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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利益平衡视野下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适用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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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晓青 张子玥 《大理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91-100,共10页
相对于有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在权利客体、权利行使和权利救济方面呈现较多特殊性,有必要适当限制停止侵害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的适用。在公共利益与利益平衡视角下,一方面,需要将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公共利益标准限定于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 相对于有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在权利客体、权利行使和权利救济方面呈现较多特殊性,有必要适当限制停止侵害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的适用。在公共利益与利益平衡视角下,一方面,需要将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公共利益标准限定于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防止该标准的滥用。另一方面,维护当事人利益可以借鉴成本-效率理论、添附理论及竞争政策,结合司法实践与比较法经验,考虑权利人得到充分救济的程度、停止侵害的履行可能与费用、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市场竞争等因素,限定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限制的适用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停止侵害 公共利益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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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性使用侵犯姓名权案件中的停止侵害适用方式——以“混淆可能性”为中心
2
作者 杨淦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14-124,共11页
乔丹姓名权案属于商标性使用侵犯姓名权纠纷,法院区分商业标识的类别,确定了不同的停止侵害适用方式,突破了理论认知与司法实践的成例。但是,法院未能在借鉴混淆可能性理论的同时坚持其内在逻辑,导致对侵权损害的论证与停止侵害的适用... 乔丹姓名权案属于商标性使用侵犯姓名权纠纷,法院区分商业标识的类别,确定了不同的停止侵害适用方式,突破了理论认知与司法实践的成例。但是,法院未能在借鉴混淆可能性理论的同时坚持其内在逻辑,导致对侵权损害的论证与停止侵害的适用方式之间存在割裂,裁判结论无法自洽。乔丹姓名权案带来的启示在于,区分停止侵害适用方式的理论依据,是姓名符号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具有商业混淆性质。基于该行为的特点与侵权损害的特质,对混淆可能性理论进行适度调整,将在姓名符号的个性化、自主性与知名度之间建立联系,实现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并将其作为阻断联想以实现停止侵害救济效果的论证进路。由此,在商标性使用侵犯姓名权纠纷中,停止侵害适用方式的类型结构也得以形成:无混淆与个别混淆、少量混淆、偶然混淆时,应允许使用相应姓名符号;一定数量的相关公众混淆,应通过行业内区别性提示阻断联想;相当数量的相关公众混淆,应通过跨行业区别性提示阻断联想;一般公众普遍混淆,则应通过停止使用阻断联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性使用 姓名权 姓名符号 停止侵害 停止使用 混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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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适用方式的类型化构造
3
作者 杨淦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80-94,共15页
受到乔丹姓名权案判决思路的启发,在商标性使用侵犯姓名权纠纷中,可以对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方式类型化,并形成前提条件、区分标准及考量要素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存在的权利冲突现象、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形式与实质的二分结构、... 受到乔丹姓名权案判决思路的启发,在商标性使用侵犯姓名权纠纷中,可以对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方式类型化,并形成前提条件、区分标准及考量要素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存在的权利冲突现象、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形式与实质的二分结构、侵权行为生成客体中价值来源的复杂性,使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对停止侵害责任适用方式类型化的借鉴具有必要性、正当性与可能性。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形式与实质的二分结构出发,可以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界分为复制性再现与模仿性再现。对于模仿性再现行为,可以分别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及商标法语境下,基于制度宗旨、保护客体、侵权判定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共识,以侵权行为的方式、程度和后果为标准,结合侵权行为生成客体中被告的具体贡献,形成停止侵害责任适用方式的类型化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姓名权 停止侵害责任 复制性再现 模仿性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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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中停止侵害救济的限制适用:实践检视与制度重构
4
作者 陈城伟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49-58,共10页
专利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与专利权的内在属性和特征相适应,专利权具有私权属性、公共属性和政策属性,其非物质性特征与传统物权差异明显,这为专利诉讼中停止侵害救济的限制适用提供了正当性理据。考察该制度的实践状况,司法上“破而... 专利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与专利权的内在属性和特征相适应,专利权具有私权属性、公共属性和政策属性,其非物质性特征与传统物权差异明显,这为专利诉讼中停止侵害救济的限制适用提供了正当性理据。考察该制度的实践状况,司法上“破而无据”的情形已初步改变,但立法仍未取得实质突破。基于现行规范,“侵权不停止”判决限于涉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领域,范围过于狭隘,而公共利益标准本身模糊不清导致司法裁判混乱;合理费用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不明,数额确定标准不成体系,替代措施仍待完善。应构建复合标准代替现有的单一标准,将存在应当保护的正当利益、限制适用停止侵害救济的预期收益远大于预期损失、专利权人可获得替代性救济等作为停止侵害救济限制适用的条件;在替代措施方面,应明确将损害赔偿和合理费用分别计算、并行适用,并建立体系性的数额确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侵权 停止侵害 权利限制 正当利益 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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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泛化适用到比例限制:专利停止侵害司法适用的纠偏
