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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双重属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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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丹丹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6期117-122,共6页
患者个人信息处理所涉法律关系,为“公民-国家-第三人”的三方结构;选择基于宪法基本权利位阶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所对应的患者个人信息之国家保护义务模式,更能保护患者权益。鉴于目前我国在患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滞后、规范不足... 患者个人信息处理所涉法律关系,为“公民-国家-第三人”的三方结构;选择基于宪法基本权利位阶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所对应的患者个人信息之国家保护义务模式,更能保护患者权益。鉴于目前我国在患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滞后、规范不足、公权力权限界定不清等,建议在明确患者个人信息受保护之基本权利的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双重属性的基础上,一方面明晰公权力机关在信息处理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原则,严格限定其权限范围,积极提供行政救济保护,落实国家的消极保护义务,防御国家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侵害;另一方面基于客观价值秩序属性,以完善追责制度、设立专门的监管组织、优化救济程序、预防第三方侵害等协同保障患者个人信息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患者个人信息 国家保护义务 主观权利 客观价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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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主观公法权利的环境权的实证化路径——以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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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宇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114-123,共10页
环境权是具有共享性、公益性、公共性的权利,环境权的赋予、实现、救济等制度都应由公法调整,故为公法权利。环境权在我国尚未实证化,但存在实证化的倾向。环境权作为一种主观公法权利,其实证化必然要通过权利分析的方法解构环境权,检... 环境权是具有共享性、公益性、公共性的权利,环境权的赋予、实现、救济等制度都应由公法调整,故为公法权利。环境权在我国尚未实证化,但存在实证化的倾向。环境权作为一种主观公法权利,其实证化必然要通过权利分析的方法解构环境权,检视其是否存在实证化的条件。环境权主体是一国范围内的自然人;环境权的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环境权的内容是自然人通过生态功能享用环境利益,并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核心且为公法权利,因此,环境法典是环境权最好的归宿,可以在环境法典中寻求实证化环境权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权利 环境法 环境法典 公民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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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受教育权:智慧教育社会契约的权利基础
3
作者 宋凡 龚向和 《法学教育研究》 2024年第1期343-359,共17页
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共同重新构想我们的未来:一种新的教育社会契约》报告中指出,受教育权是新的教育社会契约的权利基础。相较于以教育机会为核心的公平受教育权而言,优质受教育权契合教育的数字化转型、高质量追求与整体... 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共同重新构想我们的未来:一种新的教育社会契约》报告中指出,受教育权是新的教育社会契约的权利基础。相较于以教育机会为核心的公平受教育权而言,优质受教育权契合教育的数字化转型、高质量追求与整体性保障需求,在教育的人权保障范式、射程范围以及发展权能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作为智慧教育社会契约的权利基础更具合理性。应充分发挥优质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对智慧教育选择、机会、条件与信息技术利用能力等方面进行保障,并构建起以优质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客观价值秩序,强化智慧教育的制度性保障、组织保障与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质受教育权 智慧教育 社会契约 主观权利 客观价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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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基本权利在德国法中的两种面向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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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宏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38-46,156,共9页
对基本权的属性,各国宪法一般都强调其作为权利的特征。德国宪法理论却在基本权作为主观权利的基础上,又发展出基本权作为客观价值决定的属性认定。客观价值说极大地丰富了基本权的理论,亦使基本权的功能有了很大扩展。本文也因此通过... 对基本权的属性,各国宪法一般都强调其作为权利的特征。德国宪法理论却在基本权作为主观权利的基础上,又发展出基本权作为客观价值决定的属性认定。客观价值说极大地丰富了基本权的理论,亦使基本权的功能有了很大扩展。本文也因此通过分析基本权利在德国法上的这两种面向,以及由这两种面向所衍生出的特定功能,期望展示出基本权更为丰富的内涵型塑,并期望能在比较法的意义上,为我国的基本权理论带来启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权利 客观价值决定 防御权 社会权 国家保护义务 通过机构与程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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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以主观公权利救济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6
5
作者 邓刚宏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96-203,共8页
