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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路径选择与规则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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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艳峰 《安徽乡村振兴研究》 2024年第2期18-30,共13页
农村宅基地流转是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要内容,其路径选择与规则建构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和“福利性”决定了农村宅基地权利不能单独流转,“房地分离”理论不符合房屋与土... 农村宅基地流转是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要内容,其路径选择与规则建构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和“福利性”决定了农村宅基地权利不能单独流转,“房地分离”理论不符合房屋与土地的天然附合,“房地一体”的天然属性决定了房地权利必然一并流转,房带动地流转成为“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流转的路径选择。宅基地使用权在该流转中是一种由《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分化出来的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其应当是有偿、有期限的,类似于“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文章以浙江省象山县宅基地改革实践为基础,明确“确权是基础、赋能是核心、机制是关键、保障为根本”的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对农民宅基地流转进行规则建构和机制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宅基地流转 宅基地资格权 宅基地使用权 房地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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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核批准对宅基地强制收回制度的体系构造——兼论《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1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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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沁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97-206,共10页
宅基地强制收回直接关乎着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范围,是新一轮深化宅基地改革的关键性内容。而受制于收回效力认定的不完备性,还应当以对此具有实质影响的审核批准作为类型化的区分标准。其中,作为构成性事实的审核批准,与宅基地收回关系的... 宅基地强制收回直接关乎着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范围,是新一轮深化宅基地改革的关键性内容。而受制于收回效力认定的不完备性,还应当以对此具有实质影响的审核批准作为类型化的区分标准。其中,作为构成性事实的审核批准,与宅基地收回关系的形成和变更直接相关,能够产生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作为确认性事实的审核批准,则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经消灭,而不决定或直接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基于此,两类不同的审核批准构成了宅基地强制收回制度的基本类型,从而实现了该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强制收回 审核批准 体系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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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方案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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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龙江 《南海学刊》 2024年第1期32-43,共12页
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推进,海南结合本省情况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开展试点探索。三亚市试点探索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退出、收回和整治基础上,为第三方设立宅基地经营权的“两权”分置模式,且允许设立物权性质宅... 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推进,海南结合本省情况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开展试点探索。三亚市试点探索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退出、收回和整治基础上,为第三方设立宅基地经营权的“两权”分置模式,且允许设立物权性质宅基地经营权,该探索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与突破性。文昌市试点既探索了农户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农户暂时退出的宅基地,将债权性质宅基地利用权流转给第三方的“三权”分置模式,也探索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永久退出宅基地的基础上将债权性质宅基地利用权流转给第三方的“两权”分置模式,该探索更具有全面性。三亚市与文昌市的试点方案均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南省 乡村振兴 宅基地 “三权”分置 宅基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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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农民宅基地流转的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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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艳峰 《社会科学前沿》 2024年第2期670-678,共9页
我国农村发展政策和农村发展历史变迁,使农民对于农村形成了“守宅耕种”的农耕模式,其要求宅基地发挥“居住保障”的功能。宅基地对农民具有的“保障功能”和“福利性”,决定了宅基地权利(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不能单独流转。“房地分... 我国农村发展政策和农村发展历史变迁,使农民对于农村形成了“守宅耕种”的农耕模式,其要求宅基地发挥“居住保障”的功能。宅基地对农民具有的“保障功能”和“福利性”,决定了宅基地权利(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不能单独流转。“房地分离”理论不符合房屋与土地的天然附合,“房地一体”的天然属性决定了房地权利必然一并流转。房带动地流转成为“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流转的路径选择。以对浙江省象山县宅基地改革的实践调研为基础,明确了“确权是基础、赋能是核心、机制是关键、保障为根本”的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对农民宅基地流转进行了规则建构和机制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 三权分置 宅基地资格权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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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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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 2024年第3期8-8,共1页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1.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2.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1.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2.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3.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宅基地用地政策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利用计划 农村宅基地 新增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 用地政策 宅基地管理 宅基地使用权 附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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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孟津区“3343”宅基地改革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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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森 高许花 张鑫 《河南农业》 2024年第3期10-11,共2页