5
作者 汪焱梁 《西部法学评论》 2023年第6期95-106,共12页
专利停止侵害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泛化适用的态势,极易招致专利权人和专利权利用者两造之间的利益失衡,偏离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立法意旨。鉴于此,有必要对专利停止侵害救济制度予以限制适用。通过对公共利益、利益平衡等限制适... 专利停止侵害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泛化适用的态势,极易招致专利权人和专利权利用者两造之间的利益失衡,偏离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立法意旨。鉴于此,有必要对专利停止侵害救济制度予以限制适用。通过对公共利益、利益平衡等限制适用的理论进行评析,发现其均存在界定模糊不清,可操作性差的弊端。为此,引入比例原则不仅可以实现原本主观化的利益权衡内容的具象化以及权衡过程的合理化,还可以弥补公共利益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本身的模糊性。通过解释论视角下比例原则的逻辑勾连,其层层递进的分析结构为专利停止侵害救济制度的精细化适用提供了方法论。然而,专利停止侵害救济制度的适用是原则,限制是例外,因此需要考量一系列因素对专利停止侵害的限制适用进行限制。此外,为了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需要在判令专利侵害不停止的同时适用暂缓执行和支付合理费用等替代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停止侵害 限制适用 比例原则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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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私法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选择——兼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二元定位 被引量:9
6
作者 李建华 王琳琳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3期68-74,共7页
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救济方式。在以上三部法律中,这些救济方式性质、内涵是否相同并不明确,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极易引起混乱,也为未来民法典设计私法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救济方式。在以上三部法律中,这些救济方式性质、内涵是否相同并不明确,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极易引起混乱,也为未来民法典设计私法责任承担方式设下了制度障碍。本文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既可以作为绝对权请求权,又可以作为私法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具有各自的独立性。这种二元定位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未来民法典应该作出科学的立法技术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绝对权请求权 私法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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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不停止侵害的替代措施研究 被引量:7
7
作者 李军 杨志祥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39-43,共5页
专利侵权不停止侵害的替代措施"合理费用"和正常的专利许可费、专利行政强制许可费、当然许可中的许可费及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不同;在程序上合理费用的确定需在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职权裁决;合理费... 专利侵权不停止侵害的替代措施"合理费用"和正常的专利许可费、专利行政强制许可费、当然许可中的许可费及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不同;在程序上合理费用的确定需在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职权裁决;合理费用不应一次性给付;合理费用应根据个案考虑相关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不停止侵害 合理费用 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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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10
8
作者 杨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79-84,共6页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停止侵害救济方法面临诸多现实困境。立法层面,法律规范的概括性与原则性特征鲜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引;司法层面,近乎绝对化的适用标准与选择性自由裁量共存,影响制度的统一运行。通过检视与反思,知识产权的停止...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停止侵害救济方法面临诸多现实困境。立法层面,法律规范的概括性与原则性特征鲜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引;司法层面,近乎绝对化的适用标准与选择性自由裁量共存,影响制度的统一运行。通过检视与反思,知识产权的停止侵害救济权仍遵循物权理论范式,过于强势和僵化。我国应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有关停止侵害限制规则的通行做法,坚持绝对性与相对性协调统一的辩证观点,明确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具体适用规范,完善现行立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停止侵害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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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完善路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二)》第26条 被引量:5
9
作者 杨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43-48,共6页
停止侵害,大陆法系是以"请求权"的形态发挥效力和作用,英美法系相类似的制度是传统的"永久禁令"制度。现今,两大法系知识产权立法与判例中停止侵害适用的基本规则和标准突破旧有范式,不断变革发展。在这一背景下,... 停止侵害,大陆法系是以"请求权"的形态发挥效力和作用,英美法系相类似的制度是传统的"永久禁令"制度。现今,两大法系知识产权立法与判例中停止侵害适用的基本规则和标准突破旧有范式,不断变革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未来停止侵害救济方式应借鉴两大法系的制度安排、顺应世界发展趋势,明确制度性质定位,构建完备理性的适用规则体系,增强司法裁判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停止侵害 救济 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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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性质探析 被引量:4
10
作者 杨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95-100,共6页