行政诉讼类型研究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路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类型究竟有何区别、构建行政诉讼类型的标准以及如何构建行政诉讼类型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以主观公权利救济为路径... 行政诉讼类型研究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路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类型究竟有何区别、构建行政诉讼类型的标准以及如何构建行政诉讼类型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以主观公权利救济为路径,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较,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以诉讼请求为标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不仅是科学的,也是可行的。本文从主观公权利之两分法,即防御权与受益权两个维度,构建了我国主观权利救济路径下的行政诉讼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权利 诉讼请求 诉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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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权利的客体、保护及其效力:贝克尔的债权与物权论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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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可可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128-130,共3页
贝克尔通过对权利的不同分类方法而提出了区分债权与物权的三个特征。就客体本身而言,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特定的物"与"债务人及其财产"的区别;从权利的效力范围上来看,物权作为绝对权,其效力是针对一切人的,而债... 贝克尔通过对权利的不同分类方法而提出了区分债权与物权的三个特征。就客体本身而言,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特定的物"与"债务人及其财产"的区别;从权利的效力范围上来看,物权作为绝对权,其效力是针对一切人的,而债权作为相对权,其效力则仅针对特定人;从权利保护的方式上来看,债权的法律保护是直接的、针对客体本身的;物权的法律保护则是间接的、针对侵权第三人的,而并未直接针对其客体(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权利 效力:贝克尔 债权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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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权利规范内的主观权利探析
7
作者 周银超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6期96-97,共2页
德国宪法权利规范内的主观权利是指德国宪法关系内的个体针对国家而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有利宪法地位。此种权利,在形式上可分为宪法规则规定的确定主观权利、宪法原则规定的初显主观权利;在内容上可以分为针对国家为某事的权利、宪法自... 德国宪法权利规范内的主观权利是指德国宪法关系内的个体针对国家而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有利宪法地位。此种权利,在形式上可分为宪法规则规定的确定主观权利、宪法原则规定的初显主观权利;在内容上可以分为针对国家为某事的权利、宪法自由和宪法内的个体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规范 宪法权利 主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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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分析——以主观公权利与反射利益理论为视角
8
作者 孙启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53-57,共5页
当代中国,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上,尽管立法上还没有引进主观公权利与反射利益的区分理论,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已经不自觉地运用了主观公权利与反射利益的区分理论。主观公权利与反射利益的区分,是行政相对人能否提起行政... 当代中国,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上,尽管立法上还没有引进主观公权利与反射利益的区分理论,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已经不自觉地运用了主观公权利与反射利益的区分理论。主观公权利与反射利益的区分,是行政相对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关键,是其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司法保护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权利 反射利益 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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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权利理论与罗马法体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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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巢志雄(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1年第2期146-160,共15页
罗马法体系的核心概念,也是贯穿罗马法整体的要素,是"物(res)"和"诉(actio)"这两个概念。在罗马法体系中,没有"主观权利"概念存在的确切依据。《法学阶梯》"物"编的内容不能简单理解为各种主... 罗马法体系的核心概念,也是贯穿罗马法整体的要素,是"物(res)"和"诉(actio)"这两个概念。在罗马法体系中,没有"主观权利"概念存在的确切依据。《法学阶梯》"物"编的内容不能简单理解为各种主观权利的表达。"物权"概念的提出完全是中世纪注释法学家的杰作。《法学阶梯》的"诉"制也不是主观权利观念下的产物。"诉权"概念的提出是潘德克顿法学家的贡献。"主观权利"概念不是罗马法的真正创造,罗马法学家们从未以权利的主观功能为视角来研究权利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权利 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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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从“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的转向与影响——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评析 被引量:40
10
作者 赵宏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2期179-192,共14页