洛阳市孟津区地处河南省中西部,面积838.7 km~2,总人口55万,共有农村宅基地11.56万宗。自入选全国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孟津区聚焦各项重点工作,将宅基地制度改革与“三清两建”(清资产、清村霸、清矛盾,建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洛阳市孟津区地处河南省中西部,面积838.7 km~2,总人口55万,共有农村宅基地11.56万宗。自入选全国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孟津区聚焦各项重点工作,将宅基地制度改革与“三清两建”(清资产、清村霸、清矛盾,建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强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协同推进,探索形成具有孟津特色的宅基地改革“3343”模式,即抓实“三个关键”、建立“三个体系”、探索“四种模式”、打通“三个路径”,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注入了新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村民自治组织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宅基地 全面振兴 协同推进 宅基地改革 宅基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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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治理成效研究——以河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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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圆圆 侯鹏 +2 位作者 介金嵘 王广珍 朱倩倩 《河南农业》 2024年第1期7-8,共2页
乡村治理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是新时代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农村人地矛盾较为突出,制约了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2015年,国家正式启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 乡村治理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是新时代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农村人地矛盾较为突出,制约了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2015年,国家正式启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宅基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绝对基础,是农村“三块地”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土地征收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治理成效 人地矛盾 全面振兴 宅基地 “三块地”改革 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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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认知、政策环境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及组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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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迪 吴泽斌 +2 位作者 袁北飞 汪应宏 牛潜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9-78,共10页
基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150份农户调研数据,运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 QCA)方法,探究功能认知和政策环境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协同影响,挖掘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组态路径。研究发现:单个独立因素并不能形成高与非高水平的农户宅... 基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150份农户调研数据,运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 QCA)方法,探究功能认知和政策环境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协同影响,挖掘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组态路径。研究发现:单个独立因素并不能形成高与非高水平的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导致农户宅基地退出高意愿的路径可以被概括为“功能认知驱动型”“政策环境驱动型”和“认知-环境联合驱动型”3种组态路径;农户宅基地退出高与非高意愿路径存在非对称关系;农户高功能认知水平并非抑制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当政策环境不理想且农户功能认知水平较低时会导致非高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研究建议,从尊重农户期望权益诉求、加大政策调控力度与提高补偿标准、拓宽农户参与渠道等方面健全和完善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助力构建农村宅基地退出新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功能认知 宅基地 宅基地退出意愿 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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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社会资本与宅基地退出意愿——基于政府规制的调节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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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封玫 张志垚 周利平 《农林经济管理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42-252,共11页
基于江西省余江区545份农户调研数据,采用二元Logit模型进行实证检验,探究社会资本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机理。结果表明:社会资本、社会网络、社会规范、社会参与、社会信任、社会声望等均显著提高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受教育程度... 基于江西省余江区545份农户调研数据,采用二元Logit模型进行实证检验,探究社会资本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机理。结果表明:社会资本、社会网络、社会规范、社会参与、社会信任、社会声望等均显著提高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受教育程度、政治面貌、非农收入比例、家庭人口数量均显著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异质性分析发现,近郊型村庄和远郊型村庄促进农户的宅基地退出意愿,而边远型村庄显著抑制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平原、山地、丘陵地形均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产生正向影响,丘陵地形作用最为显著;政府规制中激励型政府规制和约束型政府规制均在社会资本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过程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基于此,建议积极培育社会资本,充分利用农户社会网络加大政府规制政策的宣传力度,制定差异化的退出政策,多措并举共同提升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资本 政府规制 调节效应 宅基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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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兼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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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金龙 胡建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7-109,共3页
现行宅基地发放政策,在许多地方并没有严格执行,带来很多难以处理的问题。宅基地免费发放已很难做到,在分配和利用上难以体现公平与效率,其使用价值和价值也都难以发挥。“三权”分置没有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 现行宅基地发放政策,在许多地方并没有严格执行,带来很多难以处理的问题。宅基地免费发放已很难做到,在分配和利用上难以体现公平与效率,其使用价值和价值也都难以发挥。“三权”分置没有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含义也不明确。允许流转不一定能解决宅基地低效利用问题。各地应从实际出发,不盲从于理论,也不盲目照搬先行试点区做法,而应在中央精神指导下进行宅基地政策的自主创新。可以从宅基地增量的供给机制、存量的管理和整治机制入手,探索改革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 “三权”分置 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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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开发权的宅基地用途管制体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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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强 张伟 尚宇辰 《小城镇建设》 2024年第2期104-109,共6页
