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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存货动态质押案外人异议之诉权利判定及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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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候曼曼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6-46,共11页
存货动态质押质物具有流动性且以共同占有为公示方式,较之传统质押模式具有显著灵活性优势,但也蕴含权利冲突风险。除正常设立存货动态质押权外,善意取得规则也可适用于因无权处分设定质权等担保物权或所有权的情形,受让人若为专业信贷... 存货动态质押质物具有流动性且以共同占有为公示方式,较之传统质押模式具有显著灵活性优势,但也蕴含权利冲突风险。除正常设立存货动态质押权外,善意取得规则也可适用于因无权处分设定质权等担保物权或所有权的情形,受让人若为专业信贷机构或其他商事主体,则其注意义务更高,“善意”的认定标准较普通民事主体更为严格。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当综合考虑申请强制执行人与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性权益,以及双方的利益衡平。案外人享有的存货动态质押权原则上不得排除申请强制执行人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除非此时强制执行会大幅减损存货价值;案外人享有的所有权与申请强制执行人的存货动态质押权对抗时,优先保护合理信赖权利外观公示一方的利益,丧失利益的一方可以基于基础关系寻求内部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货动态质押 强制执行 质押监管 善意取得 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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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27条动产动态质押之公示新诠——兼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证伪
2
作者 王璞钧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80-90,109,共12页
存货担保的委托监管、统一授信、质押银行等多种运作模式存在共同的监管、公示层面的隐忧,即派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人地位及公示形式选择问题,其在采取动态质押担保方式时矛盾尤甚。《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依据形式主义的要求,统一了动... 存货担保的委托监管、统一授信、质押银行等多种运作模式存在共同的监管、公示层面的隐忧,即派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人地位及公示形式选择问题,其在采取动态质押担保方式时矛盾尤甚。《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依据形式主义的要求,统一了动态质押的设定、存续和公示,是对传统民法中动产“占有质原则”的不当坚持,不符合我国动产担保自由设立的立法趋势,悖于《担保制度解释》整体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催生了监管人责任的无端扩大,应予以变更。建议修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中关于通过“实际控制”设定和公示动态质押的规定,采取通过概括描述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设定动态质押之动产,贯彻《民法典》对动产担保自由设定的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公示方式 非占有质 监管责任 概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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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中监管协议性质的认定
3
作者 汤池 《争议解决》 2024年第8期92-98,共7页
动产动态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存货动产,如库存品、产成品、半成品或者原材料向债权人设立质权后,在质物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或最低库存额以上时可自由流动的新型动产融资担保,其监管模式目前存在监管人自营仓库监管、质物存... 动产动态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存货动产,如库存品、产成品、半成品或者原材料向债权人设立质权后,在质物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或最低库存额以上时可自由流动的新型动产融资担保,其监管模式目前存在监管人自营仓库监管、质物存放于第三方企业仓库监管、质物存放于出质人仓库内监管和质物存放于第四方仓库内监管四种,无论哪种模式,都需要第三方监管人与质权人、出质人签订质押监管协议,由监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对质物进行管控。但是监管人和质权人的利益方向不一致,在产生纠纷时,监管人的责任承担难以明确,而质押监管协议的性质是界定监管人责任的主要依据。目前理论上对质押监管协议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混合合同的争论,对此需要进行明确。Dynamic pledge of movable property is a new type of movable property financing guarantee that can flow freely when the pledge is above the minimum value control line or above the minimum inventory after establishing the pledge right to the creditor, such as inventory, finished products, semi-finished products or raw materials, which the pledger owns. At present, there are four types of supervision modes, namely supervisor’s own warehouse supervision, the storage of the pledge in the warehouse of a third-party enterprise, the supervision of the storage of the pledge in the warehouse of the pledger, and the supervision of the storage of the pledge in the fourth-party warehouse. No matter which