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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的数据权
1
作者 张淑芳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22-35,共14页
社会个体的数据权近年来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但从行政法视角来观察行政相对人数据权还有着较大空间而且有其特殊意义,因为,行政相对人数据权不仅使得传统行政法关系的特性发生了质的变化,更是对整个行政过程产生了巨大冲击。它使得私权... 社会个体的数据权近年来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但从行政法视角来观察行政相对人数据权还有着较大空间而且有其特殊意义,因为,行政相对人数据权不仅使得传统行政法关系的特性发生了质的变化,更是对整个行政过程产生了巨大冲击。它使得私权体系得以拓展、行政法治趋于动态化、行政过程为算法所充斥、权利保障更加标准化。如何保障相对人合理享用数据权,避免数据权的滥用和乱用,应当是目前行政法上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对此,必须制定行政相对人数据及数据权保护的行政法规范;建构独立于常规行政执法的行政相对人信息及信息权管控机制;强化行政主体的给付意识,拓展行政相对人数据权;运用行政制裁保护行政相对人数据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相对人数据权 数据享用 数据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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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高校数据权的属性、类型及其保护
2
作者 尚趁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9-85,共7页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已经成为当前学术界探讨的前沿课题。国家的数据主权和自然人的数据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企业的数据财产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列入保护范围,但高校数据权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我们需要从学理上对高校数据权的...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已经成为当前学术界探讨的前沿课题。国家的数据主权和自然人的数据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企业的数据财产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列入保护范围,但高校数据权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我们需要从学理上对高校数据权的属性、类型进行分析,继而提出立法保护路径。就属性而言,高校数据权兼具公权与私权的双重属性,并表现出不同于其他形式数据权的特殊属性。就类型而言,高校数据权在主体上分为集体数据权与个体数据权,在客体上分为原始数据权和派生数据权,在内容上分为成果数据权、记录数据权、自然数据权。基于此,高校数据权立法的可行路径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数据法》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增加“数据权”专章,确定“数权法定”“一数多权”“一数一源”的立法原则,并对不同属性、不同类型的高校数据权予以分别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 高校数据 高校数据权 数据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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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一种可流通交易的数据权 被引量:1
3
作者 叶雅珍 朱扬勇 《大数据》 2024年第2期192-195,共4页
数据流通交易的标的通常是“数据+一种权益”[1],数据资产的确定也要求“拥有数据权属”[2]。数据确权问题是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的关键问题,也是当前数据“交易难”的难点所在。在尚未对数据所有权立法的情况下,数据知识产... 数据流通交易的标的通常是“数据+一种权益”[1],数据资产的确定也要求“拥有数据权属”[2]。数据确权问题是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的关键问题,也是当前数据“交易难”的难点所在。在尚未对数据所有权立法的情况下,数据知识产权是目前可流通交易的一种数据权。2024年2月2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进数据要素赋能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数据知识产权探索将进入实际运用实施阶段,拥有知识产权的数据有望率先合法进入数据要素市场,率先实现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流通 数据资产 当前数据 知识产 数据所有 数据权 改革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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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的法律界定与权能构建——基于数据纠纷典型裁判案例分析
4
作者 印波 肖湘漓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68-77,116,共11页
