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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式婚姻与父系亲属体系的关系--山东省蒙山前庙西村的童养媳婚、招赘婚、招夫婚和各种“族内婚”制度及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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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靖 《地方文化研究》 2024年第1期1-19,共19页
从20世纪前半期到现在,山东省蒙山前庙西村共有20例变式婚姻,具体包括童养媳婚4例、招赘婚9例、招夫婚1例和各类“族内婚”6例。大部分童养媳婚只流行于民国时期,极个别存在于50年代初期,50年代以后绝迹,这主要与婚姻法取缔童养媳婚有... 从20世纪前半期到现在,山东省蒙山前庙西村共有20例变式婚姻,具体包括童养媳婚4例、招赘婚9例、招夫婚1例和各类“族内婚”6例。大部分童养媳婚只流行于民国时期,极个别存在于50年代初期,50年代以后绝迹,这主要与婚姻法取缔童养媳婚有关。调查结果表明:童养媳婚的目的一是解决家庭劳力资源不足,二是让女性暨男性的配偶提前到来,以便更快、更好地融入新的家庭亲属关系之中。招赘婚出现于1980年以后至现在,与传统的继嗣制度存在先后相续的关系,即招赘代替了出继或过继模式,由此实现父系的延续。庙西村招赘婚的出现主要是应对缺乏男性子嗣的现象。招夫婚的目的是防止丧夫妇女的外流,最大程度地将其劝留在原有家庭或夫族中承担抚养下一代的责任。庙西村的族内婚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嫁入的异姓女子在丈夫的五服内兄弟(共父兄弟、共祖兄弟、共曾祖兄弟和共高祖兄弟)之间的转换与组合;第二类,嫁入或到来的异姓女子在较远房份间即五服团体以外进行转换与组合;第三类,发生在同族两异性个体之间。第一类又分成两个亚类,一种是在某男子死亡或外出不归的前提下,其配偶与该男子的其他兄弟组成新的家庭,完成生育任务,以防止异姓女子外流;而另一种是兄弟间争夺配偶而组建新家庭,导致原有家庭被拆散,破坏了多种亲属关系。大的分类中的第二类不同于第一类中的第二个亚类的地方在于:其发生在房份较远的房支间,不同的男子争夺同一个女子,拆散原有家庭,最终带着妇女远离定居社区,具有拐带妇女性质。第三类“族内婚”易产生嫁给同族男子妇女的娘家觉得丢脸或蒙羞,中断与其新建家庭的联系和来往现象。族内妇女的流动涉及两性需求、情感需求和各种社会冲突与矛盾,非常驳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变式婚姻 童养媳婚 招赘婚 招夫婚 各类“族内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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