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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安抗辩权效力范围应包括中止履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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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会玲 孙小龙 《科技信息》 2007年第14期207-207,209,共2页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不安抗辩权规则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不仅是履行期届满后的债务履行,还可以包括履行期届满前的履行准备。笔者希望本文的讨论对不安抗辩权制度规则的完善可以有一定益处。
关键词 《合同法》 不安抗辩 中止履行权 履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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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立法及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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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若君 《社科与经济信息》 2002年第12期39-41,共3页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担履行合同义务,目的在于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合同义务,换句话说,一方当事人所担负的义务就是他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由此可见,双务合同是建立在"你...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担履行合同义务,目的在于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合同义务,换句话说,一方当事人所担负的义务就是他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由此可见,双务合同是建立在"你担负合同义务我则担负对待合同义务,你享有合同权利我也享有对待合同权利"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的,它与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是不同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安抗辩制度 大陆法系 当事人 《合同法》 罗马-德意志法系 默示预期违约 中止履行权 双务合同 解除合同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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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视域下再协商义务的理论构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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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明涛 《西部法学评论》 2020年第2期122-132,共11页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首次规定了再协商义务,但其具体的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就义务性质而言,情事变更视域下的再协商义务应当定位于真正义务、附随义务、手段义务和双方义务.对于是否违反了再协商义务...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首次规定了再协商义务,但其具体的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就义务性质而言,情事变更视域下的再协商义务应当定位于真正义务、附随义务、手段义务和双方义务.对于是否违反了再协商义务的判断应从协商过程整体上得出结论,而非局限于某一点或者通过体系的动态化来实现.总体而言,再协商义务具有增进效率、利于私法自治、正当化法院的调整权、应对缔约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功能.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再协商义务应当定位于真正义务,补充规定违反再协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协商义务人的中止履行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事变更 再协商义务 协商义务人 合同调整 中止履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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