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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的功能定位与规范进路 被引量:1
1
作者 王敏 《中国环境管理》 CSSCI 2024年第2期121-128,共8页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为长江、黄河流域的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入法”后,需要明晰其权力空间与运行规则,提升其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在本质上仍属于地方立法,是功能主义进...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为长江、黄河流域的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入法”后,需要明晰其权力空间与运行规则,提升其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在本质上仍属于地方立法,是功能主义进路下解决跨行政区域流域保护难题的一种选择,是流域整体性保护的立法回应。就其功能而言,具有落实国家立法确立的流域保护整体目标的实施性功能,以地方合作为中心,解决那些通过单独地方立法难以解决的跨行政区域地方性流域保护问题的协调性、自主性、创新性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明晰其立法层级,建立地方立法规划协同机制,改、废、释的协同机制,交叉备案与后评估机制,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的运行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保护 区域协同立法 功能主义 《长江保护法》 《黄河保护法》 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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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路径与规范建构 被引量:20
2
作者 黄兰松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2期18-38,共21页
第二次立法法修改增设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这是对我国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贯彻,有助于发挥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当下我国已形成了多样化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但从国家法的层面,... 第二次立法法修改增设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这是对我国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贯彻,有助于发挥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当下我国已形成了多样化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但从国家法的层面,依法享有协同立法权的主体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于区域协同立法主体的数量要求及可否跨级协同立法等,我国未做明确规定,同时,对区域协同立法权的行使、区域协同立法协调机制、区域协同立法程序等也未做规定。区域协同立法制度的完善,应当重点从区域协同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协调机制及立法程序四个方面展开,适当扩大区域协同立法主体的范围,对跨级的区域协同立法行为不可一概否认,对区域协同立法主体的数量做必要的限制;对区域协同立法权的行使做必要的规制;充分发挥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区域协同立法中的协调作用;进一步拓展沟通交流渠道并从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提案审议、公布、批准、实施、监督等方面完善区域协同立法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修改 区域协同立法主体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协同立法协调机制 区域协同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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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展开
3
作者 黄喆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37-52,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先后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未对区域协同立法权限问题进行直接调整。从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地方立法新样态出发,其立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先后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未对区域协同立法权限问题进行直接调整。从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地方立法新样态出发,其立法权限不明既不利于区域协同立法权限的规范化行使,也会引起其外部其他地方立法样态运行的混乱。有必要基于区域协同立法的性质界定,对它与区域统一立法、各地单独立法的关系予以检视。以此为逻辑起点,引入空间正义理论、外部性理论、辅助性原则,从正当性、必要性、科学性三个面向阐明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理论基础。相应地,以“不抵触原则”与“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原则”的双重适用展开正当性检验,以调整事项影响范围的判定进行必要性考量,并以调整事项或其方法共识度的区分进行科学性评估,渐次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制度分析,从而立足理论和制度的内在统一,准确、系统地厘定区域协同立法权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统一立法 单独立法 地方立法 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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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级区域协同立法的现实困境与纾解
4
作者 虞浔 魏健宇 《行政与法》 2024年第9期64-75,共12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跨级区域协同立法作为区域协同立法的特殊形态,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进而推动国家重要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跨级区域协同立法具有巨大的现实需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跨级区域协同立法作为区域协同立法的特殊形态,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进而推动国家重要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跨级区域协同立法具有巨大的现实需求,2023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为区域协同立法制度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跨级区域协同立法的各立法主体间存在层级差异与权限差异,在立法合法性、立法权限、立法主体平等性、立法程序方面仍然存在问题,阻碍区域协同立法制度的发展。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方法、遵循地方立法权的“最大公约数原则”、建立健全跨级区域协同立法的特殊备案与生效机制来纾解跨级区域协同立法的现实困境,完善区域协同立法运行与保障机制,有效适应新时代区域高质量发展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级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协调发展 地方立法 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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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内涵 被引量:1
5
作者 秦月岩 刘念 沈子华 《人大研究》 2024年第3期18-27,共10页
新修改的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增加的“区域协同立法”是跨区域合作立法的依据,是从“政府立法协作”“人大协同立法”到“区域协同立法”动态变化中的经验总结。区域协同立法相对地方单个立法,既有地方横向立法的空间改变,也有立法主体、... 新修改的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增加的“区域协同立法”是跨区域合作立法的依据,是从“政府立法协作”“人大协同立法”到“区域协同立法”动态变化中的经验总结。区域协同立法相对地方单个立法,既有地方横向立法的空间改变,也有立法主体、立法事项以及实施范围的授权疆域改变,形成多样化的地方法规体系。基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有必要对区域协同立法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阐释,从“备案审查“”法规清理”两方面进行宪法监督,从“共同治理需求“”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协同立法事项进行双重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合宪性审查 宪法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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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要义与性质辨正