数据产业实践所显现出的数据不能交易和数据商不敢交易之现实难题,要求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数据权利规则。学术界对数据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仍存在很大分歧,但实践中数据交易需求正蓄势而发,数据司法保护实践如火如荼。对于数据权的构建... 数据产业实践所显现出的数据不能交易和数据商不敢交易之现实难题,要求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数据权利规则。学术界对数据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仍存在很大分歧,但实践中数据交易需求正蓄势而发,数据司法保护实践如火如荼。对于数据权的构建,通过观察数据纠纷的司法裁判实况以研究数据权的构建是一个优选路径。数据权的构建首先应当将数据和信息清晰厘清,其次基于司法实务进一步限定数据的内涵和外延,最后根据归纳的数据特征结合现有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建立数据的权利规则。数据权应当包含整体数据的数据署名权、数据完整权、数据处理权以及个体数据的可携带权和数据安全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 《民法典》第127条 平台数据 企业数据 数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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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商业数据权益保护路径研究
5
作者 刘筠筠 胡延杰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4期15-22,共8页
目前,学界就商业数据权益保护路径的探讨和争论颇多。现有路径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过宽,其抽象性与商业数据纠纷特性适配不足,赋权保护过严且理论基础不坚实、激励效果欠佳,无法为商业数据权益提供适度保护。相较之下,《反不... 目前,学界就商业数据权益保护路径的探讨和争论颇多。现有路径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过宽,其抽象性与商业数据纠纷特性适配不足,赋权保护过严且理论基础不坚实、激励效果欠佳,无法为商业数据权益提供适度保护。相较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商业数据专条系一条明确性与制度弹性并重的折中保护路径,不仅构建了更明晰的权益保护范围、行为正当性标准和利益衡量准则,较《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确定性更强,且更关注竞争行为的不法性及对多方市场交易主体的影响,较赋权保护更有利于平衡商业数据的保护与流通。构建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规则,应进一步完善商业数据权益保护构成要件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专条 数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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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数据权利配置基础理论与规范构造研究
6
作者 张路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94-208,共15页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三权分置”的构想。信用数据同样属于数据范畴,信用数据权利配置过程中存在相关概念、类型、权利主体、利益结构、权利属性等基础理论与规范...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三权分置”的构想。信用数据同样属于数据范畴,信用数据权利配置过程中存在相关概念、类型、权利主体、利益结构、权利属性等基础理论与规范构造的问题。信用数据是指与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关,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其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履行状态的数据。依据“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标准,可以将信用数据分为个人信用数据、企业信用数据、公共信用数据。个人信用数据权利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且在条文表述中不应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限制。个人信用数据权利的利益包含人格精神利益、人格财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格精神利益归属于自然人,人格财产利益可采用“一般+特殊”的识别方式确定归属,社会公共利益则归属于国家。个人信用数据权利是兼私益性与公益性、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法性质的新型人格权。信用数据“三权”的权利主体是处理者,其中的企业、公共管理机构应作为关注重点。信用数据“三权”的利益包含财产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财产利益归属于处理者,社会公共利益包含了社会管理利益、国家经济发展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国民敏感信息与企业商业秘密安全利益,应归属于国家。赋权强化了处理者信用数据的保护范围,并不会妨碍数据的融通。结合信用数据“三权”私益性与公益性,可将其定位为新型的财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数据 个人信用数据权 数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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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权保护宪法分析:国际比较与中国进路 被引量:2
7
作者 王广辉 苗晓阳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37-47,共11页
