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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
1
作者 高阳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89-200,共12页
通用人工智能可自发或受用户操控被动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为新型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负有数字内容“守门人”职责,同时负有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从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权风险。“以数据为中心”的内容... 通用人工智能可自发或受用户操控被动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为新型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负有数字内容“守门人”职责,同时负有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从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权风险。“以数据为中心”的内容生产方式和算法黑箱效应降低了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对内容的管控力,导致对生成内容的普遍审查难以被实现。应针对有害信息,结合内容生产场景、提供者风险预见能力差异化构建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以技术性审查为标准,提供者采取符合技术特点的内容审查机制,便应当认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用人工智能 有害信息 注意义务 信息内容安全 网络内容提供者 内容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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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注意义务研究
2
作者 刁佳星 《中国出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5-30,共6页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复制性、演绎性侵权内容,文章基于智能产业与创意产业的平衡发展需求,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版权侵权的控制能力与获益水平,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水平要介于严格审查义务与...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复制性、演绎性侵权内容,文章基于智能产业与创意产业的平衡发展需求,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版权侵权的控制能力与获益水平,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水平要介于严格审查义务与通知—必要措施之间,并具体表现为规避版权侵权的设计义务与用户诱导侵权的治理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版权侵权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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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网络侵权案件司法认定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视角
3
作者 张周颖 《传播与版权》 2024年第5期107-110,共4页
文章通过案例研究发现,数字经济下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案件的司法认定仍在具体类型界分、较高注意义务的适用等方面存在问题,这需要重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类型,对较高注意义务的适用进行限缩,并厘清转通知与必要措施的关... 文章通过案例研究发现,数字经济下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案件的司法认定仍在具体类型界分、较高注意义务的适用等方面存在问题,这需要重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类型,对较高注意义务的适用进行限缩,并厘清转通知与必要措施的关系和以形式标准对合格通知进行审查,从而实现权利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责任与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侵权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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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犯罪侦查的规范化
4
作者 陈红君 王郑琦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3-54,共12页
数字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犯罪侦查,技术性得到认可,而合法性受到质疑。立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侦查协助义务的规范来源,梳理其义务类型,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侦查协助义务的运行面临标准错位、机制空位、保障失位、监督缺位等现实掣肘... 数字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犯罪侦查,技术性得到认可,而合法性受到质疑。立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侦查协助义务的规范来源,梳理其义务类型,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侦查协助义务的运行面临标准错位、机制空位、保障失位、监督缺位等现实掣肘。因此,应通过明确协助的形式要件、推动其标准化进程,区分协助的案件范围、完善分类分级协助机制,优化协助要求的事前审批、实施协助成本的保障补偿举措,强化侦查机关内外有效监督机制、完善权益救济渠道等途径,最终实现侦查机关网络犯罪侦查工作的合法化与规范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侦查协助义务 网络犯罪侦查 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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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的边界研究——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与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冲突为视角 被引量:1
5
作者 李小恺 张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0-82,共13页
在刑事司法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协助侦查义务的同时,可能与其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之间形成冲突,并造成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实质性失效。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协助侦查义务的优位性,但是由于对以调取为代表的电子数据... 在刑事司法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协助侦查义务的同时,可能与其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之间形成冲突,并造成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实质性失效。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协助侦查义务的优位性,但是由于对以调取为代表的电子数据取证措施规范粗疏,对“强制性”与“任意性”缺乏必要的区分,无法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相衔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的边界模糊,难以提供明晰的判断依据和操作路径。引发此种义务冲突的根源在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回应较为滞后,对侦查措施的界分失灵,间接影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的边界划定。只有在实现“权力-权利”动态平衡的基础上重构侦查措施的规范体系,才可以从根本上提供化解协助侦查义务与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冲突的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协助侦查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
