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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制度:法理基础转换与制度重构——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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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成泓 《东方法学》 CSSCI 2016年第3期81-95,共15页
作为一项内生型制度,单位证明制度虽然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但却被多种理由反对,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该制度法理基础的认识存在偏误。单位不得作为证人的原因主要在于功利而非逻辑,由此产生的制度间隙在大陆法系主要是通过嘱... 作为一项内生型制度,单位证明制度虽然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但却被多种理由反对,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该制度法理基础的认识存在偏误。单位不得作为证人的原因主要在于功利而非逻辑,由此产生的制度间隙在大陆法系主要是通过嘱托调查制度来填补的。该制度所实现的功能与我国的单位证明制度类似,故而可以作为我国重塑单位证明制度的模板。因此,单位证明制度的法理基础应转换为言辞原则的变通、自由证明、证据自由以及当事人证明权的保障。重构单位证明制度首先应当将单位证明定位为简易、特殊的证据方法,然后从受托单位的要求及其应答义务、调查的客体、调查的程序以及诉讼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证明制度 嘱托调查制度 言辞原则 自由证明 证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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