6
作者 肖爱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9-36,共18页
“区域协同立法”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术语,但是仍然面临各种“顾名思义”的误解。专业术语是建构话语体系的基石,只有在现实语境中其意义才能被确定和规范性分析。“区域协调发展”既是对我国区域战略发展实践经验的继承,也是解决区域性... “区域协同立法”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术语,但是仍然面临各种“顾名思义”的误解。专业术语是建构话语体系的基石,只有在现实语境中其意义才能被确定和规范性分析。“区域协调发展”既是对我国区域战略发展实践经验的继承,也是解决区域性问题与纠纷的现实要求。“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是“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语境”,“区域协同立法”的“意义”内生于区域协调发展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探索之中,涵括了其规范性要义与基本性质,而核心要义是认识其性质的前提和基础。区域协同立法是由中央自上而下和基层社会自下而上互动逐渐反映到立法领域的制度需求,本质上属于地方立法工作上的协同,是包容差异性的协作,是立法方式上的调适和填补,而不是独立于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中间层立法”,也不是不同行政区立法权合并行使的“共同立法”“联合立法”“统一立法”,更不是“法域协同”。“区域协同立法”可以界定为:基于共同的区域性问题,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由至少两个分别来自该区域不同行政区且享有平等立法权的主体主导并与各类利益相关主体互相沟通协调、求同存异、互相监督而开展的跨行政区划的地方立法协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战略 区域协调发展 跨行政区 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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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建构下民族区域协同立法研究
7
作者 王威 《广西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19,共9页
当前是区域协同立法的蓬勃发展时期,但作为地方立法领域的新兴事物,区域协同立法的推进仍面临着立法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有限、目前尚无民族区域进行协同立法、对立法协议以及立法条例缺乏监督、各地区存在利益博弈、公众参与停滞等问题。... 当前是区域协同立法的蓬勃发展时期,但作为地方立法领域的新兴事物,区域协同立法的推进仍面临着立法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有限、目前尚无民族区域进行协同立法、对立法协议以及立法条例缺乏监督、各地区存在利益博弈、公众参与停滞等问题。本文在论述了民族区域协同立法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基础上,建构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民族区域的协同立法、推动经济领域协同立法、设立利益补偿机制、完善立法考评机制、完善监督机制、推进多元参与协同立法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民族区域协同立法的快速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 民族区域 区域协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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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现实困境与推进策略: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为例
8
作者 文砚章 张平祥 陈明红 《中国西部》 2024年第5期28-34,共7页
区域协同立法能够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但现实中因负外部性和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地方立法机关推进区域协同立法积极性并不高。文章探析了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与制度基础,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立法为例,分析了其在立法文... 区域协同立法能够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但现实中因负外部性和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地方立法机关推进区域协同立法积极性并不高。文章探析了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与制度基础,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立法为例,分析了其在立法文本、工作机制以及改革协调性等方面的现实挑战,认为合作协议约束力弱、立法规划优先级错位、协同模式松散是其主要困境。据此,提出推进协同立法应当以发展规划为指导,通过推进综合立法、编制中长期协同立法规划、完善工作机制、支持区域内多层级协同等方式,激发区域协同立法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法治 区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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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数据要素市场区域一体化构建——以区域协同立法为进路
9
作者 李雨洋 《大庆社会科学》 2024年第3期104-109,共6页
数据要素价值的发挥依赖区域统一规范以及流通机制的畅通,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长三角区域未能形成数据要素市场一体化的协同立法机制,以及现有立法无法有效满足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等问题阻碍了数据要素市场区域一体化建设。... 数据要素价值的发挥依赖区域统一规范以及流通机制的畅通,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长三角区域未能形成数据要素市场一体化的协同立法机制,以及现有立法无法有效满足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等问题阻碍了数据要素市场区域一体化建设。需以区域协同立法为进路,构建包括数据要素市场一体化联席会议、利益协调机制在内的区域立法协同机制,并探索构建区域数据要素市场一体化规则,通过制定数据资产化标准、数据流通标准规范以及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交易规则形成统一的区域数据流通机制,打通数据要素区域流通规则壁垒。同时,通过搭建涵盖算力资源平台、区域数据交易平台、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等重要板块的综合性数据平台,联通三省一市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设施,奠定数据要素区域流通的物质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市场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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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及其优化 被引量:8
10
作者 王保民 王珺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3期37-53,共17页
区域协同立法是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路径。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第83条第2款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但对于如何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并未作出详细规定。目前全国范... 区域协同立法是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路径。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第83条第2款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但对于如何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并未作出详细规定。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开展了大量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以立法主体的行政层级为依据对其进行类型化提炼,可发现区域协同立法工作中至少包含着自主协商机制、政策引导机制、上级指导机制、运行保障机制等工作机制。总结分析上述工作机制在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并予以回应,有利于为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发展和工作机制的完善提供可复制的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工作机制 沟通协商 人大指导 利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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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的区域协同立法权限研究
