缺少对警务领域个人信息的专门性规定,难以有效应对新的警务技术革命引发的信息滥用和个人权利危机。欧盟是警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立... 规模化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是现代警务运行的常态,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严重挑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缺少对警务领域个人信息的专门性规定,难以有效应对新的警务技术革命引发的信息滥用和个人权利危机。欧盟是警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先行者,对欧盟模式进行检视和评价,可资我国相关立法之完善。具体而言,在宪法层面引入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专门立法层面分步实施,当前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警务领域的适用规则,未来制定专门性立法,其他单行法强化警务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责任和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模式 警务领域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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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路径的辨析与转换——宪法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证成与国家义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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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嘉豪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3年第2期117-119,共3页
大数据时代日益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应当是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其依据是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现有的私法保护路径存在预防功能有限、救济效果不足等诸多局限,无法为个人信息权益提... 大数据时代日益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应当是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其依据是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现有的私法保护路径存在预防功能有限、救济效果不足等诸多局限,无法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周延的保护。选择宪法保护路径对信息处理中的行为加以规制,能够发挥宪法指引、整合、评价三方面作用,理顺个人信息流通与利用的关系,协调人格尊严的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平衡。与之对应的,在数字时代,国家负有积极与消极的保护义务。国家不仅应当积极作为,通过制度建构、落实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保障公民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益不受侵害,还应当审慎行使权力,避免对公民生活的不当干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宪法保护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基本权利 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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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权利基础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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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梅 任一鸣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24-27,共4页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表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探寻何为该体系的权利基础具有了现实的意义和时间的紧迫性。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个人与信息处理者对话和谈判力量悬殊,对个人信息保护应...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表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探寻何为该体系的权利基础具有了现实的意义和时间的紧迫性。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个人与信息处理者对话和谈判力量悬殊,对个人信息保护应当采取更为强力的权利模式。然而目前民法学界提出的个人信息权与民法既有的概念存在张力。因此,应当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提示,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人格尊严条款、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条款,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对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予以确认,明确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权利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宪法确认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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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基因信息的刑法保护路径研究——兼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涉的法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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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雪松 《医学与法学》 2023年第1期79-87,共9页
“基因”与“基因信息”是不同概念,前者是指后者的原初物质载体;后者所指应当与个人健康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相区分;个人基因信息在主体、性质及其应用方面的特点,决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是具有公法属性的个人法... “基因”与“基因信息”是不同概念,前者是指后者的原初物质载体;后者所指应当与个人健康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相区分;个人基因信息在主体、性质及其应用方面的特点,决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是具有公法属性的个人法益;在适用该罪所规制的侵犯个人基因信息的行为时,应当将部门规章纳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对“情节严重”可以从立法与法理解释上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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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益的三层构造及保护机制 被引量: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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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锡锌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5-123,共19页
个人信息保护之目的并非保护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性权益,而是为了规制个人信息处理风险,防范与救济个人数据处理与利用活动可能产生的侵害后果。个人信息权益是工具性权利与目的性法益的集合。在内容构成上,个人信息权益体现为三层构... 个人信息保护之目的并非保护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性权益,而是为了规制个人信息处理风险,防范与救济个人数据处理与利用活动可能产生的侵害后果。个人信息权益是工具性权利与目的性法益的集合。在内容构成上,个人信息权益体现为三层构造:第一,在宪法维度,基于侵害风险的不同类型,个人信息权益包含了以尊严为核心的基本权利所对应的个人自治、生活安宁、公正对待、信息安全四类法益;第二,在民法维度,个人信息权益包含民法上的隐私、名誉等个人信息关联权益,主要对应的是个人信息处理导致的现实损害;第三,在行政法维度,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是国家主导构建的“法秩序”的构成要素,作为国家规制的产物由公共监管积极型塑与保障。相应地,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手段匹配方面,对个人信息处理风险的规制及对尊严法益的维护,应主要以公共监管与执行机制为中心展开,并在民事实体权益损害现实发生时激活民事责任机制;以此为基础,形成防范各类风险、辐射信息处理全流程、公法和私法多元手段协同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风险规制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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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三条为视角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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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杰明 《图书馆研究》 2019年第3期14-20,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三条确立读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法律拟制,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相应义务,为读者权利保障提供了重大的立法和制度供给。本文从《公共图书馆法》制理论与实践出发,通过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三条确立读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法律拟制,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相应义务,为读者权利保障提供了重大的立法和制度供给。本文从《公共图书馆法》制理论与实践出发,通过分析法学和规范法学的方法对《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三条进行法律适用分析,并对保障该条款的实施提出了立法、制度化保障、技术支持、特殊读者群体的信息保护等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读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公共图书馆法》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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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性质厘清、强度设定与机制协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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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錞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第4期50-64,共15页