停止侵害的性质疑题,学术界存在"请求权说"、"侵权责任说"、"折衷说"之争,其中观点各有优劣,需要反思检讨、区别对待。无论是理论上的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抑或是立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的性质疑题,学术界存在"请求权说"、"侵权责任说"、"折衷说"之争,其中观点各有优劣,需要反思检讨、区别对待。无论是理论上的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抑或是立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并非完全对立之关系,前者蕴含的理论研究意义,后者承载的制度运用价值,均可统一于法律体系框架之内,共同构筑停止侵害救济方法的制度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停止侵害 请求权 民事责任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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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持理论下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的限制——以“孤儿作品”问题为例 被引量:5
11
作者 吕炳斌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71-80,共10页
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在其遭受侵害时,一般应享有停止侵害之禁令救济。但基于知识产权边界的模糊性,一味严格地实施停止侵害救济,可能会影响知识信息的传播和智力成果的持续创新,最终损害知识产权法旨在促进的公共政策目标。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在其遭受侵害时,一般应享有停止侵害之禁令救济。但基于知识产权边界的模糊性,一味严格地实施停止侵害救济,可能会影响知识信息的传播和智力成果的持续创新,最终损害知识产权法旨在促进的公共政策目标。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的限制理由应不限于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挟持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为减轻权利人的挟持杠杆,停止侵害救济在知识产权挟持场合也应当予以拒绝。以“孤儿作品”问题为例,其利用的真正障碍在于使用者被突然复出的权利人挟持的潜在风险。在立法上缺乏孤儿作品问题的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原则性地拒绝孤儿作品使用场合的停止侵害救济,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挟持理论 停止侵害 禁令 孤儿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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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与专利侵权预防——以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为视角
12
作者 贾小龙 《特区经济》 2012年第7期249-251,共3页
现行立法及学说语境下的停止侵害责任只能适用于尚在持续中的专利侵权行为。为预防有再次发生可能的侵权行为,可在《专利法》修订之时扩张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以减少诉讼成本,有效保护专利权。
关键词 停止侵害 专利侵权 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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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邻环境侵权中停止侵害的适用
13
作者 王秀红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72-74,共3页
停止侵害是传统民事侵权的救济方式。在相邻环境侵权中,停止侵害的适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根据利益衡量原则,综合考虑,可以采取停止侵害、部分停止和损害代替等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救济受害人。
关键词 相邻环境 停止侵害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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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司法适用——以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为视角 被引量:5
14
作者 黄玉烨 鲁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22-131,共10页
中国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规定主要源自于民法上对有体物的规定。囿于传统民法理论,侵权即判令停止侵害业已成为专利领域的司法惯例。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6条被视为是侵权当然停止论的突破。但中国现行专利权制度并没有就其中的公共利... 中国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规定主要源自于民法上对有体物的规定。囿于传统民法理论,侵权即判令停止侵害业已成为专利领域的司法惯例。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6条被视为是侵权当然停止论的突破。但中国现行专利权制度并没有就其中的公共利益及合理费用等概念进行厘定。美国在禁令否决和替代性措施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从中国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立法沿革及现有的司法实践上看,公共利益与企业性质以及专利性质无关,应当严格界定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内。当权利人滥用专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也可适用第26条。合理费用不同于自愿专利许可使用费和强制许可的许可费,而应是在给予侵权人充分救济的前提下对权利人损失的合理补偿。在合理费用界定方面,可以通过借鉴美国乔治太平洋案所确定的15种因素来进行判定未来使用费。此外,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不应扩展到诉前禁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停止侵害请求权 “四要素测试” 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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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停止侵害适用的限制 被引量:2
15
作者 胡胜 《大学教育》 2016年第8期181-182,共2页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官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对于停止侵害的适用,在理论界、司法界存有较大争议。阐述我国著作权领域停止侵害适用的现状,分析我国出现停止侵害适用泛化的原因,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官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对于停止侵害的适用,在理论界、司法界存有较大争议。阐述我国著作权领域停止侵害适用的现状,分析我国出现停止侵害适用泛化的原因,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并可以对限制适用进行类型化处理,区分为有违公共利益、法律或事实上不能以及履行费用过高等类型,以期能够更好地解决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停止侵害适用限制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侵权 停止侵害 适用限制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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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停止侵害的适用 被引量:2
16
