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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交流”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姜某君、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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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佳 杨媛媛 《犯罪研究》 2023年第3期107-112,共6页
关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双向交流”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厘清此类案件共同犯罪的结构和本质,对于司法机关准确辨识金融机构内外人员正常合作抑或恶意勾结,防止合作关系异变,精准打击共同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中,... 关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双向交流”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厘清此类案件共同犯罪的结构和本质,对于司法机关准确辨识金融机构内外人员正常合作抑或恶意勾结,防止合作关系异变,精准打击共同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中,需要特别审查双方信息的流向、内容、方式以及意图,重点把握双方利益共同体的形成过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身份犯,鉴于身份和职务内容的差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成立间接正犯,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成立共同正犯。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应秉持刑法谦抑原则,视“正向传递”与“反向传递”未公开信息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双向交流 共同犯罪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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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罚金适用的理念和规则——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现实争议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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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万怀 江奥立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5期70-79,155,共11页
罚金刑对于治理特定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现实争议是观察并反思罚金刑理念和规则的极好窗口。加强罚金刑的适用能力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机理的内部需求和刑罚效用的外部要求,刑罚运用的有效性、针对性... 罚金刑对于治理特定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现实争议是观察并反思罚金刑理念和规则的极好窗口。加强罚金刑的适用能力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机理的内部需求和刑罚效用的外部要求,刑罚运用的有效性、针对性以及前置性规范关于经济制裁内容的调整决定了罚金刑扩张性适用的价值取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市场信息属性和价值的特殊性、滥用市场信息并严重侵害投资者平等获取和使用信息的“罪质”特征以及对违法所得“罪量”属性的严格把握,共同确定了罚金刑扩张适用的内在依据和外在范围。罚金刑适用的方向和力度最终需要在具体的认定规则中加以实现,在扩张适用罚金刑的基本理念之下,需深入挖掘《刑法》第180条中罚金刑规定可能的适用空间,缺乏违法所得的犯罪行为也能科处罚金。违法所得的认定需要重视法益侵害相叠加的客观事实,否认亏损型交易行为的“正价值”,确定“过程性”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立案前未抛售股票的情形和避免损失额的计算问题是认定违法所得过程中的特殊情况,需避免司法实践选择性忽视的做法,重视“评估法”的认定内容以及在具体情形中的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刑罚效用 罚金刑 扩张性适用 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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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的刑法解释与实践适用——“老鼠仓”抗诉案引发的资本市场犯罪司法解释反思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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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38-47,共10页
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实质解释等刑法解释原理,层进式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配置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确认该罪应全部按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条款进行处罚,即具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q... 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实质解释等刑法解释原理,层进式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配置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确认该罪应全部按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条款进行处罚,即具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情节及其对应法定刑配置。由于司法解释未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量化标准,量刑情节认定依据真空而引发的裁判规则不确定性与法律风险应当予以审慎处理。有必要通过科学的实证调查与规范分析,研究制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释,合理建构违法与犯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量刑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 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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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的设置及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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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04-114,共11页
从司法解释层面反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问题,并通过法律与经济角度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实质进行深度分析,能够有效化解下级法院既有判例体系与最高法院判例结论之间的冲突,并为金融市场犯罪刑法司法解释提供符合法律与... 从司法解释层面反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问题,并通过法律与经济角度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实质进行深度分析,能够有效化解下级法院既有判例体系与最高法院判例结论之间的冲突,并为金融市场犯罪刑法司法解释提供符合法律与金融原理双重检验的司法规则完善建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具有不同的经济机理,前者不能参照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基于对现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政处罚、刑事判例的实证分析,建议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核心数额标准以"累计交易量"或"非法获利数额"分别重新加以设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司法解释 法定刑 法律与经济分析 经济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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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3
5
作者 张绍谦 颜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3期37-46,共10页
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实践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十分常见。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然而从司法实践看,这一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及争议,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规制领域、... 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实践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十分常见。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然而从司法实践看,这一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及争议,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规制领域、情节标准、法定刑4个方面进行探讨,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主体要件 定罪标准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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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被引量:10
6
作者 卢勤忠 《政法论丛》 2010年第1期59-63,共5页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备自己独立的构成特征,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背信等犯罪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也有根本区别,其实质是一种基金工作人员利用...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备自己独立的构成特征,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背信等犯罪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也有根本区别,其实质是一种基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知悉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证券的商业秘密而从事的违法交易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金“老鼠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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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罪量要素 被引量:2
