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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背景下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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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亮 张翔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62-170,共9页
科学、合理地界定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义,是人工智能领域体系化立法的逻辑前提。在本体论意义上,人工智能首先是一种信息处理系统,而后才有人工智能科学、人工智能产业等社会性认知。从内涵看,人工智能是依托算力基础设施,通过控制系统的... 科学、合理地界定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义,是人工智能领域体系化立法的逻辑前提。在本体论意义上,人工智能首先是一种信息处理系统,而后才有人工智能科学、人工智能产业等社会性认知。从内涵看,人工智能是依托算力基础设施,通过控制系统的算法处理输入的数据,以软件或硬件等多元集成方式嵌入系统后输出,或者直接在具体场景中输出对人类某种理性功能的模拟状态,在环境中进行交互,并在目标约束下经过反馈修正,最终完成预设任务的信息系统,该种智能系统的法律本质为“理性智能体”。从外延看,人工智能既包括单纯的智能软件或硬件,也包括软件和硬件集成嵌入的智能体,而“强弱”之分和“通用专用”之分不适宜在外延中直接列举,而是需要随着技术发展通过评价性的法学判断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人工智能的法律意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法律定义 提取公因式 理性智能 系统—控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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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立法的后设伦理学规范检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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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静 《社会科学论坛》 2023年第1期173-185,共13页
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为其立法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探讨和关注。后设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研究的理论前提和合法基础,为人工智能立法的规范伦理性研究提供了新的思维视角:一方面,后设伦理学为人工智能立法中既存的前提... 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为其立法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探讨和关注。后设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研究的理论前提和合法基础,为人工智能立法的规范伦理性研究提供了新的思维视角:一方面,后设伦理学为人工智能立法中既存的前提性预设提供了理论检省,在概念分析、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下,深刻揭示了人工智能立法价值目标的内在意蕴,梳理了人工智能立法在后设伦理学层面的相关伦理进路,同时也深化了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建构的逻辑基础;另一方面,后设伦理学也为人工智能立法实现应然与实然的契合、目的善与手段善的协调、整体价值与部分价值的统一提供了可予关照的实践理性,从而拓展了人工智能立法研究的伦理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后设伦理学 人工智能立法 伦理价值 道德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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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的“技术—社会+经济”范式——基于引领法律与科技新型关系的视角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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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卫球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65-76,共12页
人工智能立法应以立法范式转型引领科技立法进入新时代。这一转型是对近代以来科技立法形成的"技术-经济"范式的重大超越。既有科技立法范式,简单强调经济主义的单一维度,虽然两三百年以来成功地刺激了科技应用和经济增长,但... 人工智能立法应以立法范式转型引领科技立法进入新时代。这一转型是对近代以来科技立法形成的"技术-经济"范式的重大超越。既有科技立法范式,简单强调经济主义的单一维度,虽然两三百年以来成功地刺激了科技应用和经济增长,但是现在明显具有很大的不适应性。一方面,这种过度经济主义模式本身导致了对科技社会性的忽视,引发越来越严重的科技与社会风险;另一方面,正在兴起的人工智能科技具有前所未有的强社会面相,它的巨大颠覆潜力和认知能力等特性,使得其应用面临着复杂而迫切的社会规范要求,特别是引发了对人的价值性的关切,因此应该向"技术-社会+经济"新范式转变,以经济性、社会性的双重架构以及相应的四项原则等,来推进对人工智能的合理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科技立法 “技术-经济”范式 “技术-社会+经济”范式 自主化技术 人的价值性 人工智能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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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规范对象与规范策略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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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卫球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95-106,共12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人工智能立法急需提上日程,而制定一部人工智能法,首先需要明确其规范对象与规范策略。人工智能科技基于自身专业科技和赋能科技的双重属性及其不同实现要求,其开发应用活动也相应形成了两个迥然不同领域。...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人工智能立法急需提上日程,而制定一部人工智能法,首先需要明确其规范对象与规范策略。人工智能科技基于自身专业科技和赋能科技的双重属性及其不同实现要求,其开发应用活动也相应形成了两个迥然不同领域。为此,人工智能立法调整对象也存在双重区划必要,并应依据两大领域基本功能、利益和风险预设的不同作出调整策略区分。其中,对于专业科技活动部分,鉴于人工智能科技具有战略竞争地位以及基础共性环节研发具有攻关复杂性,应在鼓励促进资源市场化配置同时,加大政府战略和政策支持力度;对于赋能科技活动部分,应该立足"人工智能+"框架下赋能与应用场景的叠加关系,注重赋能与应用场景之间的权衡,避免因引入赋能效率而导致被赋权场景的价值功能偏移异化或利益风险关系的严重失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规范对象 专业科技活动 赋能科技活动 规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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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部人工智能立法:创新和规范之间的艰难平衡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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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玲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44-47,共4页
