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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视域下危害国家安全罪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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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玉庭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9-50,158,共13页
在2015年《国家安全法》出台之前,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基本相同。然而,随着《国家安全法》将国家安全的范围扩大,这两个概念的语义就有了区分的必要,因为以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只对应《刑法》分则第一... 在2015年《国家安全法》出台之前,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基本相同。然而,随着《国家安全法》将国家安全的范围扩大,这两个概念的语义就有了区分的必要,因为以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只对应《刑法》分则第一章;而《国家安全法》将国家安全的任务扩大到第15条至第34条,当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升格为犯罪时,就不仅对应《刑法》分则第一章,而可能涉及超出第一章以外的具体罪名,这些罪名属于《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但不是《刑法》上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从广义上确定国家安全法益,那么《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应修改为危害国家主权、政权罪更为妥当。《刑法》修改后,危害国家安全罪将作为《国家安全法》上的概念对应《刑法》分则体系。在《刑法》中,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同时成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国家安全法》二次评价的结果。广义的国家安全法益是否受到侵犯是这种二次评价的依据。如果《刑事诉讼法》也跟进《国家安全法》,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语义从狭义调整到广义,那么《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二次评价程序问题将成为制度建设的核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安全法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危害国家主权 危害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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