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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视域下再协商义务的理论构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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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明涛 《西部法学评论》 2020年第2期122-132,共11页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首次规定了再协商义务,但其具体的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就义务性质而言,情事变更视域下的再协商义务应当定位于真正义务、附随义务、手段义务和双方义务.对于是否违反了再协商义务...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首次规定了再协商义务,但其具体的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就义务性质而言,情事变更视域下的再协商义务应当定位于真正义务、附随义务、手段义务和双方义务.对于是否违反了再协商义务的判断应从协商过程整体上得出结论,而非局限于某一点或者通过体系的动态化来实现.总体而言,再协商义务具有增进效率、利于私法自治、正当化法院的调整权、应对缔约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功能.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再协商义务应当定位于真正义务,补充规定违反再协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协商义务人的中止履行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事变更 再协商义务 协商义务 合同调整 中止履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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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再协商规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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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爱梅 《中国物价》 2018年第12期49-52,共4页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具有关系合同和不完全合同的特征,政府与社会资本存在密切合作关系,合同内容在履行过程中可以动态调整,救济方式是尽量使合同能继续履行。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当事人进行...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具有关系合同和不完全合同的特征,政府与社会资本存在密切合作关系,合同内容在履行过程中可以动态调整,救济方式是尽量使合同能继续履行。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当事人进行再协商是不可避免。PPP项目合同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有合作义务和诚信协商义务,并对再协商的触发条件、目标、程序及不履行再协商义务的责任及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后果进行约定,避免一方当事人利用再协商机制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PPP项目顺利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系合同 PPP 再协商义务 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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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中不可抗力规则适用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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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少聪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 2021年第6期68-74,共7页
国际体育仲裁中不可抗力规则由客观事由、履行不能、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和影响范围等五项要素构成。不可抗力规则在仲裁实践中存在三个方面的适用缺陷:不可抗力事件和不可抗力规则相互混同,不可抗力事件所引发的履行不能与情势变更的法... 国际体育仲裁中不可抗力规则由客观事由、履行不能、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和影响范围等五项要素构成。不可抗力规则在仲裁实践中存在三个方面的适用缺陷:不可抗力事件和不可抗力规则相互混同,不可抗力事件所引发的履行不能与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规定不明,以及再协商义务的定性缺位。国际体育仲裁中不可抗力规则的完善应注意区分不可抗力事件与不可抗力规则、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后果四项不同的法律概念,凝练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履行不能与情势变更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将再协商义务界定为法定前置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体育仲裁 不可抗力 履行不能 情势变更 再协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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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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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佳佳 《北方经贸》 2019年第5期66-70,共5页
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公平原则”之下孵化,其产生后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其旨在矫正合同履行中的利益,是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权益的重要原则。目前,我国情势变更不仅在内容上不够完善,且在立法体系上的地位也略显尴尬,以至于在司法实践的适... 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公平原则”之下孵化,其产生后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其旨在矫正合同履行中的利益,是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权益的重要原则。目前,我国情势变更不仅在内容上不够完善,且在立法体系上的地位也略显尴尬,以至于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上问题重重,且这种问题越来越明显。既没有明确其自身的界限,又没有足够的构成要件和商业风险、不可抗力与政策变更等其他规范区别开来。鉴于《民法总则》已经颁布实施,情势变更原则只能在合同编加以确认。未来民法典的合同编应当继续采用二元模式,将情势变更原则规范在合同编第一章节或合同履行的章节中。同时,明确其适用的程序和条件,并引入“再协商义务”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势变更 商业风险 政策变更 再协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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