欧盟委员会出台的人工智能法案突出欧盟的道德和价值标准,试图在规范和创新之间实现平衡。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一样,欧盟希望通过法案实现在人工智能领域内的规范性霸权,弥补自身目前面临的技术短板,在人工智能领域内成为中美之外独... 欧盟委员会出台的人工智能法案突出欧盟的道德和价值标准,试图在规范和创新之间实现平衡。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一样,欧盟希望通过法案实现在人工智能领域内的规范性霸权,弥补自身目前面临的技术短板,在人工智能领域内成为中美之外独立的第三支力量。欧盟积极推动法案出台,除了提升竞争力考量外,也是在新形势下追求数字主权的地缘战略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 人工智能立法 数字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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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沉迷的法律规制:动因及对策
6
作者 李岩 康铭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8-128,共11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蓬勃兴起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同时也容易导致人工智能沉迷问题。这不仅是个体层面的问题,更涉及人的思维自由、行为自由、人的主体地位等更深层次的问题。当前在防范方面还存...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蓬勃兴起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同时也容易导致人工智能沉迷问题。这不仅是个体层面的问题,更涉及人的思维自由、行为自由、人的主体地位等更深层次的问题。当前在防范方面还存在着对象范围过窄、监管方法不当、防沉迷领域局限以及防范义务不明确且手段单一等问题。应当从法律层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沉迷问题进行规制,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的防沉迷义务,转变监管方法,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沉迷防范体系,发挥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符合人类整体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技术沉迷 防沉迷立法 人机关系 人工智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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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从规划迈向立法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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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铭方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8年第4期84-87,共4页
人工智能的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议题,在一些国家还在讨论人工智能的危险之际,美国已经在联邦层面,实现了从人工智能规划到人工智能立法的转变,为其执人工智能之牛耳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于2017年7月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 人工智能的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议题,在一些国家还在讨论人工智能的危险之际,美国已经在联邦层面,实现了从人工智能规划到人工智能立法的转变,为其执人工智能之牛耳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于2017年7月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对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进行布局。随着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人工智能领域立法已成为必然选择。本文就人工智能从概念的形成到上升为国家战略,又从美国把人工智能的政策规划规制,转向法律规制这一现实出发,提出中国应适时调整我国人工政策的战略规划,从政策性调整转向由国家立法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政策性调整 法律规制 人工智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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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辅助立法的理论探析与现实考量 被引量:3
8
作者 李宗辉 《科学与社会》 CSSCI 2022年第4期84-105,共22页
人工智能辅助立法是有待深入研究的法学领域。从理论基础来看,人工智能在法律知识图谱构建、逻辑推理框架设计和信息量化抽取处理等方面可以发挥辅助立法的作用。从现实需求来看,科学立法、精细立法和协调立法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人工智... 人工智能辅助立法是有待深入研究的法学领域。从理论基础来看,人工智能在法律知识图谱构建、逻辑推理框架设计和信息量化抽取处理等方面可以发挥辅助立法的作用。从现实需求来看,科学立法、精细立法和协调立法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人工智能的辅助。囿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和法律人工智能的研究现状,人工智能在辅助立法的过程中也潜藏着若干问题。为了扬长避短,使人工智能立法与人类立法优势互补,我们应当完善法律知识工程的建设,进行特定类型立法的人工智能辅助尝试,并加强对人工智能辅助完成立法的人工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辅助立法 知识图谱 逻辑推理 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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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治理主体的责任体系构建 被引量:5
9
作者 汪亚菲 张春莉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83-88,共6页
人工智能社会共治理念与主体责任体系构建是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应当探索建立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可融入第三方的社会共治模式下的规制方法,待监管成熟后辅之以规范化的第三方监管,进而建立起政府对企业监管、第三方对政府监... 人工智能社会共治理念与主体责任体系构建是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应当探索建立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可融入第三方的社会共治模式下的规制方法,待监管成熟后辅之以规范化的第三方监管,进而建立起政府对企业监管、第三方对政府监管的整体算法监管模式。在人工智能政府主导治理模式中,重点是明确政府、企业及公众的职责、义务以及相应的权利。政府应积极回应人工智能的发展要求,制定人工智能促进法,赋予监管委员会相应的权力,加强对人工智能算法的监管,建立算法备案制度。企业的义务则包括对其使用的算法数据质量进行相关的必要说明,就算法的运算、决策过程予以必要解释,必要时还应当对算法的具体运行细则予以公开,向用户解释说明算法设计者及其所在机构的目标和意图。同时,人工智能立法应当设立公众知情权条款,为发挥公众在人工智能治理中的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社会共治 算法监管 主体责任 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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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民法典》人工智能相关规定的意义与局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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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体正 《人工智能》 2020年第4期24-31,共8页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多处含有深度伪造、生物识别、用户画像等涉及人工智能的规定,成为民法典与时俱进的重要表征之一.