“三权分置”是显化宅基地财产价值的重大制度改革。本文从开发权的视角,厘清宅基地开发权的法理依据,并在分析我国宅基地用途管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发现其管制模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标准化的宅基地开发权初始配置尚未建立;二是宅基地... “三权分置”是显化宅基地财产价值的重大制度改革。本文从开发权的视角,厘清宅基地开发权的法理依据,并在分析我国宅基地用途管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发现其管制模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标准化的宅基地开发权初始配置尚未建立;二是宅基地开发权的管制规则亟待优化;三是宅基地开发权市场尚未建立;四是宅基地开发权转移制度尚未形成。由此提出了以构建标准化的宅基地开发权初始配置、制定适度的宅基地用途管制规则、建立宅基地开发权市场、建构宅基地开发权转移体系为核心的宅基地用途管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开发权 宅基地 用途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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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认知、生计资本与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研究——以兰州市八里镇移民安置区农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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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莉 韩秀丽 《农业展望》 2024年第4期19-26,共8页
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对深化农村改革影响深远。研究风险认知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以及生计资本在风险认知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中的调节作用,引导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 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对深化农村改革影响深远。研究风险认知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以及生计资本在风险认知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中的调节作用,引导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研究基于兰州市八里镇移民安置区农户调研数据,利用二元Logit模型和调节效应模型,理论分析并实证检验了风险认知与生计资本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进而分析生计资本在其中发挥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农户在宅基地退出决策中具有显著的规避风险的意识,农户在宅基地退出中产生的风险认知对退出意愿有负向作用,而生计资本则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正向作用;此外,生计资本还可以缓解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中的风险认知。基于此,加快推进农户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应完善农户宅基地退出后的各项保障政策、引导农户树立正确科学的风险意识以及构建差别化的宅基地退出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认知 生计资本 宅基地退出意愿 移民安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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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后农民福利变化研究--基于义乌试点地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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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爱凤 周卓艺 王阳 《开发研究》 2024年第1期94-101,共8页
基于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采用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方法构建模糊函数,对浙江省义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后的农民福利变化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表明,农民福利总模糊综合指数为0.568,农民经济状况模糊综合指数为0.542,居住水平为0.5... 基于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采用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方法构建模糊函数,对浙江省义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后的农民福利变化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表明,农民福利总模糊综合指数为0.568,农民经济状况模糊综合指数为0.542,居住水平为0.589,社区环境为0.632,社会保障为0.527,政治参与为0.570。研究结果显示,宅基地制度改革后农民福利水平总体得到提升;宅基地制度改革改善了农民的社区环境和居住条件,但并没有显著改善农民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社会保障状况;宅基地制度改革降低了农民从事农业活动的收入,也降低了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险的获得感。政策含义为,宅基地制度改革须坚持“农民生活质量不下降”“先立后破”的原则;改革推进的着力点分别是促进非农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和丰富社区建设,通过着力点的建设提高农民收入,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从而全方位提升农民福利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福利 宅基地制度改革 阿马蒂亚·森可行能力 模糊综合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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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松绑与县域新型城镇化——来自农村宅基地改革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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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振磊 赵佳源 张瀚禹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6-40,共15页
以县域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外流,土地粗放利用、宅基地闲置甚至抛荒问题日益凸显。宅基地改革是促进土地要素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基于宅基地改革试点政策,运用... 以县域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外流,土地粗放利用、宅基地闲置甚至抛荒问题日益凸显。宅基地改革是促进土地要素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基于宅基地改革试点政策,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法构造准自然实验,检验农村宅基地改革能否促进县域新型城镇化。研究发现:农村宅基地改革可以显著提升县域新型城镇化水平。政策路径识别发现,农村宅基地改革从非农就业、产业结构升级和激发市场潜能三方面提升县域新型城镇化水平。异质性研究表明,行政区划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对于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的新型城镇化水平提升能力呈现递增趋势;地区差异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效应在东部、中部地区县域得到有效发挥,对西部地区县域新型城镇化水平提升效果有限。通过土地政策改革推进以县域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提供了经验证据,同时也从经验上就如何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提供政策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改革 土地改革 县域新型城镇化 要素积累 市场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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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两栖”视角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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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雄飞 刘婕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0-119,180,181,共12页
