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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安保责任之解构与反思——以《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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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晓之 《湘江青年法学》 2021年第1期76-95,共20页
因《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内容之不完整性,其适用须经解释。从规范目的看,高空抛物的第三人主观状态并不限于故意,故只能类推适用第1198条第2款而不能体系解释。物业服务人之安保义务的内容是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其承担行为... 因《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内容之不完整性,其适用须经解释。从规范目的看,高空抛物的第三人主观状态并不限于故意,故只能类推适用第1198条第2款而不能体系解释。物业服务人之安保义务的内容是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其承担行为责任而非结果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否承担责任应考察其义务违反与损害发生之间是否具备相当因果关系。物业服务人与可能加害人之间的责任无必然联系,二者应独立计算。物业服务人与实际侵权人间应适用补充责任。承担了补充责任的物业服务人得对实际侵权人全额追偿。要求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违反民法上自己责任原则,新加入的物业服务人责任进一步使得其与《民法典》第1253条适用混乱,是今后司法实践的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高空抛物 安保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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