mode, the third-party supervisor needs to sign a pledge supervision agreement with the pledgee and the pledger, and the supervisor will accept the entrustment of the pledgee and control. However, the interests of the supervisor and the pledgee are inconsistent. In the event of a dispute, it is difficult to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upervisor, and the nature of the pledge supervision agreement is the main basis for defin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upervisor. At present, there are theoretically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the nature of the pledge supervision agreement, including disputes over custody contract, warehousing contract, entrustment contract, and mixing contract, this needs to be clarifi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质押监管协议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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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货动态质押监管人的义务范围及责任承担
4
作者 候曼曼 冉克平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5期116-126,175,共12页
存货动态质押监管人兼具金融媒介和管理职能。质押监管协议性质一般为委托合同;在监管人排他性控制质物的情形下,质押监管协议为混合合同,监管人与质权人之间内含委托合同关系面向,监管人对出质人亦负有保管义务,从而又体现出仓储合同... 存货动态质押监管人兼具金融媒介和管理职能。质押监管协议性质一般为委托合同;在监管人排他性控制质物的情形下,质押监管协议为混合合同,监管人与质权人之间内含委托合同关系面向,监管人对出质人亦负有保管义务,从而又体现出仓储合同关系面向。监管人过错的判断标准为是否履行了与监管费用和监管能力相当的义务。在监管人单方违约时,监管人基于仓储合同承担的质物价值减少的赔偿金,由质权人基于物上代位权优先受偿;质权人还可以基于委托合同请求监管人赔偿。在监管人与出质人/第三人具有共同侵害质权的主观意思联络情形时,监管人与出质人/第三人承担真正连带责任;反之,则由直接侵害质权的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监管人在质权不能清偿的数额和质物减损价值双重限制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货动态质押 供应链金融 质押监管 义务范围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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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设立问题研究——以《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为中心
5
作者 王子源 李佳芮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3年第12期53-58,共6页
动态质押作为现代物流金融的核心具有动态的担保结构。质押合同对质押财产的概括描述不违反客体特定原则。实际控制是动态质押中“交付”的具体含义,应结合不同质押监管模式分别把握。在质权未设立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请求出质人承担违... 动态质押作为现代物流金融的核心具有动态的担保结构。质押合同对质押财产的概括描述不违反客体特定原则。实际控制是动态质押中“交付”的具体含义,应结合不同质押监管模式分别把握。在质权未设立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请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担责任。监管人责任是独立的违约责任,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实际控制 概括描述 共同占有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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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动态质押登记公示制度之构建
6
作者 孙鹏 王璞钧 《法治社会》 2023年第6期107-124,共18页
《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五条将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并“实际控制”出质动产作为动态质押的成立要件,不符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担保物权领域所确立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导致监管人责任被无端扩大。动产动态质押随质押合同生效而成... 《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五条将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并“实际控制”出质动产作为动态质押的成立要件,不符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担保物权领域所确立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导致监管人责任被无端扩大。动产动态质押随质押合同生效而成立,监管人“实际控制”仅仅是债权人保全质押动产之手段,不应作为动态质押的成立要件,也不具有公示动态质押之功能。债权人或(和)出质人可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系统中概括描述质押动产,通过声明登记来公示设立于该动产上的动态质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动态质押 物权公示 间接占有 监管责任 声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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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货动态质押的二元化立法进路
7
作者 林泽 陈伟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51-63,共13页
