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2
1
作者 何萍 刘继琨 《齐鲁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2-94,共13页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在刑法上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正当化事由尚不明晰,以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肯定的是,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改革过程中,重罪合规应当划分为事前重罪...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在刑法上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正当化事由尚不明晰,以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肯定的是,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改革过程中,重罪合规应当划分为事前重罪合规与事后重罪合规两个方向。在组织体责任模式下,企业在事前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并有效落实合规计划可以排除单位责任;企业事后合规义务的履行可以熔断企业刑事责任,进而带来刑罚上的从宽处罚,并解决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为了能够使企业合规改革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得到充分落实,立法机关应当对《刑法》第30条、第31条以及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正,并由司法机关制定关于企业合规有效性的司法解释,以确保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 责任主义 法益恢复 刑事责任熔断
下载PDF
“法益恢复”刑法评价的模式比较 被引量:25
2
作者 庄绪龙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33-148,共16页
"恢复"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刑事司法实践也不例外。犯罪行为停止于既遂形态后,行为人通过自主有效的事后行为消除危险或者恢复法益的情形,即为"法益恢复"现象。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自行主导的"法益恢复&q... "恢复"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刑事司法实践也不例外。犯罪行为停止于既遂形态后,行为人通过自主有效的事后行为消除危险或者恢复法益的情形,即为"法益恢复"现象。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自行主导的"法益恢复",带有难能可贵的人性回归色彩,应予实质性从宽评价。关于"法益恢复"从宽评价的理论模式,"危险犯中止说"主张"既遂后仍然存在中止空间",但该学说在本质上是对犯罪既遂立法权力选择的否认,科学性存疑;"实质性违法阻却说"将犯罪既遂形态前提下的"法益恢复"回溯至"违法"视域进行实质判断,与犯罪论体系形成逻辑上的冲突。事实上,"法益恢复"的刑法评价与犯罪论体系无关,而只与刑事责任承担与刑罚裁量有关。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指导下,"法益恢复"刑法从宽评价的模式选择,应在"罪"之判断的基础上,在"责"之领域进行实质化分析。"法益恢复"刑法从宽评价模式,可以通过罪之判断完成后"刑事责任熔断"的机制构建,整体性地实现对行为人罪责刑的综合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恢复 犯罪中止 违法阻却 刑事责任熔断 罪责刑相适应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