数字时代社会转型带来严峻挑战,社会共同体成员以不可直观的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纵观世界各国相关法律实践,数据泄露事件屡见报端。科技异化叠加公权力的滥用侵蚀现代立宪精神,减损公民基本权利。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中,信息自... 数字时代社会转型带来严峻挑战,社会共同体成员以不可直观的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纵观世界各国相关法律实践,数据泄露事件屡见报端。科技异化叠加公权力的滥用侵蚀现代立宪精神,减损公民基本权利。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中,信息自由和私权保护的博弈既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的基本矛盾,也是各国宪法保护实践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在各国不断深化个人信息重要性认识的同时,以欧陆国家与美国为代表的科技先发国家,展示出不一样的立法抉择与价值判断,分别形成了“信息自由”和“私权至上”两种不同的模式。个人信息自决权作为基本权利率先在德国登场,随后在欧陆国家宪法理论中得到长足发展。与之对应,美国通过系列宪法判例探究个人数据的宪法定位,Carpenter v.United States(2018)案将个人数据纳入宪法隐私权客体。这在反映不同法律文化的同时,也体现出不同国家对宪法审查运用的强调,以此平衡个人信息的个体性与公共性。被称为我国数据领域“基本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自出台便备受关注。全面认识个人数据权这一新兴基本权利的各国实践,需要基于比较法的范式,在基本权利原理指引下,开展学理继受与实践演变的脉络性考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权 基本利双重性质 国家保护义务 比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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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权利的社会权本质 被引量:6
8
作者 刘清生 黄文杰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1期29-38,共10页
法律权利的生成基础是利益而非行为或行为对象等其他因素。数据彰显了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但更体现为社会利益。数据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并非独立的利益形态,而是数据社会利益的构成部分即成分利益。作为非独立存在的利益,数据人格利益... 法律权利的生成基础是利益而非行为或行为对象等其他因素。数据彰显了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但更体现为社会利益。数据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并非独立的利益形态,而是数据社会利益的构成部分即成分利益。作为非独立存在的利益,数据人格利益和数据财产利益并不能像已有研究成果所预设的那样,塑造出独立的人格权、财产权。数据社会利益塑造的是数据社会权,数据人格利益和数据财产利益则构成了数据社会权中的人格成员权和财产成员权。数据社会利益与数据人格利益及数据财产利益之间的整体与部分关系决定了数据社会权与成员权之间的整体与部分关系。数据社会权凭借汇集社会公众意志的集体治理框架,实现数据整体性的社会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 社会 社会利益 成员 数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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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数据权利及其确权的法理学分析 被引量:2
9
作者 宋亨国 唐煜昕 《体育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23-31,共9页
数字信息时代,体育赛事活动数据已经成为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引擎,日益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出重要作用。体育赛事活动数据资源具有特殊性,既包括赛事举办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数据,也包括各种无形资产数据。从法理学看,体育赛事活动数据... 数字信息时代,体育赛事活动数据已经成为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引擎,日益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出重要作用。体育赛事活动数据资源具有特殊性,既包括赛事举办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数据,也包括各种无形资产数据。从法理学看,体育赛事活动数据权利属于民事权益范畴,具有私权利和公权利双重属性。基于独特的体育赛事活动数据资源,能够形成不同的产品,并衍生出了多样的权利形态。近年来,随着体育赛事数据侵权纠纷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国家高度重视体育赛事活动数据的保护,将其纳入国家法治体系,不断加强法制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数据权利呈现出“权利束”,涉及利益诉求多样,需要从权利归属、边界、内容和运行维度进行确权,这也是规范赛事活动数据市场,保障各类主体权益的基础。当前,针对体育赛事活动数据的迅猛发展,急需在充分解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权利保护制度,明确数据权属关系,保障多方主体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活动 数据权 利形态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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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属的界定——以企业间数据爬取为例
10
作者 李泽 雷菲萍 《知与行》 2023年第5期76-84,共9页