2017年的"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中,法院首次使用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释解作为我国行政原告资格基准的"利害关系"。从此前的"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 2017年的"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中,法院首次使用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释解作为我国行政原告资格基准的"利害关系"。从此前的"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刘案对域外学理的吸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除引发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外,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对于重新考量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联、原告资格与诉讼的整体定位关联,以及如何寻获权衡"诉权保障/防堵滥诉"的教义学基础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刘案裁定对上述理论的适用仍旧存在值得商榷的不当之处,案件未尽问题也不在少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告资格 利害关系 不利影响 主观权利 保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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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之区别——德国公权理论发展视角下的考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张汉然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第1期35-38,共4页
主观公权利概念源于德国,与反射利益相区别,后经学者的阐释并与联邦宪法法院、行政事务相配合,进而推动相关理论发展并趋于成熟。日本、台湾地区对此概念亦有研究①。本文通过比较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的区别,意在探求行政... 主观公权利概念源于德国,与反射利益相区别,后经学者的阐释并与联邦宪法法院、行政事务相配合,进而推动相关理论发展并趋于成熟。日本、台湾地区对此概念亦有研究①。本文通过比较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的区别,意在探求行政法保障公民权利及公民寻求权利救济之法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权利 法律上利益 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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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主观公权利——针对主观公权利的探讨 被引量:20
12
作者 哈特穆特.鲍尔 赵宏 《财经法学》 2018年第1期5-20,共16页
主观公权利一直被用以指称公民相对于国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但这一概念的内涵并非自始如此,其最初被创设时是作为"整体的公法权利"而包含了公法上所有的权利类型,国家的主观公权也是其重要构成。但伴随这一概念的学理演... 主观公权利一直被用以指称公民相对于国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但这一概念的内涵并非自始如此,其最初被创设时是作为"整体的公法权利"而包含了公法上所有的权利类型,国家的主观公权也是其重要构成。但伴随这一概念的学理演进,国家的主观公权却被彻底排除,主观公权利的范围也日渐限缩。范围的限缩也使这一概念的作用价值在德国公法中被渐次边缘化。在此思考脉络下,鲍尔教授尝试回溯到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发展以及实证法规定中,揭示现代公法对国家主观公权利的压制并非历史使然,也与现实的法规范不符。在此基础上,鲍尔教授指出重新发掘并承认国家的主观公权利,不仅能够挽救陷入"危机"的主观公权理论,也与国家与个人之间属于法律关系而非权力关系的现代法治观念相互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权利 国家的主观权利 (行政)法律关系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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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的公物利用 被引量:7
13
作者 梁君瑜 《时代法学》 2015年第2期41-47,共7页
公物利用系公物最为核心的价值所在,乃与国家供给义务对应之公众取用权利。现实困境显示公物利用的权利性质未获应有重视,公众用公物利用因反射利益的错误定性而陷入救济盲区,公务用公物利用则因受益主体错位而沦为权力寻租的"重灾... 公物利用系公物最为核心的价值所在,乃与国家供给义务对应之公众取用权利。现实困境显示公物利用的权利性质未获应有重视,公众用公物利用因反射利益的错误定性而陷入救济盲区,公务用公物利用则因受益主体错位而沦为权力寻租的"重灾区"。通过社会基础、国家理念等外在因素与权利来源、利益属性等内在因素对公物利用性质予以双重审视,揭示公物利用性质由天然自由向反射利益、纯粹自由权过渡并最终发展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公物利用中公私利益之互动关系可以证成公物利用作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之真实面貌。以上对消解公物利用的现实困境具有决定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物利用 反射利益 主观权利 复合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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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物利用侵权的司法救济——以主观公权利与司法救济的对应关系为线索 被引量:3
14
作者 梁君瑜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17-22,共6页
公物利用是一种复合型主观公权利。因主观公权利与司法救济存在对应关系,所以归纳公物利用侵权形态并分析其损及的主观公权利类型,是完善我国相应司法救济的逻辑起点。我国公物利用侵权的司法救济在救济方式之实效性、救济对象之覆盖性... 公物利用是一种复合型主观公权利。因主观公权利与司法救济存在对应关系,所以归纳公物利用侵权形态并分析其损及的主观公权利类型,是完善我国相应司法救济的逻辑起点。我国公物利用侵权的司法救济在救济方式之实效性、救济对象之覆盖性、救济利益之明确性、救济模式之全面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应通过推动撤销判决彻底化、理顺一般给付判决的覆盖面、延展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场域、引入居民诉讼制度等方式来达致相应司法救济的理想归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物利用 侵权形态 主观权利 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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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以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作为视角的考察
15
