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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应收账款叙作保理的法律效力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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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永智 涂咨正 《国际商务财会》 2024年第3期65-68,共4页
经分析可知,将有应收账款虽为当下保理合同适格标的,但围绕以将有应收账款为对象的保理合同效力认定,法院之间存在有效或无效的裁判分歧。究其根源在于《民法典》未明确其转让标准及条款特征。鉴于此,保理人就将有应收账款订立保理合同... 经分析可知,将有应收账款虽为当下保理合同适格标的,但围绕以将有应收账款为对象的保理合同效力认定,法院之间存在有效或无效的裁判分歧。究其根源在于《民法典》未明确其转让标准及条款特征。鉴于此,保理人就将有应收账款订立保理合同时,应通过财产性与可转让性判断该款项是否具备合理期待,且围绕将有应收账款之特征细化合同条款,以降低保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将有应收账款 保理合同 转让标准 保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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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收账款多重转让中的公示对抗问题——以《民法典》第768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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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3年第5期98-109,共12页
《民法典》第768条确立了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顺位规则,采取的是公示对抗主义。因保理在性质上均为债权让与,根据类似法律关系类似处理的原则,一般应收账款的多重转让也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公示对抗主义运用于应收账款... 《民法典》第768条确立了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顺位规则,采取的是公示对抗主义。因保理在性质上均为债权让与,根据类似法律关系类似处理的原则,一般应收账款的多重转让也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公示对抗主义运用于应收账款的多重转让可能产生与传统债权处分理论的矛盾,对此应区分现有应收账款和将有应收账款进行理论构造。现有应收账款于转让合同生效时移转于受让人,但后受让人可基于善意再次取得应收账款。因公示能够阻止后续善意取得的发生,故可作为顺位标准。将有应收账款于其实际产生时方移转于受让人,故数次转让在其实际产生时同时生效。公示优先的理据在于公示赋予了先受让人请求转让将有应收账款的债权以对抗力,能够否定后续处分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理 债权让与 有应收 将有应收账款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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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客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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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连专 付智睿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0-59,共10页
保理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其客体是应收账款,可分为现有应收账款与将有应收账款。现有债权与将有债权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生效与否而对应存在,前者对应现有应收账款,后者对应将有应收账款;未来应收账款、将有应收账款和现有应收账款均是应收... 保理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其客体是应收账款,可分为现有应收账款与将有应收账款。现有债权与将有债权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生效与否而对应存在,前者对应现有应收账款,后者对应将有应收账款;未来应收账款、将有应收账款和现有应收账款均是应收账款债权在特定时点、特定条件下的概念,同一个债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达成在上述概念之间转化;现有应收账款与将有应收账款为并列关系,共同构成保理合同客体;未来应收账款如果具备可期待性与可确定性可以与将有应收账款一样成为保理合同的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理合同客体 应收 将有应收账款 未来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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