企业间的数据爬取纠纷喷涌而出,相关的司法实践频频引发争议。关于数据权益的保护与分配,有数据赋权模式和行为规制两条进路,前者意在建立具有排他性的数据财产权,后者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与行政法等现行法律制度之上对行为... 企业间的数据爬取纠纷喷涌而出,相关的司法实践频频引发争议。关于数据权益的保护与分配,有数据赋权模式和行为规制两条进路,前者意在建立具有排他性的数据财产权,后者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与行政法等现行法律制度之上对行为进行场景化与类型化的正当性判断。数据赋权和行为规制可以在霍菲尔德权利关系理论之下得到统合,此时数据的保护不依赖事先预设的权利类型,而是依个案确定,但是所有规则的设计仍然限于霍菲尔德的权利框架和权力框架,从而能够为数据纠纷提供清晰、稳定的指引,又能将利益衡量的要素填充进权利框架中。企业数据爬取的主体间法律关系需要建立在用户、数据爬取者和数据被爬取者的综合利益衡量上,爬取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判断需要考虑爬取目的、数据使用方式、数据的分级分类、主体的意愿等,但这些因素的价值位阶考量仍然需要建立在一个更为广泛的共识之上。在主体意愿这一要素下展开对主体间法律关系的描述,可以清楚地看到霍菲尔德理论在数据权属界定上的创生性和解释力,叠加其他因素所建构起来的互动关系可以是随机拆解的多次法律关系再组合,这有助于最终形成错综复杂但边界清晰的权利网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爬取 数据 数据权 霍菲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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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数据权利民法保护初探
11
作者 唐仕林 《争议解决》 2023年第1期29-34,共6页
在互联网公司占据重要市场份额,物联网、智能制造或者工业等传统工业启动信息化进程之后,数据逐渐成为产业升级、智能化生产、跨区域经营等的新型交易和运行的基础。但当下的数据权益保护,更倾向于对于公民个人数据进行保护,而忽视了对... 在互联网公司占据重要市场份额,物联网、智能制造或者工业等传统工业启动信息化进程之后,数据逐渐成为产业升级、智能化生产、跨区域经营等的新型交易和运行的基础。但当下的数据权益保护,更倾向于对于公民个人数据进行保护,而忽视了对于公司数据权益的保护,对于公司侵犯数据权利通常采取不当竞争的方式进行保护。此种模式下的保护机制存在以下缺陷,一是不能明确数据权利的权属,不能提供指引和规范作用,也不能全面保护公司数据;二是个人数据权利更侧重于隐私和人格权利保护,相对忽视数据的财产属性,而公司数据并非都是涉及人格和隐私权利,有程序在运行过程中自动生成的,也有匿名化处理的权利,还有不涉及个人属性的权利。笔者认为对于数据财产权益可以被纳入财产的保护范围,但没有相关立法进行规定。而《民法典》第126条、127条对于数据权利保护亦有回应空间,虽并未规定虚拟财产的客体、范围和内容,但相关司法解释和法规应该进行进一步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 公司数据权 财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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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利界定的路径 被引量:13
12
作者 易继明 钱子瑜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23-32,共10页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一种高价值的新型财产,但数据权利的界定仍显模糊。传统版权模式下的数据库权对于作为内容的具体数据保护相对有限,虽然立法成本较低,但其难以满足数字经济的需求。对于新型数据财产权的分析与证成,意义在于明确...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一种高价值的新型财产,但数据权利的界定仍显模糊。传统版权模式下的数据库权对于作为内容的具体数据保护相对有限,虽然立法成本较低,但其难以满足数字经济的需求。对于新型数据财产权的分析与证成,意义在于明确数据的财产属性,构建数据权利的基本框架,但在制度层面上并非广义的数据都需要获得类型化、产权化保护,权利客体宜适当限缩。知识产权模式下的数据信息权客体限定为结构化数据,主体为对原始数据合法收集、合法加工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数据信息权的效力既及于作为整体的数据集合,也及于构成数据集合的具体数据,同时数据信息权还受到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方面的限制,是兼顾保护强度与制度成本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保护 数据财产 数据信息 利界定
原文传递
通过网络平台专有权实现对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 被引量:4
13
作者 吴伟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39-53,共15页
在网络与大数据技术中,将数据直接作为权利客体的数据所有权主张、数据知识产权主张、数据用益权主张和网络用户对数据享有初始所有权的主张,都因为数据的不可感知、不可控制和不可公示等特点而无法实现,应当将数据的载体即应用程序所... 在网络与大数据技术中,将数据直接作为权利客体的数据所有权主张、数据知识产权主张、数据用益权主张和网络用户对数据享有初始所有权的主张,都因为数据的不可感知、不可控制和不可公示等特点而无法实现,应当将数据的载体即应用程序所运行和控制的网络平台作为数据财产权的直接客体。通过网络平台专有权来保护其内部数据,网络平台专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构建、运营和控制网络平台的网络企业,权利内容包括对网络平台中的数据的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权利性质是财产性的支配权。网络平台专有权受到数据中其他法益(主要是公共利益以及数据所含信息中的民事权益)的限制。将网络平台作为数据赋权的直接客体,使得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联系在一起,成为具有逻辑性和内在统一性的保护和利用数据的完整法律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保护 网络平台 网络平台专有 数据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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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辩护律师数据权——作为新兴权利的证成 被引量:2