作者 张汉然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年第2期76-79,共4页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及发展走势与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和反射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也以是否为主观公权利、反射利益作为认定原告资格的标尺。通过比较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的区别,探求行政法保障公民权...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及发展走势与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和反射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也以是否为主观公权利、反射利益作为认定原告资格的标尺。通过比较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的区别,探求行政法保障公民权利及公民寻求权利救济之法理,可为我国当代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发展脉络及立法的建构提供比较性检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权利 法律上利益 反射利益 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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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概念下的主观权利保护及其客观化趋势
16
作者 刘绍宇(译) 《中德法学论坛》 2022年第1期179-206,共28页
权利保护的主观性是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核心原则。然而,该原则面临着相当大的适应压力。本研究分析了主观权利保护原则及其在当前行政法院实践和研究中可以发现的客观化趋势。本研究会表明,权利保护的客观化现象并非欧盟环境法的孤... 权利保护的主观性是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核心原则。然而,该原则面临着相当大的适应压力。本研究分析了主观权利保护原则及其在当前行政法院实践和研究中可以发现的客观化趋势。本研究会表明,权利保护的客观化现象并非欧盟环境法的孤立现象,在其他法律领域也出现了相应的法律问题。本研究会表明,客观化趋势能够以及如何能够在不造成系统破坏的前提下被整合到为主观权利保护设计的框架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主观权利 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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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行政程序重开权利的检视与完善
17
作者 刘欣琦 段妍霖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88-98,共11页
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时代背景下,以已过起诉期限为程序标的的行政程序重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行政程序重开制度自“王建设案”引入后在实践中存在参差,原因在于对“当事人申请行政程序重开是否属主观公权利”的认知存在分... 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时代背景下,以已过起诉期限为程序标的的行政程序重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行政程序重开制度自“王建设案”引入后在实践中存在参差,原因在于对“当事人申请行政程序重开是否属主观公权利”的认知存在分歧。从主观公权利理论和我国司法实践现实需求出发,宜将当事人申请重开权定位为一项主观公权利。基于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对于当事人的重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进行处理,当事人则可以根据行政处理决定提起履行之诉或撤销之诉;对人民法院而言,应以行政程序重开处理决定而非原行政行为为审判标的,辨明行政处理决定的性质,理清具体案件中的法院审查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重开 主观权利 行政处理程序 司法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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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健康权的实现及其限制 被引量:1
18
作者 王蔚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8-72,共15页
在公共卫生危机的背景下,每个人的健康都不可能是孤岛。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方法的经济治理模式与以权利范式为中心旨在保护所有人健康权的法治治理模式逐渐成为公共健康治理的双重标准。人类整体对健康的诉求成为人类健康权形成的动因,但... 在公共卫生危机的背景下,每个人的健康都不可能是孤岛。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方法的经济治理模式与以权利范式为中心旨在保护所有人健康权的法治治理模式逐渐成为公共健康治理的双重标准。人类整体对健康的诉求成为人类健康权形成的动因,但“人类”与“健康”均是较为复杂的概念,其准确的法律规范意涵和实施机制亟待探寻。我国《宪法》中本就有国家保护健康的明确规范,2018年“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正式入宪,在规范层面进一步提供了重要的整体性支撑。但若将人类健康权看作法学上的规范概念,则还需要对国际和国内规范进行整合解释,以厘清其内部构造,明确其权利限制,进而对人类健康权在立法过程中遭遇的平衡困难、在公共决策中的跨代利益冲突以及司法救济机制中健康请求权的不确定性等限制因素进行识别并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类健康权 主观权利 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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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权利”概念的重构
19
作者 陈帮锋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65-77,190,共14页
“主观权利”概念有两个面向,一个是主观意识意义上的,另一个则是技术性的。前者使主观权利被界定为自由、意思力等较具心理学意味的事物,而后者则体现为主观权利被主要用来整理私法规则、构建私法体系。主观权利在狄骥、凯尔森等实证... “主观权利”概念有两个面向,一个是主观意识意义上的,另一个则是技术性的。前者使主观权利被界定为自由、意思力等较具心理学意味的事物,而后者则体现为主观权利被主要用来整理私法规则、构建私法体系。主观权利在狄骥、凯尔森等实证主义学者的批判下曾趋于式微,也因学者们意识到该概念本身的局限性而催生了“无主体权利”这个让人困扰的问题,但它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性话语和法律人的一种思维定式,而只能抱残守缺。主观权利与客观法并不重叠,主观权利话语并不能完全覆盖客观法,仍留出了一片开阔地,而这片开阔地应由客观法话语来填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权利 客观法 无主体权利 狄骥 凯尔森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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