7
作者 王安异 白琴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51-56,共6页
适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其量刑情节的档次成为问题。对此,全部援引说认为,该罪可以援引内幕交易罪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在内幕交易罪中,"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均属罪量要素,既是定罪的标... 适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其量刑情节的档次成为问题。对此,全部援引说认为,该罪可以援引内幕交易罪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在内幕交易罪中,"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均属罪量要素,既是定罪的标准,也是量刑的依据,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同样包括援引其入罪标准和量刑条款,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此也就可以参照内幕交易罪的相关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量要素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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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为对象的刑法分析 被引量:4
8
作者 谢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19-24,共6页
未公开信息是我国证券期货犯罪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行为对象要素。有必要在刑法理论上充分论证未公开信息的实质内涵与规范边界,推动司法解释、刑法实务对未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未公开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对... 未公开信息是我国证券期货犯罪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行为对象要素。有必要在刑法理论上充分论证未公开信息的实质内涵与规范边界,推动司法解释、刑法实务对未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未公开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对相关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按照规定采取规范管理的投资经营、技术分析、监督管理、行业资讯、调控政策等信息。证券期货犯罪司法实务应在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准确界分的基础上全面把握未公开信息的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证券期货犯罪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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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领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治理对策 被引量:1
9
作者 张宇 朱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9-15,共7页
自2011年以来,我国私募基金进入快速发展期,由于基金行业存在相关立法不完善、监管缺失等问题,导致私募基金领域的违法犯罪频发,尤其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愈发严重,已经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借助案例分析法对私... 自2011年以来,我国私募基金进入快速发展期,由于基金行业存在相关立法不完善、监管缺失等问题,导致私募基金领域的违法犯罪频发,尤其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愈发严重,已经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借助案例分析法对私募基金领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可以厘清该类犯罪的特点以及成因,进而探讨相应的治理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基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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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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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加锦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42-51,共10页
应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两方面把握未公开信息的内涵,从实质上来说,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有着相同的本质特征;从形式上来说,应当尽快出台有关认定未公开信息范围的司法解释或法律、法规。因职务便利而获取未公开信息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 应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两方面把握未公开信息的内涵,从实质上来说,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有着相同的本质特征;从形式上来说,应当尽快出台有关认定未公开信息范围的司法解释或法律、法规。因职务便利而获取未公开信息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间接正犯,"他人"是该罪的从犯(帮助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一样,既存在"情节严重"这个基本量刑幅度,也存在"情节特别严重"这个加重量刑幅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未公开信息 间接正犯 从犯 法定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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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相适应解释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适用 被引量:1
11
作者 李传超 《太原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47-50,共4页
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不仅仅指向量刑,更指向刑法的解释论,对刑法立法、司法和罪名判定都有重要影响。马乐案中法院和检察院对罪刑理解的不同凸显了两机关对刑法理解和解释上的困境,正确理解刑法、合理量刑方可使刑法的立法目的得... 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不仅仅指向量刑,更指向刑法的解释论,对刑法立法、司法和罪名判定都有重要影响。马乐案中法院和检察院对罪刑理解的不同凸显了两机关对刑法理解和解释上的困境,正确理解刑法、合理量刑方可使刑法的立法目的得到实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情节严重"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上既是构成要件,同时又起到量刑要件的作用,如何解释,必须进行法体系和罪刑相适应的解释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刑法解释 司法解释 体系解释 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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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量刑幅度辨正——兼谈援引法定刑的理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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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加锦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36-40,共5页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援引法定刑,所援引的是被援引条款的全部法定刑,而不是仅援引基本量刑幅度。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一样,既存在"情节严重"这个基本量刑幅度,也存在"情节特别严...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援引法定刑,所援引的是被援引条款的全部法定刑,而不是仅援引基本量刑幅度。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一样,既存在"情节严重"这个基本量刑幅度,也存在"情节特别严重"这个加重量刑幅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援引法定刑 法定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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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同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视角的逻辑展开 被引量:1
13
作者 韩振兴 薛玉梦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145-155,共11页
自从我国刑法设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来,证券监管部门以大数据比对为基础研判出的趋同交易行为即成为发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重要线索,但趋同交易在认定此类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不应被过分夸大。在股票交易中,趋同交易的形成并... 自从我国刑法设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来,证券监管部门以大数据比对为基础研判出的趋同交易行为即成为发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重要线索,但趋同交易在认定此类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不应被过分夸大。在股票交易中,趋同交易的形成并非只能基于未公开信息,对趋同交易的性质应当在综合全案证据基础上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证据确实充分,但由于证券犯罪的特殊性,针对趋同交易的辩解和辩护容易使控方的证据体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通过对比趋同交易前后涉案证券账户交易历史、风格、获利及资金量等情况,对整个趋同交易过程进行更加全面的线性审视,以及调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是正确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趋同交易 “老鼠仓” 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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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为视角探讨《证券法》与《刑法》的联动修订 被引量:2