11
作者 陈建科 《法治现代化研究》 CSSCI 2023年第5期51-59,共9页
明确立法权限是开展全国统一大市场下区域协同立法的首要问题。现有的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存在着内在张力,即立法协调程序烦琐,立法事项范围窄,立法授权粗线条,立法审查空洞化。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划分区域协同立法权,应当结合... 明确立法权限是开展全国统一大市场下区域协同立法的首要问题。现有的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存在着内在张力,即立法协调程序烦琐,立法事项范围窄,立法授权粗线条,立法审查空洞化。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划分区域协同立法权,应当结合重要程度标准、影响范围标准、权责统一标准以及便利服务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四条标准,灵活变通立法协调机制,适当扩大事项范围,优化创新授权方式,有效规范审查标准与程序,对区域协同立法权限进行合理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国统一大市场 区域协同立法 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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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动力困境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12
12
作者 韩业斌 《兰州学刊》 CSSCI 2023年第8期103-114,共12页
从我国目前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来看,区域协同立法存在着动力不足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现有的协同立法成功样本较少、协同立法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作用有限以及地方政府官员从事协同立法的积极性不足。造成区域协同立法动力来源不足... 从我国目前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来看,区域协同立法存在着动力不足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现有的协同立法成功样本较少、协同立法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作用有限以及地方政府官员从事协同立法的积极性不足。造成区域协同立法动力来源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区域立法合作协议的约束力较弱,同一区域范围内地方利益协调难度较大,区域社会经济一体化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需要引入新区域主义理论,以优化其动力来源。在新区域主义理论看来,一方面,需要健全区域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强化区域协同立法的外在动力;另一方面,改善现有的政绩考核模式,激发区域协同立法的直接驱动力。另外,还要注重地方自下而上的推动力量,尽可能地扩大民众的参与力度,强化区域协同立法的根本动力。三者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以便推动区域协同立法更好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主义 区域利益共享 政绩考核 民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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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证成与机制建构 被引量:3
13
作者 李店标 岳瑞琳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3年第1期95-101,共7页
区域协同立法是指跨行政区域多个立法主体,为解决公共治理领域的共同问题,按照各自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分别立法、相互对接的地方立法模式,其具有地方立法、跨区域立法和合作型立法的特征。区域协同立法的政治价值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 区域协同立法是指跨行政区域多个立法主体,为解决公共治理领域的共同问题,按照各自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分别立法、相互对接的地方立法模式,其具有地方立法、跨区域立法和合作型立法的特征。区域协同立法的政治价值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经济价值是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社会价值是提高区域治理现代化水平,法治价值是回应区域法治发展需求。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是整体性法治、居间性资源整合和区域性利益均衡。区域协同立法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同时需要建立健全沟通协作、立法参与、交叉备案、联合评估和统一指导等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新型立法模式 区域发展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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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基于“京津冀”地区协同立法实践分析 被引量:3
14
作者 卜天石 卜开明 《阜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121-126,共6页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重点领域立法这一司法文明构成要素提出了新要求。其中,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立法是重点领域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协同立法本身存在三个基本问题:第一,区域协同立法的方式选择;第二,区域协同立法的领域难以确立;第三,区域...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重点领域立法这一司法文明构成要素提出了新要求。其中,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立法是重点领域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协同立法本身存在三个基本问题:第一,区域协同立法的方式选择;第二,区域协同立法的领域难以确立;第三,区域协同立法执行监督困难。本文旨在系统分析“京津冀”地区协同立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就协同立法协作机制、信息交流共享、执法监督、内部利益表达等方面进一步优化,以此完善区域立法体系,推动我国司法文明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文明 区域协同立法 法制一体化 “京津冀”协同立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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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地方立法研究──以区域协同立法为切入点 被引量:1
15
作者 董紫来 《人大研究》 2023年第8期46-50,共5页
构建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步骤,需要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有效协作。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开放与封闭并存、主体扩大化与资源稀缺化的现状下,地方立法构建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立法理念... 构建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步骤,需要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有效协作。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开放与封闭并存、主体扩大化与资源稀缺化的现状下,地方立法构建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立法理念偏向保守、立法资源分配不均、立法区域协同不足等问题。在区域协同立法视角下,既有法治与倡导先行先试相统一、坚持法制统一与发扬地方特色相协调、以“法治协同”理论构建区域协同立法的内在基础、以“协同发展”核心确定协同立法模式与内容等应然逻辑得到清晰的呈现。在优化路径上,则需要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重要遵循、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价值导向、加强省内立法协作提高立法资源配置效率、强化省际协同立法平衡立法资源分配状况,以区域协同立法推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 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区域协同立法 地方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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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中民主立法原则的实现