原文传递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1
6
作者 叶名怡 《地方立法研究》 2023年第4期19-35,共17页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通常为一般过错责任。但不以损害赔偿为目的的侵权预防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同时,当网络侵权叠加数据侵权时,归责原则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通知删除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通常为一般过错责任。但不以损害赔偿为目的的侵权预防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同时,当网络侵权叠加数据侵权时,归责原则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通知删除规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固然构成一种免责抗辩,同时看似也构成一种过错推定规则,然而,通知者的初步证据提供义务本身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异议通知后需要独立审慎判断是否存在侵权,亦即需要根据一般理性人标准去判定其有无过错;反通知规则亦然。在间接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形态通常是帮助共同侵权,前者成立过失帮助侵权人。在数据泄露场合,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判定 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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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服务器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及其认定 被引量:1
7
作者 黄晓辉 陈明锋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3年第1期11-20,共10页
云服务器提供者属于网络技术服务中的IaaS服务提供者,适用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规定;其基于合同关系为网络用户提供IaaS服务,负责维护云服务器的正常运行,不能主动审查服务器内的信息内容,但应尽到防止或制止网络用... 云服务器提供者属于网络技术服务中的IaaS服务提供者,适用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规定;其基于合同关系为网络用户提供IaaS服务,负责维护云服务器的正常运行,不能主动审查服务器内的信息内容,但应尽到防止或制止网络用户侵权的注意义务。根据云服务器提供者的服务性质和特点,可能对云服务器内出现的侵权损害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其责任的认定施行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作为的过错和不作为的过错。以语言、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侵权或为用户的侵权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属于作为过错;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明知或者应知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或制止措施,属于不作为的过错。只有在云服务器提供者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构成间接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云服务器提供者 服务性质和特点 间接侵权 侵权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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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研究
8
作者 王良顺 李想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72-83,共12页
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于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安全风险至关重要。服务提供者处于数据控制者的角色地位、履行数据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与数据的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属性决定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数据安全保护... 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于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安全风险至关重要。服务提供者处于数据控制者的角色地位、履行数据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与数据的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属性决定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技术安全保障和数据风险管理的事前防范义务与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后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告知报告的事后处置义务。为避免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片段化,应注重不同法律责任之间的体系衔接与功能协同。对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服务提供者采取结果主义的违法责任模式,有助于激励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防止陷入“不实施行为即违法”的无边界法律之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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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范问题
9
作者 梅宪华 《信息管理(上海)》 2004年第1期8-14,共7页
针对网络信息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关键是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明确其责任。本文在介绍国外有关网络经营服务的法律规定基础上,探讨我国对于网络经营服务的立法现状、问题及其改进。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法律规范 在线服务提供者 内容服务提供者 网络联线服务提供者 欧盟 网0络经营 信息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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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的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0
10
作者 孙祁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62-176,共15页
以ChatGPT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人工智能领域里的一项突破性技术,其在满足人们多元化需求的同时也发生了技术应用的异化,使其生成的内容存在违法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提供者在数据来源、算法设计等决定人工智能生成... 以ChatGPT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人工智能领域里的一项突破性技术,其在满足人们多元化需求的同时也发生了技术应用的异化,使其生成的内容存在违法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提供者在数据来源、算法设计等决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核心要素方面充当着“把关人”和决定者的角色,因此,应明确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责任主体。基于此,最近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产品生成内容的生产者责任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具有正当性。然而,鉴于我国现行法在数据处理和算法管理上的规范供给不足,以及在著作权主、客体范围的规定上存在局限性等问题,未来在立法上,除了应进一步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内涵,也应体系化地对其相关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以实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法律规范的整体妥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产品提供者 责任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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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者义务的审视与优化 被引量:4
