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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无因契约属性之理论证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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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观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00-112,共13页
先行赔付是我国证券市场实践理性的产物。这一始于2013年且极具本土特色的投资者保护模式,无论在纵向的发展沿革或横向的国际比较上,都缺乏可供借鉴的先例规范,具体规则亦尚待明晰。目前,我国学界对其法律属性的界定存在争议,但无论是... 先行赔付是我国证券市场实践理性的产物。这一始于2013年且极具本土特色的投资者保护模式,无论在纵向的发展沿革或横向的国际比较上,都缺乏可供借鉴的先例规范,具体规则亦尚待明晰。目前,我国学界对其法律属性的界定存在争议,但无论是既有规范中的先行赔付,或是和解协议,乃至债权让与,均同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存在本质性差异。法律属性认定上的偏差势必影响到立法层面上具体制度的构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赔付人与投资者赔付约定的效力独立于作为基础关系的证券侵权责任,具有无因契约的法律属性,即债权的获得不以实现双方所追求的目的为前提,作为要因契约生效前提的目的对无因契约的成立与否并无影响。同时,依照赔付协议的典型内容,可将先行赔付认定为无因性的债务承担合同,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具体规则,从而更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虚假陈述 先行赔付 债务承担 无因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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