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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和转换 被引量:6
1
作者 陈历幸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60-65,共6页
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 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转换是指无效法律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依其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意图作出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该其他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补正、转换均系专为无效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与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补全制度不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其无效部分具备补正或转换的要件,可对该部分适用补正制度或者转换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法律行为的效力 效力未定法律 为的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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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探析——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67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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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川华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8期112-114,共3页
私法自治原则以及作为其重要表现的法律行为在现代社会已受到诸多限制。规定生效要件是对法律行为进行限制的重要手段。不同生效要件有不同目的导致不同法律后果。形式要件是生效要件之一。违反形式要件不一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可转换... 私法自治原则以及作为其重要表现的法律行为在现代社会已受到诸多限制。规定生效要件是对法律行为进行限制的重要手段。不同生效要件有不同目的导致不同法律后果。形式要件是生效要件之一。违反形式要件不一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可转换成权义结构相似形式要件不同的它种法律行为,也即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应引入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第67条 鼓励交易原则 交易安全 生效要件 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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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规则的历史演化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的解读 被引量:6
3
作者 麻昌华 王文利 《南海法学》 2017年第3期1-16,共16页
无效法律行为规则在立法和完善过程中,学者之间争议较大,立法机关三审稿均写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未予以采纳。学者之争实则无本质性差异,只是对此相关概念理解不同而已。审议稿中的... 无效法律行为规则在立法和完善过程中,学者之间争议较大,立法机关三审稿均写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未予以采纳。学者之争实则无本质性差异,只是对此相关概念理解不同而已。审议稿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具有正当性,应从无效法律行为规则的历史流变探寻。知古而晓今,强制性规定源于氏族社会的禁忌,违反之事实法律行为先于法律行为概念的提出,在国家、法律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第153条规定的原则与例外虽借鉴德国法,但异于其,应释义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模式。以该条为主框架的无效法律行为无效规则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构建的无效合同架构契合,应在未来的合同编中废弃第52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 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规定 历史演化 立法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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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域中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法制化建构 被引量:4
4
作者 杨翱宇 张建文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24-31,共8页
作为无效法律行为缓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具有区别于补正、补全及部分有效等制度的独特功能,在适用上应当满足三个要件。该制度在严格意义上只有法定转换和解释转换两种转换方式,且该制度在贯彻私法自治、保... 作为无效法律行为缓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具有区别于补正、补全及部分有效等制度的独特功能,在适用上应当满足三个要件。该制度在严格意义上只有法定转换和解释转换两种转换方式,且该制度在贯彻私法自治、保障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及保障无过错当事人利益等四个方面具有宝贵功用。从历史和比较法上看,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并着重被现代大陆法系所承袭,此等域外制度对于我国实有启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下,我国具备建构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当通过在总则制定一般条款、在分则制定特别条款的方式将该制度确立于将来的民法典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 效力转换 一般条款 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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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问题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刘明全 周煜 《法制与经济》 2007年第06S期45-46,共2页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为法律行为。当这种事实行为带有瑕疵之时,便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等不完整状态。在法律行为只出现不完整状态之一时,单独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即可;而在法律行为出现多种...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为法律行为。当这种事实行为带有瑕疵之时,便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等不完整状态。在法律行为只出现不完整状态之一时,单独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即可;而在法律行为出现多种不完整状态之竞合时,只能适用单一法律规定,还是可以适用多个相关法律规定,即出现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多重法律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 可撤销 法律规定 意思表示 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 效力待定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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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6
作者 曹慧茹 马小龙 曹明 《知识经济》 2014年第20期41-42,共2页
大陆法系民法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促成法律行为之目的实现,而有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的适用事由包括意思表示瑕疵、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形式不合法等几种。就适用领域而言,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可以适用于... 大陆法系民法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促成法律行为之目的实现,而有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的适用事由包括意思表示瑕疵、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形式不合法等几种。就适用领域而言,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可以适用于民法和商法的各个领域。考虑到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尤其是物权法应引入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 效力转换 类型化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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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实践中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应用 被引量:1
7
作者 曹昊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87-90,共4页
