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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之合理构建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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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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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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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80-8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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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直接关涉未成年人生命权及身体健康权的保护,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却无任何规定,形成立法漏洞,亟需弥补。应在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例的有益经验,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智力障碍不能理解医疗行为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无医疗同意能力,其医疗同意权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行使;其他年满14周岁、智力正常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医疗同意能力,对风险较小的医疗行为可自行行使同意权,对风险较大的医疗行为其本人的决定需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或监护人须按照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代行医疗同意权,否则相关个人或组织可以提请法院审查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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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人
医疗同意能力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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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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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末期患者放弃治疗之法律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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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雪梅
翟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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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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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年第2期99-108,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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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放弃治疗之法律规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8BFX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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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放弃治疗法律规制之缺失,导致诸多现实问题。如一些应该被救治的非末期患者被他人违法放弃治疗而损害生命健康权,而一些治愈无望、近期内不可逆地必然走向生命终点的末期患者想要自然死亡却频频受阻,不仅其医疗自决权得不到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近亲属甚至还有可能受到犯罪的指控,故我国实有必要对放弃治疗予以法律规制。具体而言,我国立法宜规定:末期患者放弃治疗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不可治愈、近期内即6个月内生命将不可逆地进行至死亡的末期患者”;有医疗同意能力的末期患者之放弃治疗应由其本人自主决定,立法上赋予预先医疗指示法律效力;因伤病陷入昏迷或严重意识不清状态、精神障碍、智力障碍而不具备医疗同意能力的末期患者之放弃治疗由其近亲属代为决定,但不得与患者本人意识清醒时表达的相关医疗意愿相违背;因未成年而不具备医疗同意能力的末期患者放弃治疗根据年龄段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在法定情形下,末期患者放弃治疗所放弃的医疗措施范围只能是无益、有创的医疗维持生命措施。此外,我国立法还应制定严格的末期患者放弃治疗的适用程序,以防该机制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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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末期患者
放弃治疗
医疗同意能力
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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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erminally Ill Patients
Abandon Treatment
Patient’s Consent Ability
Autonomy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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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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