11
作者 李彤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0-81,共12页
合理设定通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者的义务是化解技术应用风险的重要保障。从适度容忍新技术风险的必要性出发,以保障行业发展为基本导向,对该主体的行为规制应符合国际惯例、运行要件、技术逻辑等底线要求。同时,依据区分规制的理念,应以... 合理设定通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者的义务是化解技术应用风险的重要保障。从适度容忍新技术风险的必要性出发,以保障行业发展为基本导向,对该主体的行为规制应符合国际惯例、运行要件、技术逻辑等底线要求。同时,依据区分规制的理念,应以适用场景的风险差异为固有维度,以提供者技术控制力、用户鉴别能力、外部监管能力为变量维度动态评估应用风险层级,并对应阶梯式的义务设定方向。最后,应通过具体义务内容的优化来达成技术安全与发展同向并行的双重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分规制 通用人工智能技术 技术应用风险 适度容忍 提供者义务 阶梯式义务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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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以共同富裕为视角的考察 被引量:1
12
作者 王延川 吕君枝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2-93,共12页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作为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新时代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以平台消费者和就业者为代表的原始数据提供者对数据要素的形...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作为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新时代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以平台消费者和就业者为代表的原始数据提供者对数据要素的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既为数据要素提供了原材料,也是数据要素生产的“劳动者”,理应成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主体之一。同时,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与共同富裕的逻辑基础、发展目标、价值准则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现阶段,数据权属不明导致原始数据提供者无法主张自己的数据权益,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分配的组织机制也不健全,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分配还面临技术难题。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以保障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数据要素收益,完善组织机制建设,打造数据要素分配新秩序,加快数字技术革新,攻克数据要素分配壁垒。探索原始数据提供者参与数据要素分配的实践路径,是数字时代我国取得共同富裕实质性进展的必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始数据提供者 数据要素 收益分配 共同富裕 “数据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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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双重义务”的内在冲突及协调路径 被引量:1
13
作者 唐云阳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58-170,共13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多重身份及利益追求差异诱发了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和侦查协助义务间的紧张关系,履行某一义务会抑制对另一种义务的法益追求。立足于刑事侦查领域,双重义务间的逻辑表征为:侦查协助义务对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压制,以及个人...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多重身份及利益追求差异诱发了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和侦查协助义务间的紧张关系,履行某一义务会抑制对另一种义务的法益追求。立足于刑事侦查领域,双重义务间的逻辑表征为:侦查协助义务对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压制,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对侦查协助义务的锁定。为缓和双重义务的冲突及填补处理规则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侦查协助义务的优位性,但优位性条款因守成取向、刚性特征以及控制限度僵化而造成适用障碍,冲突缓和作用不显。义务冲突集中表现为:协助调取概括性与信息处理目的限制性相矛盾,协助调取强制性与内部合规审查要求相排斥,协助调取最大化需求与信息处理最小必要范围相背离。冲突协调需采取程序规制和实体调控指导的双重路径,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类审查的方式及内容,建构侦查协助义务的豁免机制,以实现双重义务间的相对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刑事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侦查协助 义务冲突 程序规制 豁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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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规则及其优化路径
14
作者 崔玲玲 李扬 《学海》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92-201,共10页
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应以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法理为分析依据,但网盘的技术特征又决定了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MD5值为要件的权利通知,难以构成通知中的“网络地址”。算法推荐技术的出现,导致司法裁判产生了从“通知-... 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应以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法理为分析依据,但网盘的技术特征又决定了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MD5值为要件的权利通知,难以构成通知中的“网络地址”。算法推荐技术的出现,导致司法裁判产生了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必要措施”的规则转变。“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能否与网盘服务本身的特性相契合,归责逻辑是否合理,仍有探讨空间。网盘离线下载、秒传属于单纯的技术功能,与公开传播难以等同,网盘分享则需要结合具体的分享方式进行分析。据此,应当合理划定网盘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力争在保护权利人权利与鼓励技术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盘技术 MD5值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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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提供者的监管义务根据及刑法分级规制研究 被引量:1
15
作者 张喆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109-121,共13页
