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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群体利益的个人财产权处置票决制探析——以上海市闸北区“中国第一栋”综合改造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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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平 王天品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8年第1期5-8,共4页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是,对于不属于公共利益,却涉及到群体的相关财产权处置时,政府在不能动用征收,征用手段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是,对于不属于公共利益,却涉及到群体的相关财产权处置时,政府在不能动用征收,征用手段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置?《物权法》没有规定,这成为贯彻《物权法》过程中一个新课题。如旧区改造或动拆迁项目中,产权界定是属于个人产权,但是这些众多的个人产权实际上是相互关联的。个人对自己所属财产权处分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到相关利益群体中其他人的权益。本文以上海首个老公房综合改造项目为案例,对该项工程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在非公共利益性质的"旧区改造"中,政府应该如何定位以及对这类涉及群体利益的个人财产权处置,应该设计怎样的自决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这种自决制度的设计进行了论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公共利益 旧区改造 个人财产权处置 票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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