虽然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理论,最早规定于近代的《德国民法典》,但是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却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德国民法典》出台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民法的时候,也对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问题做出了一般性规... 虽然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理论,最早规定于近代的《德国民法典》,但是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却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德国民法典》出台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民法的时候,也对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问题做出了一般性规定。我国大陆地区民事法律体系中,并未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我国法官摆脱“概念法学”的思维束缚,对这一理论加以应用。在一次研讨会上,有学者指出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有法官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理论,应用于司法实务之中。而且,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法官将这一理论引入司法实践中。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法官进行了误用。本文着重探讨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在司法实务中应用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并对司法实践中误用这一理论“将第三人提供的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转换为保证”进行了反思。通过对这一理论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应用的研究,可以发现这一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巨大的应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 替代行为 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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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效法律行为用语的科学性
8
作者 宋炳庸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4年第1期52-57,共6页
试论无效法律行为用语的科学性宋炳庸在无效法律行为用语应予废弃的理论(下称废弃论)彤响下,这一世界统一性法律用语目前在我国被禁止使用。为了恢复其科学原状和应有的法律地位,现论证其科学性如下.一、科学地反映了复合概念不同... 试论无效法律行为用语的科学性宋炳庸在无效法律行为用语应予废弃的理论(下称废弃论)彤响下,这一世界统一性法律用语目前在我国被禁止使用。为了恢复其科学原状和应有的法律地位,现论证其科学性如下.一、科学地反映了复合概念不同层次的准确含意我们在此谈论的法律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 本质特征 意思表示 当事人 行为范畴 无效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相对性 合法性 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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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无效法律行为的被撤销问题——基于通谋虚伪行为与债权人撤销权的交叉关系
9
作者 侯圣贺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7期16-18,共3页
可撤销法律行为被撤销前有效,而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法律行为的被撤销存在逻辑矛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通谋虚伪行为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存在交叉,无效法律行为之被撤销在法律层面是完全可能的。为保护市场交易中... 可撤销法律行为被撤销前有效,而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法律行为的被撤销存在逻辑矛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通谋虚伪行为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存在交叉,无效法律行为之被撤销在法律层面是完全可能的。为保护市场交易中债权人信赖利益之周全,舍弃法律逻辑上之完美是应该和值得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债权人撤销权 无效法律行为 通谋虚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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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律行为违法无效条款的动态系统论解释
10
作者 耿卓 王洪广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6期36-45,共10页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缺乏识别标准,司法解释以效力性和管理性二分的方法构建解释规则又陷入了如何分辨强制性规定的管理性和效力性思维误区,并未探明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的根本原因且法理支撑不足。强制性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缺乏识别标准,司法解释以效力性和管理性二分的方法构建解释规则又陷入了如何分辨强制性规定的管理性和效力性思维误区,并未探明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的根本原因且法理支撑不足。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难以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事先明定,只有在个案中才能明确。动态系统论以弹性要素修正了概念化的构成要件,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空间,回应了强制性规定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个案判断特点。以动态系统论为指导的违法无效条款解释方案,可以在与法治建设内在互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法律化基本价值场域中提取动态解释要素——以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实现的受限程度为首位要素、具体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为次位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评价的社会效果为后位要素,通过衡量各要素的权重和要素之间补足、对抗的整体效果来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违法无效条款的这一概括性立法予以动态性解释的规范进路由此得以形成,司法裁判的妥当性也通过以自由裁量权为依凭的司法能动性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违法无效 强制性规定 动态系统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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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研究及借鉴 被引量:5
11
作者 董迎雪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35-140,共6页
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被大陆法系各国继承,其历史发展过程与经济交往加深、各国对意思自治的日益重视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我国虽未建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转换制度,但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经历了从... 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被大陆法系各国继承,其历史发展过程与经济交往加深、各国对意思自治的日益重视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我国虽未建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转换制度,但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经历了从严格到宽松的发展过程。这种大趋势也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之转换 我国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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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视域下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司法适用之判断 被引量:7
12
作者 房绍坤 张泽嵩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229-241,共13页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一种促使无效法律行为“复活”的法律机制,适用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民法典》未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因此无法从现行民法规范的精神框架内抽象出这一标准。比例原则作为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工具性原则,能够为...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一种促使无效法律行为“复活”的法律机制,适用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民法典》未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因此无法从现行民法规范的精神框架内抽象出这一标准。比例原则作为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工具性原则,能够为这一标准的确立提供指导。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无效法律行为转换须经过“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审查。其中,适当性审查是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构成要件的检验,必要性审查主要是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替代措施的辨别,而均衡性审查则是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限度的衡量。在个案中,如果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能够逐一通过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的审查,则应当考虑适用转换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原则 无效法律行为 转换 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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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用语不可屏弃 被引量:3
13
作者 宋炳庸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42-45,共4页
无效法律行为一词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而我国的民事法律及某些学者却以民事行为或无效民事行为取而代之。其理由种种,概出于对“无效法律行为”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加以研讨。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法律后果 法律效力 当事人 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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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14
