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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法分则第四章中“公民”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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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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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昌大学法学院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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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2013年第6期39-50,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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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2013年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罪刑法定机能规范化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BFX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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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基于属地主义适用原则,各国刑法着意保护其境域内所有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刻意区分其公民身份。刑法分则第四章题目中出现"公民"字样,与立法者看待自然人诸项权利之视角相对失准有关:人身权利人人皆有且无关国籍,而民主权利只能公民享有,所以得用国籍限缩;但37个条文中,只有极少条文虽与此权利有关,但亦非其本身,其他条文均与之无直接关系。无论将"公民"作何种扩大性解释,都不可能包括中国境内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士。第四章题目中"公民"的存在,与刑法属地性机理严重冲突,在学理上两者构成极为显著的悖论,需要司法解释予以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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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属地性
公民无属地性
分则第四章题目
公民指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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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08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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