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的风险治理,也具有人工智能散在性立法的示范意义.不过,这些规定亦存在立法技术或适...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多处含有深度伪造、生物识别、用户画像等涉及人工智能的规定,成为民法典与时俱进的重要表征之一.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的风险治理,也具有人工智能散在性立法的示范意义.不过,这些规定亦存在立法技术或适用范围上的瑕疵或局限,需要在法律适用中予以克服,并于适当时机修订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工智能立法 人格权 肖像权 个人信息 深度伪造 生物识别 用户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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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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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博程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99-102,共4页
"人工智能"是21世纪人类科技最伟大的一次进步。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在促进司法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刑法层面的问题。而智能创作机器人"小冰"的问世,又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由于人工智能表面上... "人工智能"是21世纪人类科技最伟大的一次进步。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在促进司法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刑法层面的问题。而智能创作机器人"小冰"的问世,又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由于人工智能表面上与正常人类十分相似,因此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以及法律问题,一直是当下人们热议的立法对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主体能力 知识产权问题 人工智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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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刑法立法:场域与演绎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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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数字法治》 2023年第3期93-110,共18页
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迅猛扩展,已经开始将当代刑法规范供给危机推向前端,主要表现为立法原意的缺失、扩张解释的瓶颈、网络犯罪的嵌接、专属立法的空白等,并引发拖困司法的效能、加剧立法的分裂、迟滞理论的进化等负作用。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迅猛扩展,已经开始将当代刑法规范供给危机推向前端,主要表现为立法原意的缺失、扩张解释的瓶颈、网络犯罪的嵌接、专属立法的空白等,并引发拖困司法的效能、加剧立法的分裂、迟滞理论的进化等负作用。人工智能立法势不可当,在功利主义的导引下,刑法面向人工智能的前瞻立法可以发挥积极规制作用。应坚持科学立法,重视立法技术与规范表述的充分达致。应围绕基本范畴统筹立法,优先解决智能犯罪现象的规范界定,着重解决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智能犯罪的罪名体系表述、刑事责任的实现难题、刑事制裁范畴的调适等。人工智能刑法立法应以适时创新为基本遵循,以智能主体地位的立法确认为首要任务,策动犯罪构成体系及其要素的同步立法调适,有效统筹消解智能时代法定犯罪罪名体系、刑事制裁体系的创制等疑难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刑法规范供给不足 立法必要性 立法理念 立法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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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人工智能风险治理与监管初探——ChatGPT引发的问题与挑战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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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璐 《电子政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14-24,共11页
ChatGPT加速了人工智能通用性趋势和AI大模型产业化进程,AI产业正式步入“通用大模型+具体应用场景”的新时代,法律秩序再次面临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协调的难题。欧盟和中国在“前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治理方面,分别代表了“基于风... ChatGPT加速了人工智能通用性趋势和AI大模型产业化进程,AI产业正式步入“通用大模型+具体应用场景”的新时代,法律秩序再次面临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协调的难题。欧盟和中国在“前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治理方面,分别代表了“基于风险”的横向路径和“基于场景”的纵向路径,但是在新兴产业生态中,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预判和场景确定都面临着新挑战,引发人工智能技术治理路径的反思。法律发展的历史启发我们要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法律,积极寻求对稳定与变化这两极协调与平衡的方法。我国应探索基于既有治理制度的改进方案,推进人工智能基础性立法,注重动态的风险监测机制,构建通用大模型分层治理的体系,实现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双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AIGC 人工智能 通用大模型 人工智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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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寄递服务的私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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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佳宁 邬小丽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75-83,共9页
智能寄递服务由快递服务合同和智能快件箱服务合同组成,涉及运营企业、使用企业、寄件人和收件人。为切实从源头防控风险,应规定并优化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包括前置实名验证和分解收寄步骤。考虑到人机交互下智能处理的非透明性,应... 智能寄递服务由快递服务合同和智能快件箱服务合同组成,涉及运营企业、使用企业、寄件人和收件人。为切实从源头防控风险,应规定并优化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包括前置实名验证和分解收寄步骤。考虑到人机交互下智能处理的非透明性,应保障用户知情权,包括知悉、同意和查询的权利;同时规定收件人验收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面对快件损害,使用企业须对用户承担“一票到底”的违约责任;而当智能设施出现异常或数据管理不当时,则由运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还应赋予企业合理的免责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快件箱 快递服务 数据信息 电子商务法 人工智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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