“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性质为何”“对个人信息应给予何种强度的法律保护”以及“多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机制之间是何关系”,这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面临的三大难题。传统部门法视角陷入个人信息权益是公法权利还是私法权利、是权... “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性质为何”“对个人信息应给予何种强度的法律保护”以及“多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机制之间是何关系”,这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面临的三大难题。传统部门法视角陷入个人信息权益是公法权利还是私法权利、是权利还是法益、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是以民法保护还是公法保护为基础的争论,难以有效回应这些难题。只有认识到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才能摒弃部门法视角导致的无谓争论,转而在宪法视角下,采用领域理论、比例原则以及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等分析工具,场景化地区分个人信息,开展利益衡量,明确不同场景下的国家消极和积极义务,协调统合多个法律部门,对个人信息提供更加合理、高效和全面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 宪法基本权利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领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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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及展开 被引量: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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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锡锌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45-166,共22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国家在宪法上所负有的保护义务,该义务对应着"个人信息受保护权",而不是"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作为私权客体的权利保护模式,在规范逻辑、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局限;应以"个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国家在宪法上所负有的保护义务,该义务对应着"个人信息受保护权",而不是"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作为私权客体的权利保护模式,在规范逻辑、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局限;应以"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国家保护义务"框架建构个人信息的权力保护模式。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意味着国家不仅应履行尊重私人生活、避免干预个人安宁的消极义务,还应通过积极保护,支援个人对抗个人信息处理中尊严减损的风险。基于控制"数据权力"这一侵害风险源的需要,国家一方面应避免过度侵入个人信息领域;另一方面应通过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以及侵害防止义务的体系化,营造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生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国家保护义务 工具性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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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化分歧及其化解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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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权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2年第6期107-120,共14页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当前主要存在是否设立权利和如何设立权利的重大分歧。无论是试图通过扩大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还是通过权益保护个人信息,抑或是主张基于场景实行行为主义规制,都难以全面应对信息风险社会的严峻现实。《民法典》《个...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当前主要存在是否设立权利和如何设立权利的重大分歧。无论是试图通过扩大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还是通过权益保护个人信息,抑或是主张基于场景实行行为主义规制,都难以全面应对信息风险社会的严峻现实。《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作为权益保护,但却均为个人设立了一些具体权利。为了制约数字时代如影相随的“数据权力”,提高基于场景的行为主义规制的正当性与实效性,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平衡,有必要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权利。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信息自决权均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应以新兴积极权利和公私主体义务的视角设立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同时内含“权利保护请求权”和“本权请求权”,包括消极防御和积极受益两个面向,为公私主体设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双重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积极权利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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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重构:从私法权利回归公法权利 被引量:71
10
作者 欧阳本祺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55-68,共14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不等于个人私有信息,个人对其信息并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支配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观应该从私法角度转向公法角度,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不是确权,而是规避风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不等于个人私有信息,个人对其信息并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支配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观应该从私法角度转向公法角度,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不是确权,而是规避风险。公法上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既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也不是超个人的信息公共安全。个人信息按照其私密性高低,分别属于三个不同领域,即最核心层的隐私领域、中间层的私人领域、最外层的社会领域。个人信息所属的不同领域直接影响到本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个人同意并不是本罪违法性判断的决定性因素,获得个人同意的行为当然不应该构成犯罪,但未获得个人同意的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自决权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领域理论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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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角下心理咨询人员披露义务的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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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森楠 《皖西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38-44,共7页
心理咨询人员的披露义务不仅是对来访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与隐私权的限制,亦是对心理咨询人员的约束。因此规范心理咨询人员披露义务的履行有助于明晰心理咨询活动中来访者的个人自由边界,同时促使心理咨询人员在保护公共利益与第三人利... 心理咨询人员的披露义务不仅是对来访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与隐私权的限制,亦是对心理咨询人员的约束。因此规范心理咨询人员披露义务的履行有助于明晰心理咨询活动中来访者的个人自由边界,同时促使心理咨询人员在保护公共利益与第三人利益上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完善心理咨询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度是为我国心理咨询行业营造良性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当前法律忽视了心理咨询人员的信息披露行为的存在必要性,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心理咨询人员披露义务的履行,使得披露义务的有效履行受阻。心理咨询人员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信息披露前提规定片面、信息披露范围规定简略、来访者的知情同意权欠缺保障和违反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待完善。对此,应当明晰心理咨询人员履行披露义务的前提,明确心理咨询人员实施信息披露的范围,保障来访者的知情同意权,以及明确具体的不作为侵权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心理咨询人员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隐私权 披露义务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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