商事习惯形成的存货动态质押呈现独立化的特征,在运行机理上既不同于浮动抵押,亦有别于传统静态质押。动态质押设质过程不重视物理层面的交付,而强调控制的移转。因商事活动控制风险的需要,动态质押有能力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声明制登记的... 商事习惯形成的存货动态质押呈现独立化的特征,在运行机理上既不同于浮动抵押,亦有别于传统静态质押。动态质押设质过程不重视物理层面的交付,而强调控制的移转。因商事活动控制风险的需要,动态质押有能力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声明制登记的形式予以公示。作为特殊的种类物质押,动态质押的成功设立还需要对质物的概括性描述达到合理识别的程度。只有通过增修条文在法典内部形成质押的二元立法体系,才能为以动态质押为代表的各类新型质押留下发展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非典型担保 积极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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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融资业务中钢材质押贷款动态质押率设定的VaR方法 被引量:20
8
作者 何娟 蒋祥林 +2 位作者 朱道立 王建 陈磊 《管理工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29-135,共7页
异于债券、股票等质押融资业务,存货质押业务动态质押的核心在于预测其长期价格风险。从分析存货质押市场收益率的统计特征出发,以场外现货交易为主的钢材((HRB335)日数据为例,建立能刻画钢材收益率序列异方差性和尖峰厚尾特性的VaR-GAR... 异于债券、股票等质押融资业务,存货质押业务动态质押的核心在于预测其长期价格风险。从分析存货质押市场收益率的统计特征出发,以场外现货交易为主的钢材((HRB335)日数据为例,建立能刻画钢材收益率序列异方差性和尖峰厚尾特性的VaR-GARCH(1,1)-GED模型。同时,提出置于多风险窗口下运用样本外预测未来质押期内钢材价格风险水平,给出厚尾分布下长期风险VaR的计算解析式,得出与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相一致的质押率。进而,基于失效率法则建立长期风险的碰撞序列函数,回测多风险窗口下长期VaR值。实证分析显示,模型得到的质押率在控制好风险的同时降低了效率损失,为商业银行提供一种动态质押率的风险管理模式和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学 动态质押 长期风险预测 VaR-GARCH(1 1)-GED 存货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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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授信模式下动态质押担保服务定价研究 被引量:3
9
作者 董振宁 曾志江 刘文娟 《物流技术》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6-7,14,共3页
对统一授信模式下动态质押担保服务定价问题进行研究,将质押融资担保服务的定价分为两个部分:基准费用和附加费用,附加费用由四个部分决定:业务风险等级、贡献度、平均库存、价格更新费用。通过对以上因素的处理得到了担保服务定价方法... 对统一授信模式下动态质押担保服务定价问题进行研究,将质押融资担保服务的定价分为两个部分:基准费用和附加费用,附加费用由四个部分决定:业务风险等级、贡献度、平均库存、价格更新费用。通过对以上因素的处理得到了担保服务定价方法,对于物流企业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收费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统一授信 动态质押 担保定价 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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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存货动态质押的裁判分歧与规范建构 被引量:30
10
作者 陈本寒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134-147,共14页
金融创新所催生的存货动态质押是"治疗"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之痼疾的一剂良药,法律滞后与裁判分歧则严重延缓其药效的发挥。交易实践中所存在的现实交付型、指示交付型和共同占有型三种动态质押类型,其均非以占有改定方式而设定... 金融创新所催生的存货动态质押是"治疗"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之痼疾的一剂良药,法律滞后与裁判分歧则严重延缓其药效的发挥。交易实践中所存在的现实交付型、指示交付型和共同占有型三种动态质押类型,其均非以占有改定方式而设定,且约定最低价值或数量限额控制,符合物权客体特定和公示原则要求,应承认其物权效力。在公示方法上,应当摒弃"控制说"和"登记说"的观念,回归"交付说"的立场,统一共同占有应视为新类型的观念交付方式,同时还应背书仓单并交付于质权人,没有仓单的应制作质物清单。动态质押中监管人应介于仓储保管人和受托人之间,承担审查、保管和监管义务。监管人责任应根据其违反义务的不同进行类型化归纳,责任大小应根据其监管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货动态质押 物权客体特定 交付 统一共同占有 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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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模式下融资业务风险等级评价 被引量:4
11
作者 董振宁 曾志江 《物流技术》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14-116,共3页
从企业资信状况、质押物变现风险、价格稳定性以及品质变化风险四个方面对质押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价,基于以上因素构建了二级多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专家打分法和层次分析法的综合应用,进行了质押业务风险等级的界定,为金融机构对融资业务进... 从企业资信状况、质押物变现风险、价格稳定性以及品质变化风险四个方面对质押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价,基于以上因素构建了二级多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专家打分法和层次分析法的综合应用,进行了质押业务风险等级的界定,为金融机构对融资业务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质押融资 风险等级评价 动态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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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模式下的存货解押策略研究 被引量:2