14
作者 钟芸 《中国证券期货》 2020年第2期83-91,共9页
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属于资本市场重大案件的范畴。对此类重大案件的处理,会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本文试图从两类案件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典型案例及主要司法观点、未来需要关注的问题、未公开信... 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属于资本市场重大案件的范畴。对此类重大案件的处理,会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本文试图从两类案件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典型案例及主要司法观点、未来需要关注的问题、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别、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数罪竞合、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等方面,阐述打击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领域《证券法》与《刑法》的衔接,以及未来《证券法》与《刑法》联动修订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证券法》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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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制制度探究——以《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3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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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文超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40-47,共8页
未公开信息是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目前主要有投资性未公开信息与政策性未公开信息两类。以反证券欺诈和维护市场诚信为理论基础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制制度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弥补法律漏洞... 未公开信息是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目前主要有投资性未公开信息与政策性未公开信息两类。以反证券欺诈和维护市场诚信为理论基础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制制度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体系。但对我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制的法律规定进行考察,发现尚存未公开信息的范围难以把握、行为类型的规定不一致、行为主体的规定不周延、民事责任条款存在缺陷等不足。在未来的立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未公开信息的范围与类型、统一行为类型的规定、完善行为主体的规定、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加强法律责任追究程序间的协调与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公开信息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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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范分析
16
作者 韩嘉兴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61-65,70,共6页
考察各国立法例,证券、期货市场中经理人背信牟利、不当交易的行为通常被内幕交易罪全部囊括。我国刑事立法与相关背景性证券立法的不科学使得内幕交易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拆分为两个独立罪名,由此也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标准不... 考察各国立法例,证券、期货市场中经理人背信牟利、不当交易的行为通常被内幕交易罪全部囊括。我国刑事立法与相关背景性证券立法的不科学使得内幕交易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拆分为两个独立罪名,由此也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标准不明确的弊端。未公开信息当指金融机构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中得知的足以影响证券、期货价格波动的秘密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自为交易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交易,并产生足够严重的危害结果。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真正身份犯,不具备身份的他人可以构成本罪的帮助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有"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个档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内幕交易 老鼠仓 基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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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的分析与重构
17
作者 汪琪 《唐山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53-59,共7页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第七次修正案新增的罪名之一,由于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其法定刑幅度问题也一直被学者重点讨论。该罪作为《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在法定刑援引上理应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相同,即具有两档法...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第七次修正案新增的罪名之一,由于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其法定刑幅度问题也一直被学者重点讨论。该罪作为《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在法定刑援引上理应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相同,即具有两档法定刑。文章通过对相关刑事判决数据的分析,建议对该罪的入罪标准重新进行数额构建,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适当提高该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法定刑幅度 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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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9年第9期6-7,共2页
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案件 内幕信息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期货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投资者合法权益 期货市场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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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交流”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入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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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爽 顾佳 杨媛媛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12期27-31,共5页
信息在金融领域具有重大价值,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双向交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共同犯罪的新样态。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信息内容的多元性、交流意图的隐蔽性导致入罪评价复杂化。因此,需要审查双方信息的流向、内容、方式... 信息在金融领域具有重大价值,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双向交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共同犯罪的新样态。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信息内容的多元性、交流意图的隐蔽性导致入罪评价复杂化。因此,需要审查双方信息的流向、内容、方式,重点把握双方利益共同体的形成过程,注意评估“反向传递”在交换未公开信息或促成未公开信息中的作用,客观认定犯罪数额,从而揭示金融机构内外人员共同实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特征,以及各自的角色、作用和责任,从实质上评价共同犯罪的类型和本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双向交流 共同犯罪
原文传递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之辩——兼评马乐基金老鼠仓案 被引量:4
20
作者 李耀杰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32-36,共5页
有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能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几乎所有老鼠仓案件无法回避此难题。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背景、立法机关的官方表述、域外立法中老鼠仓行为与其他内幕交易行为的比较、立... 有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能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几乎所有老鼠仓案件无法回避此难题。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背景、立法机关的官方表述、域外立法中老鼠仓行为与其他内幕交易行为的比较、立法技术的处理等方面,可以判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司法机关应以马乐案为契机,认真评估马乐案的情节,必要时激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档位。长远来看,彻底解决老鼠仓犯罪的量刑问题,还需"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老鼠仓 “情节特别严重” 法定刑档位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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