作者 李文涛 《法治论坛》 CSSCI 2018年第1期311-324,共14页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是法律行为理论和规则中的重要问题。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有严格的逻辑构成要件,首先,存在无效的法律行为;其次,存在替代法律行为;再次,该替代法律行为具备有效要件且不超过该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最后,该转换符合...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是法律行为理论和规则中的重要问题。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有严格的逻辑构成要件,首先,存在无效的法律行为;其次,存在替代法律行为;再次,该替代法律行为具备有效要件且不超过该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最后,该转换符合当事人假定的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范目的。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现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效果,表现了意思表示的社会属性,对于引导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国《民法总则》的适用应当高度关注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 转换 《民法总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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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6
15
作者 朱广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62-73,共12页
法律行为无效对私人自治构成最严厉的否定,为确保实施法律行为的安定性,法律必须对法律行为基于哪些特定事由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规定在立法技术、法律用语、法律逻辑、法... 法律行为无效对私人自治构成最严厉的否定,为确保实施法律行为的安定性,法律必须对法律行为基于哪些特定事由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规定在立法技术、法律用语、法律逻辑、法律政策等方面皆存在明显缺陷。民法总则立法应总结《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经验与不足,并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益的立法,通过整合、修改、废止、补充等立法手段,对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作出明确、科学、系统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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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规范适用 被引量:9
16
作者 李永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72-77,共6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 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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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无效的关系 被引量:2
17
作者 潘运华 《南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6期117-135,共19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应脱离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解释作为适用转换的工具而将两者混为一谈。转换改变了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使其以另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相反,解释并未改变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应脱离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解释作为适用转换的工具而将两者混为一谈。转换改变了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使其以另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相反,解释并未改变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便补充性解释也只是填补民事法律行为的漏洞而已,最终依然以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效力。补正仅仅适用于形式瑕疵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直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而使其变得有效。确认可以适用于各种原因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当无效原因消失后,根据当事人发出确认的意思表示使得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重新发生效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特殊情形,适用转换的法律效果是不再以原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适用部分无效的法律效果是原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无效或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剩余部分单独发生效力。适用转换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性不能被消除为前提条件,若能通过补正、确认与部分无效规则消除或者缓和民事法律行为之无效性的,则应当优先适用补正、确认与部分无效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转换 解释 补正 确认 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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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被引量:3
18
作者 马恩斯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第17期1-4,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法律行为无效制度。对该条款所规定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进行商法思考,发现其主要是针对传统民事行为进行规范,未能从发展的角度充分考虑创新性商行为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法律行为无效制度。对该条款所规定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进行商法思考,发现其主要是针对传统民事行为进行规范,未能从发展的角度充分考虑创新性商行为的法律判断原则。笔者对该条款提出补充建议并加以阐述,以期实现商行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无效制度 民法典编纂 新型商行为 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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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19
作者 苏晓星 《民主与法制》 2020年第11期56-57,共2页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作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救济机制之一,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意思自治,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在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运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切实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彰显诚实...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作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救济机制之一,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意思自治,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在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运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切实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彰显诚实信用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民事行为 意思自治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现行法律 当事人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 无过错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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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兼议《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13
20
作者 陈华彬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86-97,共12页
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事实,其系整个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居于关键地位。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其源起于德国民法学,尔后扩及于诉讼法、行政法、... 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事实,其系整个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居于关键地位。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其源起于德国民法学,尔后扩及于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乃至刑法等公法领域。我国《民法总则》应启用法律行为的概念而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为使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更具科学性,应将代理、行为能力的规定纳入其中,且于法律行为规则中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规则体系的构建,于民法总则立法中最具核心性、挑战性及创新性。对于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效果、对于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规则及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有效)要件等,我国《民法总则》也应做出回应和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效力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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