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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沉物设标费用债权性质分析及保障机制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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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鹏 王绍明 范海涛 《中国海事》 2022年第11期51-55,共5页
结合国内外公约和法律法规,对沉船沉物设标费用法律债权进行分析,梳理相关典型司法案例,提出设标费用对于沉船沉物所有人来说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设标义务人无权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基于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等法律关系向加害船追偿时... 结合国内外公约和法律法规,对沉船沉物设标费用法律债权进行分析,梳理相关典型司法案例,提出设标费用对于沉船沉物所有人来说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设标义务人无权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基于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等法律关系向加害船追偿时,被请求人依法有权援引《海商法》第207条的规定限制其责任。在设标费用保障机制方面,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开展沉船沉物设标费用标准核算工作,设标前与沉船沉物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签署协议或获得委托、完善作业记录并妥善保存,及时要求设标义务人确认费用和索赔等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沉船沉物 设标费用 债权性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费用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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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职工集资款债权性质的认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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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江涛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22年第14期103-105,共3页
职工安置一直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重要环节,其中职工集资款应认定为何种债权是人民法院和管理人需要面对的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之一,现行的法律规范、审判实务和学理学说就职工集资款应认定为职工债权、普通债权或部分职工债权存在显著冲突... 职工安置一直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重要环节,其中职工集资款应认定为何种债权是人民法院和管理人需要面对的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之一,现行的法律规范、审判实务和学理学说就职工集资款应认定为职工债权、普通债权或部分职工债权存在显著冲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认定职工集资款债权性质所需审查要素,讨论和证明职工集资款在不同情形下应因地制宜地认定不同债权性质的合理性,以期对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和职工权益的保护两方面的兼顾贡献绵薄之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清算 职工集资款 债权性质认定 相对优先债权 清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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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中债权凭证的导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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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少波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12-115,共4页
债权凭证制度是司法改革进程中提出的、正处在实验阶段的一种民事执行制度 ,它对提高当事人的市场风险意识 ,实现对强制执行未果或未全额执行的程序救济具有积极作用。但若在执行中导入该制度 ,作为前提性准备 ,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必须认... 债权凭证制度是司法改革进程中提出的、正处在实验阶段的一种民事执行制度 ,它对提高当事人的市场风险意识 ,实现对强制执行未果或未全额执行的程序救济具有积极作用。但若在执行中导入该制度 ,作为前提性准备 ,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必须认识到债权凭证仅仅是执行证明书 ,它不能直接作为执行根据。同时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不是功利性的使法院从“执行难”中脱困并因此加重当事人的义务 ,而只能是更周全地保障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性质 债权凭证目的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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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训宇案”看第三人代缴税款的性质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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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静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第5期46-53,共8页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知要履行税收债务情况下,第三人以债务人名义代为偿还税收债权的法律认定,由于债务人主观上缺乏与第三人形成履行合意的基础,由第三人履行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所需要件无法得到满足,免责的债务承担则因无法得出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知要履行税收债务情况下,第三人以债务人名义代为偿还税收债权的法律认定,由于债务人主观上缺乏与第三人形成履行合意的基础,由第三人履行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所需要件无法得到满足,免责的债务承担则因无法得出债权人同意的成立基础及与税收法定原则不相契合而被排除。《民法典》第524条新增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在解释上可以较好地适用于代为偿还税收债权行为,第三人获得的求偿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按照普通破产债权顺序清偿,从而实现民法上制度与税法上行为的互动,完成代为偿还税收债权行为由民法评价到税法应用的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缴税款 第三人代为履行 破产债权性质 清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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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多重让与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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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春虹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84-87,共4页
在我国民法体系当中,作为动态财产关系的债权,被人们视为一种观念上的物,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对该观念之物进行的转让行为。迄今为止,关于债权让与制度,民法界中形成了不同的基本理论及性质学说。该多重让与行为被定性为准物权行为、合同... 在我国民法体系当中,作为动态财产关系的债权,被人们视为一种观念上的物,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对该观念之物进行的转让行为。迄今为止,关于债权让与制度,民法界中形成了不同的基本理论及性质学说。该多重让与行为被定性为准物权行为、合同行为、事实行为,并在不同性质下有各自理论基础。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在债权多重让与中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构建出不同性质的债权多重让与制度。根据当前司法案例,我国存在债权多重让与公示性不足,债权归属模糊等问题。以及为解决问题,债权人应当重视设立保证条款,严格要求合同形式等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多重让与 债权让与性质 基础理论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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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与规避可能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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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卫 《南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6期101-116,共16页
信托受益权是与信托财产独立性无关的财产权,故可成为信托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执行对象财产。然而,传统上委托人之所以利用信托制度将财产权交由受托人管理或处分,其目的在于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故受益人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是信托法立... 信托受益权是与信托财产独立性无关的财产权,故可成为信托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执行对象财产。然而,传统上委托人之所以利用信托制度将财产权交由受托人管理或处分,其目的在于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故受益人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是信托法立法论与解释论无法回避的问题。英美法通过承认反挥霍信托、保护信托及裁量信托等信托文件约定的效力,对受益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信托受益权予以了限制。由于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契约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第三人基于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执行,因此中国法下该类制度的效力无法得到认可。但解释论上,可以通过约定使得信托受益权成为性质上禁止转让债权,以及通过行使受益人变更权等方式使得信托受益权不受债权人的追索。当然,两者的要件需要严格界定,以避免成为规避债权人强制执行的脱法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受益权 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独立性 受益人变更权 性质上禁止转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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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编视角下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双务合同选择权的行使路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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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超光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38-45,共8页
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双务合同选择权对于摆脱不利于债务人财产的沉重合同,达到破产程序概括清偿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破产法规范对破产管理人享有的该项权利规定得过于简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诸多挑战,不能满足民法典时代下破产实... 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双务合同选择权对于摆脱不利于债务人财产的沉重合同,达到破产程序概括清偿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破产法规范对破产管理人享有的该项权利规定得过于简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诸多挑战,不能满足民法典时代下破产实践的需要。应当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前合同相对人履行超过债务人给付部分的债权为普通破产债权;解除合同发生“折衷说”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的标准为“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在约定违约金时应当以实际损失计算违约债权数额且该债权为普通破产债权;债权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仅为实际损失数额;赋予破产管理人转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 待履行双务合同 破产管理人选择权 法律后果 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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