ChatGPT在表现出卓越的自然语言处理能力的同时,也被部分不法分子当作新的得力“犯罪帮手”。ChatGPT在回答精心设计的问题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不法分子的需求,为其生成违法犯罪信息。由于ChatGPT所展现出来的并非真正的创造性思维... ChatGPT在表现出卓越的自然语言处理能力的同时,也被部分不法分子当作新的得力“犯罪帮手”。ChatGPT在回答精心设计的问题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不法分子的需求,为其生成违法犯罪信息。由于ChatGPT所展现出来的并非真正的创造性思维,基本无法对事实作出价值判断,缺乏具有可解释性的行为逻辑,所以在法律关系中应将其视作一种类人型工具。考虑到ChatGPT拥有海量的用户群体,其提供者具有管辖危险与积极履行一定义务实现社会公益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看门”能力,可以赋予其提供者“看门人”的身份,让其提供者承担部分监管义务,但同时也应注意对此进行合比例限制。具体而言,根据ChatGPT所起作用大小及对用户言论的自动识别程度,其提供者的监管义务从重至轻可分为一、二、三级,即ChatGPT被用作犯罪手段后的管理义务、严重犯罪预警义务与协助配合调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提供者 “看门人” 监管义务 义务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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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对共享经济平台信任的影响因素分析——以二手平台闲鱼为例 被引量:1
16
作者 陈昱 《中国物价》 2023年第3期122-124,共3页
以二手平台闲鱼为例,从提供者视角出发,建立基于变量协方差矩阵的结构方程模型,就提供者对共享经济平台信任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平台的在线评论、售后服务、制度保障都显著正向影响提供者对闲鱼平台的信任,而政府支持对... 以二手平台闲鱼为例,从提供者视角出发,建立基于变量协方差矩阵的结构方程模型,就提供者对共享经济平台信任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平台的在线评论、售后服务、制度保障都显著正向影响提供者对闲鱼平台的信任,而政府支持对提供者的信任影响并不显著;需方信誉、提供者使用经验均显著正向影响服务提供者对需方的信任,而双方的互动程度对提供者的信任影响不显著;并且提供者对需方的信任会显著正向影响其分享意愿,但对平台的信任不会显著的影响其分享意愿。因此,共享经济平台需严格控制需方的参与信誉,提高提供者的参与意愿,丰富提供者的自身使用经验,来增强提供者的提供意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信任 需方信任 提供意愿 服务产品提供者 闲鱼平台
原文传递
跨境电子取证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困境探析——以中资银行案为例 被引量:1
17
作者 姚浩亮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17-21,共5页
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境发展,刑事司法机关向他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在部分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常态。该措施纵然能够解决传统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所带有的诸多不足,但网络服务提供者需面临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隐私权保护与... 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境发展,刑事司法机关向他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在部分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常态。该措施纵然能够解决传统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所带有的诸多不足,但网络服务提供者需面临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隐私权保护与数据强制披露之间的冲突以及由此所生的高额合规成本。针对上述问题,仅依托网络服务提供者个体难以产生实际的应对效应。应从其本源出发对问题专项分析,进而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如完善协作规则、跨境协作平台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优化实现对困境的有效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取证 网络服务提供者 法律冲突 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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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扩张进路
18
作者 李文博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11期42-50,共9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在算法时代的扩张设想,源自技术变革引发的提供者中立地位改变。注意义务隶属于“避风港-红旗规则”,该规则的独立价值需回溯民事权利体系推导。义务扩张的核心是民事侵权救济下的二元规制路径,“避风港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在算法时代的扩张设想,源自技术变革引发的提供者中立地位改变。注意义务隶属于“避风港-红旗规则”,该规则的独立价值需回溯民事权利体系推导。义务扩张的核心是民事侵权救济下的二元规制路径,“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关系的认识以过错为区分要件,且分属支配力回复救济与支配力回复救济、损害赔偿救济的统合。结合《民法典》具体规定,注意义务扩张的程度,宜重“停止侵害”而非“妨害防止”的支配力回复性民事救济。语义表述上,不宜过多争论注意义务、审查义务与过滤义务的概念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规则 过滤义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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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息提供者服装特征的幼儿职业启蒙教育
19
作者 白雨诗 陈水平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8-14,共7页
通过职业服装了解职业身份特点,接触相关的职业知识,是逐步形成职业意识、进行职业启蒙的一种初始途径。研究选取南昌市某幼儿园60名3-5岁幼儿,采用选择性信任中的物品命名实验范式,探讨幼儿是否依据信息提供者的服装特征进行选择性学习... 通过职业服装了解职业身份特点,接触相关的职业知识,是逐步形成职业意识、进行职业启蒙的一种初始途径。研究选取南昌市某幼儿园60名3-5岁幼儿,采用选择性信任中的物品命名实验范式,探讨幼儿是否依据信息提供者的服装特征进行选择性学习,并由此分析幼儿目前的职业启蒙情况。研究发现幼儿的反应和学习状态反映出对职业服装的倾向性,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认知判断,并建议教育者应树立起正确的职业启蒙教育观念,有效利用幼儿在社会学习中对信息提供者服装的关注,引导其职业意识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业启蒙教育 幼儿 信息提供者 职业服装 选择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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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立法路径研究
20
作者 刘沛君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48-52,共5页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重塑网络版权产业,导致网络版权保护中利益分配失衡。技术发展对现行规则造成了一定程度冲击,也为版权侵权治理方式变革提供了机遇。过滤技术可用性及准确率的大大提高使得各国开始关注网络服务提供...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重塑网络版权产业,导致网络版权保护中利益分配失衡。技术发展对现行规则造成了一定程度冲击,也为版权侵权治理方式变革提供了机遇。过滤技术可用性及准确率的大大提高使得各国开始关注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滤义务的可行性。适应平台责任改革趋势,立足我国国情,兼顾产业发展,将过滤义务纳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范围,既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又能对网络版权进行周密保护,促进文化产业与平台经济的长远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版权注意义务 避风港规则 过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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