作者 马凤敏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6期13-16,共4页
《著作权法》中只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对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和具体责任方式并没有规定。正确认识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准确适用停止侵害这种民事责任方式,对保护著作权,制止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停止侵害 适用条件 著作权侵权 民事责任 责任方式 《著作权法》 侵权行为 规定 正确认识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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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创新视域下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合理性的政策考量——以PAE的应对为中心 被引量:2
17
作者 刘影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75-85,共11页
开放式创新打破了封闭式创新的组织边界,是一种新的创新趋势和政策选择。从区分事前交易与事后交易的角度看,PAE的寻租活动是事后交易的产物,不伴随技术转移,对开放式创新无益。现行专利制度下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当然适用,助长了PAE的专... 开放式创新打破了封闭式创新的组织边界,是一种新的创新趋势和政策选择。从区分事前交易与事后交易的角度看,PAE的寻租活动是事后交易的产物,不伴随技术转移,对开放式创新无益。现行专利制度下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当然适用,助长了PAE的专利劫持行为,扭曲了技术市场中的竞争。从修复专利市场功能的角度出发,若对一部分事后交易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适用,要从政策层面回应四方面顾虑:是否会导致创新激励的低下;是否会助长搭便车行为;政府的介入是否会影响到市场的效率;以及是否会影响到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放式创新 事前交易 事后交易 专利主张实体 停止侵害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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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代商业中商标侵权“不停止侵害”的必要性及适用要件 被引量:1
18
作者 李赏 《知识经济》 2017年第9期70-72,共3页
"不停止侵害"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综合考量利益博弈各方的具体情况,通过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或判决支付许可使用费等方式代替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以此平衡原告、被告及社会公众等三者之间的利益的一种新思路。依照停止侵害的法... "不停止侵害"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综合考量利益博弈各方的具体情况,通过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或判决支付许可使用费等方式代替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以此平衡原告、被告及社会公众等三者之间的利益的一种新思路。依照停止侵害的法律性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不停止侵害"既有法理上的依据,又有现实必要性。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裁判者应从个案的具体情况出发,充分考虑争议双方对商誉的投入程度与损益大小、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侵权行为重复发生的实质可能性以及权利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等因素,适时做出侵权不停止侵害的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侵权 停止侵害 适用条件 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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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侵权状态下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兼议知识产权诉讼停止侵害执行力的扩张 被引量:2
19
作者 程书锋 程方伟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20年第1期86-94,共9页
既判力的核心要义在于阻断当事人对既判事项再争议以及禁止法院对既判事项的再判断。对既判力理论及其法律效果认识上的分歧,加剧了知识产权持续侵权诉讼中重复诉讼、事实预决效力识别的困难,由之引发的裁判相反、法律适用不统一远非孤... 既判力的核心要义在于阻断当事人对既判事项再争议以及禁止法院对既判事项的再判断。对既判力理论及其法律效果认识上的分歧,加剧了知识产权持续侵权诉讼中重复诉讼、事实预决效力识别的困难,由之引发的裁判相反、法律适用不统一远非孤例。借助真实个案切入,结合指导案例,对"后诉审理前诉期间持续的同一被诉行为"和"前诉已决事实对后诉可否产生免证效"两大常遇难题找寻裁判依据、法理支撑,阐明取舍观点。切换思路,对停止侵权判令作扩张解释,使前诉判决执行力延及知识产权存续期间,被诉侵权人如有异议时须以执行异议或确认不侵权之诉对抗执行,以有效缓解权利人因反复证明而致的对立情绪、及时化解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持续侵权 既判力 重复诉讼 预决效力 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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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视阈中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 被引量:3
20
作者 黄运康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1年第3期74-82,共9页
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绝对性导因于《民法通则》第118条,受该条文的影响,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救济采用“类物权”的认定范式。新颁布的《民法典》未保留该条款,并且侵权行为是债权请求的成因,民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规... 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绝对性导因于《民法通则》第118条,受该条文的影响,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救济采用“类物权”的认定范式。新颁布的《民法典》未保留该条款,并且侵权行为是债权请求的成因,民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规定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为防止权利的异化倾向,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侵害,而代之以债之给付实现对民事权利的充分救济,符合民法典的社会本位。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约束下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正当性,受制于专利劫持和反向劫持,对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限制之后,持续性许可费可以正当化对专利权救济方式的限制,实现对专利权人的充分救济,契合《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体系的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停止侵害请求 社会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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