12
作者 张云丰 王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03-111,共9页
存货解押是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不同的解押方式将会对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产生较大影响。考虑存货解押的总成本由运输成本、库存成本及利息成本三部分构成,分别建立融资企业在授信期末一次解押、授信期内分批解押、授信... 存货解押是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不同的解押方式将会对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产生较大影响。考虑存货解押的总成本由运输成本、库存成本及利息成本三部分构成,分别建立融资企业在授信期末一次解押、授信期内分批解押、授信期内提前解押三种情形下的总成本函数,推导每种解押方式的最优解押数量及最优解押批次表达式。通过数值算例对三种解押方式的总成本进行比较,得到授信期内提前解押方式最优的结论,敏感性分析展示了相关外生变量的变化对三种解押方式总成本的影响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供应链金融 存货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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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动态质押的供应链融资集合模式研究 被引量:4
13
作者 李华 黄有方 《物流技术》 2010年第8期104-106,共3页
以供应链各环节中小企业的动产能得到有效盘活且能顺利流转为研究目标,提出了一种创新的基于动态质押的融资集合模式,设计了该融资模式的结构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对动态质押和静态质押进行了比较。以一种动态的视角透视供应链质押融资服务... 以供应链各环节中小企业的动产能得到有效盘活且能顺利流转为研究目标,提出了一种创新的基于动态质押的融资集合模式,设计了该融资模式的结构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对动态质押和静态质押进行了比较。以一种动态的视角透视供应链质押融资服务,为银行和中小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提供了新的途径,使得供应链融资服务中各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效益得到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供应链融资 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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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产动态质押的体系化释论 被引量:6
14
作者 冉克平 候曼曼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70-182,共13页
企业动产动态质押质物的流动性与设立方式的特殊性,有效平衡了企业经营自由与融资担保的双重需求。在质押期间,担保存货实体特定与价值特定呈现动态匹配关系。与浮动抵押相比,动产动态质押具有其独特价值,实为功能化的动产质押。动产动... 企业动产动态质押质物的流动性与设立方式的特殊性,有效平衡了企业经营自由与融资担保的双重需求。在质押期间,担保存货实体特定与价值特定呈现动态匹配关系。与浮动抵押相比,动产动态质押具有其独特价值,实为功能化的动产质押。动产动态质押权设立的判断标准应为监管人实际控制质物,其公示方式应为“占有”而非“登记”。“占有”包括质物处于第三人仓库①内时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间接占有质物、质物处于出质人仓库内时监管人与出质人共同直接占有质物两种模式。此类占有能够起到质权公示作用,提示潜在再融资债权人以及交易第三人。即使监管人未做到质权公示,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质权人所受损失可通过其与监管人的协议寻求内部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企业动产 动态质押 质权设立 质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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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动态质押监管人法律地位之探讨 被引量:3
15
作者 陈本寒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5期22-31,共10页
存货动态质押监管人法律地位不同于浮动抵押中的代管人,这是由二者在产生基础、任职资格、功能设计、权利义务内容与来源上的不同造成的。存货动态质押及其监管人不能准用浮动抵押及其代管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存货动态质押监管虽... 存货动态质押监管人法律地位不同于浮动抵押中的代管人,这是由二者在产生基础、任职资格、功能设计、权利义务内容与来源上的不同造成的。存货动态质押及其监管人不能准用浮动抵押及其代管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存货动态质押监管虽然存在着监管人自营仓库监管、质物存放于第三方企业仓库监管和质物存放于出质人仓库内监管三种模式,但从监管协议内容看,无论何种监管模式,监管人均具有质权人的受托人和质物仓储保管人的身份,只是不同的监管模式会导致监管人在履行对质物的保管义务时出现程度与方式上的差异,但不会改变监管人在质押监管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质权 动态质押 浮动抵押 监管人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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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在动态质押供应链融资模式中的作用 被引量:1
16
作者 毛敏 付恒 《价值工程》 2012年第32期19-20,共2页
本文在简要介绍供应链融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引出了基于动态质押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并详细分析了第三方物流在此融资模式中的作用。其作用体现在第三方物流提供的一体化服务可使动态质押融资业务高效、顺利的完成,降低整个融资系统的风... 本文在简要介绍供应链融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引出了基于动态质押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并详细分析了第三方物流在此融资模式中的作用。其作用体现在第三方物流提供的一体化服务可使动态质押融资业务高效、顺利的完成,降低整个融资系统的风险等。同时,第三方物流还可为贷款企业的产销活动提供优质的物流服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物流 供应链融资 动态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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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5