14
作者 李小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3年第4期117-133,共17页
大数据技术加持后的国家追诉权愈发膨胀,而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不足的旧疾却尚未解决,继而进一步加剧了控辩不平等。究其原因,传统的辩护权框架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本就有限,如今更是难以覆盖司法人工智能系统产生的各种流转信息和算法信... 大数据技术加持后的国家追诉权愈发膨胀,而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不足的旧疾却尚未解决,继而进一步加剧了控辩不平等。究其原因,传统的辩护权框架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本就有限,如今更是难以覆盖司法人工智能系统产生的各种流转信息和算法信息。为化解上述问题,应当派生与构建辩护律师数据权,以丰富和补充律师辩护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权利内涵,激活大数据时代辩护权的功能。作为一项新兴权利,辩护律师数据权赋予辩护律师得知、获取、使用与所代理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之数据的权利,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法律上的正当性以及“社会-政策”上的可行性。为了真正落实辩护律师数据权,应当充分把握既有的社会物质基础和实践基础,加快建设统一的司法大数据库,并完善间接数据信息与直接数据信息的获取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数据权 新兴 司法大数据 控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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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实践中个人数据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15
作者 贺万裕 《人权研究》 2023年第3期80-95,共16页
个人数据权与隐私权在欧洲区域被认为是两项独立的人权,但是囿于《欧洲人权公约》并未规定个人数据权的事实,欧洲人权法院通过保障隐私数据的方式将部分个人数据权纳入隐私权进行保障。实践中,欧洲人权法院通过扩大对“私生活”概念的解... 个人数据权与隐私权在欧洲区域被认为是两项独立的人权,但是囿于《欧洲人权公约》并未规定个人数据权的事实,欧洲人权法院通过保障隐私数据的方式将部分个人数据权纳入隐私权进行保障。实践中,欧洲人权法院通过扩大对“私生活”概念的解释,不仅将隐私数据认定为隐私权的保护对象,而且还将能够间接识别出个人身份的部分非隐私数据也纳入了隐私权的保障领域。欧洲人权法院通过保障隐私数据拓展了隐私权的保障范围,通过吸纳《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公约》的标准确立了个人数据权的权利内容,使得两项权利实现互动。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表明,个人数据权源于隐私权,两者不仅在内容上存在交叉,而且都具有保障私生活自由的价值底蕴;同时由于个人数据权还承载一定的财产价值和公共属性,是对隐私权的继承和超越,两者在保障人的尊严层面达到统一。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对我国明确个人数据权保障体系的基本价值、落实个人数据权与隐私权的制度界分、厘清二者的适用关系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权 隐私 欧洲人法院 《关于个人数据处理中的个人 保护的现代化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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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权利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16
作者 王裕彤 《产业创新研究》 2023年第4期163-165,共3页
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数据已发展成为数据产业符号和生产因素,为企业创造新的产业价值和竞争优势,同时也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消费者盈余浪潮。现有的数据保护多集中于个人数据,企业数据的权利保护出现了界限不清的弊端,并... 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数据已发展成为数据产业符号和生产因素,为企业创造新的产业价值和竞争优势,同时也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消费者盈余浪潮。现有的数据保护多集中于个人数据,企业数据的权利保护出现了界限不清的弊端,并且大数据行业规则尚未发展成熟,企业经营利益链的复杂性促使法律保护变得困难。对此,本文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以数据权利保护为出发点,探究分析企业数据权利保护遇到的困境,以协调个人及企业间数据流动和利益平衡为目的,提出几点问题解决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企业数据权 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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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数据权的法治保障
17
作者 张江松 《法学(汉斯)》 2023年第5期3913-3922,共10页