“三权分置”改革有助于化解“城乡两栖”背景下宅基地的制度困境。在我国城镇化进程和乡村振兴过程中,城乡人口双向流动以及异地居住的“城乡两栖”现象日益明显。人口迁居带来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所承载的居住功能弱化,而它们的财产... “三权分置”改革有助于化解“城乡两栖”背景下宅基地的制度困境。在我国城镇化进程和乡村振兴过程中,城乡人口双向流动以及异地居住的“城乡两栖”现象日益明显。人口迁居带来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所承载的居住功能弱化,而它们的财产功能和社会情感功能则逐渐增强。总体来看,现有部分制度抑制了宅基地的产权权能开发和资产价值挖掘,造成了闲置、低效利用与隐性流转共存的困局,需要合理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受到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产权边界不清晰、农民宅基地权属观念模糊等因素掣肘,面临所有权主体虚置、过度“资本化”等诸多问题,阻碍了相关体制机制创新。为此,“三权分置”改革需要清晰界定“三权”边界,明确宅基地的法权属性,在保障农户资格权的基础上适度拓展宅基地使用权,推动实现宅基地的财产价值;引入市场机制多元盘活闲置宅基地,进而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 “三权分置” 功能演变 “城乡两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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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助力乡村振兴的作用方向与机制完善——基于三个改革试点典型实践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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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双良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4-62,共9页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宅基地“三权分置”助力乡村振兴具有特定的作用方向,理论上可通过加速农村产业发展、提升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城乡文化交流、优化乡村治理结构、增加农民财产...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宅基地“三权分置”助力乡村振兴具有特定的作用方向,理论上可通过加速农村产业发展、提升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城乡文化交流、优化乡村治理结构、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等途径发挥推动作用,实践上改革试点地区已探索出诸多特色路径模式。基于对上海松江区、安徽金寨县、广西北流市三地典型实践的对比分析发现,宅基地“三权分置”助力乡村振兴既与制度初衷和目标追求精准匹配,也存在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离散困境。为此,建议从联动设计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分级联动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好服务保障、搞好宣传咨询与跟进引导服务等方面完善相关机制,从而更好地提升宅基地“三权分置”助力乡村振兴的作用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三权分置” 乡村振兴 作用方向 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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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治理对农户宅基地扩张意愿的影响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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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林波 李兆鑫 《安徽农业科学》 CAS 2024年第2期250-256,共7页
治理农村在县域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宅基地扩张现象,对于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湖南省1316户农户样本数据,结合OLS模型和中介模型研究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对农户宅基地扩张意愿的... 治理农村在县域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宅基地扩张现象,对于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湖南省1316户农户样本数据,结合OLS模型和中介模型研究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对农户宅基地扩张意愿的影响及机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对农户宅基地扩张意愿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城镇化水平在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影响农户宅基地扩张意愿过程中发挥了完全中介作用;农户信息获取能力负向调节地方政府治理能力与农户宅基地扩张意愿之间的关系。因此,地方政府应提升治理能力、协调好农户住房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引导集中居住等,改善农户宅基地不断扩张的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治理能力 城镇化水平 信息获取能力 宅基地扩张意愿 中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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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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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桂燕 《普洱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7-49,共3页
宅基地通常指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的土地,用于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是承载农民居住功能、生活功能及生产功能的重要场域。当前,宅基地制度的完善与建设,是以维护村民权益为宗旨,以居者有其屋为指导,能够确保农村各项... 宅基地通常指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的土地,用于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是承载农民居住功能、生活功能及生产功能的重要场域。当前,宅基地制度的完善与建设,是以维护村民权益为宗旨,以居者有其屋为指导,能够确保农村各项活动有效、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结合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概念、特征与流转问题,探讨了强化宅基地流转的立法建构、完善流转方式及流转配套、加强宅基地流转的监督等对策,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提高农村宅基地流转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 宅基地 使用权流转 问题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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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户内共有权的结构解析与功能实现
19
作者 肖盼晴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4-153,共10页
“三权分置”改革加剧了农村宅基地权利结构的复杂性。其中,明晰宅基地户内共有权的结构与性质,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农民财产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在身份与财产的双重作用下,宅基地户内共有权具有典型的“复合性”特征,即集体成... “三权分置”改革加剧了农村宅基地权利结构的复杂性。其中,明晰宅基地户内共有权的结构与性质,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农民财产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在身份与财产的双重作用下,宅基地户内共有权具有典型的“复合性”特征,即集体成员基于身份对宅基地形成利益期待性合有权,而对于地上房屋形成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随着权能拓展的推进,“地合有-房共有”两个层次之间的张力增大,不仅影响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属性,也阻碍房屋财产性功能的实现。对此,应从“国家-集体-个体”等多个层次寻求化解之道。国家层的制度设计,应创设类型化的退出机制、区分外部主体基于房地一体原则所享有的宅基地占用权与集体成员基于身份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个体”层次要使个人权利突破集体和农户的限制,从而缩小身份依附与权利流转之间的张力,促进期待性利益向现实利益的顺利转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占用权 户内共有 复合型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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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向宅基地收回的“逃逸”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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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志红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6-157,共12页
实践中存在宅基地征收向村集体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逃逸的现象,并呈现为两种路径:一是向村集体基于乡村公益的宅基地收回逃逸,二是向基于村民自治的宅基地收回“逃逸”。此类“逃逸”行为规避了征收法的适用,侵害了农民权益。法律对宅... 实践中存在宅基地征收向村集体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逃逸的现象,并呈现为两种路径:一是向村集体基于乡村公益的宅基地收回逃逸,二是向基于村民自治的宅基地收回“逃逸”。此类“逃逸”行为规避了征收法的适用,侵害了农民权益。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强制收回事由、程序、补偿和救济措施规定存在缺漏,人民法院对村民自治决议司法审查较为困难,形成了宅基地征收和宅基地收回之间的制度落差。应当从收回事由、程序、补偿等方面严格规制村集体的宅基地强制收回权,并通过明确村民自治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预防强制收回行为借村民自治之名遁入法治真空。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村民自治 集体决议 宅基地收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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