17
作者 黄荣霞 王同顺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8-15,共8页
动态质押是一种创新型质押方式,司法审判实践对该物权的认定存在较大法律困惑。因质押物是种类物,且在设定质押后仍可参与企业经营,往往会存在质押与买卖并存、库存货物与仓单等权利凭证不符现象。同时,质押物的间接占有形态,也使该物... 动态质押是一种创新型质押方式,司法审判实践对该物权的认定存在较大法律困惑。因质押物是种类物,且在设定质押后仍可参与企业经营,往往会存在质押与买卖并存、库存货物与仓单等权利凭证不符现象。同时,质押物的间接占有形态,也使该物权不完全具备质押权的本质特征。消除该物权的设立瑕疵及实现效果瑕疵,不仅需要强化物权设立过程合法性审查,而且需建立物权统一公示信息发布平台,完成以物质押向以库质押的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法律瑕疵 应对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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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VaR的动产动态质押预警值设定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李富芳 胥丽莉 《物流技术》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16-119,共4页
动产质押开展的效率是金融物流发展前景的风向标,其核心问题是动产动态质押预警值的设定,以质押品风险价值(VaR)为依托建立模型以设定预警值,其关键是对贷款额度、退出成本与期望收益三个影响因素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商业银行等... 动产质押开展的效率是金融物流发展前景的风向标,其核心问题是动产动态质押预警值的设定,以质押品风险价值(VaR)为依托建立模型以设定预警值,其关键是对贷款额度、退出成本与期望收益三个影响因素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预警值的设定与模型所得预警值是相吻合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物流 动产动态质押 V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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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动态质押的生成逻辑与立法表达——以民法典物权编动产担保立法为中心 被引量:19
19
作者 孙鹏 邓达江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91-100,共10页
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三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 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三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吸收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实乃弥补我国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制度缺憾的最佳选择。质权人以专业监管稀释出质人的质物控制力,以最低价值控制线特定化质物价值,具体通过质物审查行为和质物监管行为设立与存续动态质权。质权人控制的质物价值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时,出质人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质权不受影响。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担保的债权受偿后,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或解除质押监管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 物流金融 动产动态质押 质物流动性 质权担保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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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动态质押融资的司法困境与审判路径——基于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8
20
作者 金曼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0-101,共12页
存货动态质押作为物流金融创新背景下出现的担保类型,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模式之一。在这种融资模式下,企业既能获得融资,又能保障正常经营,可有效帮助中小企业盘活存货和拓宽融资渠道。不过,由于存货动态质押交易构造复杂... 存货动态质押作为物流金融创新背景下出现的担保类型,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模式之一。在这种融资模式下,企业既能获得融资,又能保障正常经营,可有效帮助中小企业盘活存货和拓宽融资渠道。不过,由于存货动态质押交易构造复杂,区分不同运作模式,又涉及金融借贷、动产质押、保管、监管等多重法律关系,导致相关民事纠纷快速增长,且司法判决态度不一。为尽量反映存货动态质押司法实践全貌,以2012—2020年我国涉及存货动态质押的553份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从案件的数量变化、地域分布、运作模式、制度优势等多个维度入手,对此类担保司法适用的现状进行梳理。研究发现,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司法困境主要与设立效力、监管人义务和责任有关,如非转移出库模式的存货动态质押法律效力判定不一、物流企业义务与责任模糊不清等。为消解存货动态质押司法困境,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思路为指引,正确认识存货动态质押中的交付问题,进一步肯认公同占有作为交付新类型的效力。此外,还要明确监管人作为委托人和保管人的双重身份,而其责任的承担应分别依照违反质物审查义务、监管义务、保管义务予以类型化,并结合致损原因、责任形态和顺位具体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货动态质押 物流企业监管 公同占有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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