大数据时代中个人数据权作为大数据的重要构成部分,个人数据权的发展生活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个人数据权也遭受侵害。个人数据权是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发展的产物,具备经济价值和人格价值双重属性。现代法治的理念是要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 大数据时代中个人数据权作为大数据的重要构成部分,个人数据权的发展生活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个人数据权也遭受侵害。个人数据权是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发展的产物,具备经济价值和人格价值双重属性。现代法治的理念是要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权益,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数据权不断发展与社会生活相融合成为公民的新型权利,成为公民无形中的财产。因而在大数据时代下需要加强对公民个人数据权的保护,对于此种新型的权利亟需从公民个体、社会、国家三方主体进行协同才能有效地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保障个人数据权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权 隐私 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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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据确权到数据共享:数据权利研究范式的转变
18
作者 关雪岩 《争议解决》 2023年第6期3062-3070,共9页
在数字时代,数据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相伴而生。一方面,人们的日常生活无时无刻都在产生数据,而另一方面,一些平台利用收集而来的数据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一种新型资源。而数据权属的界定是数据合理... 在数字时代,数据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相伴而生。一方面,人们的日常生活无时无刻都在产生数据,而另一方面,一些平台利用收集而来的数据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一种新型资源。而数据权属的界定是数据合理利用的关键。当前法学界在数据权属问题的研究上,经过了物权法路径、知识产权法路径,对数据所有权的研究较多,而对数据使用权的研究较少,因此难以针对“数据”这一新生事物和具有时代特色的法律对象进行实质性的创新。当前,通过在私法上赋予个人或企业以某种“数据权利”来确定数据归属是目前法学界的常规做法,但囿于传统工商业时代确立的私法框架,无法应对大数据时代复杂的法律关系的挑战,这一进程具有固有的缺陷。进而,有学者提出强调数据的利用和流通,以数据的共享为中心,建立在控制与监管的基础之上构建数据监管体系,以数据共享为中心,研究数据权利体系,实现对数据的治理,实现数据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时代 数据 数据持有者 数据权 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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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谱系论纲 被引量:149
19
作者 肖冬梅 文禹衡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69-75,共7页
大数据的三大悖论在社会现实中正被一一应验,大数据在造福人类社会的同时亦导致种种乱象。大数据悖论的破解和社会新秩序的维持亟待我们审慎地构建数据权谱系。数据权基本谱系可分为数据主权和数据权利两大框架。数据主权包括数据管理... 大数据的三大悖论在社会现实中正被一一应验,大数据在造福人类社会的同时亦导致种种乱象。大数据悖论的破解和社会新秩序的维持亟待我们审慎地构建数据权谱系。数据权基本谱系可分为数据主权和数据权利两大框架。数据主权包括数据管理权和数据控制权,其主要功能是在新技术环境中巩固国家主权的地位。数据权利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数据人格权主要包括数据知情同意权、数据修改权、数据被遗忘权,其所承担的主要功能是保障隐私空间,让人们享受大数据时代的"美好生活";数据财产权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可携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收益权,其功能是引导数据资源被合理高效地利用,让人们分享大数据价值增益的红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 数据 数据权 利(力)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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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权的特征、基本属性与内容探析 被引量:25
20
作者 相丽玲 高倩云 《情报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45-50,36,共7页
[目的/意义]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数据权的保护与利用成为各国立法关注的主要内容。[方法/过程]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法,对中外现行法律法规中个人数据权的法定概念、特征、基本属性及其权利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结果/结论]目前各国现行... [目的/意义]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数据权的保护与利用成为各国立法关注的主要内容。[方法/过程]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法,对中外现行法律法规中个人数据权的法定概念、特征、基本属性及其权利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结果/结论]目前各国现行个人数据保护法主要针对其人格权进行保护,个人数据控制权处于不断加强中,个人数据财产权保护将是未来研究重点。目前对个人数据财产权的立法保护主要是禁止他人非法交易,值得深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权 被遗忘 数据权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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