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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佐杂官司法审理权探析
被引量:
6
1
作者
傅林祥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59-68,共10页
清代长期规定州县佐杂官不得擅自受理诉讼,但在实际行政过程中,或由上司、正印官批委,同城佐贰官临时拥有审理某些轻微案件的权力;或由朝廷批准,一些分防佐杂官长期拥有除命盗重案以外的司法审理权。自雍正朝起,由督抚奏请、朝廷同意而...
清代长期规定州县佐杂官不得擅自受理诉讼,但在实际行政过程中,或由上司、正印官批委,同城佐贰官临时拥有审理某些轻微案件的权力;或由朝廷批准,一些分防佐杂官长期拥有除命盗重案以外的司法审理权。自雍正朝起,由督抚奏请、朝廷同意而设立分防佐杂的公文,是为某一官缺或某一批官缺制定的规章制度。分防佐杂官的司法审理权源自这些公文中的规定,而不是《清会典》《吏部处分则例》等法典中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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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代
州县佐杂官
司法审理权
清会典
吏部则例
原文传递
题名
清代州县佐杂官司法审理权探析
被引量:
6
1
作者
傅林祥
机构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
出处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59-68,共10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清会典》地理研究”(15JJD770009)
文摘
清代长期规定州县佐杂官不得擅自受理诉讼,但在实际行政过程中,或由上司、正印官批委,同城佐贰官临时拥有审理某些轻微案件的权力;或由朝廷批准,一些分防佐杂官长期拥有除命盗重案以外的司法审理权。自雍正朝起,由督抚奏请、朝廷同意而设立分防佐杂的公文,是为某一官缺或某一批官缺制定的规章制度。分防佐杂官的司法审理权源自这些公文中的规定,而不是《清会典》《吏部处分则例》等法典中的条文。
关键词
清代
州县佐杂官
司法审理权
清会典
吏部则例
Keywords
the Qing dynasty
prefectural and county subordinate officials
judicial power
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K249 [历史地理—中国史]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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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代州县佐杂官司法审理权探析
傅林祥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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