16
作者 张锡汪 张奇 《人大研究》 2023年第9期15-20,共6页
2023年新修改的《立法法》同时增加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条款与“区域协同立法”条款,这在规范化层面将二者抬到了新的高度,从价值、规范以及运行层面对民主立法原则的逻辑考察作出反映。但是,区域协同立法中的民主立法原则也面临利益... 2023年新修改的《立法法》同时增加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条款与“区域协同立法”条款,这在规范化层面将二者抬到了新的高度,从价值、规范以及运行层面对民主立法原则的逻辑考察作出反映。但是,区域协同立法中的民主立法原则也面临利益失衡、主体束缚以及基准欠缺的困境,需要从民主立法原则的实现路径加以整饬调试,推动区域协同立法中民主立法的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民主立法原则 全过程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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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关系视角下区域协同立法模式探究
17
作者 张宇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第17期191-194,共4页
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需要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个性化的法律制度保障。通过对当下区域协同立法在我国立法体制中所属定位的分析,可在理论上总结出中央领导型和地方自主型两种立法模式。立足于对两种模式进行阐释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的... 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需要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个性化的法律制度保障。通过对当下区域协同立法在我国立法体制中所属定位的分析,可在理论上总结出中央领导型和地方自主型两种立法模式。立足于对两种模式进行阐释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与央地关系,归纳总结出当下区域协同发展立法模式的选择不应笼统地归纳为中央领导模式或者地方自主模式。应该以我国区域协同发展的不同阶段作为立法依据,在尊重原有的立法体制及央地关系的前提下,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区域协同立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央地关系 区域协同立法 立法体制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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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运行模式与制度保障 被引量:35
18
作者 朱最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41-150,共10页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现需要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个性化的制度保障。区域协同立法是非隶属的地方立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协助,为解决区域公共事务提供区域规则、衔接规则的地方立法活动,是建立更加有效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重要制度供给路...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现需要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个性化的制度保障。区域协同立法是非隶属的地方立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协助,为解决区域公共事务提供区域规则、衔接规则的地方立法活动,是建立更加有效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重要制度供给路径。为确保区域协同立法在法治框架下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完备的区域法规范体系,应当针对征求意见模式、示范协调模式和共同协商模式等区域协同立法不同运行模式分别予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并从建立交叉备案与动态清理机制、健全社会参与和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优化区域协同立法交流学习与智力支持机制、完善区域协同立法后评估和立法考评机制等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地方立法 运行模式 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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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区域协同立法:问题、成因及路径选择 被引量:31
19
作者 陈建平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12期108-118,共11页
区域协同立法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但我国目前区域协同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区域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推进艰难,以政府间合作协议、“红头文件”替代区域协同立法的现象明显,已有的一些区域协同立法未能真正实现... 区域协同立法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但我国目前区域协同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区域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推进艰难,以政府间合作协议、“红头文件”替代区域协同立法的现象明显,已有的一些区域协同立法未能真正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当前宪法法律对区域协同立法缺乏明确授权,地方政府合作立法动力激励不足,以及区域协同立法经验不足等。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亟须在我国宪法法律中明确区域协同立法的地位,尽快制定“区域协同发展法”,构建区域立法激励机制,发挥司法对区域协同立法的推动作用,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治理现代化 区域协同立法 问题 成因 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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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治理中区域协同立法的问题 被引量:5
20
作者 余俊 《环境保护》 CSSCI 2018年第19期28-33,共6页
目前,我国地方大气污染治理还处于地方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立法和承担环境责任的状态,区域间联防联控机制的法治化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2015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虽然对区域间联防联控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可操作性不... 目前,我国地方大气污染治理还处于地方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立法和承担环境责任的状态,区域间联防联控机制的法治化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2015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虽然对区域间联防联控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改善区域间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还需要对大气污染严重区域加强协同立法,完善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同时,也要加强对区域协同立法的合法性规制,促进依法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气污染治理 空气质量 区域协调发展 联防联控 区域协同立法 “好邻居条款” 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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